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空置房不减免物业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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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空置房不减免物

业费()

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维权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员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服务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本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依然是按照全额费用收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本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依然是按照全额费用收取。按照《天津

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因此,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即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全额交费。

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业主,花钱购买的商品房包含两部分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一部分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专有部分财产,另一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部分财产,如小区内的绿地、道路、电梯、楼梯、房屋的屋顶、外墙等。对于共有部分财产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交给业主后,不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作为每一位业主都拥有对该部分财产的共有权利,根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不论采取聘请物业公司管理,还是业主自行管理,业主都要履行自己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义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对于一个小区来讲,在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就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始提供各种服务,空置房屋的存在对服务成本支出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以生活垃圾为例,有的业主说我没有在小区里居住,也没有产生生活垃圾,这部分钱应该在收取物业费时减掉,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通过采访一些物业公司了解到,目前本市的物业公司多数都采取和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环卫部门按自然月包干结算费用的合作方式,不会因为空置房业主没有产生生活垃圾而减少成本的投入。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大多数业主和物业公司对给空置房业主减免物业费的做法不认同,认为这种做法等同于把空置房业主理应承担的物业费转嫁到其他入住的业主身上,同时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收支平衡,造成运营困难,直接影响的是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品质,将侵害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和生活品质,危害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保值增值。

业主张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屋空置没有入住,并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全额缴纳物业费不合理。对此观点,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表示,这实际上是忽略了自己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忽略了专业物业管理对自身财产保值增值所起到的重要保障作用。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特征,物业公司不可能因有空置房的存在,就可以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记者查阅相关法规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提道: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谈及在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中最为敏感的物业费问题,记者了解到,对于普通商品住宅来讲,按照本市新出台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分4个等级,各等级指导收费标准(即中准价格)分别为1.2元/平方米/月、0.9元/平方米/月、0.7元/平方米/月和0. 5元/平方米/月。具体到每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是根据业主提出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需求后,由物业公司进行测算,并经双方协商而确定的,费用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是一致的。一味寄望于少花钱而享受超值服务是不现实的。有的物业公司为了取得小区的管理权而承诺低收费标准大多是在欺骗业主,当接管小区出现亏损后很快退出的现象时常发生,希望广大业主不要上当受骗,防止因频繁更换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给房屋本体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带来影响,造成自己的房产贬值。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 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5.羊舍 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 6.简易牛棚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石棉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 7.简房 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或土地面,石棉瓦顶,无供电、供水。 8.厕所 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预制板顶,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 9.简易厕所 砖木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内墙水泥抹灰,水泥地面,石棉瓦顶。 10.温室、大棚 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3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配有上水和防寒沟。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发文字号】:天津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执行时间】:200812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政策解读 问题解答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第十条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标题】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物业管理【颁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失效日期】 【文号】津政办发〔2008〕168 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和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30万平方米。 第七条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同一个地基基础上的多业态物业,其共有的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与住宅物业项目相邻的新建单幢商住楼宇或者非住宅物业,具有独立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最终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津房物〔2003〕3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 —1 —

