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简述宪法规范的类型

合集下载

综合法律知识:法律规范的种类

综合法律知识:法律规范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不同的分类: l.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规范。

如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

2.按照法律规范本⾝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享有某种积极⾏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

根据这类规范,主体既可以⾏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2)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为的法律规范。

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的责任。

(3)禁⽌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许做出某种⾏为的法律规范。

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禁⽌为某种⾏为。

对于义务性规范和禁⽌性规范,主体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或不做,⽽不能选择放弃履⾏义务或为法律禁⽌的⾏为。

⽽国家机关及其⼯作⼈员的权⼒既具有职权的性质,⼜具有职责的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在本质上更接近于义务。

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有绝对确定的规范和相对确定的规范之分。

绝对确定的规范是指具体地和全⾯地规定主体的⾏为⽅式,适⽤法律的机关没有⾃由裁量余地的法律规范。

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没有详细地、具体地规定主体的⾏为条件和法律制裁的内容,⽽是给予适⽤法的机关以⼀定⾃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

相对确定的规范依照适⽤法的机关⾃由裁量的限度,⼜可以分为: (1)情况性规范,即规定完全由适⽤法的机关按照具体情况进⾏⾃由裁量的规范。

(2)必择其⼀的规范,即规定应当选择法律列举的若⼲种⽅案中的⼀种⽅案进⾏适⽤的法律规范。

(3)任选的规范,即法律列举了若⼲种⽅案,甚⾄在基本⽅案以外还有可供选择的⽅案,规定可以选择其中⼀种或⼏种⽅案进⾏适⽤的法律规范。

准⽤性规范也属于确定性规范,但是它不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是规定须参照其他规范的条款进⾏适⽤的法律规范,它所参照的其他条款必须是已有的现⾏法律规范,其⽬的在于避免条⽂上的重复。

2017年晋城市司法考试宪法学考点之传统的宪法分类

2017年晋城市司法考试宪法学考点之传统的宪法分类
协定宪法
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法国1830年宪法
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
刚性宪法: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制定或修改的程序更严格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国家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效力亦无差异
英国宪法
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
1908年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
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民定宪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是制宪机关
2017年晋城市司法考试宪法学考点之传统的宪法分类
划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准
具体分类
例证
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
成文宪法:又称为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成文宪法国家
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2017法硕考研高频考点剖析之中国的宪法惯例详解

2017法硕考研高频考点剖析之中国的宪法惯例详解

2017法硕考研高频考点剖析之中国的宪法惯例详解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中国是具有宪法典的国家,而没有所谓的不成文宪法,所谓宪法惯例,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并为国家认可,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中国的宪法惯例有如下特征:在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方面,我国往往采取由中共中央就重大国际国内问题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的形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建议的惯例;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的惯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时召开,出席政协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惯例等。

修宪方式自82后就一直沿用修正案的方式,可视为我国的一个宪法惯例,但是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却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的。

1.在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方面,我国采取的是由中共中央就重大问题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的形式。

如修宪问题,宪法规定了谁有权提出修宪的议案,但我国实践中历次修改宪法均是由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全国人大接受党中央的建议而对宪法进行修改。

2.在修改宪法的方式上也形成了惯例。

我国宪法对采取何种形式修宪并没有规定。

从世界各国修宪方式看,修宪可采取全面修改、宪法修正案、无形修改等方式。

我国历部宪法的修改都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可谓已成惯例。

3.在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合作方式上,已成宪法惯例。

中国共产党往往就重大问题事先同民主党派进行协商。

形成统一意见后,再按法律程序交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执行的方式,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合作,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往往同全国人大同时举行会议,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4.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在立法时,除吸收专家参加外,对于已经起草完的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并通过的法律草案,要征求专家的意见,此已成惯例。

宪法规范与国家章程

宪法规范与国家章程


例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 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4)确认性规范
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 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 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确定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例如: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改起,带头践行社会公德 规范。社会公德所规范的行为包括社会公共生活中 最微小的行为细节,这些细节极容易被人们忽略, 而它一旦被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所忽视,往往就 可能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因此,社会公德意识要 在点点滴滴的日常小事中培养,古人云“勿以善小 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其实,践行社会公德并不难,提升敬人礼让的境界 同样不难,比如,见到老师长辈主动问候是讲社会 公德;乘坐公交车主动为老幼病残乘客让座是讲社 会公德;在银行、邮局等公共场所排队时自觉站在 “一米线”外是讲社会公德;最后离开教室时随手 关灯是讲社会公德;外出旅游时不在景点设施上随 意刻画是讲社会公德,等等。社会公德的境界,就 是在这些不起眼的一举手一投足间慢慢升华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
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义务性规范

