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师禁止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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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处理措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五)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
处理办法
1.背景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教育部制定了
本办法,以便针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教师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纠正。

2.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定义和范围
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疏于教学、不
尊重学生、不遵守教育法规、不履行教师职责、涉及学术不端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教师。

3.处理原则
根据不同的职业行为违规情况,教育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解聘等。

4.处理程序
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学校应立即展开调查;
- 对于确认的违规行为,学校应根据相应规定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
- 教师有权进行申诉,学校应对申诉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结果的调整;
5.效果评估
教育部将定期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欢迎各级教育部门和广大师生家长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改进和完善本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处理办法将于公告发布后正式生效,各级学校和教师要认真遵守,并积极明确职业行为规范,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全面素质提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监管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理范围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或者酒后驾驶;四、参与赌博、色情、迷信等活动;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信息;七、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调整教学计划,降低教学质量;八、在招生、考试、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九、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调离工作岗位;六、降级、撤职;七、解聘、开除;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限制招生、限制职称评定;二、取消学术技术称号、荣誉称号;三、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资格;四、暂停或者取消教师资格。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第四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主要包括:(一)违背教育方针,散布错误思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四)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五)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个人信息;(六)违反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行为、较重行为和严重行为。

一般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较轻,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较重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较重,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严重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严重,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第六条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核实: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二)认定性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

(三)处理决定:根据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执行处理: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并做好监督工作。

(五)反馈处理结果: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向社会公布。

四、处理措施第七条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一般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要求改正错误。

老师违反规章制度怎么处理

老师违反规章制度怎么处理

老师违反规章制度怎么处理
那么,当老师违反规章制度时,学校应该如何处理呢?以下是一些处理方法:
1. 调查核实:学校在接到关于老师违反规章制度的投诉或举报后,首先要进行调查核实,了解违规情况的具体情况,不可轻信谣言和不实信息,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2. 采取相应措施:一旦确认老师存在违规情况,学校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行政处分甚至开除处分等。

3. 教育引导:对于轻微的违规情况,学校应当采取教育引导的方式,及时找老师谈话,让老师认识到错误,引导其改正行为,避免将来再次犯错。

4. 强化规章制度:学校应当加强对老师的规章制度教育和宣传,让老师知晓规定并深刻理解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5. 及时处置: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处置,保护学校师生的权益,确保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6. 跟进监督:对于被处分的老师,学校应当进行跟进监督,及时了解其改正情况,并对其改正行为进行评估,以确保老师不再犯错。

总之,学校在处理老师违反规章制度时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保证公正公平,不偏不倚,让老师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从而纠正错误,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环境。

同时,学校也要加强对老师的管理和教育,提高老师的教育水平和素质,为学校的发展和师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师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利益,损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严谨治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和评价,激励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学生、家长、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核实事实,依法处理。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损害学生权益的;(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三)侮辱或者诽谤学生的;(四)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学生的;(五)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六)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秩序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就业:(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校秘密的;(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的;(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的;(四)违反规定参与经营活动的;(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

教师职业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职业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职业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一、违规行为定义及分类教师职业违规行为是指教师在教学、管理、师德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根据性质和情节的不同,违规行为可分为轻微违规、一般违规和严重违规三种类型。

1. 轻微违规:指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不严重的过失和疏忽,如迟到早退、未备课或备课不充分等。

2. 一般违规:指教师在工作中地较为明显的违规行为,如违反纪律、言行失当、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等。

3. 严重违规:指教师在工作中涉及违法犯罪、侵害学生权益等严重违规行为,如贪污受贿、虐待学生、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等。

二、处理原则和方法教师职业违规行为处理的原则包括慎重处理、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等。

具体方法根据教师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轻微违规: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学校一般会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或延长工作时间等较为温和的处理方式,引导教师认识错误,纠正行为。

2. 一般违规: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学校会根据情节轻重决定采取停职、降职、调离职务、停发工资或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同时加强教育培训。

3. 严重违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将立即停止其教育教学工作,启动相关程序,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解聘、辞退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

