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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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1996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镇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三条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房屋权利人必须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屋可以依法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租赁、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利用房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镇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凭证。

第七条房地产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权属人和权属来源情况;(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及房屋情况;(三)土地权属性质及土地情况;(四)他项权摘要;(五)房屋共有、土地共有情况;(六)纳税情况;(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厦府[2006]379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6〕3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有关规定有计划供地。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销售款、银行贷款模式筹集;(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由财政拨付购房资金。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厦房住保〔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厦房住保〔2022〕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厦委组〔2021〕6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并按规定报告市政府,现予印发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4月29日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厦委组〔2021〕69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售原则(一)人才住房实行批次轮候配售1.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我市A、B、C类高层次人才申请家庭,人才名单已经市委人才办会议研究确定,由市人社部门提供《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住房优惠政策人员名单的函》(厦人社函〔2022〕13号)。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厦府办[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1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

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厦府办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1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服务工作。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或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指导建设投资企业依法开展资金筹措工作,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址用地规划和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四)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以及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指导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六)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及住户的户籍、车辆的协查工作;(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八)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2]4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2]4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妥善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继承私房不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二、职工以本人或配偶名义购建住房(含在农村申请批地建房)未缴交地价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该类住房进入市场时,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住房参照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进入市场的有关规定,享受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优惠政策。

三、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投资区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总量由原来的100调整到300元,从1997年7月1日起计算。

上述辖区内的企业单位按照《厦门市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导意见》的要求,参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原军队职务比照机关相应职务的标准执行。

未退出的原军队住房的面积应纳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

五、1994年2月25日之前退休的机关干部,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比照退休费中特区津贴标准所对应的职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六、教师离退休后职称有变化的,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离退休费中特区津贴标准所对应的职称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厦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厦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厦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内容:
一、厦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具有厦门市户籍。

2. 申请人家庭年收入必须低于当地发布的经济适用房收入标准。

厦门的经济适用房收入标准一般在10-15万之间。

3. 申请人具有独立住房困难。

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人均小于10平方米。

4. 申请人没有多套房产,无商业性住房贷款。

5. 申请人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一定标准。

厦门标准为家庭总资产不超过50万。

二、厦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流程
1. 确认自己符合申请条件。

2. 登陆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注册账号,提交申请材料。

主要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收入证明等。

3. 材料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 公示期。

申请材料公示后,社会公众可以查询申请人信息,并进行监
督。

5. 确定中签资格。

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申请人获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

6. 参加房屋摇号。

申请人持确认书参加房屋摇号,根据摇号结果选购房屋。

7. 签订合同。

在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是厦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主要条件和流程。

申请人需要确保自己符合条件,按照流程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确定后方可获得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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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市建设与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批次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能够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它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能够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共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产权归属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经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经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

(三)各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社区公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将申请材料及调查审核、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由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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