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并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债权人)与承租人(债务人)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出租人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作为应收租赁款债权受让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向出租人提供融资、应收租赁款管理以及坏账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方的选择,从供货方处购买租赁物,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该形式下的承租人与供货方为同一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第五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属于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将其划分为回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和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必须以租赁背景真实的应收租赁款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七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以下部门:授信经营部门、授信审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授信后管理部门以及会计结算等部门。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授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营销、业务受理及授信前调查工作;根据授信审批条件落实各项手续,签订合同并及时登记台帐;开展授信后检查工作,及时催收融资本息等。
第九条授信审查部门主要负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审查工作,在充分提示业务风险点的基础上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报有权部门审批。
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的稳步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提高保理业务市场竞争力,同时配合总行下发的《中国ⅩⅩ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在统一授信体制下控制和防范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操作流程作为《中国ⅩⅩ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和《中国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的补充,为相关融资业务提供授信指引。
第二条保理业务(含国际保理、国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是指卖方(授信申请人)在将其以赊销为支付结算方式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形成的合格应收账款以保理业务形式转让我行,我行根据客户实际交易需要,在其可用卖方融资额度范围内为其办理融资的授信品种。
第三条融资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证、押汇、打包贷款、订单融资、进口保理、保函等,也可采用以上产品的组合方式。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和原则第四条向我行申请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如为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获得总公司授权;(二)在我行分支机构开立相应业务本外币结算账户以及相应的保理业务保证金账户;(三)办理国际保理须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四)申请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卖方普华信用评级需在B3(含)以上;(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七)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品办理融资时,可采取以下操作模式:以客户的多笔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账款池,我行就保理账款池内的多笔发票计算可融资金额并为客户办理融资,原则上入池买方应不少于三家且买方资质良好,在申请人的买方客户中至少有两家业务量排前十位。
第六条保理项下融资上限原则上为合格应收账款总额的80%,收款后统一进入我行保证金专户,客户不断向我行交单,保证授信的任一时点上保理账款池对应的可融资金额与保证金之和不小于客户的实际融资余额,对超出我行融资余额的部分,可依客户要求从保证金账户中划入客户的结算账户,各经营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注意应收账款收汇期限与融资期限的合理匹配。
(word完整版)XX银行结构化投融通产品管理办法(final)

XX银行“结构化投融通”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抓住市场有利时机,即时满足我行客户多元化融资需求,同时为各类外部投资机构提供投资标的及项目资源,特制定本办法.办法中所称“结构化投融通”产品旨在为我行优质企业客户提供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也为投融资双方建立打造项目信息渠道,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使用自有资金为企业发放贷款,本产品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境内各分行“结构化投融通”产品业务的开展。
此业务属于中间业务范畴,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合规满足和解决优质客户在特定金融市场环境下的融资需求、实现XX银行集团收入多元化的原则.第二章产品业务流程第三条“结构化投融通”产品业务源于客户的资金需求,客户关系部门(各级公司业务及中小企业关系部门)充分利用我行资源优势,主动发掘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
在确定企业具体融资需求后,积极与投资银行部门联动,共同为客户搭建多元化结构化的外部融资渠道,为其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提供最契合的解决方案,其中包括设计融资方案、寻找资金、商谈确定融资要素等,并设计投融双方均可接受的增信措施结构,进而降低融资成本。
待双方确定相关融资要素后,即可进行投融资交易,最后阶段如因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合规要求,我行将指定第三方金融机构为投融资双方搭建资金融通渠道。
产品流程及各步详解请见附件一:“产品业务流程图”第三章准入要求第四条“结构化投融通"产品业务适用于我行大中型优质企业客户,目标企业客户应符合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业务和资产布局合理、内部管控机制完善及还款来源充足等条件,且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良好。
其次,具体项目或行业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及行业政策。
第五条“结构化投融通”产品业务亦适用于获得银行以外机构提供的投融资双方均认可的增信措施的客户,或出资方认可融资企业自身的信用和资质。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定义及分类 (4)第三章客户及产品政策 (7)第四章部门职责 (13)第五章业务受理 (15)第六章保理业务审查、审批 (16)第七章保理业务的实施 (17)第八章应收账款的结算和融资清偿 (21)第九章特定情况处理 (23)第十章贷后管理 (24)第十一章附则 (28)附件: (28)附件1.《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 (30)附件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31)附件3.《应收账款转让审核表》 (32)附件4.《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33)附件5.《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52)附件6.《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合同》 (65)附件7.《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 (68)附件8.《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核准书》 (70)附件9.《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放款审核表》 (64)附件10.《监管账户转款通知书》 (74)附件11.《国内保理争议通知单》 (75)附件12.《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 (76)附件13.《国内保理(应收账款)台账》 (78)附件14.《争议情况调查表》 (79)附件15.《应收账款提示付款通知书》 (80)附件16.《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函》 (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国际保理通用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国内惯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银行进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下面,本文将结合主要内容和精神,简要介绍该办法。
一、总则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活动以及加强风险管理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的银行机构。
二、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定义结构化融资业务是指通过对委托人的现有或预期的资产或现金流进行分析、设计,开展的具有创新性、复杂性和差异化特点的融资业务。
三、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分类结构化融资业务可以分为信贷类、资本市场类、投行类和其他类等,每一类业务有其特点和应满足的要求。
四、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在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时,银行需注意控制风险。
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五、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管理银行在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时,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对于业务合同、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要求严格。
六、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审批和核对在对结构化融资业务进行审批时,银行应当根据风险水平、实际情况和业务类别分别审批。
在业务的实施过程中,银行也应当进行核对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的内部规定。
七、结构化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与监测办法,并按照要求进行内部风险审核。
八、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银行在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时,应当充分披露信息,有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九、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实施风险控制和监测措施,制定授权、审批、确认、核对等具体制度。
十、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若银行在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银行内部规定,会面临相对应的处罚。
结语: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银行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提供明确的法规依据,严格管理结构化融资业务,保障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同时减少银行风险。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受理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业务,防范本行相关业务风险,确保本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现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是指出质人向本行申请结构化融资,以自有或者第三方提供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业务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由本行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等合作机构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公司办理质押手续后为其解决融资需求所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为在中国大陆地区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包括限售流通股和非限售流通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所申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项下所指质权人,包括总行以及具体业务项下的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相关合作机构。