特点在于,告诉和要求宪法主体必须以积极作为的 形式履行一定的义务

例如: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 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 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法的属性。 *特别禁止性宪法规范 *一般禁止性宪法规范(较多)

2017法硕考研:宪法的重要法条分条解读

2017法硕考研:宪法的重要法条分条解读

2017法硕考研:宪法的重要法条分条解读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详解」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其内容包括: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

具体可理解:全国分为省级单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省级单位下为市级单位(此处市俗称“地级市”,包括市和自治州);市级单位下为县级单位(包括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旗等);县级单位下为乡级单位(包括乡、民族乡和镇)。

特别行政区是省一级单位。

但需要注意:在上述这一行政区划的结构中,有的上级单位并不当然包括所有类别的下级单位,如很多省和直辖市下就没有自治州这一单位。

另外,我国有三级市: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

2、关于行政区域的决定权可以记住两头的:即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省级地方的设置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省级“人民政府”(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置,其他的都归国务院。

3、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4、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于心。

注意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第62条第13项),而具体体现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个基本法。

所以只有《宪法》第31条才是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5、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事务;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的所有权、合法的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如遇困难,可由中央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种类 种 类 特 点
确认性规范
对已经存在的事实予以 认定
宪法规范实例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 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第1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1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一、宪法规范的效力
(一)宪法规范的效力基础 1.宪法的法律效力 2.宪政的内在要求 (二)宪法规范发挥效力的范围 1.对国家公权力的效力 2.对公民、私人团体等的效力
二、宪法规范的变动
(一)原因 1.宪法规范性与客观现实存在的矛盾 2.宪法的政治计划性 (二)变动形式 1.正常变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 2.非正常变动:宪法破坏、宪法废除、宪法侵害、宪法停止
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要素、种类 与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
一、宪法规范的要素 (一)宪法规范≠宪法规则 (二)宪法规范包括宪法规则、宪法原则和宪法政策 1.宪法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 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2.宪法规则,是具体确定宪法权利、宪法权力、宪法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的行为准则。 3.宪法政策,是体现在宪法之中的国家大政方针,本身不具有行为规则 的特性,其作用主要在于宣示和确认。 二、宪法规范的种类 (一)确认性规范 (二)权利性规范 (三)义务性规范 (四)程序性规范
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 禁止性规范 种限制 赋予特定主体权利 权利性规范 集中表现公民应履行的 与 基本义务 义务性规范 权利性和义务性规范相 互结合

2017法硕考研核心知识点分析之《宪法》

2017法硕考研核心知识点分析之《宪法》

2017法硕考研核心知识点分析之《宪法》
「例题」(2005年试卷一第60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C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详解」
本条所规定的是公民的狭义上的人身自由,其和相关法条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住宅安全(第39条);通信自由(第40
条)。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在何种情况下怎么样予以限制。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构成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构成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构成宪法规范的概念表述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亦称为宪法规则。

下面由店铺为你宪法规范的构成介绍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构成司法考点之考点一我国宪法的结构我国历史上共存在过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也经历了三次部分修改,形成了现行的宪法体系。

同时,宪法的内容结构和形式结构也随之不断丰富和完善。

1、从宪法体系上看,我国现行宪法体系属成文宪法体系,构筑这一体系的宪法渊源形式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从宪法典的体例上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以“章”开篇,兼有节、条、款等设置。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2节、138条,另附17条修正案。

3、从宪法典的格式上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等。

4、从宪法的内容结构上,按照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等。

在排列上,现行宪法一改前三部宪法的做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从而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地位。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宪法规范构成内容要素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规范构成的内容要素。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规范力的范围。

宪法规范的主体是指想规范的制定者与宪法规范的遵守者,也就是说,谁向谁通过宪法规范发出行为指令。

宪法规范的客体是指宪法规范调整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的对象是指受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标的物。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构成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构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宪法规范的
类型
1、组织权限规范。

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

2、权利义务规范。

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

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

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一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

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

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

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