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2 —

太原 空置房缴纳物业费

太原:空置房还要掏物业费?是否全额协商决定 今日,市民王先生向本报反映,去年年初他在杏花岭区长华湾小区买了一套房,一直没入住,可物业照样收取一年千余元的物业费。王先生质疑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 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长华湾小区王先生的新房。“房子买下到现在还没装修,一直空着,凭什么收全额的物业费?”王先生说,去年年初买下房子后,因为妻子生孩子住在娘家,新房就一直空置,但是物业公司要求他交纳一年千余元的全额物业费。本来还以为这套房子没有住,也没有享受物业服务,王先生希望与物业协商减免部分费用,可对方不同意。 随后,记者和王先生一起来到小区物业办公室。“买房子就要交物业费,这是明文规定。”物业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物业公司需担负的是整个小区管理和服务,而不仅仅针对某套房子,即使房子空着,可物业公司依旧要承担整个小区的公共管理责任,所以收取物业费是合理的。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和王先生遇到类似情况的居民还有不少。业主购房签订合同时,房子不住也要全额缴纳物业费,没有商量的余地,这几乎成为当下购买商品房的一个惯例。但是很多业主认为,房子空置不用,没住进小区,也就没有享受到实际的物业服务,为什么还要交物业费?到底有没有相关的物价标准和管理办法? 记者向太原市物价局了解到,小区物业费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协商决定的,物价部门并没有相关的管理标准。太原市房地局物业科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小区业主从交房之日起,就应该按照之前签订好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来交纳物业费。即使房屋空置,也应缴纳物业费。但对于是否全额收取,业委会可与物业协商决定,而且公摊 的费用如水、电等原则上可以不交。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自1996年起步以来,天津市物业管理保持了快速、健康的良好发展势头,截至2007年12月25日,全市实施物业管理面积达到了16108.07万建筑平方米,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7.77%。物业服务企业886家,在物业管理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近12万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16.7亿元,形成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持续增长,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业仓储等非住宅物业管理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全文。欢迎阅读和参考!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关于印发《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内容全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价房地字第132号 市土地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精神,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助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0-28 ]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

空置房打折收取物业费不可行

空置房打折收取物业费不可行 目前,有些城市在制定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条例或收费方案时,打着为民解忧的旗号,规定业主在购房后,长期(一般指六个月以上)没有入住的,物业服务费收费可以打折扣。 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规定空置房物业费为已入住的70%,武汉市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为30%-50%,石家庄市规定更是低至两折。不少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学者认为,房子未住人,物业公司的工作量相对来说就少些,所以就应该适当少收费,是合情合理的。 针对以上情况和理由,笔者实在是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空置房与住人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同等交纳,不能有丝毫折扣。其理由如下: 一、不入住的业主和入住的业主享受到的是同等物业服务。有些没有入住的业主说,我都没有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凭什么让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其实这种说法混淆了公共性服务与特约服务的概念。 在住宅区的日常生活当中,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一般有三种: 一是对公共部位提供的常规性公共服务,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物业管理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对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的活动,这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表述得非常清楚。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业主是否入住、业主入住数量的多寡而打折或不提供。 二是针对所有住户提供的委托性代办服务,如物业公司为业主代交水电费、电话费等等; 三是针对个别住户提供的个性化的特约服务,如物业公司应业主的要求去他家中维修电器、疏通下水道等等。后两者服务不是法律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提供服务,即不是它的本职工作,而是物业公司为提升顾客满意度,额外增加的服务。业主不入住,只能说他没有享受到代办服务与特约服务,同时也没有这两项服务的支出;而物业服务即使不入住,业主也在享受,这是因为物业服务也就公共性的常规服务一直在提供,使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处于完好、干净、运行正常的状态,为小区内的物业保值、增值!因此,即使业主不入住,业主都享受到了物业服务,而且与入住的业主享受到的是同等的物业服务。 二、业主不入住要交足额物业费是有法律依据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总的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在买房的同时与物业公司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和业主支付物业费都是履行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就构成了合同之债;另一种是业主房买了,但拒绝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如前所述,没什么好争议的。后一种情况下,个别业主可能振振有词地说,我又没有请你们物业公司,是你们死皮赖脸来做的,凭什么让我交物业费?殊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无因管理。 成立无因管理,有三个要件: 第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第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心思;第三,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我们不妨把物业公司在没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对公共部位进行物业管理的行为进行分析:第一点,物业公司为业主管理公共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属于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二点,物业公司对公共部位进行管理,是为了整个小区的物业保值与增值,属于为他人谋利益的心思;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1.08 【实施日期】2009.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使用土地行为,促进项目用地按期动工开发,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核发前监管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到建设项目竣工期间用地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主体。其中,中心城区内(含华苑产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中心城区外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统称为监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等,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及建设用地审批图件等为监管依据。

天津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空置房不减免物业费.doc

天津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空置房不减免物 业费() 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维权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员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服务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本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依然是按照全额费用收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本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依然是按照全额费用收取。按照《天津

