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空置房不减免物业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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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对空置房管理的规定

物业对空置房管理的规定

物业对空置房管理的规定在城市化不断加速的今天,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都在进一步扩大房地产的投资规模。

与此也出现了一些空置房的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物业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管理空置房。

空置房的界定所谓空置房,是指开发商建成后尚未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以及业主暂时无人居住的房屋。

空置房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安全隐患、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等。

因此,物业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物业费的收取对于空置房,物业公司通常会要求物业费全额支付,不允许物业费减免。

这是因为空置房同样需要物业公司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如安全巡逻、公共区域维护等。

如果空置房可以享受物业费减免,势必会加重其他业主的负担。

安全管理措施对于空置房,物业公司还需要加强安全管理。

一方面要定期巡查,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了解业主的使用计划,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

能源消耗管理空置房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费,如水电等。

物业公司会要求业主关闭空置房的水电供应,并定期检查,以免出现漏水、漏电等问题。

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物业公司还可以要求业主安装远程监控设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积极配合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一方面按时交纳物业费,配合物业公司的检查和维修工作;另一方面及时告知物业公司房屋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物业公司的指导和建议。

只有业主与物业公司通力合作,才能更好地管理好空置房,维护整个小区的利益。

物业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管理空置房,包括物业费收取、安全管理、能源消耗管理等。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整个小区的利益,也为业主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业主应当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共同维护好自己的房产。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发文字号】:天津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执行时间】:200812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政策解读问题解答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我国对空置房收取物业费法律依据

我国对空置房收取物业费法律依据

一、我国对空置房收取物业费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

业主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

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在与物业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可以只交70%的物业服务费。

二、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根据规定,房屋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业主个人原因未办理入住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使用该房屋的,其物业费由业主承担。

所以空置房的物业费仍然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1、首先物业费的收缴涉及物业交付前(开发商空置房物业费)与交付后两个时段的物业费以及业主办理入住后空置房的物业费等。

2、其次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支付的义务人的关键,是看何人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

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三、空置房是什么空置房是房地产市场上的专用名词,严格概念上是指房屋竣工一年之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房子,通俗地说就是指市场上卖不出去的房子。

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最近发布的对商品房空置面积种类进行明确分类的通知,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将以商品房空置时间作为标准进行划分。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的物业管理活动和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服务居民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维护与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保洁、绿化、安全巡查、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高质量、高效率、高安全的原则,向业主提供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体系,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服务的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是指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清洁费、绿化费等。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依据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十三条业主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事务,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权益。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要求物业公司及时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工作,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不得恶意拖欠物业费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第十七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发现物业管理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有关部门反映。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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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第五条物业服务的质量要求第六条物业服务的收费与费用第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范围第九条物业管理措施第十条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业主的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物业费使用与监督第五章环境卫生与保洁第十四条环境卫生与保洁的责任第十五条环境卫生与保洁的标准第十六条环境卫生与保洁监督与检查第六章安全防范第十七条安全责任第十八条消防安全第十九条保安力量第二十条安全设施与设备第七章违约与处罚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违规收费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其他违约行为与处罚第八章法律责任与救济第二十五条违规行为处罚第二十六条业主投诉与申诉第二十七条申请仲裁与诉讼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对外开放与共享第二十九条法律遵守与监督第三十条本条例的适用时间第三十一条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1.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服务合同:指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有关物业服务的合同。

2. 物业费使用与监督:指业主对物业费的使用及物业公司对物业费的监督。

3. 业主大会:指小区所有业主的集会,讨论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4.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专门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

