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宝安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资金安排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市质宝市函[2015]7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10【实施日期】2015.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宝安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资金安排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深市质宝市函[2015]79号)宝安区企业和个人:2014年,我局认真落实宝安区促转型“1+5”文件《宝安区关于实施创新优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12〕21号)以及相关配套操作规程,积极发动全区企业和个人参与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活动,组织开展宝安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工作。
经过受理初审、征求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财政复核以及上报区政府审核,现同意在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3.2155万元,用于资助33家企业共90项申报(第二批)。
请相关企业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认真核对附件中的单位名称、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若有变动的,须在9月18日前将新的账号信息(加盖公章)扫描发送到电子邮箱 fengli@,以便我局做好账号信息收集和上报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宝安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资金安排计划表(第二批)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10日附件:2014年宝安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资金安排计划表(第二批)资助金额(元)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备注1深圳市通普科技有限公司1500076795795056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2恩斯迈电子(深圳)有限公司100000814084581810001招商银行宝安支行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44201555400052507317建设银行深圳龙华支行4深圳市广田环保涂料有限公司250044201547500056419147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福永支行5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2500818680950910001招商银行建安支行6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150004000022719200823861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7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041020200040007215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海支行8深圳市美凯特科技有限公司250041007000040007646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香蜜湖支行9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文档为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说明,用于规范宝安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
本文档适用于宝安区各级政府及其所辖部门和单位。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本暂行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
1.2 范围和适用性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宝安区政府及其所属各级部门、单位和接收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宝安区政府划拨给相关机构、部门或单位用于特定目的的财政资金。
本办法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相关事项。
1.3 主要职责宝安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措施,监督和指导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部门、单位和接收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合理规划和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条件各部门、单位和接收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的设立手续和资质;•有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具备合理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计划;•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过去财务管理的信用记录。
2.2 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项目计划书;•资金需求计划;•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过去三年财务报表;•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2.3 审批程序宝安区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资金核算、审批决策等环节。
审批部门或委员会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评估申请机构的资格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3.1 专项资金的用途专项资金应用于确定的特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社会福利事业、教育培训等。
使用专项资金的机构应按照项目计划书和资金需求计划,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实现预期的目标。
《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关于对《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一、背景依据2018年4月,区委区政府印发了《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政策实施以来,区科创局充分利用政策杠杆,聚焦国高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平台建设等,有效推动了科技产业发展。
为落实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66条政策措施,结合宝安科技产业发展实际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企业研发、国高资助、创新服务等有关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后主要内容修订后政策条款共9条22项,主要包括区科创局负责的创新平台、国高企业、技术攻关、研发投入、创新载体、创新服务以及市场监管局宝安局负责的标准化和知识产权等内容,具体如下:(一)推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4项: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建设配套奖励,科研机构配套奖励、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基础研究项目资助。
(二)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高企业成长奖励。
(三)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2项:科技攻关成果产业化资助、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项: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五)推进创新载体建设,4项: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奖励,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科技园区考核奖励、创赛获奖项目落户奖励。
(六)完善科技创新服务,4项: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奖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考核奖励、检验检测费用补贴、科技创新服务活动补贴。
(七)实施标准化战略,1项: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
(八)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3项:发明专利奖励、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九)提升知识产权质量,1项: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三、涉及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宝安辖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常见问题解答(一)对科技创新平台有哪些奖励政策?为推进科技创新平台的进一步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版)将加大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扶持力度,除原有的“对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外,调整了“对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双一流大学在宝安设立的科研机构,给予市资助额100%、最高3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xx〕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关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为进一步完善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审计、人大对资金管理工作的整改要求,近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了《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开展以来,多次广泛征求区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局法律顾问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政策咨询座谈,深入研讨,三易其稿,经区司法局法制审查及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印发了《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目标本《管理办法》编制工作之初,认真研究了审计、人大对产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结合资金管理制度运行几年以来发现的需改进、完善之处,同时统筹考虑了上位法《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修订内容。
本办法修订的目标是确保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一致性,更加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专项资金更好地用于促进宝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招大商优商好商等方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分为八个章节,共三十七个条款,比原办法增加两个章节,一是增加了“第三章专项资金政策体系”,专门规范了专项资金的主要资助方向,以及资助政策、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等;二是增加了“第五章预算编制”,根据《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新要求,明确了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同时对收支计划的编制内容、制定和调整程序做详细规范。
具体修订内容解析如下:(一)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政策制定的目的、专项资金的定义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将“资助政策的编制要求”和“专项资金对企业资助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等两个条款分别调整至“专项资金政策体系”和“资助对象”两个章节,使办法脉络更加清晰,编排更加合理。
(二)第二章为“管理机构职责”,规范了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的构成、职责和议事方式,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
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子基金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5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投资阶段: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财政办法】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统筹使用、分类审批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成立宝安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区府办负责人和财政、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分管业务的区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的需要,参加领导小组会议。
领导小组统筹全区财政资金管理,审核大额专项资金支出,审定各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提交的重大事项,听取各专项资金年度绩效报告和审计报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担任。
第五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四)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六)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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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为进一步完善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审计、人大对资金管理工作的整改要求,近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了《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开展以来,多次广泛征求区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局法律顾问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政策咨询座谈,深入研讨,三易其稿,经区司法局法制审查及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印发了《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目标本《管理办法》编制工作之初,认真研究了审计、人大对产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结合资金管理制度运行几年以来发现的需改进、完善之处,同时统筹考虑了上位法《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修订内容。