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因此,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即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全额交费。 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业主,花钱购买的商品房包含两部分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一部分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专有部分财产,另一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部分财产,如小区内的绿地、道路、电梯、楼梯、房屋的屋顶、外墙等。对于共有部分财产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交给业主后,不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作为每一位业主都拥有对该部分财产的共有权利,根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不论采取聘请物业公司管理,还是业主自行管理,业主都要履行自己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义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对于一个小区来讲,在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就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始提供各种服务,空置房屋的存在对服务成本支出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以生活垃圾为例,有的业主说我没有在小区里居住,也没有产生生活垃圾,这部分钱应该在收取物业费时减掉,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通过采访一些物业公司了解到,目前本市的物业公司多数都采取和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环卫部门按自然月包干结算费用的合作方式,不会因为空置房业主没有产生生活垃圾而减少成本的投入。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大多数业主和物业公司对给空置房业主减免物业费的做法不认同,认为这种做法等同于把空置房业主理应承担的物业费转嫁到其他入住的业主身上,同时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收支平衡,造成运营困难,直接影响的是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品质,将侵害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和生活品质,危害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保值增值。 业主张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屋空置没有入住,并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全额缴纳物业费不合理。对此观点,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表示,这实际上是忽略了自己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忽略了专业物业管理对自身财产保值增值所起到的重要保障作用。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特征,物业公司不可能因有空置房的存在,就可以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记者查阅相关法规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提道: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

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七条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完整版)天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非住宅)

附件1: 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JF-2009-00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彩霞联系电话: 住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BH1100001 企业资质证号:1040095 资质等级:壹级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根据招标备案号或者协议选聘备案号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写字楼、商业、工业园区等):写字楼、商业、酒店式公寓 座落位置:天津市滨海新区(县)滨河西路以东、万顺北道以 南道(路、街)/号 四至:西至滨河西路,北至万顺北道,东至众安路,南至横福路本物业分一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0.92376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0.6487 万平方米。 其中:地上36 层、地下 3 层。 写字楼 3.3144 万平方米 商业 2.0804 万平方米 工业园区/ 万平方米 酒店式公寓 2.4120 万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后附规划总平面图) —2—

该项目是通过招投标(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见附件) (一)房屋本体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请见附件四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 1.供、配电设施设备: 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请见附件四 2.给、排水设施设备: 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请见附件四 3.升降系统: 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请见附件四 4.消防系统: 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请见附件四 —3—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样本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样本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甲方: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乙方:为加强对本物业项目空置房物业管理,本着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的友好原则,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和《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之相关规定,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乙方提出的空置物业减免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2、甲方负责对乙方申请房屋是否处于真实空置状态进行监督、确认; 3、甲方负责对乙方申请空置物业减免政策的房屋进行水、电、气计量表的抄表和表数确认工作; 4、甲方在确认乙方符合减免政策标准后,按照协议约定退还乙方应享受的优惠款额;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申请; 2、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应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依约遵守本协议各项规定,同时,配合甲方完成空置房屋水、电、气计量表抄表和表数核对; 3、、乙方在本协议期出现物业服务费拖欠缴纳情况则减免优惠终止; 4、、乙方享受符合减免标准的优惠款额。

5、、乙方在本协议期出现拖欠缴纳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费用则减免优惠终止. 三、房屋空置物业费减免标准根据即双方约定及相关规定,乙方房屋空置须连续一年(含一年即365天)以上享有减免物业费的权利,房屋空置未连续满一年(含一年)甲方不予以减免物业费。 空置房屋以水、电、气在空置期间均未使用作为衡量标准,如有使用视为该房屋未空置,乙方不享受物业费减免政策。 申请期限:年月至年月 四、办理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申请;2在、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受理,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水、电、气计量表核对及签字确认后起算房屋空置期; 3、房屋空置期间,乙方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元/月月··平方米和电梯运行费元/月月··平方米标准向甲方预交全额的的%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的费用【配置电梯的物业费及电梯使用费按按80%收取,未配置电梯的物业费按90%收取】,否则,乙方不享有减免物业费的权利。 4、如乙方入住空置房屋时需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水、电、气计量表核对及签字确认乙方房屋空置的截止期。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一)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 (一)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按份共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九条出租人将已出租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前的60天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住宅房屋转让 第十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

