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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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12•【文号】银监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2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1•【文号】银监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4]12号2004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改革实践,意义重大。

为确保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成功,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紧紧抓住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这几个中心环节,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两家试点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两家试点银行通过改革,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方面,应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平。

第二章公司治理改革第四条两家试点银行应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

两家试点银行应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以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

第五条两家试点银行应公平、公正地选择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两家试点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要增强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还应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方法,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银监会的工作目的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所以银监会监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金融稳定及金融创新的共同发展。

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我们不仅要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更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等。

所以,考生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应在答题过程中着重体现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和文字综合能力等几个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银监会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坚持“依法,公开,公正,效率”的工作原则下,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保守工作秘密,无不良记录。

工作目标和原则:树立监管权威、提高监管有效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监管文化、推进政府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开拓进取银行业金融业创新。

(二)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尽快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银监会工作人员一定要不断给自己“充电扩容”,苦练“内功”,提高业务素质。

为了提升专业素质,我们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系统地学习银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知识,也要深入被监管机构调查研究。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深入地研究和掌握国内外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最新动态,学习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和风险监管技术,树立先进的银行监管理念,促进监管知识的全面更新。

在本专业学精学透的基础上,逐渐向相关专业延伸,拓宽知识领域,扩大知识面,提高学习效率,不断增强自身的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

(三)心理素质一方面,要具有坚强的意志。

银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很多困难,所以工作人员要能勇敢面对困难,把处理矛盾作为锻炼自己的工具,在不断的解决矛盾中提高自己处理问题、解决冲突的能力。

坚强的意志不是天生就有的,必须在不断的工作中反复磨炼,才能做到坚韧不拔。

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关系

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关系

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详细请点击/zwgk/2005-08/12/content_22121.htm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亦称资金平衡表,它使反映金融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得一种会计报表。

金融机构同其它工商企业一样,业也有其每个年度得财务报表,既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由三大类组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的关系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以上报表和资料,是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的以上报表和资料是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信息来源。

相对于现场检查来说,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稽核,检查,简便易行,具有节约人力和费用,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弊端等优点,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进行经常性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

金融监管部门正是通过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综合分析,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包括。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并对其任职期间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和改制计划;(四)修改章程;(五)机构更名、升格、降格、迁址等;(六)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事项;(七)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八)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九)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运进行监管。

非现场监管包括收集、审查、整理和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监管信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并进行风险监测分析、评价与预警,形成非现场监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或作出现场检查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现场检查是直接深入到被监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包括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报表的准确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质量状况、资本金和资产损失拨备的充足性、会计财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以及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8•【文号】银监办发[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BIRC)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运营。

CBIRC成立于2018年4月,是由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而成的。

它的设立旨在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

CBIRC的职责包括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公司,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动金融创新和开放,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这些职责的过程中,CBIRC秉持着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其职责,CBIRC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首先,CBIRC 加强了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推动其依法合规经营并规范内部管理。

其次,CBIRC加强了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促进金融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通过这些举措,CBIRC努力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

CBIRC的设立和运营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监管环境,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改革和开放,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改革创新。

通过合理引导金融资源的配置和流动,CBIRC助力中国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坚实的支撑。

总结起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全面负责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致力于保障金融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CBIRC的设立和运营有效推动了金融改革和开放,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和效率。

相信在CBIRC的领导下,中国的银行和保险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稳定的未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4]54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2013修订)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4.08.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银监发〔2004〕54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守则》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针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工作性质和特点,
从十个方面提出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的基本行为规范。

银监会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守则》,对建设廉洁、公正、务实、高效的银行业监管队伍,树立银监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守则》,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守则》的宣传工作。

工作人员在年度总结工作时,要对照检查执行《守则》的情况;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要将执行《守则》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200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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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流动性匹配率计量标准
一、流动性匹配率
流动性匹配率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二、加权资金来源
加权资金来源包括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卖出回购(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等项目。

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包括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再贷款等从中央银行融入的资金。

三、加权资金运用
加权资金运用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投资同业存
单、其他投资等项目。

其中,其他投资指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的表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流动性匹配率项目表
1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均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

2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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