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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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 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技术单位。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 年 9 月 20 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பைடு நூலகம்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 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 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 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 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技术单 位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资源,确保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体单位,以及对其编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内容真实可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监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编制过程符合规定。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明确报告书(表)的编制目的、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因素,全面、科学、客观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风险,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舆情响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保证公众参与权益的合法合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资料,确保编制过程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确保报告书(表)的质量和一致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加强协作,确保监督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内容和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技术评估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手续,对于任何建设项目都是必须的。

本文将从登记表备案的目的、程序以及备案材料的准备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登记表备案的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而提出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登记表备案的程序1.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需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

2.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估,对报告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3.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环境影响报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并签发环境影响登记证书。

三、备案材料的准备建设单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有关建设项目的内容、预测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申请书: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选址,并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建设项目批准证明: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相关的批准证明。

5.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建设单位应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明确如何减轻或消除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以上内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所需的主要材料,建设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准备。

总之,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对于任何建设项目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在不影响建设项目的前提下,有效地保护了环境,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做好备案工作,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及时、准确和有效。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相关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手续,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标准和要求提交材料和完成相关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日起施行。

11月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陈吉宁环境保护部部长日月16112016年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制定本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第七条..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

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一、备案单位: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二、备案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的项目
三、提交材料:
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58.248.45.69:30001/REG)”,根据系统有关指引完成备案即可,无需现场申报,
四、备案凭证:
自助打印《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五、办理地点:(网上提交申报备案,无需现场申报)
六、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当天办结。

七、是否收费:否
八、咨询电话:
区局:22835877
大良:29938042、29938047、29938793
容桂:28381004
伦教:27758417
勒流:25566480、25568022
北滘:29892029、26330029
陈村:23833301、23833639
乐从:28973859
龙江:23377911、23377920、29839922
杏坛:27772553
均安:25386910、2538907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2016年7月2日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备案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条【备案管理】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备案。

第五条【备案方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其中保密项目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对于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网上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并部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地址链接方式逐级分配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至行政区内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址链接信息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备案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在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建设单位在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第七条【备案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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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2016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
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
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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