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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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投保单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投保单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投保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在我公司投保!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投保人信息名称证件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其他证件: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电话联系人家庭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移动电话联系人办公电话被保险人信息名称证件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其他证件: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电话联系人家庭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移动电话联系人办公电话承保区域省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勘察单位资质预计营业额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单基础索赔提出制,追溯起始日期:年月日(若未填写,则默认为保险起保日)责任限额(一)累计赔偿限额:(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免赔说明保险费率主险保费附加条款(若填写不下,可另附附件)附加条款名称保额/限额保险费免赔说明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付费日期特别约定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港澳台除外)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诉讼条形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出具勘察成果文件之日为完成勘察之日)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二)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2004年8月,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被保险人”)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0万,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

2004年9月,因设计人员的图纸设计错误导致工程施工后出现设计缺陷,被保险人与业主发生纠纷,2008年被保险人因业主拖欠设计费将业主起诉至法院,业主以被保险人图纸设计失误导致工程出现设计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2011年4月,经过当地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败诉,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给付业主人民币144万余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千余元,费用合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2011年5月,被保险人代表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人民币157万余元,保险公司受理该保险事故后,针对该案提出下列问题:1、保单条款约定要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而本次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只与业主口头约定设计合同,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

2、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被保险人和业主到法院起诉,被保险人均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而保单“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2008年被保险人与业主起诉至法院,已过两年诉讼期。

保险公司提出上述问题,并且有拒赔倾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阐述下列观点:1、本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与业主之间虽无正式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但有口头协议,法院已认可,而且判决书中有明确的阐述。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虽没有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但已告知保险公司相关的业务人员,告知要到法院起诉,等法院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提出正式的索赔。

3、关于两年诉讼期的问题,我国《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设计企业的限额设计、设计责任和设计责任保险

设计企业的限额设计、设计责任和设计责任保险

云南水力发电YUNNAN WATER POWER 186第37卷第3 期1 限额设计在国外工程项目的设计投标中,有的招标文件有工程量设计限制性的要求,以水电站举例来说,对主要的指标包括水头、装机、坝型、管线和主要建筑物的布置都基本确定,确定后基本不能更改,但为在中标后控制好工程量不突破,国内总包投标人希望设计企业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做好限额设计。

限额设计[1]是按照造价的限额进行满足技术要求的设计,是控制工程量的重要环节和措施。

以水电站EPC 造价为例,其静态投资主要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四个部分。

静态投资中需要限额设计的主要就是枢纽工程,包括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工程(含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对于国外项目来说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属于枢纽工程,因要符合当地的环保法规要求,国内设计院在限额设计优化方面没有优势。

枢纽工程的限额设计,要优先对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进行优化。

一般来说,常规水电站建筑工程对机电工程的价格比例在70%~80%对30%~20%。

对原设计方案过于优化后的方案是否会有技术不成熟甚至是失败的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设计企业的限额设计、设计责任和设计责任保险吴 毅(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 昆明 650051)摘 要:设计企业在给业主(投资方)进行设计的时候,业主往往要求限额设计,而过度限额设计则可能产生设计责任,如何避免设计责任,则可以考虑投保设计责任保险等方式。

关键词:设计限额;设计责任;设计责任保险;中图分类号:TB21;TL37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3951(2021)03-0186-03 DOI:10.3969/j.issn.1006-3951.2021.03.046收稿日期:2020-06-03作者简介:吴毅(1971-),男,云南楚雄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国际市场开发、执行和电气设计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1999年10月已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保险对象第一条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第(一)、(二)项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款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五)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六)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的错误。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是指合同双方为了防范和化解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依照本规定约定保险事项,由承包人或者发包人购买保险,将保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保险种类和保险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包括以下种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二)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三)意外伤害险;(四)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的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二)合同双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三)合同双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四)合同约定应当保险的其他事项。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第七条保险人应当对合同双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保险期限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风险程度和合同双方的约定确定。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建设开始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双方的约定。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十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项,并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一方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险赔偿的程序和金额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合同双方的赔偿申请后,依法及时进行赔偿。

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章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当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进行上报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五、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六、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由设计单位为建筑工程提供设计服务过程中,为了保护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为业主提供保障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主要责任是对设计单位因设计过程中的错误瑕疵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付。