质物是指上市公司股权。
经办机构是指与本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该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与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包括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其它机构对接资金。
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在全行统一资金运作管理体系下,遵循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应优先开展本行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项目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质押股权的准入管理第七条质押股权所属上市公司要求:(一)所属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优良,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现金流稳定,具备一定核心竞争能力,所披露信息及时、准确、真实,无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因素。
(二)最近一年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无重大不利信息。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稳定,行业经验丰富,经营战略执行到位,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及主要管理层未受到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问责,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全文)(一)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全文)(一)引言概述: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公司的融资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的企业内部制度。
通过建立和执行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公司可以有效地管理融资业务,确保融资活动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和高效运作。
一、融资业务流程管理1.确定融资需求: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资金需求,明确融资的目的、金额、期限等关键因素。
2.制定融资计划:根据融资需求,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包括融资方式、时间表、融资方案等内容。
3.融资渠道选择:根据融资计划,评估各种融资渠道的优劣,并选择最适合公司的融资渠道。
4.融资协商与谈判:与融资方进行协商与谈判,明确融资条件、利率、抵押品要求等关键事项。
5.融资合同签订:根据谈判结果,制定融资合同,并确保各项条款确切明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融资风险评估与控制1.资金需求评估:对公司的资金需求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偿还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
2.融资项目评估:对各种融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风险性、收益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
3.融资风险控制:建立融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严格的融资审批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控制指标。
4.融资合规管理:确保融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5.融资后续管理:对融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及时调整融资策略,防范风险,并根据融资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融资业务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原则:制定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明确披露的内容、方式、时机和范围。
2.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融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披露内容要求:明确对外披露的内容要求,包括融资计划、融资合同、融资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
4.信息披露方式:选择合适的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公告、通知、报告等适用于不同融资活动的披露方式。
5.信息披露监督和追溯:建立监督机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追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融资业务监管与评估1.监管机构及职责:明确融资业务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为加强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公司与保理融资申请人签署合同,保理融资申请人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商业保理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保理融资申请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保理融资申请人下游买家(以下简称“买家”)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保理融资申请人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家偿付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信用问题,是指除下列以外情形:商务纠纷、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导致买家到期不付款。
商务纠纷:通常指保理融资申请人违反商务合同的义务,及/或买卖双方因商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情况而产生的争议),及/或买家与保理融资申请人达成债务免除、折让、和解、抵消等合同的情形。
追索权:指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应收账款到期公司没能收到或没有足额收到买家付款,公司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要求回购。
即公司对保理融资申请人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保理业务按照是否向保理融资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分为融资性保理业务和非融资性保理业务。
融资性商业保理是指公司承购保理融资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保理融资申请人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家催还应收账款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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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本行结构化融资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是指本行或本行指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金融产权交易所、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本行授信客户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国内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获取融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行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总行相关部门、分(支)行共同参与。
第四条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中未列明事项,参照《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主要参与部门包括分(支)行、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包括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合规管理部、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授信审批部,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
第七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作为全行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指导和组织推动;
(二)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交易结构设计;
(三)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业务模式设计;
(五)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上会的组织安排;
(六)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总行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
(七)协助相关部门对全行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对于全行战略客户的保理结构化融资,公司业务部参与前期调查和方案设计工作。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的职责:对整体的保理结构化融资风险进行把控和管理,参与产品的准入设立相关标准,业务和交易模式的设计,管理和督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做好业务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和连续的后续管理并履行职责内的管理职责,负责比照本行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开展投后管理,定期进行投后检查。
第十条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的职责:负责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相关的资金对接,优先开展行内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投资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合规管理部的职责:负责对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制度文件进行合规审查,对相关合同文本等进行法律审查及常规法律咨询。
负责指导、监督业务部室和分(支)行开展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合规检查。
第十二条总行授信审批部的职责:负责对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进行预审,出具预审报告,协调安排信审会会议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负责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分(支)行是行内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具体申报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营销和尽职调查等工作;
(二)分(支)行内部对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业务审查;
(三)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申报;
(四)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投放资金的监管;
(六)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分(支)行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
第三章业务办理的准入条件与模式
第十五条卖方在本行申请办理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本行具有良好的业务关系;
(三)信誉良好,并持续经营2年以上;
(四)在行业中的信誉良好的优质企业;
(五)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
(六)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
(七)为本行授信客户。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办理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买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公用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等;
(二)主业突出,持续经营2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行业中信誉良好;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品交易真实、合法、有效;商品质量可靠,不易变质、破损,价格较稳定,质量标准清晰,不易产生贸易纠纷;
(二)卖方已履行了商务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及劳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