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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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云政发[2006]19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2.01【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费和调整退休费比例计发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和今后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

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认真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也不得扩大实施范围,把各项政策落到实1 / 2处。

实施中,特别要注意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照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照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2 / 2。

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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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近期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印发,自10月1日起实施。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

此项改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及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全文如下:为统筹我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云南省事业退休制度

云南省事业退休制度

云南省事业退休制度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领域工作满规定年限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障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共事业领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人民幸福生活的实现。

一、制度的基本情况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退休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共事业工作人员应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规定的工作年限,才可以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障。

2.退休待遇。

在退休后,公共事业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和薪资水平等因素,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障。

3.养老金计算。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按照公式计算的,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等部分组成。

4.医疗保障。

退休后,公共事业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参加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享受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制度的优点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具有以下优点:1.保障公共事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制度保障了公共事业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待遇,使其在退休后能够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

2.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制度的实行可以鼓励公共事业工作人员努力工作,在公共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从而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3.增加了公共服务领域的稳定性。

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保障可以降低公共服务领域工作人员的流动性,提高其工作稳定性,进而提高公共服务领域的稳定性。

4.提高了民生保障水平。

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公共事业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指数。

三、制度的实施情况目前,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已经全面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根据省政府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计162.9万名公共事业工作人员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待遇,其中省级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共计8万余人。

总体上,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为公共事业工作人员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和福利,为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是每个劳动者人生中必经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云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退休政策规定。

此文将全面介绍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退休年龄根据云南省的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分为不同的档次。

具体而言,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则为55周岁。

对于特殊行业和工种的职工,退休年龄有所调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二、退休待遇计算云南省对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计算采取了多项指标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根据职工的工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确定个人的基本养老金。

其次,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个人的工资替代率。

最后,根据特殊情况(如伤残、工伤等)进行额外的补贴。

三、退休金支付方式云南省企业职工的退休金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适用于退休职工愿意一次性领取全部退休金的情况,一般需要提前申请。

分期支付则是按月领取退休金,退休金将通过银行或邮局发放至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

四、退休后的福利保障云南省还为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福利保障做出了规定。

一方面,退休职工可以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政策。

另一方面,退休职工还可以参与各类文体活动、健身活动以及敬老院等社区服务项目,提高生活质量。

五、退休职工权益保护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的权益,云南省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

首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克扣、挤占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同时,云南省监督部门加强对退休金支付情况的监督,确保及时准确地发放退休金。

对于侵害退休职工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依法追责。

六、退休职工再就业云南省鼓励退休职工在退休后继续从事适合自己身体状况和兴趣爱好的工作。

对于再就业的退休职工,不仅可以继续享受退休金待遇,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培训资源。

七、退休职工残疾护理对于退休职工中的残疾人群体,云南省提供了相应的护理服务。

残疾退休职工可以享受社区康复、护理等服务,确保残疾职工的身心健康。

昆明女职工退休政策

昆明女职工退休政策
昆明女职速发展,女性职工在各个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障昆明地区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退休后能够享有公平、合理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二、退休条件
1.女性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55周岁;
2.在昆明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5年;
2.政策配套: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退休政策提供法制保障;
-推动退休政策与老年教育、心理健康、社区服务等领域的融合发展。
十七、退休政策的未来展望与规划
1.政策展望:
-面向未来,昆明市应继续深化退休政策改革,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
-探索建立更加灵活、多元的退休制度,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政策规划:
-制定中长期退休政策规划,明确政策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
-提前退休的女性职工,其退休待遇按照国家和昆明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延迟退休:
-对于身体状况良好、自愿申请延迟退休的女性职工,经批准后可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的女性职工,其退休待遇按照实际退休年龄和工龄计算。
九、退休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政策:
-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已参加工作,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女性职工,实行过渡期政策;
2.服务优化: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效率,简化退休办理流程,减少职工等候时间;
-推广线上服务平台,实现退休业务的网上办理,为退休女性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十三、退休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1.政策适应性:
-退休政策应与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女性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适时调整退休年龄、养老金等关键政策指标。
-政策调整应充分考虑女性职工的权益,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云南省退休政策最新规定

云南省退休政策最新规定

云南省退休政策最新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到了退休年龄。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各地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退休政策。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云南省的退休政策最新规定。

