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营改增后企业运输费涉税及账务处理解析

营改增后企业运输费涉税及账务处理解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生产企业在购销业务中涉及运输费的情况更具多样性,不同情景下运输费涉税和账务处理也有差异,据此,对此问题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整理分析和探讨。
标签:增值税;运输费;账务处理;税务处理0 引言营改增之前,销售方另外收取的运费如果不符合代垫费用的条件,要作为价外费用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购买方将支付的运费计入货物的购买成本;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并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针对运输费的纳税筹划也层出不穷,运输费的计税和账务处理就与以往有了比较大的区别。
本文分别从销售方和购货方的角度来解析其计税和账务处理模式。
1 从销售货物方的角度解析,假定运输费由购买方承担从销售方来说,需要区分销售方是否能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这里所说的能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有运输资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并能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有自有车辆,但其经营范围不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不能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货物销售发票。
因此需要分三种情况进行解析:(1)销售方能提供送货服务但其经营范围没有交通运输服务,不能开具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1:A公司(以下所有案例均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00万,产品适用税率17%,同时销售合同中约定由A公司的自有车辆送货,并向购买方另外收取运费2.34万元,相关款项已收到,一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A公司由于没有从事交通运输的资质,其价外收取的运输费只能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税,需要注意的是该运费应视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流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促进物流业的良性发展,2016年我国实行了“营改增”政策。
在该政策的影响下,物流业发生了诸多变化,本文将从税负减轻、业务范围拓展、信息化提高效率、节能环保创新发展等方面分析“营改增”政策对物流业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政策使物流企业税负减轻。
之前物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11%和3%,现在实行的增值税为17%,但同时取消了营业税,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税额的优惠政策,税负相对较低。
这也使得物流企业在竞争中更具优势,而且该政策节省了物流企业的营业成本,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营改增”政策让物流企业业务范围更加拓展。
之前物流企业只能经营运输业务和主营业务,现在实行的“营改增”政策,物流企业可以经营运输业务、主营业务以及其他涉及到的业务范围。
由此,物流企业可以拓展更多的业务渠道,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再次,“营改增”政策推动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
物流企业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电子商务,从而实现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通过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可以将自己的业务接口转移到网上,方便了客户查询物流信息和管理物流运输。
此外,物流企业通过网络和平台的帮助,也可以将物流信息进行整合,从而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消费者的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最后,“营改增”政策鼓励物流企业推进节能环保、创新发展。
此类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鼓励物流企业积极探索绿色物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物流服务,推进物流节能环保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这也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创造性研发和创新发展。
总之,“营改增”政策对物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税负减轻、业务范围拓展、信息化提高效率,以及鼓励节能环保和创新发展,这些效应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物流企业的良性发展。
但在实际过程中,物流企业仍需注意自身核心业务的提升和升级,不断进行创新性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优势的位置。
浅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及税额计算

浅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及税额计算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本文将从税负变化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并介绍税额计算的相关内容。
一、税负变化1.增值税率的下调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从原来的11%降至10%,为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
同时,营改增还取消了原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2.缴纳增值税的方式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改为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来计算增值税,而不是按照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这种方式为企业带来了实质上的减负,因为它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应交税款。
3.进项税额抵扣比例提高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由50%提高至100%,这使得企业能够更多地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应交税款。
此外,交通运输业的货物运输业务和服务业务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使得企业减轻了税负。
二、税额计算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1.应税销售额=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不征税销售额其中,免税销售额包括出售免税的商品和服务,如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服务;而不征税销售额则包括符合法律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
2.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0%,因此按照此计算,应纳税额为应税销售额的10%。
3.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可以把购进的物资、服务、固定资产等直接和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入进项税额,通过减掉进项税额来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
4.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最终的增值税应税额为应纳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企业根据计算结果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总之,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为交通运输业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并通过改变税额计算方式对企业的资金流有了主要影响,采用上述的方法进行计算,企业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应缴纳的税额,更好地规划财务。
营改增后的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的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探讨营改增是中国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旨在简化税制、提高税收质量、降低企业税负。
在营改增之前,道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税率为5%,合计税率为16%。
营改增之后,道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0%,同时取消营业税,这意味着道路运输企业的整体税负减轻了。
道路运输企业营业收入通常包括运输服务费和附加服务费,如停车费、装卸费等。
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是销售额×税率,因此道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受到营业额和税率的影响。
然而,营改增后道路运输企业的税负并非所有企业都得到了减轻,原因在于税率降低并不是所有企业的销售额都会减少。
例如,如果一家道路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保持不变,但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从11%降至10%,那么企业的税负将减少1%。
此外,营改增还取消了一些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和出租车普通车辆减按3%税率等政策。
这些政策的取消将使一些小型和低利润的道路运输企业面临更大的税负压力。
对于道路运输企业而言,正确的会计核算是减轻税负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增值税方面,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营改增的纳税规定,确保销售额的准确记录,并按时缴纳税款。
对于附加服务费,企业需要与客户签订正式的收费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以避免税务部门的处罚和增加税负。
在成本核算方面,道路运输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直接成本和较低的间接成本。
在直接成本方面,企业需要将成本分解为各项收费项,如人工、燃料等,以便于计算各项收费项的准确成本,并合理定价。
在间接成本方面,企业需要合理分类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用等,并从利润中抽取一定的管理利润,以保障企业的发展和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营改增给道路运输企业带来了税收优惠,但企业仍然面临着税负压力。
因此,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策略,通过良好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来减轻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物流业“营改增”政策效果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政策效果分析[摘要]我国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长期保持营业税与增值税平行运行的税制结构,作为流转税两大主要税种,营业税和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体系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劳务税,具有多次重复性征收特点,极大加重我国物流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行业发展。
为此,我国于2021年开启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大税制改革,制定了“三步走”的政策实施战略,即部分行业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全国范围和所有行业全国范围。
文章对物流业实行“营改增”试点期间和全面实行后的税负变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从两方面对“营改增”的政策效果进行了评价,以期对物流业发展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物流业;交通运输业1“营改增”的政策背景我国至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长期保持着增值税与营业税平行运行的税制结构,并且,两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在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营业税则是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劳务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针对商品,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针对劳务。
这种税制结构,适应了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的情况。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程度的深化,这种分行业采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也不符合国际税收制度改革的大潮流。
为此,我国于2021年开启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大税制改革,制定了“三步走”的政策实施战略,即部分行业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全国范围和所有行业全国范围,整个改革历时四年零四个月。
简要梳理过程如下:2021年11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两个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2021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全面取消营业税发票;2021年1月1日起国内货代企业实行差额政策,同时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代服务免征增值税,并允许国际货物代理运输公司可追回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再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21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
营改增后的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的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探讨营改增是指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取代了原来的营业税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以道路运输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
营改增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税负及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影响。
营改增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税负产生了影响。
营改增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来计征的税费。
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计税方式不同,增值税采用价款销售额减去购进价款等可抵减项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是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二是税率不同,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税率略低,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
营改增对道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了影响。
营改增后,道路运输企业需要设立两个专用账户,分别是“应交增值税”和“进项税额”。
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和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进项税额的计算和核算,即企业向供应商购进货物和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减;二是销项税额的计算和核算,即企业销售货物和服务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三是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和核算,即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企业需要向国家交纳的增值税。
道路运输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应及时、准确地计提应交增值税的金额,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上缴;二是应及时、准确地计算和核实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避免出现偏差和错误;三是应妥善保存和整理相关的增值税票据和凭证,以备查验和核对。
营改增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税负及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影响。
道路运输企业需要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合理计算和核算应交增值税,同时注意落实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企业的财务记录和信息准确、完整。
这对于道路运输企业的税务合规和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营改增后我国物流增值税现存问题及对策

