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
【2019年整理】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求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
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C、加层、扩建建筑物;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建筑物位移及沉降观测的要点

建筑物位移及沉降观测的要点建筑物位移及沉降观测要点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1、水平位移观测点的位置,对建筑物应选在墙角、柱基及裂缝两边等处;线状构筑物应选在端点、转角点及必要的中间部位;护坡工程应按待测坡面成排布点。
观测点的埋设应稳固且便于观测,当设置上、下标志时,应使上、下标志和某一测站点在同一铅垂面内。
2、水平位移观测可根据需要与现场条件选用下列方法:
测量地面观测点在特定方向的位移时,可选用下列几种基准线法。
①视准线法(包括小角法和活动觇牌法)。
②激光准直法。
③测边角法。
主要用于地下管线的观测。
④采用基准线法测定绝对位移时,应在基准线两端各自向外的延长线上,埋设基准点或按检核方向线法埋设4~5个检核点。
3、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
4、垂直位移(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法,亦可采用静力水准、三角高程等测量方法。
监测点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1。
沉降观测点规范

沉降观测点规范沉降观测点规范一、引言沉降观测是土木工程中重要的施工监测内容之一,能够及时发现地基沉降情况,为工程施工提供及时的监测数据,对保障工程的安全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规范是针对沉降观测点规范进行制定,旨在保证沉降观测点的合理布置以及沉降观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二、观测点布置原则1.观测点布置应覆盖工程区域,能够从整体上全面观测到地基的沉降情况。
2.根据工程区域的特点,合理选择观测点的数量和位置,确保观测数据的代表性。
3.观测点布置应均匀分布,适量增加在非均匀沉降区域的观测点。
4.观测点应距离工程区域边界一定距离,避免边界效应对数据的影响。
5.观测点应远离可能产生沉降的干扰源,如地铁、管道等,以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三、观测点布置要求1.观测点布置应综合考虑工程区域的地质条件、土层厚度、土层性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观测点。
2.观测点应避免设置在易发生沉降的特殊地质构造上,如断层、裂缝等。
3.观测点应避免设置在临时性施工设施上,如钢管支撑、临时土方等,以免干扰测量数据。
4.观测点应设置在稳定的地面上,避免设置在可能发生滑动、坍塌的地层上。
5.观测点的标志物应稳固牢固,防止标志物移位或倾斜导致观测数据不准确。
6.观测点的标志物应具有较好的可观测性,方便观测人员进行观测,如安装标尺、测量孔等。
四、观测点维护与管理1.观测点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如标志物移位、标尺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观测点应避免受到人为破坏,设置警示标识,确保观测点的安全。
3.观测点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观测点的位置、布置图纸、观测数据等信息,以便日后查询和使用。
4.观测点应定期进行数据校核和比对,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观测点应进行定期清理,确保观测点周围环境整洁,避免杂物对观测数据的干扰。
五、数据处理与分析1.观测数据应及时收集和整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观测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筛选掉异常值和干扰数据。
沉降观测基准点、观测点、观测位定义

沉降观测基准点、观测点、观测位定义沉降观测基准点、观测点、观测位在土木工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是用来监测土地或建筑物的沉降情况的点位,能够提供有关土地或建筑物是否存在沉降问题的重要信息。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沉降观测基准点。
沉降观测基准点是一个已知高程的点位,通常是由测量部门在工程施工前精确测量并设立的。
它的作用是作为一个参考点,用来确定其他观测点和观测位的高程。
在沉降观测过程中,观测人员会定期回到基准点进行测量,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观测点是指被观测的土地或建筑物上设置的一系列点位。
这些点位通常分布在土地或建筑物的不同部位,以全面监测沉降情况。
观测点的数量和布局会根据具体工程的要求和监测目的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观测点应选择在可能发生沉降的区域或关键结构部位,如土壤软弱区域、建筑物的角部、柱子下方等。
观测位是指在观测点上设置的具体观测设备。
观测位的选择取决于具体的监测要求和技术手段。
常见的观测位包括沉降仪、测斜仪、水准仪等。
这些设备能够测量土地或建筑物在垂直方向上的沉降情况,并将数据传输到数据采集系统进行分析和处理。
沉降观测基准点、观测点和观测位的设置和使用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在设置时,应考虑到观测点和观测位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在观测过程中,观测人员需要定期回访观测点和观测位,进行测量和数据记录。
同时,还需要对观测设备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沉降观测基准点、观测点和观测位的监测数据可以反映土地或建筑物的沉降情况。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和比对,可以判断土地或建筑物是否存在沉降问题,以及沉降的程度和速率。
这些信息对于土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如果发现沉降超过了允许范围,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土地或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
沉降观测基准点、观测点和观测位在土木工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通过监测土地或建筑物的沉降情况,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信息。
沉降观测如何设置与测量沉降点