一、退休年龄云南省的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分为男性和女性两个不同的年龄段。

目前,男性的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的退休年龄为55岁。

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退休的人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并经过审批。

二、退休待遇标准退休待遇是退休人员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云南省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根据工龄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一般来说,工作时间越长,职位越高,享受的退休待遇就越高。

具体来说,云南省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养老金以及政府补贴金三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养老金是由企业和退休人员共同缴纳的,个人缴费养老金是由个人在工作期间缴纳的,政府补贴金是由政府提供的补助。

三、退休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的政策,退休金是会进行调整的。

云南省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调整主要是根据物价指数和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的。

一般来说,云南省会每年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进行调整,以维持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退休后的享受退休后,云南省的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比如医疗保险、护理补贴、公共交通优惠、娱乐活动等等。

这些政策旨在给予退休人员更好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

五、退休金的领取方式云南省的退休金领取方式主要是通过银行卡来办理的。

退休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等等。

之后,退休金会按照一定的发放周期,直接打入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云南省的退休金领取是需要本人亲自办理的,不能委托他人代领。

总结起来,云南省退休政策最新的规定主要包括退休年龄、退休金待遇标准、退休金的调整、退休后的享受以及退休金的领取方式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加优厚的待遇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希望这些政策能够对广大的退休人员有所帮助,使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和安心。

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

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

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退休政策,逐渐被广泛采用。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提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相关信息,包括政策背景、政策内容、政策影响等方面。

一、政策背景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是在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所制定的一项退休政策。

云南省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事业单位职工数量众多,关乎着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云南省决定采取三五政策退休的方式来规范退休福利待遇,提升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二、政策内容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政策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年龄将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普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而一些特殊岗位,如高风险岗位,退休年龄则相对延后。

2. 退休待遇的核定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对于职工的退休待遇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退休待遇将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因素进行核定,以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3. 退休金的发放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还规定了退休金的发放方式和标准。

按照规定,职工在退休后将以月度形式领取相应的退休金,退休金的发放金额将与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因素相挂钩。

三、政策影响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实施对广大职工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这项政策有效地提升了职工的福利待遇,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退休金的发放标准的提高,使得每个退休职工都能够享受到相对较高水平的退休生活,减轻了经济压力。

其次,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实施也激发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这一政策使得广大职工在工作岗位上更加专注和努力,希望通过辛勤工作来获得更好的退休待遇。

再次,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推行也促进了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

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

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是针对本地居民和企业职工的退休规定,旨在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晚年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和保障。

下文将详细介绍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内容以及适用范围。

一、退休年龄根据云南省昆明市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女性职工可以在达到60周岁时申请退休,男性职工则可以在65周岁时退休。

对于特殊行业和工种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养老金福利退休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将享受到来自单位和政府的养老金福利。

单位将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政府也将对退休人员提供补贴和救助,确保他们生活无忧。

三、退休人员权益保障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金福利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影响单位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同时,他们也有权利参与体育、文艺、健身等活动,丰富自己的退休生活。

四、退休人员优待根据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可以在购买交通、旅游、文化娱乐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待政策。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也会组织一些适合老年人参与的活动,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社交和娱乐机会。

五、退休政策宣传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享受到退休政策的红利,云南省昆明市将定期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人们提前规划自己的退休生活,充分利用各项政策和福利待遇。

六、总结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障,让他们过上幸福安康的晚年生活。

通过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共同努力,相信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将会不断提高,社会也会更加和谐稳定。

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并积极参与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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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是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容。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职工和退休人员正常生活,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小康目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向,格执行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兼顾效率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兼顾、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
根据党和有关法规政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中一些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机关工资管理
(一)行政机关和按照政策规定,经批准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党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其中工勤人员执行岗位工资制,津贴、补贴等按和我省规定执行。

(二)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单位,不得改变制定的基本工资制度;个人工资构成中任部分的变动,只能按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任地和部门都不得改变和省规定的工资调整办法,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提高或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也不得以任理由自主分配。

在职工正常出勤,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按统一规定执行的津贴、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

停发、扣发工资等,只能按及省的规定执行。

(三)进入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进入之下月起薪(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月起薪);从起薪之月起,根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办法确定工资。

确定的工资无论高于或低于原工资,都只能按确定的工资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一)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各类人员统一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不能执行机关或企业的工资制度。

