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技创新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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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澳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根据国家鼓励港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内地相关科技计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深圳与香港、澳门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载体,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深圳申请单位”)。

(二)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者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

(三)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澳门申请单位”)。

前款第(二)项所称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是指在香港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香港法例《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等机构。

第四条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面向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包括以下三类:(一)A类为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

深圳与香港、深圳与澳门通过政府间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澳联合资助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香港创新科技署以及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

深港、深澳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科技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0.07.04•【文号】国科发区〔2020〕187号•【施行日期】2020.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科技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推动深圳在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上率先破题,率先建成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率先形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科技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同配合,认真推进落实。

科技部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4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推动深圳在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上率先破题,率先建成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率先形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科技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以下简称先行示范区)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创新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强党对科技创新的领导,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健全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为突破口,以集聚全球创新要素和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主攻方向,以创新引领超大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主题,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核心引擎。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及目的《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完善我市综合创新生态体系,鼓励企业和创客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9月,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印发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券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原《实施办法》自2015年试行以来,科技创新券项目的实施推进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了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广泛好评。

创新券的实施正好可以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科技服务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宏伟目标。

现有创新券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明确、申请条件限定太细、服务双方合规性约束不明确等需要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广创新券应用,激发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和自主性,完善创新券管理,优化操作流程,根据创新券政策实施四年以来的情况,特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第一章,是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创新券的功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及创新券的实施原则。

第五条至第八条为第二章,是创新券申请的相关规定,包括创新券申请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以及创新券的额度及有效期。

第九条至十三条为第三章,是服务机构入库部分,规定了服务机构的定义、服务机构的职责、申请入库的条件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和服务机构的服务有效期,并且明确新增服务内容的,可以提出新增服务申请,新增服务有效期与服务机构有效期一致。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为第四章,是创新券的使用和兑现部分,分别规定了创新券可支持的服务范围以及不支持的服务类别,并对创新券的兑现主体做了说明,同时明确了申请兑现的条件及相关材料。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划,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收支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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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4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成长性指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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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 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所得税 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 助
优先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 优先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2亿,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不低于3%。 其中:境内研发费占研发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 收入的比例
6.四项指标达到70分以 上(不含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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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深圳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 科技计划及科技研发资金申请政策 国家相关科技创新政策
2019年规体系
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政策法规约200件,约 7000条规定,已经形成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包括市人大制定的特区法规、市政府制定的 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 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上述三类政策法规的效 力依次递减。
2019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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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
特区法规: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高新技术园区条例 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
市政府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33条、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 新一代信息技术六大战略性新型产业政策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部门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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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7•【字号】深府[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17日深府〔2007〕52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自然人或组织。

市、区两级机关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申报市科技创新奖。

第三条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市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市科技创新奖下设三个奖项:市长奖、创新奖和专利奖。

奖项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专利奖不超过15项。

(一)市长奖包括:企业家类和技术领军人物类。

(二)创新奖包括:产业化(企业)类、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和最具成长性企业类。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5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遵循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深圳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在本市科技研发资金计划中设定本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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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
1. 深圳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
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政策法规约200件,约7000条规定,已经形成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包括市人大制定的特区法规、市政府制定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上述三类政策法规的效力依次递减。

2. 深圳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
特区法规: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高新技术园区条例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
市政府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33条、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六大战略性新型产业政策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部门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等
3.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共服务职能
行政许可事项(1项):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项目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
行政服务事项(2项):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4. 深圳市科技计划体系概况
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软件科学研究)
技术研究开发计划(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创业资助、科技服务创新、技术标准研究、CMM认证等)
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金融等)
协同创新计划(深港创新圈、国际合作、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
科技应用示范计划
二、科技计划及科技研发资金申请政策
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1)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
研发投入环节:
——研发费加计扣除50%
——研发设备加速折旧:30万以下一次入管理费,30万以上可加速折旧
研发成果(技术) 转化环节:
——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所得优惠:500万以下免征所得税,500万以上减半征收
(2)挂牌新三板(高新区内注册)、上市
(3)树立企业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条件
3.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优先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〇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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