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非营利性机构方式讨论
上市公司并购方案

上市公司并购方案第1篇上市公司并购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上市公司为拓展市场份额、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拟进行并购重组。
本方案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并购行为,确保并购过程合法合规,实现并购双方共赢,为股东创造价值。
二、并购双方基本情况1. 上市公司A(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xx年,主要从事xx行业,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2. 目标公司B(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xx年,主要从事与甲方产业相关的业务,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技术实力。
三、并购方式甲方采取现金收购乙方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其的控制。
四、并购步骤1. 前期调研(1)甲方对乙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法律、业务、管理等方面。
(2)双方就并购意向达成初步共识,签订保密协议。
2. 方案制定(1)甲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制定并购方案。
(2)甲方与乙方就并购方案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
3. 内部决策(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购方案。
(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购方案。
4. 报批及公告(1)甲方将并购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并购方案获得批准后,甲方对外公告并购事项。
5. 实施并购(1)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6. 后续整合(1)甲方对乙方进行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整合。
(2)甲方对乙方实施有效的业绩管理和激励措施。
五、并购定价甲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结合乙方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地位等因素,采用市盈率法、市净率法等估值方法,合理确定并购价格。
六、风险防范1. 法律风险:甲方应确保并购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
2. 财务风险:甲方应对乙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分析,确保并购后不会对甲方造成重大财务负担。
3. 业务风险:甲方应充分了解乙方业务,制定有效的业务整合措施,降低业务风险。
4. 人员风险:甲方应关注乙方员工安置问题,制定合理的员工安置方案,确保并购顺利进行。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分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分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上市公司为了实现产业资源整合、业务拓展、扩大规模等目标,通过股权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将各自的业务整合到一起,形成新的公司实体。
在这一过程中,财务顾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提供并购重组的财务分析与建议,为上市公司做出明智的决策。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进行分析。
首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主要业务是提供财务分析与评估。
在并购重组前,财务顾问会对双方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其价值和潜在风险。
通过财务分析,财务顾问能够提供客观的数据支持,帮助上市公司做出明智的决策,确定合适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
其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还要进行财务尽职调查。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对被收购方的财务数据进行深入核查,确保上市公司能够全面了解被收购方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状况等。
财务顾问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通过与被收购方的会计师、财务主管等进行沟通,获取所需财务信息和相关文件,以便为上市公司提供准确的财务分析和评估报告。
再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还要进行财务模型建立和估值分析。
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财务顾问需要根据双方公司的财务数据和交易条件建立财务模型,对交易前后的财务情况进行模拟和预测。
财务模型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工具,能够帮助上市公司预测并购后的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等,对未来的投资回报做出合理的估计。
财务顾问还需要进行估值分析,对被收购方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为并购重组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还需要进行交易结构设计和交易谈判。
在进行并购重组交易时,财务顾问需要根据双方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交易条件,设计合适的交易结构,确保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并最大化上市公司的利益。
财务顾问还需要参与交易谈判,与双方交易团队一同商讨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为上市公司争取最优的交易条件。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主要业务包括财务分析与评估、财务尽职调查、财务模型建立和估值分析以及交易结构设计和交易谈判等。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结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结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结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重组交易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并购重组交易是指企业通过收购现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实现经营优势和增加市场份额的一种商业策略。
在并购重组交易中,交易结构是一个关键的决策因素。
一个科学合理的交易结构不仅可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还可以为上市公司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交易结构类型:1. 100%股权收购:这是最常见的交易结构类型,即上市公司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来实现并购重组。
此类结构适用于上市公司希望完全掌控目标公司,并整合其资源和分配战略。
2. 控股股权收购:控股股权收购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但并非全部股权,来实现并购重组。
此类结构常见于上市公司对目标公司战略价值高,但并不希望完全控制目标公司的情况。
3. 合资合作:合资合作是指上市公司与目标公司共同设立合资企业,在新的组织架构下共同经营。
这种交易结构适用于上市公司与目标公司有共同利益和目标,并能够通过合作实现双方优势互补的情况。
4. 资本运作:资本运作是指通过金融工具等手段,实现上市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例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此类交易结构常见于上市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核心业务并不感兴趣,但希望通过投资获取回报的情况。
选择合适的交易结构需要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战略定位、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 尽职调查:在决定并购重组交易结构之前,上市公司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状况、法律风险、市场地位等方面的调查,以确保交易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2. 交易定价:合理的交易定价对于交易结构的选择至关重要。