三、处理程序和流程教师职业违规行为处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学校收到举报或发现教师违规行为后,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门调查,核实事实,查清情况。

2. 提交材料:调查组应当及时将调查情况、调查材料等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部门。

3. 审议决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依法依规对教师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4. 执行处理:学校应当根据处理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对教师进行教育引导,帮助其认识错误,自我纠正。

四、落实监督和整改教师职业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同时,学校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开展整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小学教师职业违规处置办法

小学教师职业违规处置办法

小学教师职业违规处置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小学教师职业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二、违规行为认定第三条下列行为视为小学教师职业违规行为: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教师形象,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2.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以任何方式侮辱、虐待学生。

3. 猥亵、性骚扰学生。

4.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5. 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6. 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

三、处置措施第四条对小学教师职业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批评教育: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作出书面检讨。

2. 停职检查:对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暂停教师职务,进行深入检查。

3.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对严重违规行为,降低专业技术职务。

4.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对极其严重的违规行为,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5. 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6. 法律追究: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小学教师职业违规行为的处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处置程序第六条对小学教师职业违规行为的处置程序如下:1. 受理:学校或其他有关单位收到关于教师违规行为的举报或发现教师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

2. 调查:学校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成调查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3. 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4. 处置:根据认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 反馈:将处置结果反馈给相关教师和相关单位。

6. 记录:将处置过程和结果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五、附则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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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禁止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从严治教,规范教职工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十禁止”规定的内容
1、禁止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2、禁止参与或组织在家庭以外租借房屋办有偿辅导班,或在家搞有偿家教。

3、禁止不经学校批准向学生推销商品、强制推销教辅用书、教辅读本和自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

4、禁止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宴请、推销产品、报销有关费用,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已或亲友办私事。

5、禁止穿戴与教师身份不相适宜的转移学生注意力的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6、禁止在课堂上讲与政治大局不相宜的言论、讲对现实不满的牢骚话,影响和谐校园建设。

7、禁止不顾份内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秩序,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到社会力量办学点兼课。

8、禁止占用课堂时间打手机、接听电话、会客、带孩子等私事。

9、禁止酒后进课堂和课堂上吸烟。

10、禁止参与邪教组织和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二、对违犯“十禁止”规定的处理办法
1、凡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被学生、学生家长举报,情况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向学
生、学生家长赔礼道歉直至取得学生和学生家长的谅解;扣发绩效工资;师德考核为零分;个人考核为不合格;职称缓聘、待聘处理;行政处分。

2、教职工在家庭以外租借房屋,参与社会办学团体、组织举办有偿辅导班、补习班,有偿家教,一经举报,查实,严肃批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扣发绩效工资,收取的费用退还学生家长,屡教不改的取消教师资格,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强制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和向学生推销各种学习资料的,一经举报,调查属实的,所收费用一律退还学生本人,所购资料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教师谋取非法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4、凡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宴请、推销产品、报销有关费用、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已或亲友办私事等的教职工,一经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索要的财物和报销有关费用退还给学生家长,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发绩效工资,师德考核不合格,职称缓聘。

5、教师要衣着得体,不说粗言野语,做到语言美,着装要体现教师职业特点,不浓妆艳抹,不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课堂上不穿吊带衣服、超短裙、低领服、拖鞋等。

因穿戴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处理,并写出书面检查。

6、在课堂上向学生灌输与政治大局不相宜的言论、对现实不满的牢骚话,影响和谐校园建设,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7、不顾份内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秩序,个人经商、办企业和校外兼课,参与和介绍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师德考
核不合格,扣发绩效工资,职称缓聘。

8、在课堂时间(含自习课)会客、打手机和接听电话、带孩子、炒股、玩游戏、抽烟等,工作时间网上聊天,打电子游戏,打麻将,放与教学无关的碟片,炒股、晚自习值班喝酒等,一经举报,经查属实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发绩效工资。

9、校园内提倡讲普通话,语言文明,不在校园内公共场合吸烟,不酒后进课堂,凡违反社会公德并造成影响的,在师德考核中扣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处理。

10、凡参与邪教组织和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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