(二)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自进入新单位之下月起薪(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月起薪);从起薪之月起,按工作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确定档案工资。

确定的工资无论高于或低于原工资,都只能按确定的工资执行。

(三)事业单位因单位财政管理式变化的,自变动之下月起,按新的财政管理式重新确定该单位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比例,原津贴比例不论高于或低于新定比例,都不再执行,职工个人档案工资随之变化。

在不同财政管理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职工,其档案工资中的津贴比例按调入单位的标准重新确定。

(四)事业单位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和我省政策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搞活分配,但职工档案工资应按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确定,实际收入可以按照单位分配改革办法执行。

(五)事业单位搞活分配的办法,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考虑、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制定案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人事工资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属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除档案工资外,其实际工资收入也要报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三、关于津贴补贴管理
(一)政策规定的以及省委、省政府下发文件,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批准或发文实施的津贴、补贴,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执行,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变动,只能由发文部门办理。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单位搞活分配办法,将津贴、补贴纳入搞活分配的围发放。

(二)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各州、市党委、政府可以制定并实施地性津贴、补贴。

在制定地性津贴、补贴时,各地应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三)由于单位或工作原因可以享受岗位性、行业性、工作性津贴、补贴的人员,如单位同时有几项津贴、补贴执行规定,除可以执行省确定的不受行业、地域限制的基本津贴、补贴外,只能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余津贴、补贴中的一项。

四、关于退休管理
(一)公务员和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人员的退休条件,按《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退休政策和条件,仍然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退休,可按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人事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但不得参照执行公务员的退休政策规定。

(二)职工退休后,退休费按照及省统一规定的标准计发,州、市和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在达到年龄的一个月前通知本人,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在达到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自当月起算。

因各种原因,批准退休时间在到龄时间之后的,其退休时间仍从达到年龄的当月起算。

(四)职工要求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办理退休的,应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并递交书面申请,单位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本人要求缓办退休手续,或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有政策依据,确属工作需要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经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并对缓办退休手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期限作出规定。

到时除特殊情况(工作确实需要)外,单位要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休手续。

(五)经费由省财政供给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人员由地或部门管理,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的单位,职工正常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提前或暂缓退休的,先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六)凡不按规定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未达到退休条件即提前退休的无效。

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办退休手续的,自到龄之下月起停发工资,按规定办法发给退休费。

五、关于工资福利与退休宏观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的制定权在和省。

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是我省研究制定全省性或全省行业性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并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全省性和全省行业性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只能由省委、省政府或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政策。

州、市及以下党委、政府和省级各部门,没有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权,也不允自行修改、变更及省制定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基本政策;或调整、改变及省确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部门或单位拟研究提出涉及全省或部门及行业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无论是用于制定法规,还是用于制定政策,有关部门在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策前,应征求省人事、财政部门的意见;在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暂缓上报;经反复协调实在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将人事、财政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上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审定。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的任工资福利与退休面的事项,都要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再实施。

(三)除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授权的工资福利与退休面的专题领导讲话外,其他形式的领导讲话不是部门或单位工资福利及退休工作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政策规定执行。

领导关于工资福利及退休面的指示或意见,属党和领导人的,在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财政部)的具体实施办法下发后,由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执行;属省委、省
政府领导人的,按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报批程序,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研究并拟定实施办法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和领导不得就本行业下级单位工资福利和退休问题向地党委、政府提要求,也不能擅自作规定。

(四)按照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文件外,其余主管或业务指导部门自行制定下发文件作出的相关规定,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或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的,不得执行。

(五)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的解释权在省人事厅;经费使用的解释权在省财政厅;职工工资福利与退休的审批权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政策解释和审批一律无效。

六、关于本文的执行
(一)凡有违反政策和上述规定的地和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停止或改正过去的错误做法。

应该补办审批手续的,在2005年3月底前报批;不办报批手续的,于2005年4月起停止执行;不报批又不停止执行的,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同时,省财政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二)单位执行的工资制度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个人工资未按现工作单位办法处理的,于2005年3月底前,由单位自行纠正并到政府
人事部门审批。

逾期不办的,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暂停该单位工资发放,按政策处理后再发给工资。

(三)除中央、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全省性、行业性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外,其余未按本规定批准或备案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自2005年4月起一律不再继续执行,遗留问题由出台政策的地或单位根据本文规定处理。

过去做法和政策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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