上市公司应充分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并结合市场情况和交易筹资方式,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以确保上市公司不会支付过高的代价。
3. 沟通协调:并购重组交易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供应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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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非营利性机构方式讨论..上市公司并购非营利性机构(医院+学校)讨论问题1:财务并表A 公司收购了一家公立医院后,公立医院改制为有限公司,但仍然为非营利性医院。
A公司能够控制该医院,但由于非营利性医院不能分红,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影响A公司合并该医院的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对该非营利性医院进行会计核算?在实务中,拟上市公司(或其改制前的原集团公司)举办的学校、医院等主要有两大基本类型。
一类是国有企业举办的主要为内部职工及其家属提供服务的学校和医院,属于以往计划经济下“企业办社会”模式所遗留下来的社会职能。
如前所述,在改制设立拟上市公司时,对此类社会职能通常需要予以剥离,不进入改制后新设的拟上市公司,也不纳入拟上市公司的申报财务报表中。
另一类是企业作为投资举办的非公立(民办)学校和医院。
这类学校和医院对外提供服务,并就其所提供的教育和医疗服务向接受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企业出资举办此类学校和医院的目的,一是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以及通过举办专业设置与本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的学校,达到为本企业储备后续人力资源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获取投资回报的考虑。
对于上述第二类学校和医院是否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同样应当以控制是否存在为基础进行判断,即本企业能否控制所举办的学校、医院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此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由于学校和医院的特殊性,企业和注册会计师需要重点关注构成“控制”的另一项标准,即能否从所举办的学校和医院的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以及经济利益的获取方式。
我们理解,“控制”的定义中所称的经济利益,是指在企业扣除负债后的剩余净资产中所享有的剩余权益,即基于权益持有者的身份而享有的剩余权益和承担的剩余风险,而不包含基于所提供的管理服务和财产出租而收取的管理费和租金等形式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载明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思路和案例探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思路和案例探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资产交换、发行股份购买等方式实现企业整合。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行监管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监管思路和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首先,从监管思路来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方,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规范,规定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审核,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到真实、完整的信息。
2.强化财务风险监管。
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可能面临财务风险的增加,包括流动性风险、债务风险等。
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财务风险监管措施,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3.强化合规监管。
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保证合法合规。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合规性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4.加强市场竞争监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者不公平竞争的情况,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市场竞争监管,对并购重组交易进行审慎评估,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交易进行限制或者否决。
其次,从案例探讨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防范操纵市场。
2024年,中国证监会对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操纵上市公司股价案进行了调查,九鼎投资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对市场进行操纵,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监管部门对该案进行了严厉处罚,并加强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2.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2024年,安邦集团重大资产重组案进行了审批,监管部门要求安邦集团对资产、负债等信息进行全面披露,并进行了严格审查。
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权。
上市公司并购融资方式选择及其对绩效的影响

力;在市场利率波动的情况下,债务融资成本可能会上升。
案例三:某公司通过混合融资实现并购
混合融资方式
该公司综合运用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方式,获取并购所 需的资金。
优点
混合融资可以兼顾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优点,实现财务 结构的平衡;同时,混合融资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需 求灵活调整融资比例。
缺点
混合融资的复杂度较高,需要协调股权和债权投资者的利 益诉求;在融资比例和结构设计上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长 期发展战略和市场环境。
债务融资
通过借款获得资金。
债务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银行、债券持有人等债权人借款来获得并购所需的资金。这种方式需要 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因此会增加公司的负债。债务融资的优点包括资金成本相对较低、不会稀释股 权等。缺点是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和负债率,如果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债务违约。
混合融资
同时使用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
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上市公司并购活动日益频繁,并购融资 作为支持并购交易的重要手段,在企业发展和资本市场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上市公司并购融资的意义
促进企业规模扩张
通过并购融资,上市公司可以迅速获取资金,实现规模的扩张, 提升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加速资源整合
并购融资有助于上市公司整合内外部资源,优化产业链和价值链, 实现企业间的协同效应。
债务融资对绩效的影响01来自0203财务风险
债务融资增加公司的负债 规模,可能导致偿债压力 增大,财务风险上升,不 利于公司稳健发展。
杠杆效应
债务融资能够发挥杠杆效 应,提高公司的投资收益 率,进而提升整体绩效。
利息负担
债务融资需支付固定利息 ,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 降低净利润,可能对公司 绩效产生负面影响。
并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该如何选择最理想的标的及设计的4种模式及案例分析