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

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 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以下的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借鉴。 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1】 1、目的 规范空置房的管理以及费用收取工作,维护其正常功能,维护和提升物业品质;有效控制管理风险,改善物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中已办理接管验收的空置房管理工作。 3、职责 3.1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负责对空置房进行全面管理、监督工作,包括: 3.1.1负责空置房钥匙的统一保存及管理; 3.1.2负责空置房房号的提供及相关资料的核对修改,并组织现场管理巡查; 3.1.3负责空置房的日常利用管理。 3.2物业服务中心环境服务部负责空置房室内卫生的清洁及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并及时报修。 3.3物业服务中心工程维修员、秩序维护员负责空置房的日常巡查。

3.4工程维修部负责空置房的修缮工作,保证空置房内外主体、设施、设备的完好。 3.5物业服务中心经理不定期地对空置房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空置房定义 4.1已办理接管验收但尚未售出的房屋; 4.2已售出但尚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 4.3已办理入住手续但尚未进行装修及投入使用的房屋; 5、作业程序 5.1 空置房的建档登记 5.1.1客户服务部应通过《业主手册》等形式将有关空置房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如切断水、电、气总开关;能从公共通道全览室内的商铺等房屋,在空置前做好房屋清洁;启动报警系统等。 5.1.2客户服务部应做好负责房屋状态的登记、收集、分析,及时编制、修订《空置房情况登记表》,每月25日前送财务及物业服务中心秩序、工程、环境等部门。 5.1.3 空置房钥匙由客户服务部统一保管,各专业部门巡查、维护过程中使用钥匙须到客户服务部办理借用等相关手续,登记在《钥匙借用登记表》上。 5.2空置房管理服务费用的收取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题】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9-10-30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9-12-1 【颁布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失效日期】2014-11-30 【内容分类】委局级-物业管理【文号】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发布日期:2009-11-9 9:07:47 责编:作者: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廉租住房小区和整修后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及时掌握执行情况。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在泰州空置房物业费怎么交

在泰州空置房物业费怎么交 空置房是房地产市场上的专用名词,严格概念上是指房屋竣工一年之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房子,通俗地说就是指市场上卖不出去的房子。泰州在线房产财产律师表示,国家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出台了税收、信贷方面支持百姓购房的措施,并明确指出,支持地方地政府出台鼓励住房消费的税费政策。然而,某些地方政府竟然采取购买空置房来进行所谓的救市。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大中城市空置房面积正在大幅增加。 商住小区的空置房,该不该交物业费?如果交的话,又该交多少?多年来,这个问题似乎一直未见有统一的规定,因而也一直困扰着一些业主和物业公司。 泰州市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这一规定引起争议,有些人为此规定拍手叫好;有些人却表示强烈反对。那么,空置房的物业费到底该怎么交呢?下面,法律直通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交20%的比例可资参照 以往的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商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都要求业主只要有拿到钥匙的房子在小区,就不管你住不住都要与常住者一样,交纳相同标准的物业费。 然而,如今随着有些新启用小区的空置房越来越多,一些空置房业主对全额交纳物业费的反映也越来越强烈。他们说,我们虽有房子在小区,但并没有启用和住人,全额交纳物业费,实在欠公平。不过,反对者则指出,空置房大多是一些拥有二套乃至多套房的有钱人,有钱人不交或少交物业费,反倒是“穷人”要全额交纳物业费,这岂不也欠公平? 到底怎样才算公平呢?就事论事而言,我觉得首先得弄清一个基本点,即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费,到底是建立在为“人”服务的基础之上,还是建立在为“房子”服务的基础之上? 显而易见的是: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建立在为“人”服务的基础之上的。比如小区产生的垃圾,是由人制造的;比如小区的保安,是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防备业主的车辆等财物不被盗的。如果业主不住在小区而只有一套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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