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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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目录总则-------------------------------------------------------------2神经内、外科-------------------------------------------------3精神科----------------------------------------------------------4骨科-------------------------------------------------------------6烧伤科----------------------------------------------------------7眼科-------------------------------------------------------------8耳、鼻、喉、口腔科----------------------------------------10妇产科----------------------------------------------------------12普外科、消化内科-------------------------------------------12胸外科、呼吸内科-------------------------------------------14泌尿外科、肾内科-------------------------------------------15心内、外科----------------------------------------------------17血液科----------------------------------------------------------19内分泌、皮肤科----------------------------------------------21肿瘤科----------------------------------------------------------2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实施细则总则一、本实施细则,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在国家社会保障法规、规章标准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职工十种常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十种常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十种常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常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根据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因疾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来评估和判定。

下面是关于职工十种常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1.心脏病:根据心功能衰竭程度来评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心功能分级、生活自理能力等。

2.呼吸系统疾病:根据呼吸功能丧失程度来评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呼吸功能测定、活动耐力等。

3.糖尿病:根据糖尿病控制情况和并发症程度来评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血糖控制情况、并发症的临床表现等。

4.肝病:根据肝功能损害程度和并发症情况来评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肝功能指标、并发症的表现等。

5.肾病:根据肾功能衰竭程度和透析需求来评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肾功能指标、透析频率等。

6.骨关节疾病:根据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和活动受限情况来评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关节功能评估、活动范围限制等。

7.精神疾病: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和对日常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来评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疾病严重程度、社会功能评估等。

8.神经系统疾病:根据疾病对神经功能和运动功能的损害程度来评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神经电生理指标、运动功能评估等。

9.癌症:根据癌症的类型、分期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来评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癌症类型、分期、治疗副作用等。

10.耳鼻喉疾病:根据听力、嗅觉或语言功能丧失程度来评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听力功能评估、语言交流能力评估等。

以上是对职工十种常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简要介绍。

具体的评估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地区以及疾病发展情况有所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由专业医生或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判定,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为您推荐】彭山县律师嵊州律师蒲江律师罗平县律师涿州市律师兰山区律师洪洞县律师就劳动能力的丧失来看,具体可以分为三种,就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实践中,不管是哪种程度的丧失都有具体标准的。

那到底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呢?请跟随律伴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摘要: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概述二、一级至八级伤残标准及具体表现三、伤残等级对生活自理能力和医疗依赖的影响四、如何应对和适应伤残生活五、伤残鉴定对工伤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作用正文: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对因工作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估的规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八级,不同等级的伤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

一级至八级伤残标准如下: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伤残等级不仅影响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还关系到医疗依赖程度。

一级伤残患者几乎丧失全部生活自理能力,需终生依赖特殊医疗照顾;二级至四级伤残患者生活自理能力较差,需特殊医疗照顾;五级至八级伤残患者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尚能部分自理。

在面对伤残生活时,患者应积极调整心态,寻求康复治疗和心理支持,充分利用残余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了解伤残鉴定标准,有助于患者及家属更好地了解病情,为治疗和康复制定合理计划。

伤残鉴定对工伤保险和福利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伤残等级,工伤保险部门会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贴,帮助伤残人员解决生活困难。

劳动法释义第四十五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劳动法释义第四十五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本条对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作了例外规定,在这种情形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安排适当工作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不会终止。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劳动合同不会终止。经本人提出,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处于特殊困难阶段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予以了相应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本条对此作出了基本否定的回答,要求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是劳动保障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福利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划分如下:一、残疾程度标准:1、轻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小于30%,完全听力残疾应小于40%,失去一肢应小于50%,失去两肢应小于75%。

2、中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为30%-50%,完全听力残疾应为40%-50%,失去一肢应为50%-75%,失去两肢应为75%-90%。

3、重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大于50%,完全听力残疾应大于50%,失去一肢应大于75%,失去两肢应大于90%。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1、轻微症状:轻度精神病,轻度认知障碍及社会适应能力受损,轻度抑郁症,焦虑症,失眠症和脑性瘫痪。

2、轻度残疾:失去两肢,失去一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75%,脊柱的损伤大于75%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大于50%。

3、中度残疾:失去两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4、重度残疾:各类器官全部或大部分失去有效功能,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大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三、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依据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主要根据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等临床检查结果,加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病例专科诊断书及病例病历记载,综合核实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进行判断。

无劳动能力 6个标准

无劳动能力 6个标准

无劳动能力 6个标准无劳动能力是指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个体无法从事任何劳动活动,丧失了劳动能力。

对于无劳动能力的人群,社会应该给予关爱和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尊严。

为了明确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以下提出了6个标准,以供参考。

第一,医学证明。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首先需要有医学证明,证明个体因疾病、伤残等原因,无法从事任何劳动活动。

医学证明需要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包括病历、诊断书、专家意见等。

只有经过医学证明,才能确定个体的无劳动能力。

第二,劳动能力评估。

除了医学证明外,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评估,评估个体的工作能力、职业技能等情况。

劳动能力评估由专业机构进行,根据个体的身体状况、职业技能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是否具有劳动能力。

第三,社会保障情况。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个体的社会保障情况,包括是否领取残疾人福利、生活补助等。

社会保障情况是认定无劳动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反映个体的生活困难程度。

第四,家庭照料情况。

家庭照料情况也是无劳动能力认定的重要因素,需要考虑个体是否需要长期家庭照料,是否有家庭成员能够提供照料。

家庭照料情况可以反映个体的生活自理能力,对于无劳动能力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心理评估。

除了身体状况外,还需要进行心理评估,评估个体的心理健康状况。

心理评估可以反映个体的心理状态,包括是否存在抑郁、焦虑等情况,对于无劳动能力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就业机会。

最后,还需要考虑个体所在地区的就业机会情况,包括是否有适合个体的无劳动能力岗位、就业环境等。

就业机会是认定无劳动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反映个体的就业可能性。

综上所述,无劳动能力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医学证明、劳动能力评估、社会保障情况、家庭照料情况、心理评估和就业机会等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以上6个标准,才能准确认定个体是否具有无劳动能力,从而给予相应的关爱和帮助。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重视无劳动能力人群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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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按照丧失程度划分,劳动能力可以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两种情况下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其中肯定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要稍微轻一些。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相关阅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

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p=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p=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看完小编带来的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了吧。

只要劳动者具有上述十种情形之一,那么就可以判断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

本篇文章由小编为你整理编辑,希望能对你的生活有所帮助。

更多劳动能力方面的知识,你可以通过网站的相关栏目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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