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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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的操作流程

一般来说,在仓单质押业务中,兼顾存货人、银行和保管人三方的利益,较为普遍的操作流程是:

(一)存货人与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存货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达保管人指定的仓库或货场,保管人接到到货通知后,按照《仓储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对仓储物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退回。保管人验收确认后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二)存货人对仓单背书“质押”字样,由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后,存货人交付银行并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银行审核后,与存货人签订《借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与存货人、保管人签订《仓单质押监管合同》。银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一般在50%—70%范围内)放款至存货人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

(三)存货人销售所得货款作为部分还贷划入监管账户,银行根据存货人部分还贷金额,将原仓单直接返还保管人,并书面指令保管人分割原仓单,从原仓单中分割出与部分还贷金额相对应的新仓单,银行收到分割出的相对应的新仓单,盖章签字交给存货人,并书面通知保管人。保管人同时签发剩余仓储物的仓单,直接交付银行。

(四)保管人核实确认后按照保管人所持仓单记载事项发货,收回仓单。

(五)如此循环操作,直至仓单项下所有仓储物均出库,仓单消灭,贷款及利息等全部归还银行后,余款可由存货人自行支配。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仓单质押的操作流程是按照存货人自有仓单直接出质来表述的,也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即借款人作为仓单持有人是背书受让所得的仓单,通常情况下,银行可能会对借款人背书受让的仓单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评估,但在仓单质押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发生变化,故在此不赘述。

第四节仓单质押相关法律关系

在仓单质押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是:存货人、银行。法律关系客体是:仓单所记载的权利。法律关系内容是:存货人将仓单质押给银行,银行发放贷款给存货人,存货人还款,银行同意存货人提取相应货物。

仓单质押法律关系中除主体是存货人、银行之外,作为第三人的保管人在该法律关系产生的前后,扮演着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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