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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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制度
2008-11-05 21:03:21| 分类:劳资政策 |字号订阅
(一)福利费提取标准
1、机关(党派、团体)提取标准:按每人每月10元提取。
2、事业单位提取比例: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
(二)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补助对象
1、使用范围
(1)用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和死亡丧葬费困难补助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灾害或本人因病、伤需要增加营养恢复健康,而经济有困难需要补助的。
(2)探视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3)机关单位举办的理发、浴室等集体福利设施零星购置费的补贴或酌情补贴个人卫生费(如理发、洗澡等)。
2、补助对象:限于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其供养的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弟妹。
(三)福利费的掌管
福利费由各级人事部门掌管。
福利费的使用,应掌握以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为主,集体福利补贴为辅的原则。
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单位福利费使用管理情况,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
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福利保障制度

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福利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福利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和提高员工福利而设立的制度。
这个制度涵盖了员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健康保障、工作时间和休假等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的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促进整个事业单位的稳定和发展。
一、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待遇通常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等组成。
基本工资是根据岗位和工作年限确定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来衡量的,津贴则是为了补贴员工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工作性质而发放的。
这些工资待遇应该按时足额支付给员工,确保员工的经济权益得到保障。
二、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员工通常享受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这些社会保险由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以确保员工在退休、生病、失业或工伤等情况下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
三、健康保障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事业单位通常会提供健康保障措施。
这包括定期体检、健康宣教和职业病防治等。
通过提供健康保障,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员工的健康问题,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事业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并确保员工的休息和休假权益得到保障。
员工应该按照规定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单位应该保证员工享有带薪年假、调休、病假和产假等合法的休假权益。
通过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五、职业培训与发展事业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职业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通过持续的培训和发展,员工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适应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
六、绩效考核和奖励事业单位应该建立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通过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这样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动力,促进整个事业单位的发展。
七、离退休保障对于离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应该建立离退休保障制度,确保他们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得到保障。
事业单位员工工资与福利待遇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员工工资与福利待遇制度概述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
在事业单位中,员工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制度对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工作积极性和保持组织稳定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员工工资与福利待遇制度进行概述。
一、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制度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本工资是事业单位员工根据其所属岗位等级确定的固定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职务工资两部分。
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从事的具体岗位的特点和需求而确定的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则是根据员工所担任的职务的级别而确定的。
事业单位常根据人员的学历、职称和工作年限等因素来确定对应的职务工资水平。
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的,用于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升绩效水平。
绩效工资的确定通常需要参考员工的工作成果、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因素,以确保公平公正。
二、福利待遇制度除了工资外,事业单位员工还享受一系列福利待遇。
1. 医疗保险: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险,员工在生病住院或就医就诊时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
2. 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业单位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确保员工退休后有一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住房积累。
3. 职工奖励制度:事业单位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设立了一系列的奖励机制,例如年终奖、绩效奖等,用于鼓励员工为单位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4. 假期制度:事业单位员工享有法定的带薪休假制度,包括年假、病假、婚假、产假等,以保证员工有充分的休息和生活时间。
5. 培训和发展机会: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例如组织内部培训、外派学习等,以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能力。
三、制度创新与完善为了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与福利待遇水平,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人心,事业单位在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与完善。
1. 差异化薪酬制度:根据岗位的重要性、技能要求和市场需求等因素,事业单位逐步实施差异化薪酬制度,以提高对高技能和紧缺人才的吸引力和激励力。
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职工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福利费合理使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福利费范围第四条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职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等工资性收入。
(二)职工福利补贴,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三)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四)职工培训、休假、体检、文体活动等福利支出。
三、福利费管理职责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福利费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福利费管理制度,明确福利费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二)审核福利费支出,确保福利费使用符合规定。
(三)定期对福利费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
(四)对福利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福利费的核算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福利费支出手续。
(二)对福利费支出进行核算,确保福利费使用真实、准确。
(三)定期对福利费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
(四)对福利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福利费使用程序第七条福利费使用程序如下:(一)职工提出福利费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二)人力资源部门对福利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
(三)财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福利费支出手续。
(四)人力资源部门对福利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福利费使用合理。
五、福利费监督与检查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福利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福利费使用符合规定。
第九条对福利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职工福利待遇,促进单位和谐稳定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办法篇一: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的管理,提高福利费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机关事业单位指各级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
1.3 福利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各类福利待遇和福利设施。
二:福利费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和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福利费。
2.2 依法原则:福利费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高效原则:福利费的使用应具有经济合理性和使用效益。
