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刑法分则分析汇总
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学)大纲解析:刑法学

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学)大纲解析:刑法学一、刑法学考查目标刑法学作为法硕(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考试的重点,在考查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
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考生应能满足以下要求: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大纲变化考点分析相比2016年考试大纲,2017年的刑法内容变化较大,尤其是加入了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具体变化如下:删除内容:191 删除刑法的目的和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增加刑法的机能,此处考查题型为选择和简答。
2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的具体内容删除3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集中主要学说删除4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的法律意义删除5 删除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确认考点6 删除犯罪既遂形态的具体内容考点7 删除对既遂犯的处罚具体内容的规定考点8 删除对预备犯的处罚的具体内容考点9 删除对未遂犯的处罚具体内容的考点删除犯罪中止分类的具体内容考点10删除对中止犯的处罚的具体内容的考点11删除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的具体内容考点12删除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下具体内容的规定13删除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下具体内容的规定14删除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具体内容的考点15删除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具体内容的规定16内容层面删除刑罚的学理分类17删除21,24章18删除嫖宿幼女罪19增加的内容:151 增加“但书”的意义2 增加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3 增加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4 6.增加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具体内容: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5 3.增加禁止令的规定6 本章调整了1个知识点。
2017法硕考研有关刑法的知识点汇总解析.

2017法硕考研有关刑法的知识点汇总解析1、犯罪构成的分类:急修标牌(基本/修正;标准/派生2、不作为中义务的来源:职业鲜明(职务上业务上的义务;先前行为;法律明文规定3、犯罪既遂的形态:微型果(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4、共同犯罪的形式:人间异事(任意/必要;简单/复杂;一般/共同;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5、实质的一罪:吉祥果(继续犯;想像竟合犯;结果加重犯6、处断的一罪:连千禧(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其实像县官(起因、时间、对象、限度、主观条件8、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其实像特县县官(起因、时间、对象、特别例外限制、限制、限度、主观条件9、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相同点:目的、前提、责任;区别:来源、限制、主体、对象、限度10、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十只青橙(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程度11、酌定情节的种类:动手是相杰表态(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结果、表现、态度12、减刑的条件:象知县(对象、实质、限度条件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十四十八过失翁。
(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6、可以减轻或免除;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行贿介贿快声张。
2017法硕考研之《刑法》必备法条节选(9)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017法硕考研之《刑法》必备法条节选(9)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考试内容解读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考试内容解读第一部分法律硕士(法学)刑法学说明:刑法基本没有变化。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犯罪定义的类型,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2017考研法硕(法学)刑法大变,各章有何变动?

2017考研法硕(法学)刑法大变,各章有何变动?新东方在线张晶8月26日法硕大纲发布,新东方在线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研究中心第一时间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了大纲与以往相比有较大的变化,现在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2017新大纲的变化,我们用一天的时间对新旧大纲进行对比,今年刑法学的变化较大,有些同学可能感到惊慌,请大家放宽心,新大纲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虽然看似变动较大,但是实质内容不明显,更多语言表达能力更加规范。
第二刑法学章节合并,比如刑法概说一章进行了合并,有一些章节删除,不影响我们复习。
第三特别注意的是,刑法考试复习过程中,暗含变化,虽然表面看不出来很大的变化,实质有一些变化的,主要体现刑法修正案九的变化:有一些新增罪名,还有一些对传统罪名的变化,有的时候这两点会在大纲中以新的罪名体现出来,注意区分是新增加罪名还是修改后的罪名,如果修改罪名,请注意前后比较,比如虚假诉讼罪新增加的,要掌握构成要点。
以上是2017法硕(法学)大纲变化的特点,下面我们一起根据大纲具体变化详细讲解一下。
首先看一下考查目标,考查目标基本要求并没有变化,只是润色某些表述,大家阅读过程中请注意几点,准确理解民法学基本知识,常识性的知识一定掌握,第二部分掌握刑法学的概念和规定,对所有刑法学进行概括,哪些是重点,重点基础上与实际相结合。
第三部分是运用能力,主要体现刑法考试的论述题中,一方面结合刑法规定,另外结合刑法基本理论进行论述,而且论述题分值比较高。
第四部分是对特定法律现象进行评析,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主要体现在客观选择题中,每年客观题会出一到两个热点案例,还有大题分析体现了对热点的运用。
第五部分强调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答题专业术语的表述,用书面语进行阐述我们在复习的方向上,也要注意平时多多练习,用法言法语,或者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相关的法律专业问题,其次是试卷的分值、题型没有太大的变化。
刑法学总论部分中第一部分序列部分,“刑法目的和任务”改“刑法的任务和基能”,这就体现了法学和非法学的内容融合,大家要注意:主要强化刑法的基能是什么,如何理解和适用?建议大家参考前几年的非法学的单选题。
2017法硕考研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