下面是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该条款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技术参数、施工图纸等环节中因设计错误、失误或过失导致的损失,同时还包括第三方因设计错误而产生的损失。

2.受保人范围:该条款规定了可以作为受保人的设计单位范围,通常包括工程设计院、勘察设计院、规划设计院等具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的设计单位。

3.保险金额:该条款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标准,通常根据设计单位的规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受保人的承保能力等因素进行确定。

4.保险期限: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根据项目的实际施工周期进行确定。

5.免赔额和限额: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限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范围内,由受保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其中一次事故或单一索赔事件在一定期限内赔付的上限。

6.赔偿方式:该条款规定了赔偿给付的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赔付和服务回报两种方式。

7.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保险费一般根据设计单位的业绩和历史赔付记录进行计算,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8.保险投保和续保: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投保和续保程序和要求,包括投保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和年度续保等。

9.保险赔付事宜: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赔付的申请条件、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等,受保人需要在发生损失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0.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合同期满、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等情况。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制定需要考虑设计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3.由于保险公司代替工程设计单位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工程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事故的处理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利益,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有参与处理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事故的权利。
4.赔款可以直接支付给受损害的第三者。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自2000年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在深圳、上海、北京试点以来,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有的地方将是否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与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年检挂钩,不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工程单位,资质年检不能通过;有的地方将是否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与工程设计投标挂钩,不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工程设计单位,不能参加工程设计投标;有的地方规定外地工程设计单位承揽本地工程设计任务,必须要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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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特征[2]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保险作用不同
虽然保险的作用均是转移风险,但是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转移的是工程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风险,而财产保险转移的是利益风险,人身保险转移的是人身风险。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成员。随着我国加人WTO,建筑设计与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也随之空前提高,已有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工程设计单位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要想与运作规范的国际大公司同台竞技,国内设计公司应按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经营和管理,首先需要运用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来规避风险。。
(二)保险标的不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标的是工程设计单位的建筑师,因过失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财产保险标的是有形的财产以及相关利益,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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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建立并推行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保证工程建设投资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转移分散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与国际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通行的惯例接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下面我就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一)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资、融资体制改革,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已由在计划经济中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国家事业单位转变为市场需求服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也由完全由国家承担逐步过渡到完全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

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一项知识、技术密集型智力劳动,例如一项工程设计少则涉及到几十种,多则涉及到上百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复杂程度很高。

同时,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因而工程勘察设计中存在着许多风险,勘察设计人员难免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甚至是勘察设计质量隐患。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面临着很大的职业风险。

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逐步从单一国有投资为主体的局面逐步发展到多元化投资主体并存的局面,不仅有政府投资、企业投资,还有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

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都具有强烈的投资风险意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避工程设计质量风险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同时,随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深入推行,国有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意识也在加强。

综上所述,一方面,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承担者,但在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后又无力进行赔偿,因此,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势在必行。

(二)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在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勘察设计保险制度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运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转移、分散、防范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手段。

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如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均实行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而且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配套体系。

因而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已成为国际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通行的惯例。

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入世承诺的5年保护期将于今年年底结束,届时工程设计市场的开放程度将随之空前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外工程设计单位和投资开发商进入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工程设计企业纷纷走出国门承担国外工程项目。

国内设计企业要想与运作规范的国外设计企业抗衡、竞争,开拓国外市场,巩固国内市场,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就必须按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经营和管理,而在风险管理领域,首先需要运用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来规避质量风险。

这不仅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散风险的需要,更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保障投资者投资安全的需要,也是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要求。

(三)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是深化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的必然需要,是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社会监督体系的有效措施。

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主要依赖于勘察设计单位内部控制,外部监督主要是政府通过行政检查或抽查的方式进行。

在国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通过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利用经济规律和社会化手段与行业质量监管部门共同组成了比较完善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体系,与我国单一靠政府部门行政手段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体制具有很大不同。

保险公司追求风险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根本动力,使其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的关注程度更强,监督方式更加具体化和动态化,更能做出及时的、准确的评价。

