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引言建设工程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概念和作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的保险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该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由该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后可能引发的责任承担保险费用的一种商业保险。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承担的责任范围通常包括工程设计质量、施工工艺质量、材料质量等方面。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风险向第三方转移,促使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更加重视建设工程质量,避免出现差错和事故。
2.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的分散。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在承担建设工程质量风险时可以更加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从而有效地分散建设工程质量风险。
3. 降低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损失。
一旦发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过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方的经济压力,保障其生存发展。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主体和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
建设单位负责购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建设工程质量风险转移;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合格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风险进行保险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了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支付保险费用,并保证工程施工合规;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设计单位应提供符合相关规范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的覆盖和管理。
12月16日---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017年12月16日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2.投保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被保险人: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术顾问等3.保险期限: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民事责任种类:违约、侵权责任(民---民)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三、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行政处罚(官--民):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官--官):警告、记过、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法是失职行为四、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承担方式:刑罚(国家--罪犯)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经典习题训练】1.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
A.受益人与保险人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C.投保人与保险人D.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答案】:C【解析】: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详见2017版教材P35页2.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
A.保险经纪人B.保险人C.受益人D.投保人【答案】:B【解析】:详见2017版教材P35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故选B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A.发包人B.承包商C.分包商D.监理单位【答案】:A【解析】:详见2017版教材P37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经修订后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降低建筑工程风险。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种类、投保主体、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建筑工程发生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等。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种类1. 建筑工程一切险:又称建筑工程综合保险,是指对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2.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安装工程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3.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投保主体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主体包括:1. 发包人:即建设工程的业主,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实施。
2. 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3. 分包人:承担建设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4. 技术顾问: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四、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暴雨等造成的损失。
2.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物体坠落、机械故障等造成的损失。
3.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五、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从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保险期限的具体规定可根据保险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六、建筑工程保险的理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2.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事故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概念及意义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活动,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各方利益安全,并对工程风险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1. 保障各方利益。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保障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利益,确保各方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2. 规范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规范建设工程活动,明确各方责任,提升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应对不可预测的风险。
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着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如自然灾害、事故等,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
4. 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健全实施,可以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尽管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1. 保障范围较窄。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主要以施工安全责任保险为主,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保险仍较少,覆盖面较窄。
2. 保险保障金额不足。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保障金额较低,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保险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
3. 缺乏监管。
建设工程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监管体系,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4. 保险产品单一。
目前建设工程保险市场上的产品较为单一,缺乏多样化且个性化的产品,无法满足不同建设工程主体的需求。
5. 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
一些保险公司在建设工程保险领域的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这影响了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包括:市场需求不足、监管不力、保险产品缺乏创新、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等。
要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需要针对以上问题逐一加以解决。
三、完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推动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拓宽保障范围。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规定一、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背景意义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减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成果质量、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市场化和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受益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方等各方。
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制度构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构建涉及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合同、保险索赔、硬件保障等内容。
具体包括建设工程保险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依法设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设立建设工程保险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保险监督机构以及建设工程保险合作机构。
1.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方等各方。
2.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施工风险责任、质量责任、设计责任、监理责任、投资方责任、人身伤害责任、财产损失责任等。
3.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范围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害险、财产损失险、法律责任险等。
4.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需要购买的保险金额。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水平,确定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5.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水平,确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的利益。
6.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合同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和建设工程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为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范围、保险索赔等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种类与保险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应当参加以下保险:(一)养老保险;(二)医疗保险;(三)失业保险;(四)工伤保险;(五)生育保险。
第六条保险范围包括:(一)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二)工作期间因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三)失业导致的收入损失;(四)因工致残、死亡的经济补偿;(五)生育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保险费的缴纳与赔付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赔付保险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保险工作责任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监管,确保保险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赔付保险金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什么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什么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责任险、施工人身意外险等,其中建设工程一切险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一种保险形式。
建设工程一切险是承包商或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发生意外损失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包括了工程施工、设备、原材料等各个方面,保障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工程缺陷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工程责任险是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因疏忽或错误引起的第三方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施工人身意外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因工作任务引发意外伤害或死亡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建筑工程市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性和质量,减少建筑工程事故和损失,保护建筑工程各方的利益,推动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建筑工程市场的重要保障措施,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对建筑工程各方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同时也对建筑工程市场的整体发展和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是建筑工程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行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的基本保障措施。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府、保险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个参与建设项目的主体。
政府应该加强对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引导和监管,推动建筑工程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建筑工程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建筑工程保险市场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保险机构应该不断优化建筑工程保险产品,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加强风险管理,为建设项目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险服务。
建设单位、承包商、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该共同遵守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建筑工程强险制度

建筑工程强险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建筑工程强险是指由施工单位投保,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等风险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工人人身伤亡、第三方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不对因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范围1. 建筑工程强险应涵盖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包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施工的临时工等。
2. 保险范围应包括施工现场内的所有活动,以及与施工直接相关的运输、装卸等辅助活动。
四、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应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五、索赔与赔偿1. 发生保险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核实。
2. 保险公司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协助处理事故,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六、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强险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未按规定投保或逃保的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地区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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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保险概述
(一)保险基本原理
1. 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 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结论】
亦即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是卖保险的,投保人花钱买 保险的;
2、注意保险合同的参与关系人,亦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三个角 色,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人,也可以是三个人。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2)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等。
【总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提示】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具体的合同类型有很多种,这里重点要求掌握的是财产保险中的建筑工程一切 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工伤保险。
二、保险索赔(略)
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 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1、注意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承担。
【结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
(1)投保人:发包人
(2)被保险人:
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2.保险责任范围
①自然灾害;②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
3.除外责任
①设计错误(设)
②自然磨损(磨)
③原材料缺陷(原)
④非外力引起(引)
⑤维修保养
⑥资料损失(损)
⑦盘点短缺(缺)
⑧其他保险(他)
⑨既有损失(前)
⑩已使用(用)
【总结】设磨原引修损缺他前用;
什么原因?就是他缺钱用!
4.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参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
(2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
(1)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6.保险期限
【教材原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
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 运抵工地之时起 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
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
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 出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总结】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 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AC =建筑工程切险的保险期限
【答案】B 【解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 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
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 A : 运抵工地之日;
B : 开工之日;
C :
验收合格之日; D: 实际占有之日;
E :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
F :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终止日。
【习题】某建设单位与某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 5月1日。
同年2月10日,该
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施工企业为保证工期,于同年
4月20日将建筑 材料运至工地。
后因设备原因,工程实际开工日为
5月10日,该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的生效日期 为()。
【真题2017】 A. 2014年2月
10日 B. 2014年4月
20日 C. 2014年5月
D. 2014年5月
10日
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始终或终 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试车考核期
(1)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2.除外责任
3点不同:①设计错误;②电力损失;③机具本身损失。
【提示】
此知识点要理解掌握。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是自愿险,非强制性。
建筑工程一切险 的保险期限,依据先发生原则和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约定原则。
三、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原材原文】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略)
【习题】下列保险中,属于强制性保险的是(
【答案】D
【解析】强制性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
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 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3)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1)除外责任方面,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有 A. 意外伤害保险
B. 建筑工程一切险
C. 安装工程一切险
D.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 62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