5. 违规收费与处罚:指物业公司违规收费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1.1.1 目的1.1.2 依据1.2 适用范围1.2.1 小区类型1.2.2 物业管理范围1.3 定义1.3.1 小区1.3.2 物业公司1.3.3 业主第二章物业服务2.1 物业服务内容2.1.1 公共维修2.1.2 保洁与绿化2.1.3 保安与巡逻2.1.4 社区活动2.2 物业服务的质量要求2.2.1 服务标准2.2.2 投诉处理2.3 物业服务的收费与费用2.3.1 物业费收费原则2.3.2 费用清单与计算方式2.4 物业服务合同2.4.1 合同签订2.4.2 合同解除第三章物业管理3.1 物业管理范围3.1.1 小区安全管理3.1.2 公共设施维护3.1.3 小区规章制度管理3.2 物业管理措施3.2.1 巡查与监督3.2.2 报修与处理3.2.3 公共场所管理3.3 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3.3.1 管理责任3.3.2 维护计划与措施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4.1 业主的权益保护4.1.1 信息公开4.1.2 物业费使用监督4.1.3 业主权益保护机制4.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4.2.1 业主大会4.2.2 业主委员会4.3 物业费使用与监督4.3.1 使用范围与目的4.3.2 监督与制约第五章环境卫生与保洁5.1 环境卫生与保洁的责任5.1.1 物业公司责任5.1.2 业主责任5.2 环境卫生与保洁的标准5.2.1 公共区域标准5.2.2 住宅区标准5.3 环境卫生与保洁监督与检查5.3.1 监督与检查机制5.3.2 违规处罚与纠正第六章安全防范6.1 安全责任6.1.1 物业公司责任6.1.2 业主责任6.2 消防安全6.2.1 消防设施与装备6.2.2 灭火器材与使用6.3 保安力量6.3.1 保安责任与职责6.3.2 保安培训与管理6.4 安全设施与设备6.4.1 视频监控设备6.4.2 门禁系统第七章违约与处罚7.1 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7.1.1 违约行为7.1.2 追究责任7.2 物业管理的违约责任7.2.1 违约行为7.2.2 追究责任7.3 违规收费与处罚7.4 其他违约行为与处罚第八章法律责任与救济8.1 违规行为处罚8.1.1 罚款金额8.1.2 违规行为通报8.2 业主投诉与申诉8.2.1 投诉受理与处理8.2.2 申诉途径与程序8.3 申请仲裁与诉讼8.3.1 仲裁申请8.3.2 诉讼程序与费用第九章附则9.1 对外开放与共享9.1.1 公共设施对外开放9.1.2 共享资源管理9.2 法律遵守与监督9.2.1 法律遵守9.2.2 监督机制9.3 本条例的适用时间9.3.1 生效时间9.3.2 适用期限附件:1.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服务合同:指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有关物业服务的合同。

空置房物业费50%的规定

空置房物业费50%的规定

空置房物业费50%的规定很多业主在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由于需要时间联系装修等原因,房屋在很长一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

那么,房屋长时间空置,还需要交纳物业费吗?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空置房物业费收取规定!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根据规定,房屋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业主个人原因未办理入住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使用该房屋的,其物业费由业主承担。

所以空置房的物业费仍然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1、首先物业费的收缴涉及物业交付前(开发商空置房物业费)与交付后两个时段的物业费以及业主办理入住后空置房的物业费等。

2、其次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支付的义务人的关键,是看何人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

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物业收费规定物业收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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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空置房不减免物
业费()
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维权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员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服务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本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依然是按照全额费用收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本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依然是按照全额费用收取。

按照《天津
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因此,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即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全额交费。

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业主,花钱购买的商品房包含两部分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一部分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专有部分财产,另一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部分财产,如小区内的绿地、道路、电梯、楼梯、房屋的屋顶、外墙等。

对于共有部分财产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交给业主后,不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作为每一位业主都拥有对该部分财产的共有权利,根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不论采取聘请物业公司管理,还是业主自行管理,业主都要履行自己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义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对于一个小区来讲,在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就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始提供各种服务,空置房屋的存在对服务成本支出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

以生活垃圾为例,有的业主说我没有在小区里居住,也没有产生生活垃圾,这部分钱应该在收取物业费时减掉,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通过采访一些物业公司了解到,目前本市的物业公司多数都采取和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环卫部门按自然月包干结算费用的合作方式,不会因为空置房业主没有产生生活垃圾而减少成本的投入。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大多数业主和物业公司对给空置房业主减免物业费的做法不认同,认为这种做法等同于把空置房业主理应承担的物业费转嫁到其他入住的业主身上,同时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收支平衡,造成运营困难,直接影响的是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品质,将侵害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和生活品质,危害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保值增值。

业主张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屋空置没有入住,并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全额缴纳物业费不合理。

对此观点,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表示,这实际上是忽略了自己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忽略了专业物业管理对自身财产保值增值所起到的重要保障作用。

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特征,物业公司不可能因有空置房的存在,就可以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记者查阅相关法规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提道: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谈及在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中最为敏感的物业费问题,记者了解到,对于普通商品住宅来讲,按照本市新出台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分4个等级,各等级指导收费标准(即中准价格)分别为1.2元/平方米/月、0.9元/平方米/月、0.7元/平方米/月和0. 5元/平方米/月。

具体到每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是根据业主提出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需求后,由物业公司进行测算,并经双方协商而确定的,费用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是一致的。

一味寄望于少花钱而享受超值服务是不现实的。

有的物业公司为了取得小区的管理权而承诺低收费标准大多是在欺骗业主,当接管小区出现亏损后很快退出的现象时常发生,希望广大业主不要上当受骗,防止因频繁更换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给房屋本体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带来影响,造成自己的房产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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