沉降观测如何设置与测量沉降点沉降观测可以提供土壤和建筑物的沉降变形数据,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重要的资料。
通过沉降观测,可以及时监测土壤和建筑物的沉降变形情况,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工程安全。
土壤的沉降变形情况可以反映土壤的质量,通过沉降观测可以判断土壤质量。
一、沉降点的设置设置沉降观测点的数目和具体位置需要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来确定,(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总平面图和变形量测要求进行布网,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或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图纸会审阶段,施工单位、监理与设计院进行协商初步确定沉降点设置方案;待基础施工完成后,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一步细化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位置。
沉降观测应采用二等几何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准基点和沉降观测点的高程测量,应按二等几何水准测量的要求施测;每次观测应记录沉降观测点的高程值;各次观测的线路、仪器、尺垫和方法均应尽量一致;观测人员、观测时间和气象条件应尽量一致;应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时间段内进行观测。
为较好地进行沉降观测,施工现场内埋设的水准基点应有利于直接引测,且数量不少于两个,每次进行沉降观测时,事先核查基准水准点是否发生异常变化,正常后才能进行施测。
沉降点的埋设方式为:先将带锚固脚的钢板埋入设计观测点柱身上,并按初步设定高程埋设,待模板拆除后,精确找出高程、焊上带观测点的角钢。
二、沉降点的测量1、测量工具:本工程沉降测量由测量工程师负责;沉降观测采用S1水准仪和毫米分划水准尺进行测量。
2、测量频次:正常施工阶段应保证每加载一次施测一次(每一结构层施工完毕观测一次);主体结构竣工后每月观测一次;暴雨后观测一次;工程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前还需与业主共同观测一次后向业主进行沉降点的移交。
3、观测方法:每次观测按固定后视点、观测路线进行,前后视距尽量相等,视距大约15m,以减少仪器误差影响。
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布设 需要考虑的因素

