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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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20201113012847)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20201113012847)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米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米购任务确认书,明确米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米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米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公司经营发展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公司经营发展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自行采购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和效率,确保采购质量,根据《采购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采购方式之外的采购活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招标限额及公开采购限额以下,公司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第四条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领导和协调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选择招标方式。

(二)负责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负责非招标采购活动的定标工作。

第六条公司渠道管理部:(一)制定和完善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二)制定公司非招标采购范围和非招标采购方案;(三)具体组织实施非招标采购工作;(四)根据采购结果签订合同;(五)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风控中心为非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全过程法律支持和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受理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公司技术服务部负责对非招标采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各业务部门(物资需求部门)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提出物资采购需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或图纸;(二)配合做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工作。

(三)按物资需求收集并上报供应商评价信息。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一条公司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公司非招标采购优先在《合格供应商库》中选取潜在供应商。

如所需求物资《合格供应商库》中无该类物资供应商,由渠道管理部发起,邀请市场潜在供应商参加(可同时邀请各业务部门推荐潜在供应商)。

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范本

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范本

XXX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工作程序和管理流程,提高比选文件的编制质量,促进非必须招标项目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XXX 省招标投标条例》、《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及所属企业,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合作单位的确定。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如下:非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 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以及国家和XX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公司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

(一)依法必须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失败后不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非必须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强制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如:编制或评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咨询类、编制或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审查等咨询项目。

2.与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所包含的项目。

3.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或涉及某领域或区域内的项目。

4.其他服务类、经营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招标范围的服务类、经营类项目。

(四)公司代建工程:由委托方已明确项目实施单位的,按委托方决策执行,委托方未明确的,并符合前(一)至(三)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确定项目采购事宜。

第二章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工作原则第三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科学择优、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范围、内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工作程序和管理流程,提高比选文件的编制质量,促进非必须招标项目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XXX省招标投标条例》、《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及所属企业,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合作单位的确定。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如下:非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xx号令),以及国家和XX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公司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

(一)依法必须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失败后不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非必须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强制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如:编制或评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咨询类、编制或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审查等咨询项目。

2.与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所包含的项目。

3.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或涉及某领域或区域内的项目。

4.其他服务类、经营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招标范围的服务类、经营类项目。

(四)公司代建工程:由委托方已明确项目实施单位的,按委托方决策执行,委托方未明确的,并符合前(一)至(三)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确定项目采购事宜。

第二章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工作原则第三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科学择优、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XX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施工类和服务类采购。

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适用条件。

第三条采购标的合同估算价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或符合紧急采购条件的采购,可以参照本办法,简化采购组织、采购方案、采购文件及采购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非招标采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非招标采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单位,一级集中采购指集团公司,二级集中采购指分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单位。

第六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招标采购,应组建采购工作组:(一)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物资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不组建采购工作组。

第八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工作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工作组由分子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成员组成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第九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集团公司根据标的情况下达采购工作组组建原则,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所属单位及人员数量。

分子公司、物资公司按照组建原则推荐人选,上报集团公司确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

第四条按照集团公司采购工作的三级管理模式,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一级集中非招标采购),由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二级集中非招标采购),由分子公司管理;三级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三级非招标采购),由基层企业管理。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非招标采购方式第六条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价。

竞争性谈判是指与两个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择优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单一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条件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由三个及以上供应商进行应答和一次性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价是指三个及以上供应商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多次报价,通过价格竞争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采取非招标采购应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的相关要求,需要事先审批的,应先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二)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紧急采购。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四)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五)紧急采购。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比)价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询(比)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经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由采购主管部门聘请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

第四条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第五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司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公司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主管部门从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第六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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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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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 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依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 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比)价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询(比)价, 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 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一来源采购, 是指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经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 可以由采购主管部门聘请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

第四条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 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司采购工程,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公司采购项目, 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主管部门从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第六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 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 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与采购程序
第一节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与采购程序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 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
(四)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采购的工程单笔价值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单笔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 要求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采购政策的规定。

(二)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承担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职责的相关单位派出的代表和公司其他单位派出的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
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六)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在谈判中, 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 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七)提出成交候选人。

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最后报价施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 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并编写评审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确认。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 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 提出成交供应商名单, 报请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批准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_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 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采购任务取消、终止与保密规定
第三十_大变故, 采购任务取消的,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 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公司采购主管
部门。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
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 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询(比)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六章采购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司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九章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或可能损害公司公平、公正采购社会形象或违反廉洁自律纪律的行为的, 按照公司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
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全资子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以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印发关于转发执行本办法的通知。

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并报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备案, 或按照前款规定转发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XX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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