2.4 公开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向职工公开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三:福利费的来源3.1 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用于福利费的支出。
3.2 自筹资金: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供养福利费。
3.3 其他合法渠道: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用于福利费的资金。
四:福利费的范围4.1 工资福利: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等。
4.2 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4.3 住房福利: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4.4 子女教育福利:包括教育补贴、奖学金等。
4.5 其他福利:包括生日福利、节日福利等。
五:福利费的管理程序5.1 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编制福利费预算,并报请上级部门审核。
5.2 福利费的使用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财务凭证和票据。
5.3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福利费管理制度,明确福利费的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责任。
5.4 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公布福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机关事业单位:指各级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是为人民服务的行政组织和公益事业组织。
2. 福利费:指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各类福利待遇和福利设施。
3. 财政拨款:指向机关事业单位拨款提供经费支持。
4. 自筹资金:指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自身的经营、创收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5. 监督责任:指机关事业单位对福利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事业单位员工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员工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概述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机构,其员工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与其他类型的企事业单位有所不同。
本文将概述事业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介绍其特点、内容及运行机制。
一、社会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这些保险形式的设立旨在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待遇。
1. 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员工的养老保险是其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形式之一。
根据相关法规,事业单位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2. 医疗保险事业单位员工的医疗保险是针对其医疗费用而设立的保险形式。
员工需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可根据医保政策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应对员工失去工作岗位而设立的保险形式。
事业单位员工在失业时,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保险金,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防范和减轻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作意外伤害而设立的保险形式。
一旦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工伤保险会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和治疗资助。
二、福利制度除了社会保险制度之外,事业单位员工还享受一系列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其工作和生活质量。
1. 职工待遇事业单位员工享受的职工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这些待遇通常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级别和工作年限确定。
此外,还有各种奖金和福利激励,以鼓励员工的积极工作表现。
2. 住房福利为了帮助员工解决住房问题,事业单位通常提供相应的住房福利。
这可以是提供低价或以租代购的住房,也可以是提供住房补贴,供员工自行租房。
3. 子女教育事业单位员工的子女通常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
这包括在校期间的免费或低价教育,以及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形式。
4. 医疗福利事业单位通常设有医疗保健机构,员工和其家属可以享受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
此外,还有各种健康体检和预防保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医疗福利。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是怎样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是怎样的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除了要按月付给员工工资报酬之外,还会有一些工资外的福利待遇,比如说保险、补贴、培训等等。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一直被人们所关注,小编就在下文中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怎样的。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制度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工时节假制度、休假制度、优抚制度、福利费制度、福利补贴制度和集体福利制度。
▲一、时节假制度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明确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2、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3、在特殊条件下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的其它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后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二、节假日制度法定节假日是国家为统一全国的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作出的规定。
1949年12月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国务院第270号令第一次修订,2007年12月国务院第513号令第二次修订。
法定节假日包括四类: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现行规定放假11天。
分别为: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清明节(农历清明节当日放假1天)、五一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放假1天)、中秋节(农历中秋节当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

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者组织设立、授权认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为社会提供其中一种特定产品或服务,并主要靠该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来维持自身运转的经济组织。
作为具有重要社会责任的组织,事业单位一般拥有相对较高的福利制度,以吸引、激励和保障员工的待遇和权益。
以下是事业单位常见的福利制度:一、基本薪酬福利制度事业单位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员工提供基本薪酬。
这包括岗位工资、级别工资、绩效工资等。
岗位工资是按照岗位等级确定的,级别工资与个人的工龄相关,绩效工资则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发放。
二、绩效奖金和津贴补贴制度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事业单位通常会设立绩效奖金制度。
绩效奖金的发放通常与员工的工作成绩和考核等因素有关。
此外,事业单位还会根据员工的特殊工作条件,提供各种津贴和补贴,例如工作餐费补贴、交通补贴、加班费等。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制度事业单位一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此外,一些事业单位还会提供其他福利保障,例如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医疗补贴等,以满足员工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需求。
四、假期制度为了保障员工的休息和生活需求,事业单位一般会设立完善的假期制度。
这包括法定假日、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此外,特殊情况下,事业单位还会提供探亲假、长假等特殊假期供员工调整身心。
五、培训和职业发展制度事业单位通常会为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机会,以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业务培训、管理培训、学历提升等。
同时,事业单位一般会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制度,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规划的建议。
六、公平公正的考核与晋升机制事业单位一般会建立公平公正的员工考核与绩效评价机制。
通过科学的考核和评价系统,能够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发挥个人优势,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员工的晋升机制也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给予有能力和贡献的员工晋升的机会,调整与工作能力和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岗位并给予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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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 夫所生子女),年满16周岁时不再享受定 期补助,但仍在中学、中专和普通高校学 习的,以及患有精神病或因残疾丧失劳动 能力的,可继续享受定期补助;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 满16周岁,但仍在中学、中专和普通高校 学习的。(民发[1980]5号)
1986年,我省对遗属补助对象作了补充。 为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我们将补助对象扩 大到独生女婿生前供养的岳父母。享受遗 属补助范围也作了部分调整,如通过人事 部门从社会上招录的干部,在试用期或见 习期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也可享受定期补 助;因公死亡的学徒期、熟练期的工人系 独生子女,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 定收入也可享受定期补助。(皖人福字 〔1986〕第016号)
3、病假及相关待遇 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待 遇,按1981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的。 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 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 不满10年的发70%工资;满10年不满20年 的发80%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发 90%工资。
