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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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对于前者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信用社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

第六条用于仓单质押贷款的货物必须满足的条件。

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行为,适应市场需求,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xxx 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其它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是指x银行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监管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为质押,为借款人办理的信贷业务。

非标准仓单质押项下仅限于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非融资性保函、即期信用证、180天以内(含)远期信用证以及其他总行已批准开办的国际结算项下短期贸易融资等短期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凭以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凭证,不包括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出具的标准仓单。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盖章及其有权人签字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x银行不接受已经背书转让的仓单质押,存货人和出质人应为同一主体。

第四条仓单质押信贷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x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仓单为借款人在x银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x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货物的仓储公司。

(四)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的x银行。

第五条本业务项下的出质人和借款人须为同一主体,但不得为保管人。

第六条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均可以向x银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

第八条办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的借款人除必须符合xxx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质押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并具有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资格和资质;(二)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非仓储公司的关联企业;(三)年度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无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记录;(五)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以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且持续经营在2年以上,或虽为新设立法人但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事仓单项下仓储物生产经营在2年以上。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品,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管理、风险控制等流程,并将其公示。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合规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知情权。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质押贷款的审批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批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依法履行审查程序,确保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现场审核、资产调查和风险评估等手段,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和贷款风险,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应当明确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利率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贷款资金要被用于指定的用途。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催收逾期债务。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风险预警措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2010年度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业务是交易市场为交易商提供资金服务业务、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

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

其它涉棉企业如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需先向交易市场申请成为交易商。

第三条国产棉、进口棉均可参与仓单质押业务。

同等条件下,交易市场优先办理交易商参与交易交割业务的商品棉仓单质押业务,优先办理已经过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公检”)或已申请公检的商品棉仓单质押业务。

第四条仓单质押的商品棉必须存储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且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与提出仓单质押业务申请的交易商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市场对交易商所开展的仓单质押等资金服务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第六条仓单质押业务流程包含如下环节:(一)交易商与交易市场签署棉花购销合同,交易商将其持有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所载商品棉,根据棉花购销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交易市场;(二)交易市场与合作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交易市场将交易商的《仓单》所载商品棉质押给合作银行,获得借贷资金;(三)交易市场将自合作银行获得的资金依据棉花购销合同作为购买《仓单》所载商品棉的货款支付给交易商,交易商依据棉花购销合同获得该资金的使用权;(四)交易商依据棉花购销合同向交易市场回购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并在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的回购期限到期前向交易市场付足回购货款及依据本办法需缴付的相关费用。

本办法所称仓单质押业务流程尽管包含前述各环节,但是,仅有在上述第(二)环节上发生《物权法》及《担保法》所规定的仓单质押担保,在该环节中,交易市场是出质人、合作银行是质权人。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保护金融机构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质押贷款的基本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金融机构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互惠互利原则:金融机构和单位应依法、合规地开展质押贷款业务,互相享受合理的利益。

3. 诚信原则:金融机构和单位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维护质押贷款的正常运作。

三、贷款申请与批准1. 单位贷款申请:单位应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等。

2. 贷款审核:金融机构应对单位的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单位的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3. 贷款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告知单位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

四、质押物要求1. 质押物类型:质押物应为单位所有,具备市场交易性和稳定价值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单、债券等。

2. 质押物权属证明:单位应提供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确保金融机构拥有合法的质押物权益。

3. 质押比例:质押物的价值应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金融机构根据质押物类型和市场情况确定。

五、贷款利率与期限1. 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单位应按时支付利息。

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单位和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

六、还款责任1. 还款方式: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2. 提前还款:单位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3. 逾期还款:单位如逾期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七、质押物处理1. 质押物转让: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转让或变现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2. 质押物处置: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质押物处置,并公平、公正地确认变现价格。

仓单质押管理规定

仓单质押管理规定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交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能力,推动并规范全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交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向交行承办行申请授信,出质人以其所有的非标准仓单质押给承办行,为授信申请人提供担保,承办行以贷款、承兑、国际贸易融资等各种融资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贸易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融资业务。

本办法中的出质人和授信申请人须为同一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存货人将其所有的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后,仓储公司在接受仓储物后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存货人已将仓储物存储于仓储公司、凭以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不包括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出具的仓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办行是指为授信申请人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交行各级境内机构,授信申请人为企业法人并经承办行认可,如为分公司,应当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授信申请人除满足交行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资格和资质;(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非仓储公司的关联企业;(三)在交行信用评级不低于6级;(四)近三年连续赢利,无欠息、逃废债、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记录;(五)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六个月。

第六条仓储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三)仓储业务量大,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在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五)如该仓储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总行签署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仓储公司在《仓单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竞争力,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为借款人办理短期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贷款业务的企(事)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办法要求仓单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货物的仓储方。

