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修订—丧失诉讼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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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业界】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业界】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业界】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核销信息泄露后,一方面给银行追债维权带来不利影响,造成清收工作的被动以及资产保全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在正常的借款人群中形成不良“示范”效应,诱发出现更多的不诚信行为近年来,财政部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呆账核销自主权、放宽了核销条件、简化了核销流程,解决了多年来金融企业核销难、核销成本高的问题,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提高资产质量、化解历史包袱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但从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实践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一方面,部分经办人员对呆账核销政策理解把握不到位,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不能做到应核尽核;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基础管理薄弱,违规核销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在核销过程中帮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

呆账核销存在的问题呆账核销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个别条款中的规定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

例如,《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在呆账核销后2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追究工作”。

该条款中2年的宽限期明显过长,不利于责任认定追究的落实。

许多在此期间转岗、离职的人员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降低了责任追究的警示效果,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对银行呆账追责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是商业银行呆账核销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部分银行缺乏对自身呆账核销工作的监督制约,操作随意性较大,违规核销事件频发。

一些银行未对核销前的追索措施进行明确和规范,部分基层行为加快消化表内不良资产包袱或完成不良贷款压降考核指标,未对债务关联人进行追偿就盲目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或直接核销,形成较大损失。

有的银行未建立起有效的已核呆账尽职追偿制度和清收考核办法,不能做到呆账核销前后管理上的有效衔接,经办人员缺乏对已核销呆账进行追偿的积极性,尤其是对多年前结转下来、非本人过错造成的不良贷款,更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怠于清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呆账核销工作意见

呆账核销工作意见

呆账核销工作意见篇一: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20XX年修订)——丧失诉讼时效用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了以下贷款:贷款发放日期20XX年9月19日,到期日期20XX年9月18日,贷款本金金额15000元,至今尚有本金余额15000元未能收回。

该笔借款到期后,我行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清收,但无法找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导致该笔借款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目前已经不能通过诉讼进行清偿。

当地村委和派出所已经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经我部审查该户贷款信贷档案和诉讼资料,并经调查核实,我部认定了如下事实:该户贷款借款人为××××、保证担保人为××××,但因为××××下落不明,找不到借款人、担保人签收《催收通知书》以延续诉讼时效,导致最后一次有效追索记录距今已超过两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该笔贷款已丧失诉讼时效,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清收。

我部认为:该笔贷款因客观原因已丧失诉讼时效,导致我行债权无法诉诸法律,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九款规定的呆账认定及核销范围,同意该笔贷款按上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报核销。

月日篇二:财政部印发20XX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发布时间:20XX-01-21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的通知江苏银行、华泰证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市、县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财政部印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14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1][1]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1][1]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财金〔2019〕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1][1]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1][1]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
持卡人依法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法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
持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五)
持卡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三)
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六)
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诉讼判决书或者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
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部分。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中,新办法首次允许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进行自主核销,核销政策大力调整,将改善金融行业资产质量,增加企业净利润起到促进作用。

第...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中,新办法首次允许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进行自主核销,核销政策大力调整,将改善金融行业资产质量,增加企业净利润起到促进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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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
××××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了以下贷款:
贷款发放日期2006年9月 19日,到期日期2007年9月 18日,贷款本金金额15000元,至今尚有本金余额15000元未能收回。

该笔借款到期后,我行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清收,但无法找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导致该笔借款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目前已经不能通过诉讼进行清偿。

当地村委和派出所已经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经我部审查该户贷款信贷档案和诉讼资料,并经调查核实,我部认定了如下事实:该户贷款借款人为××××、保证担保人为××××,但因为××××下落不明,找不到借款人、担保人签收《催收通知书》以延续诉讼时效,导致最后一次有效追索记录距今已超过两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该笔贷款已丧失诉讼时效,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清收。

我部认为:该笔贷款因客观原因已丧失诉讼时效,导致我行债权无法诉诸法律,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九款规定的呆账认定及核销范围,同意该笔贷款按上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报核销。

××××银行风险管理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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