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2月16日---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017年12月16日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2.投保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被保险人: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术顾问等3.保险期限: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民事责任种类:违约、侵权责任(民---民)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三、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行政处罚(官--民):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官--官):警告、记过、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法是失职行为四、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承担方式:刑罚(国家--罪犯)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经典习题训练】1.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
A.受益人与保险人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C.投保人与保险人D.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答案】:C【解析】: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详见2017版教材P35页2.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
A.保险经纪人B.保险人C.受益人D.投保人【答案】:B【解析】:详见2017版教材P35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故选B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A.发包人B.承包商C.分包商D.监理单位【答案】:A【解析】:详见2017版教材P37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经修订后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降低建筑工程风险。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种类、投保主体、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建筑工程发生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等。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种类1. 建筑工程一切险:又称建筑工程综合保险,是指对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2.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安装工程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3.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投保主体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主体包括:1. 发包人:即建设工程的业主,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实施。
2. 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3. 分包人:承担建设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4. 技术顾问: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四、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暴雨等造成的损失。
2.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物体坠落、机械故障等造成的损失。
3.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五、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从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保险期限的具体规定可根据保险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六、建筑工程保险的理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2.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事故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近年来,宁波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在城市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保险制度逐渐受到重视。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健全发展,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宁波市政府加大了对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推广力度,以保障市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现状当前,宁波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认可度不高,覆盖面相对较窄。
根据市场调研数据显示,目前宁波市建筑工程保险保费收入和保障规模仍然较小,市场空间巨大。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在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后期维护等各个环节中并未形成全面的覆盖,存在着保险需求不足、制度监管不严、理赔流程不畅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二、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意义1.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有效引导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降低安全事故风险。
2.保障市民利益。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障购房者和业主在交房后遇到工程质量问题时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旧楼改造、维修和保养的资金筹措问题,提高居民的质量生活水平。
3.稳定建设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杜绝低价中标、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净化建设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4.推动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有助于引导建设企业实现绿色施工、环保建设,促进城市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推动城市建设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三、完善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建议1.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建设工程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2.提高保险认知度。
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增加保险投保意识。
3.优化赔付流程。
建立健全的理赔机制,畅通保险理赔流程,提高保险索赔的效率和速度,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4.拓宽保险产品范围。
丰富建设工程保险产品种类,满足不同建设项目的保险需求,提高保险产品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

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一、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现状目前,宁波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建设工程保险的普及率较低,很多施工单位并没有购买建设工程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往往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建设工程保险的种类较为单一,无法满足不同类型建设工程的需求。
再次,建设工程保险的赔付标准和程序存在不确定性,给受损方造成一定的困扰。
总体来说,宁波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设工程保险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改革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其次,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可以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建设工程市场的竞争力。
再次,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建设工程领域,推动建设行业的发展。
总之,宁波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工作。
三、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宁波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保险制度应当稳步推进,逐步完善,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其次,保险制度应当简化手续,降低保险购买的门槛,提高保险的普及率。
再次,保险制度应当科学制定赔付标准和程序,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保险机构违规操作。
四、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为了推进宁波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明确不同类型建设工程的保险需求,推动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细化。
其次,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建设工程保险的补偿机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再次,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保险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保险赔付的效率和透明度。
最后,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保险意识,鼓励更多的单位购买建设工程保险,形成保险保障的闭环。
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概念及意义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活动,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各方利益安全,并对工程风险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1. 保障各方利益。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保障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利益,确保各方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2. 规范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规范建设工程活动,明确各方责任,提升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应对不可预测的风险。
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着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如自然灾害、事故等,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
4. 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健全实施,可以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尽管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1. 保障范围较窄。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主要以施工安全责任保险为主,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保险仍较少,覆盖面较窄。
2. 保险保障金额不足。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保障金额较低,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保险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
3. 缺乏监管。
建设工程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监管体系,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4. 保险产品单一。
目前建设工程保险市场上的产品较为单一,缺乏多样化且个性化的产品,无法满足不同建设工程主体的需求。
5. 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
一些保险公司在建设工程保险领域的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这影响了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包括:市场需求不足、监管不力、保险产品缺乏创新、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等。
要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需要针对以上问题逐一加以解决。
三、完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推动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拓宽保障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种类与保险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应当参加以下保险:(一)养老保险;(二)医疗保险;(三)失业保险;(四)工伤保险;(五)生育保险。
第六条保险范围包括:(一)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二)工作期间因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三)失业导致的收入损失;(四)因工致残、死亡的经济补偿;(五)生育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保险费的缴纳与赔付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赔付保险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保险工作责任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监管,确保保险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赔付保险金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建设工程甲方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甲方保险制度一、总则1. 本保险制度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甲方的保险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得到合理控制和妥善处理。
2. 甲方应根据自身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规模、风险特点和管理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
3. 本保险制度适用于甲方所负责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应确保工程项目的基本保险覆盖,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 工程一切险应对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进行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备、材料等。
3. 第三者责任险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甲方应根据项目特性,考虑增加其他附加保险,如施工机具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职业责任险等。
三、保险购买1. 甲方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保险购买工作,并确保保险期限覆盖整个工程建设周期。
2. 甲方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专业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保险条款和保费。
3. 甲方应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险管理1. 甲方应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事务,包括保险购买、索赔等。
2. 甲方应定期对保险情况进行审查,确保保险保障与项目风险相匹配,并及时调整保险策略。
3. 甲方应建立健全的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保险单据、合同和相关文件。
五、保险索赔1.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索赔。
2. 甲方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3. 甲方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赔偿事宜,并确保赔偿金用于相应的损失恢复。
六、附则1. 本保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甲方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甲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保险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完工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特编制本保险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保险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保险事宜。
三、保险管理机构1. 建立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保险管理制度,并审核和监督全面的保险事务。
2. 建立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实施。
四、建筑工程保险范围1. 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工程全損保险、工程设备保险等。
2. 工程竣工后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物物业保险、建筑物维修保险等。
五、保险责任限额1. 工程施工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每事故不低于100万。
2. 工程全損保险责任限额为基本保额的三倍。
3. 工程设备保险和建筑物物业保险责任限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保险费用支付1. 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计入工程总造价。
2. 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费用支付时间为开工前一周。
3. 工程竣工后的保险费用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
七、保险合同管理1.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应当与施工合同一并签订。
2.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
3. 保险合同中应当约定索赔方式、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等事项。
八、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工程施工意外时,应立即报保险公司,并启动理赔程序。
2. 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出理赔决定,并按约定赔付相应的款项。
3. 工程竣工后如发生建筑物物业损坏事件,建设单位应立即报保险公司,并启动理赔程序。
九、保险资金管理1. 保险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建筑工程保险资金账户进行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十、保险监督管理1. 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对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报告保险管理委员会。
2. 保险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对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十一、附则1. 本保险管理制度由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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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个月。
A、1
B、2
C、3
D、4
2、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这里的保险人是指()。
A、被保险人
B、保险公司
C、受益人
D、投保人
3、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最大区别是()。
A、保险金不一致
B、委托人不一致
C、投保人不一致
D、保险业务内容不一致
4、保险合同一般是以()的形式订立的。
A、保险单
B、约定
C、法律条文
D、口头协议
5、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
A、保险经纪人
B、保险人
C、受益人
D、投保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为保证索赔的做法有()。
A、提供与确认事故相关的有效证明
B、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C、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D、计算损失的大小
E、按照约定比例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