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品购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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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品购置审批制度

1. 各科室在申购医疗设备时,应事先对拟申购的医疗设备就临床应用意义、设备先进性、设备实用性、效益、产品性能等多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并对该类设备的市场概况作初步的了解。

2. 所有下年度需添置、更新的医疗设备必须在上年度规定时间内详细填写好医疗用品购置申请单(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产医疗设备和所有进口医疗设备需填写医疗设备购置论证表)报医疗设备科。申请单(论证表)必须有科室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字。

3. 设备科应及时将全院的医疗设备申请单(论证表)进行汇总,并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与申购科室进行购置必要性论证,其论证结果递交院医疗仪器管理委员会讨论。

4. 院仪器管理委员会以无记名形式对医院的年度医疗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投票。其结果汇总为院年度医疗设备采购初步计划由设备科报院领导审批。

5. 初步计划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形成院年度医疗设备采购计划。

6. 设备科需及时将年度采购计划报财务科进行资金安排,并经财务科将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7. 大型医用设备(具体项目按省卫生厅规定)购置须经省卫生厅批复同意后方可正式列入采购计划。

8. 特殊情况下,需年度计划外购置的医疗设备必须经院领导批

复同意,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补充入采购计划。

9. 常用医用消耗品由设备科控制采购;需使用非常规医用消耗品的科室要提前二周填写申请单报设备科,经设备科长同意后方可购置;新应用的一次性消耗品需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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