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在给予勘察设计企业保险前,首先要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了解相关信息,对投保企业的技术能力和水平、业绩、质量事故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有关勘察设计企业实行投保费率歧视政策;对评价好的企业将提供保险并给予从优的投保费率;对评价差的企业,将拒绝进行保险或给以较高的投保费率。

而是否参加勘察设计保险直接涉及到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招标中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这就促使勘察设计企业积极主动地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以取得好的质量记录,降低投保费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因此,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实现了社会化,有效地调动了社会力量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执业注册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进行有效的评价和动态的监督管理。

社会金融企业参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扩大了质量监督的领域,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方法监督质量,对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是一个积极的补充,能够及时防范勘察设计质量风险,有效地降低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发生率。

这种利用经济手段和社会化方法配合政府监督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方式,更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更符合价值规律。

(四)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机制中起着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利于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

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工程勘察设计队伍总量和人力资源由市场需求自动调节,并服从市场优胜劣汰规律,这样可以始终使活动在市场上的勘察设计企业保持高水平高质量状态,逐步形成了动态的、良性循环的企业发展机制。

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运行机制中起到了经济杠杆的调整作用,利用经济规律建立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淘汰机制。

这种机制使具有好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服务的企业通过设计保险的调整作用,纳入到了企业-质量-保险-市场-更高层次的企业良性发展轨道。

其规律是勘察设计质量、服务质量好的企业将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以较低的费率买到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费率低,企业投入的成本就小,企业在市场中具有的竞争能力就越大;市场份额越大,企业效益越好,企业就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素质、更新勘察设计知识和勘察设计手段的工作中去,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勘察设计水平与收益率,如此循环下去,企业将会不断的发展壮大。

相反,同样的规律,将使工程勘察设计和服务质量不好的企业纳入到企业-质量-保险-市场-低一层次的企业恶性循环轨道,如此下去,将被淘汰出市场,强化了市场自动清出作用。

这种以经济规律形成的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机制,起到了合理利用和调配资源的作用。

因此,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是深化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完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立市场自动清出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

(五)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勘察设计创新的客观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但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具有很高的风险,如果没有勘察设计保险制度,风险则要完全由勘察设计者承担。

而现实情况是,勘察设计者不愿也无力承担这种风险,宁可采用常规技术甚至勘察设计保守一些,也不会冒风险。

这将不利于工程建设的技术进步,也不利于投资者提高投资效益。

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以后,工程勘察设计风险通过保险公司得以在整个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分摊,由勘察设计单位直接承担的风险就变得很小,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就敢于在工程勘察设计中大胆采用新技术,大胆进行勘察设计技术创新,就可以避免勘察设计中出现不必要的保守和无谓的浪费,有利于投资者节省投资并提高投资效益。

(六)建立和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对我省的广大勘察设计单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建设部自1995年起就开始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于1999年发文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地市试点开展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目前已在十多个省市开办,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省份开展这项工作。

我省的很多勘察设计单位、特别是在能够省外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经常会遇到被要求参加当地工程勘察设计保险或出具经济赔偿担保的情况,出具经济赔偿担保很不容易而参加当地的工程勘察设计单项工程保险在经济上又不划算。

我省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后,将更加有利于省内广大勘察设计单位进一步开拓省外市场。

二、关于我省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一)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工程项目和单位的范围。

我省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单位的范围不仅针对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而且要涵盖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和专项工程设计单位及工程勘察单位,还应包括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辽建[2006]192号)要求,对涉及国有投资、涉外投资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5类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要求勘察设计企业购买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勘察设计企业也应该购买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行为不得有损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商业保险,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但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有其特殊性,其职业对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投资者的经济效益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而这种自愿是有一定前提的:即勘察设计单位的从业行为首先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员害社会及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一旦出现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如果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直接损失及第三者财产与人员伤亡不具备赔偿能力,勘察设计单位就应该购买工程勘察设计保险,这是市场准入管理考核一个单位是否具备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格与能力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定位就是要管理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工程建设及质量等引起的社会公众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进行监督管理,这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社会公众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一旦发生质量事故,不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项目投资效益造成巨大的损害,而且还将在社会上形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同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一种知识、技术密集的智力服务型企业,不是资金密集型和资产经营型企业,没有也不需要雄厚的资产积累,兼之勘察设计收费仅占工程投资的2-3%左右,收益与风险极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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