4、事假及相关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 需要处理,可以申请事假,根据皖人发[1997]83号文件精 神,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不发年终奖。 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 患癌症等需外出陪医或赔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 适当延长假期。
出境探亲待遇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 (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 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 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 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 的,每次给假二十天。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不予累计。
五、职工死亡抚恤
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批准为 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 牺牲的为4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20个月基本 工资。2011年8月1日起,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 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20倍全国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 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2倍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和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 退休费。
(2)因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 牺牲的工作人员,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 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执行外,可另加 100元;其他遗属另加50元。 (3)无依靠孤独遗属,除按规定标准执行 外,另加25元。 (4)死者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 月固定收入在400元以上者,要相应承担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皖人发〔2000〕20 号)
出国学习、进修人员的探亲待遇 对公派出国的大学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 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年限在三年以上的, 满两年(期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 生须获得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 国休假一次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学习 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 其在国内的配偶也不享受出国探亲的待遇。
1、福利费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和完全依靠工 作人员生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的生活 困难;家属医药费支出困难;家属死亡丧 葬费困难;发生天灾人祸及其他特殊困难。 (2)集体福利开支的范围:在解决工作人 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后,如有节余,可对 集体福利进行补助;节日慰问患病人员购 买的少量慰问品等。
5、年休假(带薪休假)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 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从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25日,人事部令第9号颁布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 办法》。
6、女职工产假
1954年4月国务院对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做过具体 规定。1988年劳动部对女性工作人员产假进行重 新规定,从1988年9月1日起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 工产假可连续休满90天(包括产前休假在内);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15天至30天产 假,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产假期 间工资照发。 为鼓励计划生育,凡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 为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 夫妻不在一起,给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按探亲 假处理。
福利政策的主要内容 现行国家机关的福利制度主要有:福 利费制度、休假制度、抚恤金、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等。
一、福利费制度
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 难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 1、福利费使用原则 对于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坚持 “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 原则,集体福利也应以不超过使用范围为 原则。
病假待遇其他相关规定 对获得省、市来自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 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 工作人员,其病假工资可提高5%,但不得超过本 人原工资。对获得“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 者”等均不能提高待遇。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病假期间有个人盈 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全部工资。 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生活福利待遇;享受生活福 利待遇的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三个月,全年累计66天,不 发年终奖金。
四、职工伤残待遇
因公(工)致残的范围: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 符合评残条件的,具体范围如下: 1、在从事军训、施工、生产等任务和机关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 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残的; 2、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 3、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 罪分子致残或遭意外伤残的; 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5、执行工作中被压伤、轧伤、跌伤、撞伤、烧伤、炸伤、冻伤等; 6、专业文体工作者,在排练或演出、比赛中受伤致残; 7、参加机关组织的体育运动会、文艺汇演负伤致残的; 8、在急行军中,致内脏受伤,符合评残等级的; 9、因冬季下水,致成严重关节炎,符合评残等级的。
残废等级审批:省直行政机关由民政厅优抚处负 责办理;事业单位由主管厅局负责。 新旧残废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 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 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民优 字[2004]204号) 伤残待遇:被评为前两个等级的,除工资或退休 金照发外,还可以享受民政部门按年发给的7420 元-9960元的在职残废抚恤金和1670-2140元的保 健金;被评为后四个等级的发给1390元-3380元 的在职残废抚恤金和420-810元的保健金。职工 伤残医疗终结后,经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因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相关政策: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指因公外 出,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 己的,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 赔偿费外,仍应按照因公死亡抚恤标准发 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如非因公外出,或 事故责任在自己的,按病故标准发个其家 属一次性抚恤金。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及分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 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停发工 资,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动力的 遗属进行适当的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基本分两类,一是经常性困 难,不能维持当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吃、 穿、住(房租)有困难;二是临时困难, 如患病治疗医药费困难,遗属死亡丧葬费 和自然灾害等。一般对于前者可给予定期 补助,对后者可给予临时性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 福利制度
福利的含义
指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允 许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或通过一些集体 设施为工作人员工作、生活提供方便,解 决工作人员生活生的困难,丰富和改善工 作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一项社会事业。 主要是指除社会保险以外国家和单位为解 决职工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 对职工在经济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
三、各种假期待遇
1、全国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2、审批手续 由生活困难职工本人申请,福利委员会评议,单 位领导批准或人事部门审定。对领导干部的补助, 要经上一级领导审核批准。 3、福利费的使用 加强管理,走群众路线,实行民主理财。我省规 定,由县(区)级以上各级人事或主管部门统一 掌管使用福利费,用于生活困难补助的部分不少 于福利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 业。 4、福利费提取标准 从1986年1月起,我省按每人每月2.5元提取; 1991年7月1日起,提高到人均3.5元。福利费来源 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可以从经费预算包干节支 中提取。
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 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 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7、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 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 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 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假期工资 照发,途中车船费等全部自理。对晚婚的初婚者, 可延长假期20天,假期工资照发(按法定婚龄推 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