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种类维修与报废标准识别标志说明引用规范标准
1、出厂期满 3 年,维修以后每满 1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
年必须进行志的,满一年重新更换。
无消防维护部贴与报废规程
泡沫灭火器水压试验 (重新充灌 ),并标明试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三年更换, GB 50140-2005 《建筑灭验日期。
满 6 年报废。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 6 年必须报废。
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
1、出厂期满 5 年,维修以后每满 2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年必须进行志的,满二年重新更换。
无消防维护部贴GB 4351-1997 手提式灭
水压试验 (重新充灌 ),并标明试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二氧化碳灭火器
验日期。
满 12 年报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2 年必须报
废。
1、出厂期满 5 年,维修以后每满 2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年必须进行志的,满二年重新更换。
无消防维护部贴
水压试验 (重新充灌 ),并标明试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
干粉灭火器
满 10 年报废。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0 年必须报
废。
【规定】灭火器的报废规定及维修条件(14页)

灭火器的报废规定以及维修条件和技术一、报废规定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1)水基型灭火器——6年;(2)干粉灭火器——10年;(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1)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4)筒体严重变形的;(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10)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14)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16)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二、灭火器维修条件1、维修用房(1)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²。
(2)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4)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2、维修设备(1)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下表的要求。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检查与报废规定1.外观检查规定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应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当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线区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进行充压维修;2.维修检查规定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①灭火器维修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②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③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④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3.报废与回收处置规定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①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a.酸碱型灭火器;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h.被火烧过。
③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④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4.灭火剂检验与回收处理规定①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②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
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
灭火器配置、维修、检查、报废标准

灭火器配置、维修、检查、报废标准GB4351.1—20056.10.2.3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质无缝瓶体的型式与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 4351.2的规定;采用铝质材料制造的瓶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等应符合GB/T11640的规定,采用缠绕瓶体的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10.2.4 贮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 GB 5099 的规定。
6.10.3 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
6.10.4 灭火器器头或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6.10.4.1 器头或阀门应设有在完全拆下前能将灭火器内部压力释放出来的泄压结构。
6.10.4.2 器头或阀应经受简体最小爆破压力计算值的水压试验,保持1 min 应无破裂。
6.10.4.3 器头或阀等所有螺纹连接件,应有4牙以上全螺纹相啮合,并且在至少有2牙全螺纹相啮合时才能卸压。
6.10.4.4 灭火器的外螺纹颈座应有足够的高度,当在垫片移去时,器头或阀不应碰到灭火器筒体的封头。
6.10.4.5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阀门应能手动开启、自动关闭,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阀门与钢质灭火器瓶体的连接螺纹应符合GB 8335的规定,采用PZ27.8的规格,阀门与灭火器瓶体连接后,应留有3~5牙全螺纹。
铝合金瓶体采用 M25×2直螺纹;b)采用铜或铜合金制造的阀门,其质量(不包括压把、提把)不应小于220 g。
6.10.4.6 灭火器器头或阀应由铜或铜合金、不锈钢等材料制造。
6.10.4.7 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该装置的尺寸和安装应适当,其动作压力应在大于最大工作压力(Pm)和小于水压试验压力(P,)值之间。
6.10.5 灭火器的开启结构应简单、方便、灵活、性能可靠,并符合下列要求∶6.10.5.1 灭火器不应颠倒开启和使用。
6.10.5.2 灭火器的开启应由穿刺、打开密封等的方式来操作。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95-2007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2007-06-08发布2007-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 1160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他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GA 95—19951995-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批准1995—12—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水系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三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1995(1995年12月1日实施)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1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己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5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实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年,必须进行水压实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火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火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简介灭火器是用于灭火和控制火灾的设备,是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备的安全工具。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和使用频繁,灭火器可能会出现故障或变得无法正常使用。
因此,定期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的相关知识,帮助您了解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标准。
灭火器的维修定期维修灭火器是确保其可靠性和使用安全的重要步骤。
以下是灭火器维修的一些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1. 漏压漏压是灭火器常见的故障之一。
当灭火器的压力不足时,可能无法正常喷射灭火剂,因此需要进行及时维修。
解决方法:- 检查灭火器的压力表,确保指针处于标准范围内。
- 若压力不足,需购买相应压力容器进行充装,或者将灭火器送至专业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2. 堵塞灭火器的管道或喷嘴可能会因为灰尘、异物或老化而堵塞,导致无法正常喷射灭火剂。
解决方法: - 用软毛刷清洁灭火器的喷嘴和管道,确保其畅通。
- 检查喷嘴和管道是否有老化或损坏现象,如有需要更换。
3. 泄露灭火器可能会因为密封圈老化或损坏而发生泄露,此时需要进行密封圈的更换。
解决方法: - 检查灭火器的密封圈,如发现老化或损坏,需进行更换。
- 合格的灭火器维修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密封圈更换服务。
定期维修灭火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请注意不要自行进行维修,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或危险。
请将灭火器送至专业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遵循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灭火器的报废灭火器不适用于永久使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灭火器可能会出现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的情况,因此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以下是灭火器报废的一些常见标准:1. 超过使用寿命灭火器通常有一定的使用寿命,一般为10年。
当灭火器的使用寿命超过时,其性能和可靠性可能会降低,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2. 严重损坏如果灭火器出现严重的物理损坏,如变形、破裂或无法正常工作,应立即报废。
3. 无法修复当灭火器出现无法修复的故障或问题,并且修复成本较高时,可以考虑将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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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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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GA 95-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外观检查发现有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灭火器简体
维修单位必须按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
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款的规定。
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条的要求。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的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没有按 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器头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简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座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
苦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脾。
2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4.1
5.1 筒身上的铭牌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 mm×50 mm。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宇。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简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维修的年、月。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宇)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按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简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简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干等于4 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
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简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刊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