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怎么发退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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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发布日期:2006-6-20执行日期:2006-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公务员退休金政策

公务员退休金政策
12.3强化公务员对退休金个人账户管理的重要性认识,鼓励公务员积极参与个人账户的积累和管理。
十三、退休金与社Βιβλιοθήκη 制度的衔接13.1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应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确保公务员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13.2公务员在退休前后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附则
6.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6.2本政策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6.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政策,确保公务员退休金制度的稳定运行。
七、退休金发放方式
7.1公务员退休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确保及时、安全、便捷。
18.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务员退休金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制度的公众参与度。
十九、退休金制度的法律责任
19.1国家对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实施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9.2对违反退休金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9.3建立健全公务员退休金法律救济机制,为受到不公待遇的公务员提供法律支持。
21.1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退休金制度的公众沟通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21.2定期开展退休金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21.3通过公众参与和反馈,不断提高退休金制度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增强社会各界的信任和支持。
二十二、退休金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22.1国家将持续优化公务员退休金制度,通过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提高退休金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2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应按时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逾期未认证的,暂停发放退休金。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办理退休的人员,除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发给退休费外,同时可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给退休补助费.退休补助费比例计算办法是:把本人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加上本人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之和,减去本人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所得之差,即为本人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例如,机关某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为30年,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为75%,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为15%,两项之和为90%.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其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为82%.按上述计算办法,其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90%减去82%)为8%.二、实行职级工资制以后退休的人员,以本人原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为基数,按比例计发退休补助费.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人,以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为基数,按比例计发退休补助费.三、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计发比例: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按上述办法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其退休费低于230元的,可按230元发给;退职生活费低于165元的,可按165元发给.四、获得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三线艰苦地区工作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退休时,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粤办函[1981]1129号、国发〔1984]76、77号和国发[1983]68号以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五、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30年的教师,从事劳改劳教工作30年以上的干警和在山区乡镇工作累计30年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仍按粤发[1988]8号、粤府[1989]24号、粤发[1993]1号、粤府办[1989]23号和粤办发[1992]6号等文件的规定计发退休金.六、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执行接收地区的地区津贴.七、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到了退休年龄按规定未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中人老办法怎么计算退休金

事业单位中人老办法怎么计算退休金
十、退休金政策宣传与咨询
1.政策宣传:加强退休金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普及退休金相关知识,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知晓度。
2.咨询服务:设立专门咨询窗口,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退休金政策咨询和解答服务。
3.培训指导:定期组织退休金政策培训,指导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准确理解和运用退休金政策。
十一、退休金政策动态调整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退休金政策,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建立退休金政策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3.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退休金制度,提高退休人员前退休:对于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的工作人员,其退休金计算将根据提前退休的具体政策进行调整,可能包括减少工作年限比例或调整基本工资计算方式。
二十四、退休金的未来规划与展望
1.长期规划:制定退休金制度的长期规划,确保其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协调,满足未来退休人员的养老需求。
2.政策研究:持续开展退休金政策研究,跟踪国内外退休金制度的发展动态,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3.制度完善:不断完善退休金制度,探索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退休金管理模式,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十六、退休金信息管理系统
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开发退休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退休金计算、发放、查询的信息化、自动化。
2.数据安全:加强退休金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安全保护,确保个人隐私和资金安全。
3.信息更新:定期更新退休金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十七、退休金政策的过渡措施
1.过渡期政策:对于改革期间退休的工作人员,制定过渡期政策,保障其退休金权益不受影响。
十五、退休金的社会化发放
1.社会化发放:退休金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社会化发放平台进行,确保发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入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具体办法是:(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月增加标准为: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12-19 10:0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是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关键措施。

一、退休人员的确定1. 退休人员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年龄、工龄、工作业绩等是确定退休人员的主要标准。

2. 退休人员的资格应由事业单位内部专门机构审核确定,确保退休人员的身份真实可靠。

3. 退休人员一经确定,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二、退休待遇的发放1. 退休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福利待遇等。

2. 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负责退休待遇的核算和发放工作,确保退休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3. 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应该与工作时期的贡献成正比,不得削减或擅自变更。

三、退休人员的服务保障1.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退休人员服务制度,为退休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2. 退休人员享有参加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健康讲座等权益,丰富退休生活。

3. 事业单位应建立定期与退休人员沟通的机制,了解退休人员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四、退休人员的管理监督1.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退休人员管理档案,记录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待遇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事业单位应建立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或者机构,对退休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3. 监督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退休人员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保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2006年7月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2006年7月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2006年7月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上传时间:2007-11-25 12:11:22 点击次数:2004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以及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1、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的基本工资(公务员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0%金额计发。

2、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退职费按本人退休、退职前的基本工资(公务员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如下表:机关公务员退休时退休费计发比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退休费计发比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生活费计发比例工资福利2006年7月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上传时间:2007-11-25 12:11:22 点击次数:2004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以及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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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怎么发退休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及相关政策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相关政策。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对有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及相关政策
(—)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具体办法是: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990元,副高级职务540元,中级及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老工人,增加退休费340元。

4.退职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315元,乡科级195元,科员及办事员130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9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30元;工人,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0元。

5.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对于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干部,按职务、工资额或工作年限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仍以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所确定的对应关系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中,离退休时未确定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按工资额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见附表一);事业单位中,离退休时未确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工资额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见附表二);在机关中退休的干部,按工作年限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工作年限31年及以上的275元,30年及以下的180元。

按工资额和工作年限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不涉及职务和其、也待遇问题。

6.按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文件规定,按其原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费的“两航”起义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相关政策。

1.确定离退休人员的原任职务,均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的职务为准。

高职低任或免职时,经批准保留原职务待遇的,可按批准享受的待遇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时或离休后经批准享受局、处级待遇的,可按享受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享受待遇的批件中,凡未加“正”字的,均为“副”职)。

2.离退休后所在单位规格发生变化的,仍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增加离退休费。

3.这次增加的离休费,计入离休干部每年加发的l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自2006年起执行并全额发放。

4.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增加离退休费的情况,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汇总后报市人事局。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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