2017法硕考研: 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凯程法硕辅导班学习资料:法律硕士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一、量刑1.原则1)依犯罪事实为依据: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广义刑法2.量刑情节:①量刑的法定情节,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②量刑的酌定情节,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3.量刑情节的适用:①从轻从重,在法定刑幅度内相对较轻的或较重的②减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酌定减轻刑罚必须犯①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②案件的特殊情况,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③免除: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二、累犯:(Recidivists)1.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①前后罪均为故意②前罪被判有期以上,后罪应被判处有期以上③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前罪是缓刑的,不是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④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①前后均犯危害国家安全②前后罪所判刑罚种类不受限制三、自首:(VoluntarySurrender)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四、立功:(RenderingMeritoriousService)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2.重大立功:great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重大贡献,提供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线索)五、数罪并罚:(CombinedPunishmentforSeveralCrimes)我国采用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2017法硕考研《刑法》必备法条节选(4)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017法硕考研《刑法》必备法条节选(4)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五章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017法硕考研刑法要点解析:犯罪构成

2017法硕考研: 刑法要点解析:犯罪构成凯程法律硕士培训为法硕考生整理了关于犯罪构成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生学习法硕有帮助。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分类?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①基本犯罪构成、修正犯罪构成:依据犯罪构成形态方面特点。
★基本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的:1)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②标准犯罪构成、派生犯罪构成:依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特点。
★标准犯罪构成(独立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派生犯罪构成:在标准犯罪构成基础上,刑法分则对标准犯罪构成个别特别规定。
●派生犯罪构成种类:加重犯罪构成、减轻犯罪构成。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
(2)行为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
(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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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刑法分则分析汇总
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个,但是感觉内容不是很全,所以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了很多内容,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
做笔记的时候相似的罪名可以放在一起分析比较记忆,还有就是建议对每个罪的主体进行一次汇总整理。
由于有些罪名在我们平时的练习当中就能大概掌握,所以下面我就写一下重点的有需要背的内容(基本上是四要件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如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等等,我就不具体总结了)的罪名:
1.间谍罪(第十三章)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十四章)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十四章)
4.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五章)
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五章)
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五章)
8.妨害行用卡管理罪(第十五章)
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第十五章)
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五章)
11.洗钱罪(第十五章)
12.贷款诈骗罪(第十五章)
13.保险诈骗罪(第十五章)
14.信用卡诈骗罪(第十五章)
15.逃税罪(第十五章)
16.侵犯著作权罪(第十五章)
1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五章)
18.合同诈骗罪(第十五章)
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十五章)
20.非法经营罪(第十五章)
21.故意杀人罪(第十六章)
22.过失致人死罪(第十六章)
23.故意伤害罪(第十六章)
24.强奸罪(第十六章)
25.非法拘禁罪(第十六章)
26.绑架罪(第十六章)
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六章)
28.几个特殊罪告诉才处理的不同情况(第十六章)
29.抢劫罪(第十七章)
30.盗窃罪(第十七章)
31.诈骗罪(第十七章)
32.抢夺罪(第十七章)
33.职务侵占罪(第十七章)
34.挪用资金罪(第十七章)
35敲诈勒索罪(第十七章)
36.妨害公务罪(第十八章)
37.招摇撞骗罪(第十八章)
38.寻衅滋事罪(第十八章)
3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十八章)
40..赌博罪(第十八章)
41.窝藏、包庇罪(第十八章)
4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十八章)
43.贪污罪(第十九章)
44.挪用公款罪(第十九章)
45.受贿罪(第十九章)
4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十九章)
47.徇私枉法罪(第二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