本办法修订的目标是确保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一致性,更加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专项资金更好地用于促进宝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招大商优商好商等方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分为八个章节,共三十七个条款,比原办法增加两个章节,一是增加了“第三章专项资金政策体系”,专门规范了专项资金的主要资助方向,以及资助政策、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等;二是增加了“第五章预算编制”,根据《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新要求,明确了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同时对收支计划的编制内容、制定和调整程序做详细规范。
具体修订内容解析如下:(一)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政策制定的目的、专项资金的定义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将“资助政策的编制要求”和“专项资金对企业资助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等两个条款分别调整至“专项资金政策体系”和“资助对象”两个章节,使办法脉络更加清晰,编排更加合理。
(二)第二章为“管理机构职责”,规范了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的构成、职责和议事方式,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与原政策相比,在领导小组的构成上,一是根据区政府领导班子的分工表述,将小组组长由“分管产业工作的区领导”修改为“分管工业、信息化工作的区领导”。
二是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删除了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局、职业训练局等部门,因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不涉及上述部门执行的内容,且从过去实践来看,上述部门执行的资助事项,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目前,《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为区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区投资推广署等有专项资金列支需求的部门。
其余的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以及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职责与原办法基本保持一致。
(三)第三章为“专项资金政策体系”,专门规定了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向和有关政策、操作规程制定的责任部门、程序。
1.资助方向上,专项资金资助方向涵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提升制造业发展空间、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品牌和质量、支持金融业发展和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招引、提升经济服务水平、其他对宝安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方面。
2.资金政策体系上,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区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制定、修订各自负责领域的扶持政策,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资金扶持政策的制定、修订应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
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政策和管理办法,及时制定、修订相应的操作规程,细化申报要求,明确项目的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操作规程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修订和实施。
3.建立政策咨询制度。
根据区人大对《宝安区2018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要“完善决策机制,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水平”,《管理办法》拟要求建立专项资金政策咨询制度,要求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修订资助政策时,应当组织开展政策咨询研讨会,对政策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切实保障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政策咨询研讨会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扶持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顾问等参与。
(四)第四章为“资助对象”,对专项资金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范。
1.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要求,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注册地和统计关系都应在宝安区,政策、操作规程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处修改凸显了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对我区经济指标有贡献。
2.《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范围进行了修订。
根据原办法,单位或个人存在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存在5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绩效评估不合格等情况,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
但有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一是对“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方面,除上市公司外,相关法律法规等未有对其他主体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有明确标准,实际操作难以执行。
其次,宝安企业涉及的案件诉讼管辖权并非仅限于宝安区法院,无法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穷尽,且涉及的诉讼或仲裁是否“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难以判定,导致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二是以5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为界定标准,不利于区分企业一般性违法与重大恶意违法。
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部门领域的行政执法规定不同,使企业的某些一般性违法行为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无法获得政府补贴。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区分一般性违法与重大恶意违法,对于一般性违法,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不与财政资金申请、融资、开具各类无违规证明等挂钩”,因此本次修订,《管理办法》拟参考《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等市级文件做法,以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对象为不予资助范围,且企业是否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修改后,《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对象范围是:(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二)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三)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
3.资助额度限制方面,《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专项资金对企业每年的资助额度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的纳税总额,申报主体为个人、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社区股份公司和政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政策实施的过程可能出现新的特殊情况,经参考市内其他兄弟区的做法,《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业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增加资助的,应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4.《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专项资金“一事不重复补贴”的原则进行明确:除资金扶持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明确规定外,申报主体的同一投入(发票等单据凭证)原则上只能享受本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
(五)第五章为“预算编制”,规定了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构成、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及项目库管理的内容。
1.收支计划内容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包括收入构成、支出构成、资金使用进度计划及编制说明四部分。
为了督促业务主管部门更加精准、合理地编制预算,《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机动经费规模应在支出计划10%以内。
2.根据《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增设了项目库管理的规定,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明细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明细项目,原则上不列入预算。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完成专项资金明细项目的入库和审批等前期工作。
纳入项目库的明细项目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事项及资助金额等内容。
(六)第六章为“项目审核与拨付”,明确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1.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原则上依企业的申请而启动,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资助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涉及到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资助项目,应根据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初步资助名单确定后,除操作规程另有规定外,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应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由于《管理办法》将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对象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不予资助范围,有关情况以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2.根据《区级专项资金办法》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八条对专项资金项目分类和项目核定程序进行了修订,以下重点说明:(1)项目分类方面,参考了市内其他兄弟区规定,将项目分为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
核准类项目,是指资助项目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项目。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②项目资助的标准或比例明确、依据明确;③资助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权。
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
(2)核定程序方面,一是核准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二是评审类项目或其他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核定。
(七)第七章为“监督与检查”,主要规定了监督和检查方式。
其中第三十四条为根据审计和人大的意见,对专项资金有关方面加强监管的内容:一是对上级资助配套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做好后续跟踪工作,如被上级部门要求退回资助,应及时要求资助对象退回配套资助款项。
二是对单个项目资助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要求书面承诺3年内注册登记地不得搬离宝安、不改变在宝安区的纳税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操作方式上,《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个项目获得资助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资助和承诺情况予以公示,并抄送区统计和市场监管部门。
若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将注册地、纳税地或纳统地迁离宝安的,区统计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退回相关资助;未退回的,主管部门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对该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八)第八章是“附则”,对办法的解释权、有效期限等进行规定。
四、涉及范围本政策适用于:1.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均在宝安区的企业,政策或操作规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2.在宝安区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不包含财政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3.工作单位在宝安区且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个人;4.宝安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机构。
五、常见问题解答(一)问:新旧《管理办法》的适用情况如何答:新的《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