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布设需要考虑的因素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沉降观测是监测重要建筑物在各种应力下安全性的重要手段。
如果沉降过大或不均匀,建筑物就会倾斜、移位,甚至开裂,甚至破坏。
因此,沉降观测结果是验证设计理论和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数据。
1、沉降水准点、观测点的设置(1)水准点的设置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每一区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水准点,为了相互检查、核对,一般水准点不少于三个。
水准点应考虑永久使用,埋设坚固稳定。
水准点应与观测点接近,不能受施工机具及来往车辆的扰动,应埋设在受振区以外和埋设在冰冻线以下0.5m处,顶部要加盖予以保护。
(2)沉降观测点的设置沉降观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上能表示出建筑物沉降与变形特征的部位,要求牢固可靠,便于观测,观测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基础的构造、荷载以及地质情况而定,一般可沿房屋四周每隔15-30 m设一个观测点,在建筑物的基础转角处,沉降缝或伸缩缝的两侧、柱基、新旧建筑物的基础连接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的地方,都应设观测点。
2、沉降观测的方法沉降观测的时间和次数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一般民用建筑每加高2~3层应观测一次,而工业建筑则应在不同的荷载阶段如浇筑砼基础、安装柱子和屋架、铺设屋面板、安装吊车架、砌筑砖墙体、烟囱每增加15m等之后,应分别作沉降观测,整个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不能少于四次,建筑物竣工运营阶段,第一年可每隔3个月左右观测一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每年观测1次,直至沉降达到稳定状态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
3、沉降观测的成果整理整理原始记录每次观测结束后,应检查记录的数据和计算是否正确,精度是否合格,然后,调整高差闭合差,推算出各沉降观测点的高程,并填入“沉降观测表”中。
计算沉降量计算内容和方法如下:(1)计算各沉降观测点的本次沉降量:沉降观测点的本次沉降量=本次观测所得的高程一上次观测所得的高程(2)计算累积沉降量:累积沉降量=本次沉降量+上次累积沉降量,将计算出的沉降观测点本次沉降量、累积沉降量和观测日期、荷载情况等记入“沉降观测表”中。
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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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
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
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
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
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沉降观测的对象
沉降观测的对象包括: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物;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加
层、扩建建筑物;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
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及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
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创优工程要求的建筑物。
二、沉降观测点的布设
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
点位,一般布设在建筑物的四角、在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米处;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
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沉
降缝和建筑物裂缝处的两侧;建筑物宽度大于或等于15米,或宽度小于1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建筑物的内纵墙处,以
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
筒处;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多层砌体房屋纵墙
间距6~10米横墙对应墙端处;框架结构可能产生较大不均
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
端处。
各种构筑物沿四周或基础轴线的对称位置上布点,数。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㈠沉降观测的主要目的:对本工程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进行沉降观测并记录,观测点布置在建筑物四角处。
通过对沉降进行一个时期的跟踪观测,获得建筑物准确可靠的沉降数据,了解建筑物的实际沉降情况,为建筑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数据保证。
㈡沉降观测基准点的布设1、布点原则:⑴沉降基准点是沉降观测的依据,每个工程应有三个稳定可靠的基准点,并每半年检测一次,以保证沉降观测成果的正确性;⑵沉降基准点与观测点的距离不宜太远,以保证足够的观测精度;⑶沉降基准点须埋设在建筑物的压力传播范围以外,距离新建建筑物基坑边线不小于15m。
2、基准点的埋设及测量:⑴在工程压力传播范围之外预先合理埋设半永久性高程基准点,本工程沉降观测基准点拟使用结构施工中布设的场区高程控制网基准点。
⑵基准点使用前,用AT-G2水准仪从国家城市水准点与四个基准点联测,经平差计算后的四个基准点高程数据作为本工程沉降观测的基准点高程。
⑶沉降观测基准点应布设附合或闭合路线,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表:二等水准观测精度要求㈢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布置在变形明显而又有代表性的部位;针对本工程建筑结构形式和实际情况,沉降观测点的埋设由观测点实际位置和数量应由设计单位设计确定。
㈣沉降观测1、观测方法:沉降观测按《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规定的二等水准测量要求,采用单路线往返观测。
观测过程中应做到:主要观测人员固定、仪器及附属设备固定、安置的镜位固定、观测方法及程序固定。
2、数据记录及处理:认真读取数据,及时记录数据,不得涂改,估测。
对有疑问的数据不得使用,加强复测报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㈤观测周期1、沉降观测点埋设完毕并稳定后,连续往返观测两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沉降观测点的初始值;2、荷载变化期间的观测周期要求:主体周围大量积水及暴雨后应观测;出现不均匀沉降时,根据情况增加观测次数。
3、结构施工期观测周期要求:基础阶段沉降观察点设置,沿外围基础承台底板周边一圈布置,用红漆作标记,并测好初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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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
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
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
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
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加层、扩建建筑物;
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若不能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或者有疑问,就请设计单位明确是否需要沉降观测,并请书面答复或者写入图纸会审记录中。
三、沉降观测点的布设
建筑物确定需要进行沉降观测之后,在工程开工之初,应根据设计图纸的安排做好沉降观测策划工作、制定沉降观测方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观测,适时埋设观测点。
根据《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的要求,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砌筑小阴井加以保护,宜选在下列位置:
A、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B、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建筑裂缝、后浇带、沉降缝和伸缩缝的两侧,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C、宽度大于或等于15米,或宽度小于1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的承重内隔(纵)墙设内墙点,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
D、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
E、多层砌体房屋纵墙间距6~10米横墙对应墙端处;
F、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墙轴线上,以及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
G、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
H、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滨(沟)处;
I、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J、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构筑物,应设在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在控制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作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
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明确:根据以上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一般多层建筑布8~16个点;(小)高层建筑布8~20个点。
对于基础面积较大的建筑物,如大型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测点布置可能超过20个点。
四、沉降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
沉降观测的测量,应使用精密水准仪,优先采用精密水准仪DSZ05或DS05,具有测微装置的,最低使用DS1水准仪。
视线长度宜为20~30米,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5米,宜采用闭合法消除误差。
承担沉降观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测量人员应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不宜设站。
五、沉降观测的周期和时间
1、初测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
初测应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2、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
应依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和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25%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封顶后1~2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期,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沉降速度≥1.0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
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
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一般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
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若沉降速度小于0.01 mm/d ,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4、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明确:根据以上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在施工期间,一般多层建筑观测共约需3次(初始值一次,施工到三层测一次,主体结构封顶后测一次);工业厂房对于小于三层(含三层)的共约需2次(初始值一次,主体结构封顶后测一次),高于三层的工业厂房,按每增加两层测量一次,共约需3-4次;(小)高层建筑观测每增加三层测一次,共约需5~15次。
发现数据异常,应增加观测频率。
在使用阶段,可见上述第三条。
六、竣工验收标准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第5.0.6条规定:对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时,地基沉降变形观测值在没有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时,可参照本条执行。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1、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地基变形要求以沉降速度,即沉降量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曲线应逐步收敛、曲线的斜率应逐渐减少或趋向于零,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S
S= m ax
式中:S——建(构)筑物地基基础最终平均沉降量(mm);
S——建(构)筑物地基基础最终最大沉降量(mm);
m ax
S的比值。
λ——建(构)筑物竣工时地基基础平均沉降量与最终最大沉降量m ax S、λ宜参照下表执行。
S、m ax
3、竣工验收时,还要计算判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引起整体倾斜是否满足规
注: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H g指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当符合竣工验收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标准后,尚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时,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本标准省标DGJ32/J18-2006第5.0.4条(即本文“五、沉降观测的周期和时间”)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至稳定。
七、稳定标准
稳定标准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次观测中每次沉降量均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则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建筑物安全等级二、三级多层建筑以0.020. ~04mm/d,高层和一级建筑以0.01mm/d为稳定标准。
八、工程竣工观测资料整理
观测过程中应及时归集每次沉降观测成果,整理相关资料。
认真分析沉降情况,出现异常时采取措施。
工程竣工时,应提交下列有关沉降观测资料:
A、沉降观测成果表;
B、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
C、沉降量――时间――沉降速度(s-t-v)曲线图;
D、沉降量――时间――荷载(或加载楼层数)(s-t-v)曲线图;
E、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以不提交);
F、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G、观测工作方案。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