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析
会计实务: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问题】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及纳税申报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及纳税申报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70万家。
这些企业及作为其股东的非居民企业依经营管理或财务目标的需要,会调整其股权结构,其中,若发生股权转让,即会产生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同时,中国内外资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取消了许多针对外资企业及其股东的优惠,也使非居民企业必须更加关注对中国投资的股权结构,以避免可能的税收损失。
如2010年扬州江都发生的某外国跨国投资集团子公司就境外非居民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缴纳的1.73亿元所得税;又如2011年贵州省国税局对一非居民企业股权境外间接转让进行反避税调查,补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150万元。
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基本模式居民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其在居民企业的股权可归纳为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模式一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A将其直接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B的股权转让给境内居民企业C.模式二是企业A将企业B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境外非居民企业C.模式二与模式一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到企业B的外商投资企业地位,从而涉及到企业B某些特定政策(不限于税收政策)的适用,因此企业A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手是选择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需要综合考虑。
模式三属于非居民企业A间接转让居民企业B股权的情形。
非居民企业A通过子公司非居民企业D间接持有居民企业B的股权。
出于某种需要,企业B的股权被转让,此时可以选择由企业D转让其持有的企业B的股权,这种情形可归属到上文的模式一或模式二;也可以选择由企业A把企业D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非居民企业C,企业D和企业B的股权关系不变,企业B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从而间接转让企业B.这种方式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是:交易的发生和交易双方都在境外,境内居民企业B不需要做股东变更登记。
因此,我国税务机关难以及时获取交易信息,避税、逃税的操作空间大,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最关注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模式。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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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 年年底时 , 09 高盛问接持股罗特克斯 已降至6 %, . 进 4 而对双汇发展的持股 比例 降至 3 %。这 与2 0 年 高盛间接持 . 3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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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税款 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 从支付
或者到期应支付 的款项 中扣缴 。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 民企业在 中国境 内取 得工程作业和 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 务费 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应 当 扣缴 的所得税 ,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 义务
高盛对S ie 的持股 从 3 %下 降至1 %,鼎晖则从 5 %增 至 hnB 0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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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款中,所以国家会向企业征收所得税。
即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获取利益时,转让方要缴税。
但是也有受让方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那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中还有哪些会遇到的问题?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
一、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受让的境内企业(即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的文件,对转让所得、计税问: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三、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收购方的所得税计税基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是一个许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一方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给另一方,以达到转移股权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移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成本及股权转移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在股权转让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指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所得到的收入,应依据国家税务规定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股权转让中所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需要支付的税种,其计算标准是根据交易金额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得出。
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其涉及到的主要是土地增值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处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涉及到税务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是在协议中明确税务处理方式,如怎样分担印花税等税费。
二是在交易过程中,合理利用税务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比如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税额,降低交易的税务成本。
三是遵守税法规定,不断更新税务政策的变化,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受到罚款。
三、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税务的注意事项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要求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税务合规;2、对印花税的计算及缴纳,要进行准确认识,避免逾期导致的罚款;3、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降低税费支出;4、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合法性。
四、股权转让协议中税务企图规避应注意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经常出现企图规避税务的问题,如企图通过协议安排避免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这种行为是非法的。
企业应该遵守税收法规,避免在股权转让中出现任何税务问题,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性。
总之,股权转让协议是企业进行股权转移操作的重要文件,涉及到税务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注意税务处理方式,以确保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的法律问题。
关于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

[0 03 号《 2 0 ]7 国务院关于外 国企业来源于我 国 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 境 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以下称“ ( 国发[0 03 号通知” 则明确规定 : 自 20]7 ) “
2 0 年 1月 1日起 , 00 对在我 国境 内没有设立机构、 场所 的外国企业, 其 从我国取得的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或者虽设有机构、 场所, 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 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减按 1%税率 0
( ) 二 股权转让收益 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以前, 税务部 门在对非居 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业 所 得 税 。 。 .
近年来, 税务部 门查处了一部分在转让股权 时偷漏企业所得税的
非 居 民企 业 , 可 否 认 , 一 些 非居 民企 业 确 实 存 在 利 用 我 国税 法 的 不 有
不完善之处故意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 的行为 , 同时, 但 我们也应承
认, 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实给 非居 民企业在转让股权时 申报、 缴纳 企业所得税 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具体情形如下: ( ) 一 法规 分散 、 以掌握 难 我国关于转让股权缴纳所得税 的规定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多个法 规中, 而且解释 都不尽相 同, 并且其 中只有部分适用于非居民企业转 让股权缴纳所得税 , 因此 , 非居 民企业纳税人需要系统了解这些法规 并且判 断其适用性 , 才能准确地计算及缴纳有关 的企业所得税 。 实践中, 对于 同一项非居 民企业的股权转让 , 可能出现两个 以上 的税务部 门同时主张税收管辖权。 由于各 地税务 部门对现行税法的 。
( ) 率 一 税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收筹划探析

ACCOUNTING LEARNING163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收筹划探析文/于妍妍摘要:本文主要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对非居民企业涉及境外与境内股权转让的情形进行分析,研究如何才能在不违背税法的条件,合理筹划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筹划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外改革开放的扩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的股权交易市场不断活跃,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成为了业界焦点,合理运用股权转让交易中筹划方法进行交易结构优化,实现税务优惠等,成为当下企业股权转让过程最为关注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区别概述(一)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简析居民企业是在我国境内成立的,或者依照国外法律而成立的,但其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区别居民企业是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一)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交易发生时,确认应税所得或损失,以公允价值确认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重组前亏损不得互相弥补或结转,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在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的所得或损失;而收购企业对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以取得的股权公允价值确定。
财务管理:非居民转让境内股权企业所得税在何处缴纳

非居民转让境内股权企业所得税在何处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综上所述,非居民企业将其所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给居民企业,应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扣缴义务。
如未履行扣缴义务,则由非居民企业在被转让股权的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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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析【标 签】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问:什么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答: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有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收入。
问: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所得,适用税率是多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所得,需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则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按照相关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关于征税权划分的规定执行。
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有两种情况内地有征税权:一是在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内地的不动产所组成;二是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
如不属于这两种情况,香港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审批同意后,可不在中国缴税。
问:股权转让所得是如何计算确定的?答: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
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被投资企业如有未能分配的利润和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问:若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多币种投入或购买股权的,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答: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问: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何时确认收入?答: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是否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答: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符合一定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主要文件依据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收处理规定: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况。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指出,《通知》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需要备案?答:需要。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受让方为另一非居民企业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受让方为居民企业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时应报送哪些资料?答: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的,应如何处理?答: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或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问:什么情况下间接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提供相关资料?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2.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3.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4.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5.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是否具有纳税义务?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从而判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某征税案例示例如下:D公司为一家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新加坡C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
新加坡C公司是新加坡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收资本仅为100元新币。
2009年5月,新加坡B公司将其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C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境内A公司,获取股权转让收益900多万元。
股权架构图如下:通过调查核实,被转让方新加坡C公司实收资本仅为100新币,持有中国境内D公司50%股权外,没有从事其他任何投资和经营活动,也不具备对中国境内公司投资进行决策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其作为法人企业的形式与其在交易中所实际发挥的功能之间存在本质差异。
其实质是把新加坡C公司充当新加坡B公司转让中国境内D公司股权的管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相关规定,新加坡B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的实质是转让境内D公司50%的股权,以减少和免除在我国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实施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经层报总局,税务机关对新加坡B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98万元。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