(四)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的银行。

第四条本业务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保管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保管货物的权利凭证。

以标准仓单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依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规范经营与管理。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向本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

第八条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我行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保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仓储资质,并经商业银行认可,具有固定的存储仓库,存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仓储管理经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治理规范,制度健全。

(三)具有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并持续经营仓储业务 1 年以上。

(四)商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

第十条作为质物的仓单应载明下列内容(其中(一)、(二)、(三)、(四)、(八)为必须载明的内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物流公司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物流公司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7-2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工作内容和要求,尽职尽责的完成工作,控制仓单抵押的风险;
7-3责任范围具体如下表
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A
页次
7/7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责任范围
备注
财务部
审查借款人申请
审查放款额度/确认协议签订完成确认到期还款/确认费用到帐
核实质押物出仓信息
核实保证金或新质押物
向银行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并确认放货
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项次内容页次
目录1
修订履历2
一目的3
二适用范围3
三指导原则3
四管理规定3-4
五操作流程5
六作业细则6
七责任范围6-7
八附件7
核准
审核
制作
发行单位:
保税物流事业部项目一部
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A
页次
2/7
※※修订履历※※
版次
PDCN NO
修订页次
8-4库存报表(质押)
8-5仓单质押管理放货审批表
可异动数量,质押库存表反应的是监管模式须按质押管理程序异动的货物数量,以
此避免客户将两种类型的库存数据混淆,延误出货;
4-7仓库质押库存报表除按4-6单独列明外,还必须根据客户货物特性,列明质押货物
的生产日期、出资银行、存放堆位等,以方便区分,避免造成出货延误或错误;
4-8客服员接收到客户对仓单质押的货物《出货通知单》后,还须取得监管方出具的《
六、作业细则
6-1财务接收到借款人出仓申请时,须审查申请资料,核实帐户保证金情况或与仓库核实新的
质押物实物信息;
6-2仓库根据财务要求,对借款人新的质押物实物数据和生产日期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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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
对于前者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信用社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

第六条用于仓单质押贷款的货物必须满足的条件。

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所有权明确,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适应用途广,易变现,规格明确,便于计量,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章仓单质押贷款的原则
第七条办理仓单质押贷款应遵守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首先要做到合法经营,贷款业务要符合国家金融、信贷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同时,仓单质押贷款的程序要合法,对借款人的资格、还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

2.防范风险原则。

信用社在办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确保仓单的真实有效。

具体防范措施包括:指定印刷、固定格式、预留印鉴、由指定专人送至信用社,并在仓单上和银企合作协议中申明;由借款人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因此产生的贷款资金风险由借款人负完全责任。

3.审慎确定借款人的原则。

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
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

因我联社刚开始次业务,所以开展此业务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

虽然仓单质押贷款经济风险偏低,但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要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

应本着择优原则、价值保证原则、贷款安全归还原则确定贷款对象。

第四章仓单质押贷款的比例和期限及费用的设定
第八条仓单质押贷款比例的确定。

可以根据货物存放地的市场价或生产商与交易商签订的购销暂定价来认定仓单价值。

同时通过分析该种货物三年来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来判定其波幅空间,波幅小的折扣率可以大一些,七折甚至八折;波幅大的折扣率则必须有所下降,六折或五折不等。

作为补充保证,还应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九条仓单质押的期限设定。

由信用社与借款人共同商定,但质押期限最长为6个月。

第十条仓单质押保证金的缴纳比例。

为了防范因货物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仓单价值风险,借款人应缴纳申请贷款额度20%的保证金。

第五章仓单质押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仓单质押贷款程序包括:建立信贷关系、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如下图:
第十二条建立信贷关系及贷款受理:
(一)受理客户仓单质押贷款申请,向客户出示所需资料清单;
(二)与客户签订信贷关系协议书,严格审查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备性;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
(一)查验客户资料,确保客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二)调查客户资信情况及财务经营状况及货物的市场行情等。

(三)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
(一)联社业务发展部门对基层社提交的贷款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

(二)撰写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贷款审议与审批:
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调查及审查报告真实、合法、有效性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贷款,并由联社理事长作最后审定。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签订借款合同及仓单质押合同。

办理仓单质押手续。

柜台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
(1)档案管理。

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料及时入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贷后尽职检查。

基层客户经理按规定对贷款用途及仓单所载货物的价值变化情况进行及时地检查和详细地记录。

(3)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仓单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借款人未付足质押《仓单》所载贷款本息;
(二)因货物价格指数下降至基期价格的80%,借款人未向贷款人相清降相应贷款本金;
(三)严重影响贷款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如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借款人违约情形,贷款人按合同规定处置质押《仓单》所载的商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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