浅谈营改增后我国物流增值税现存问题及对策
营改增是指由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是中国税制改革中较为
重要的一环。
2016年营改增后,物流行业也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
范围之中,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增值税税率高:当前物流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6%,较营业
税时期的税率有所升高,这对于物流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2.发票管理和核销难度大:由于物流企业的业务涉及到多方面,包括运输、仓储、装卸、分拣等,发票管理和核销等工作难度较大。
3.税负分摊问题:物流行业涉及到多方面的服务费用,如何将
税负合理地分担到各个环节,依然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鼓励物流企业开展优化业务的探索: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创新
业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改进管理方式等方式来减少税负,增强
自身竞争力。
2.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和配合:政府应与物流企业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出更加合理和科学的税负分摊方式,提高物流企业的经营
效益。
3.优化发票管理和核销方式:物流企业可以采用电子商务等先
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发票管理和核销的效率和准确度,降低税务风险。
“营改增”差额纳税项目解析

“营改增”差额纳税项目解析一、税收政策篇1.对‚营改增‛试点企业差额纳税是如何规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于差额纳税政策规定为:(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同时强调,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则上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但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协作的情况下,双方税种、计税方式、发票类别均不一样,相比税改前呈现较为复杂的态势。
税改前,会计核算上,差额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改后,试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作为销售收入,不进入企业成本扣除,差额纳税更具特殊性。
2.试点企业差额纳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为保证政策衔接,对于原来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有关政策可以继续沿用。
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不同,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为可抵减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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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日前,某水运公司来电咨询,作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公司于今年3月与当地企业签订了200万元的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过程先由本公司的船舶通过水路运输,经水运后改为陆路运输。
由于公司只有船舶没有车辆,该公司便与其他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陆路分包联运协议。
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对联运支出可否差额征税。
对此,笔者对“营改增”货物运输差额征税的规定作以下归纳。
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对差额征税进行了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不过对于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差额征税申报资料须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票面信息逐一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作为附列资料报送,其他一般纳税人不予填报。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也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差额征税应关注的税收风险
一要关注不得扣除的具体情形。
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其支付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不得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扣除。
二要关注扣税的政策衔接。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纳税人在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日期后的纳税人的销售额中抵减。
三要关注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换算。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两者核算不同,“营改增”后企业由营业税的纳税人变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人,而一般合同金额是含税价,收到非试点营业税发票金额也是含税价,因此,纳税人应注意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
例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含税),其中,国内货运收入185万元,支付给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普通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
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
请计算甲公司的应纳税款及账务处理。
例中联运业务符合差额征税的要求,货运收入为“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适用11%增值税率,销售货物属于应税货物,税率17%。
因此,甲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85+3)÷(1+11%)×11%+12÷(1+17%)×17%=
20.3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185+3)÷(1+11%)+12÷(1+17%)=169.37+10.26=179.63(万元),甲公司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为50÷(1+11%)×11%=45.05×11%=4.95(万元);应纳增值税为20.37-4.95=15.42(万元)。
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0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79.63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37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运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45.05万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9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50万元。
上例中如把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改为支付试点联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费50万元,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那么,联运支出可扣减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则变成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50×7%=3.5(万元),应纳增值税:20.37-3.5=16.87(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50-3.5)=46.5万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50万元。
例中可以看出,差额征税因联运对象的不同,税款计算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