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质[2005]184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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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4.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1.6 其它有关事项。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主要包括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改正、处罚违法行为等。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的影响。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有效;(三)水利工程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五)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六)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相关的方面。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程序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二)组织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三)实地检查,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四)发现问题,制作检查报告,督促整改;(五)复查,验收整改情况;(六)结果处理,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的要求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注重以下要求:(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主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前发现、预警和排除安全隐患;(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加强协作与配合,实现监督的全过程;(五)加强监督检查结果的跟踪和效果评估,确保整改到位;(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依法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0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1、告急:铁路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家、国务院、公安部、铁道部关于安全生产,爆炸物品管理、消防防洪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国务院393号令)四、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1—2003)五、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3)六、委托监理合同七、施工合同。
八、建设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九、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一、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监理工作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条例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安全部分进行审查;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数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
2、安全生产负责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的使用和设置。
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
6、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水、防水、防火、防爆措施、安全技术标准临时用电方案。
7、营业线并行段施工、重点控制工程、铺架工程的施安全措施。
8、瓦斯隧道预防瓦斯突出、喷射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9、基坑支护、水下工程、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细则、安全技术交底。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对工地进行巡视检查时,应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当施工单位的不安全行为经多次指出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做出报告,并可向有关行政主要部门直接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一、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的监理经验,保证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工作的准确性。
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理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三、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四、监理单位应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
五、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发现的安全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得到有效落实。
以上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一些基本导则,希望监理单位能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工程建设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中,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
下面将继续讨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相关内容。
八、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专业技术、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并能够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九、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
十、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监督,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十一、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记录档案,及时记录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安全事件,以便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一、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
本导则旨在规范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监督检查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问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2)综合管理原则:统筹各方力量,综合运用法制、经济、技术、教育和宣传等手段,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
(3)风险防控原则:重点关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减少安全事故的损失。
(4)科学决策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决策,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向,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监督检查的公开透明。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1.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准备监督检查(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水利工程建设的选址、规模、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3)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4)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的审核和审批;(5)水利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2.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监督检查(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督和检查;(2)施工人员的培训和岗前培训情况的监督和检查;(3)施工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4)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和检查;(5)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3.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监督检查(1)水利工程建设的整体验收和局部验收;(2)水利工程建设的设备验收和技术资料备案;(3)水利工程建设的运行管理规程和保养维修计划的编制和备案;(4)水利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使用情况;(5)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和验收报告的编制和备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导则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公司及其所属项目部、参与国际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第三条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国际劳工167号公约《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相关规定、遵守项目所在国(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海外事业部是集团公司海外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在开展和管理集团公司国际业务时,必须同时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国际公司是集团公司海外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所属的参与国际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把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纳入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范畴,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抓好抓实,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合同、协议规定,对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海外项目、海外机构;国际公司及所属海外项目部、参与国际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和集团公司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国际公司应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际公司和各海外项目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国际公司总经理为国际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二、组织制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定期召开主持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管理形势、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四、督促并组织安全管理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防范措施,制订灾害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保证安全管理投入的有效实施;七、建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定期检查安全监督部门工作;八、组织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九、及时、准确报告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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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2.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及有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2.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2.4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2.2.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2.2.6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2.2.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2.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2.2.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2.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3.1.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1.2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1.3建立和执行本导则2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3.1.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3.1.5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3.1.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3.1.7其它有关事项。
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3.2.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3.2.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2.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3.2.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3.2.5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4.1.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1.4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4.1.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1.7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4.1.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1.9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1.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1.11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12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4.1.1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1.14其它有关事项。
4.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4.2.1日常监管4.2.1.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4.2.1.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4.2.2.1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4.2.2.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2.2.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4.2.2.5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5.1.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1.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5.1.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1.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1.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5.1.10其他有关事项。
5.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1.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6.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1.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1.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1.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1.6其它有关事项。
6.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2.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6.2.3其它有关事项6.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6.4.1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6.4.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6.4.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