并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该如何选择最理想的标的及设计的4种模式及案例分析并购重组是指通过购买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实现企业的整合和重组。
选择最理想的标的是关键的一步,下面将介绍选择标的的方法以及常见的4种并购重组模式,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是选择标的的方法。
在选择并购标的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行业前景:选择具有良好前景且有发展潜力的行业,避免选择落后行业或受到政策限制的行业。
3.市场定位:选择与自己企业业务相互补充或具有竞争优势的标的公司,以实现产业链的完整布局或优势互补。
4.文化认同:考虑标的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是否与自己企业相符合,避免合并后文化冲突导致协同效应降低。
5.技术实力:评估标的公司的技术实力和研发能力,以确保并购后能够获得更多技术和创新优势。
6.附加价值:评估并购能为自己企业带来的附加价值,如增加市场份额、扩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等。
7.成本可行性:考虑并购交易的成本,并权衡并购对企业的财务承受能力。
根据并购重组的不同方式,常见的4种并购重组模式如下:1.股权收购模式: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来实现并购重组。
这种模式适用于目标公司股东希望继续持有一定股权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情况。
例如,2024年中国宝安集团通过购买保利集团的部分股权来实现并购。
2. 资产重组模式: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核心资产来实现并购重组。
这种模式适用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希望将企业转型或退出特定业务领域的情况。
例如,2024年中国海尔集团通过收购意大利厨电品牌Candy的核心资产,进一步拓展欧洲市场。
3.合并重组模式:指通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来实现并购重组。
这种模式适用于实现企业规模扩大、优势互补等战略目标的情况。
例如,2024年美国康卡斯特和NBC环球媒体合并成立新公司康卡斯特媒体公司。
4.借壳上市模式:指通过收购已在上市市场上流通的公司股权,使自己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间接上市。
这种模式适用于想要快速实现上市的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子公司的操作流程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子公司的操作流程一、确定收购目标上市公司需要确定收购的非上市子公司目标。
这个目标应该与上市公司的战略目标相一致,并且有助于上市公司的业务拓展或增加价值。
二、进行尽职调查在确定收购目标后,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这包括对非上市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市场竞争力、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上市公司能够全面了解收购目标,并在交易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和保障。
三、谈判并签订意向协议在完成尽职调查后,上市公司需要与非上市子公司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可以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确定收购价格、交易方式、股权结构等具体事项,并签订意向协议。
意向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初步协议,其中包括了收购的基本条款和条件,但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申请审批并签订正式协议在签署意向协议后,上市公司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收购审批。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可能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同时,双方还需要进一步商讨并签订正式的收购协议,该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进行股权交割和支付款项在获得相关审批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子公司可以进行股权交割。
上市公司将支付购买股权的款项,并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此过程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整合和运营管理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需要进行整合和运营管理。
这包括整合双方的资源和人员,优化业务结构和流程,并对非上市子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上市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整合计划,确保收购能够顺利实施,并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战略目标。
七、监督和评估上市公司在收购完成后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收购的效果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对非上市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和市场表现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持续的沟通和交流,与非上市子公司共同协作,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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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非营利性机构(医院+学校)讨论问题1:财务并表A公司收购了一家公立医院后,公立医院改制为有限公司,但仍然为非营利性医院。
A公司能够控制该医院,但由于非营利性医院不能分红,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影响A公司合并该医院的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对该非营利性医院进行会计核算?在实务中,拟上市公司(或其改制前的原集团公司)举办的学校、医院等主要有两大基本类型。
一类是国有企业举办的主要为内部职工及其家属提供服务的学校和医院,属于以往计划经济下“企业办社会”模式所遗留下来的社会职能。
如前所述,在改制设立拟上市公司时,对此类社会职能通常需要予以剥离,不进入改制后新设的拟上市公司,也不纳入拟上市公司的申报财务报表中。
另一类是企业作为投资举办的非公立(民办)学校和医院。
这类学校和医院对外提供服务,并就其所提供的教育和医疗服务向接受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企业出资举办此类学校和医院的目的,一是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以及通过举办专业设置与本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的学校,达到为本企业储备后续人力资源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获取投资回报的考虑。
对于上述第二类学校和医院是否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同样应当以控制是否存在为基础进行判断,即本企业能否控制所举办的学校、医院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此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由于学校和医院的特殊性,企业和注册会计师需要重点关注构成“控制”的另一项标准,即能否从所举办的学校和医院的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以及经济利益的获取方式。
我们理解,“控制”的定义中所称的经济利益,是指在企业扣除负债后的剩余净资产中所享有的剩余权益,即基于权益持有者的身份而享有的剩余权益和承担的剩余风险,而不包含基于所提供的管理服务和财产出租而收取的管理费和租金等形式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载明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同时还对出资者取得回报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例如规定了在确定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时应考虑的因素;要求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要求将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所作出的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以及规定了八种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的情形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规定:“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
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因此,企业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医院均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这一类别划分应当在相关机构的章程(或具有类似效力的文件)、办学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予以明示。
对于营利性的学校和医院,由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与一般企业一致,因此通常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的学校和医院通常被界定为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了出资人不能从其办学结余或经营结余中取得回报之外,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而不能由出资人收回。
所以,非营利性学校和医院的出资人即使对该学校、医院的财务和经营运作方面的政策具有决定权,也是不能从该学校或医院的财务、经营活动中获取构成会计准则意义上的“控制”所需的经济利益的。
因此,非营利性的学校和医院通常不能纳入出资人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对于营利性的学校和医院,其本质上属于企业,出资人在判断是否可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时所考虑的因素与一般的被投资企业相同。
上述为判断民办学校和医院能否纳入出资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一般原则,实务中不排除出现某些例外情况,因此需对所涉及的所有相关规定予以全面考虑和综合分析。
但上述观点在新修订的合并报表准则生效后是可能改变的。
因为新的合并报表准则判断控制权的三要素之一是“可变回报”,而“投资方的可变回报通常体现为从被投资方获取股利。
某些情况下,受限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投资方无法通过分配被投资方利润或结余的形式获得回报,例如当被投资方的法律形式为非营利组织时,其盈利或结余往往不能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投资方的投资目的为出发点,综合分析投资方是否获得除股利以外的其他可变回报,被投资方不能进行利润或结余的分配并不必然代表投资方不能获取可变回报。
”因此在新修订的合并报表准则下,对非营利性的医院也是有可能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指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该企业本身对此经济利益并无完全的控制权,而实际或潜在控制该经济利益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需要将此 VIE 做并表处理。
VIE 架构得到了美国 GAPP 的认可,专门为此创设了“VIE 会计准则”。
除了政策风险,VIE 架构还存在税务和外汇管制风险。
税务风险方面,采取VIE 架构签订协议,将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及转移定价问题及反避税问题,协议的合规性起决定性作用。
外汇管制风险方面,通过协议转移内资企业利润至 WFOE,在利润出境时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
另外,也存在非直接控制风险。
由于 VIE 模式下,上市公司对于内资企业没有股权控制,可能存在经营上无法参与和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
问题2:资本市场对接(定增并购+IPO)民办教育法修改预期较大、目前情况下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如何通过资本渠道上市或并购?非营利性困局的出口?近年来,民办教育企业高歌猛进,发展迅速,也因此受到了市场的一致青睐,不少民办教育企业在最近几年里拿到了各类投资人的一轮又一轮的资金支持。
尽管如此,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因为1995年颁布并经2009年修订的《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致使截至今日,仍然没有出现通过IPO登录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的民办教育企业。
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2015年12月27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案,却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暂缓表决。
最新修订的《教育法》删除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业界无不为这一重大突破感到兴奋。
笔者认为,《教育法》的修订显示了国家对营利性教育机构的肯定,但营利性民办教育企业的合法化以及原有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企业的遗留问题解决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设计,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之前,难言民办教育企业在中国境内上市已没有法律障碍。
长期以来,受限于《教育法》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的规定,民办教育企业一般需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方存在获得教育部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可能。
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同时,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笔者认为,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创性的提出“合理回报”的概念,且“合理回报”的上限最高可以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75%,该“合理回报”仍然不能简单的与公司的“利润分配”相等同。
非营利性企业的举办者可以取得以“合理回报”为表现形式的“收益”并不改变其非营利性企业的实质。
申请上市的企业应当是营利性企业,其持续盈利能力应当是投资者必定会考虑的问题,也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经营主体的民办教育企业与该基本要求相违背。
民办教育企业在非营利性的限制下,也在不断做出尝试,以寻找通往资本市场的出口。
(一)境外资本市场以新东方、学而思、弘成教育、环球雅思等为代表的企业因在中国境内上市受限转而谋求在中国境外的资本市场完成上市。
学而思、其主要资产为中国境内的培训学校,实际控制人通过VIE的结构控制境内经营主体并搭建境内、境外红筹结构实现了境外上市。
(二)境内A股市场尽管目前尚无通过IPO走入中国A股市场的民办教育企业,但我们庆幸看到昂立教育、学大教育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装入上市公司等尝试。
新南洋(SH:600661)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昂立教育(主要为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存在的民办学校)的项目第一次申请被证监会否决,其审核意见包括“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属于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昂立教育针对此进行了整改,整改的方式为将旗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交由新设立的经营性教育公司经营或将无法按此整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转让,该项目在整改后二次申请中取得了证监会核准通过。
新南洋收购昂立教育的案例一度受到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不过从后来的问题解决方式看,其规范的方式仅适用于上海地区,地域性太强。
银润投资(SZ:000526)以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收购学大教育100%的股权。
学大教育为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主要经营资产是中国境内12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
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收到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笔者认为,证监会对该项目的态度将会产生较强的示范效应,值得我们进一步的跟踪项目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