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案例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自愿选择由一方或数方仲裁员进行仲裁,对纠纷
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的特点,因此在实际的民事纠纷中,仲裁程序也被广泛应用。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仲裁法的适用和裁决结果。
案例描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了仲裁
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庭成员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了裁决,甲公司需支付乙公司合同约定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对此裁决不服,提起了司法诉讼。
分析: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此案例中,
双方自愿选择了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仲裁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裁决。
因此,甲公司不服裁决提起司法诉讼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司法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仲裁裁决,并对甲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裁决结果: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在本案例中,仲裁
庭依法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依法执行仲裁裁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法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仲
裁程序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因此,在实际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以实现快速、公正的解决纠纷的目的。
司法考试仲裁法案例

9年司法考试仲裁法案例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署了一份长远供货合同。
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依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
但是后出处于碰到外面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
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以致花销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体15 万元。
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详尽数额完成一致建议,此后双方约定,将该合同瓜葛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l问题:1."若是在签署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相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追求解决?2.若是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可否依照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瓜葛完成的仲裁协议连续进行仲裁? ;3.若是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否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否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若是食品厂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所依照的凭据是捏造的,在收到仲裁裁决后,食品厂能够追求何种营救?5.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
此程序可否正当?为什么?6.若是仲裁委员会裁定食品厂赔偿商场 10 万元的损失,但是食品厂没有自行执行该仲裁裁决,商场应当向何机构申请逼迫执行?7.若是商场在向法院申请逼迫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凭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凭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办理?若是商场希望再次追求法律营救,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答案:1."此时能够央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若是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2.此时能够连续进行仲裁。
主合同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也许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约定,若乙公司未能按时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2011年3月,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7月,甲公司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仲裁请求1. 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2. 乙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万元;3. 仲裁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三、仲裁答辩乙公司在答辩中辩称:1. 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工期延误,乙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乙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尽力加快施工进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仲裁审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看了相关证据,包括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日志、甲方提供的变更通知等。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确实存在延误,但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提供图纸后60天内完成施工图纸的审查,并在审查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审查,对工期延误负有责任;2.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变更通知,乙方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乙方对此负有责任;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虽尽力加快施工进度,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对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仲裁庭认为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仲裁请求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裁决如下:1. 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万元;2. 乙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0万元;3. 仲裁费用人民币10万元,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仲裁法案例题

仲裁法案例题1、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单位无权撤销。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请自上而下地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逐一简要说明理由。
答:(1)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4)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是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6)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裁决。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 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
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
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
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
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
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
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
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
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某甲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根据以上情况介绍,指出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庭、仲裁员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法律纠纷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
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应提交至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的预付款,乙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发货。
然而,在货物到达甲公司后,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丙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一、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程序的启动1.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提交至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丙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托的仲裁员为A,乙公司委托的仲裁员为B,丙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为C。
2. 仲裁程序的启动:甲公司向丙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向乙公司发出了仲裁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二、仲裁审理1. 证据收集与质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乙公司则提交了发货凭证、生产过程记录等证据,主张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2.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导致甲公司无法使用该批原材料。
仲裁庭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因此,仲裁庭作出裁决,要求乙公司退还甲公司50万元预付款,并赔偿甲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裁决的执行1. 裁决书送达: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 裁决的执行: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

仲裁法案例分析题仲裁法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合作协议》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原材料,并由乙公司负责制成成品并销售。
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通过仲裁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出现了品质问题,导致乙公司生产的成品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而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
乙公司认为该问题源自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问题发生在乙公司的生产环节,并不属于甲公司的责任范围,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未能就纠纷达成一致,于是乙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的判决: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合同约定,仲裁庭裁定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损失。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到了仲裁法的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决定,替代法院审理的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本案的情况,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双方都应遵守这一约定,并接受仲裁庭的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判断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质量问题是导致乙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根据仲裁庭的判决,甲公司应承担赔偿乙公司损失的责任。
然而,对于该案件,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详细说明乙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引起成品质量问题的原因,例如生产工艺、操作失误等。
其次,甲公司认为问题源自乙公司的生产环节,与甲公司供应的原材料无关,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庭在判决中并未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和解释。
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材料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
以一般的经验来看,供应商应当对所供应的原材料质量负责。
然而,具体责任应由仲裁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并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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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案例题1、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单位无权撤销。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请自上而下地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逐一简要说明理由。
答: (1)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4)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是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6)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裁决。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 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
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
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
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
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
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
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
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
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某甲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根据以上情况介绍,指出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庭、仲裁员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答:(1)仲裁协议同时约定了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这种仲裁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充协议,则该协议无效。
(2)该仲裁协议不明确,仲裁委员会本应待该协议明确或当事人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后,方可受理。
而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了修配厂的申请,这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
(3)本案中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
理由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共同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的情形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而没有约定仲裁员的情况下。
(4)仲裁员某甲的回避问题,由首席仲裁员某丙决定是错误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决定。
(5)仲裁庭根据修配厂的要求,曾经决定公开审理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应当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
(6)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法规定可以进行缺席裁判。
2分(7)仲裁庭不将技术鉴定结论在开庭时出示是错误的,这实际上剥夺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节能灯的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乙公司作为买方提货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双方协商未果。
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甲、乙公司分别选定了一名仲裁员。
乙公司作为申请方又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
乙公司所选的仲裁员恰好是乙公司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此三名仲裁员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依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此案圆满结束。
问: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有无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书到受理申请之间间隔的时间,违反程序。
《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本案的间隔时间已经有10天了,显然不合法。
(2)选定仲裁员的方法是错误的。
《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本案中乙公司独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作法是违背程序的。
(3)仲裁员没有申请回避。
《仲裁法》第34条第3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应当申请回避。
而本案中乙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是自己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属于这一情形,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回避,仲裁员也应自行回避。
(4)仲裁不应公开进行。
《仲载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公开审理,但仲裁庭却将该案公开审理,这一作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5、此处不能制作调解书的。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而本案中,当事人既未提出申请,仲裁庭又出具了调解书,显然是违反程序的。
4、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
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
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
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
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问:(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
此程序是否正当?为什么?(5)如果商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商场希望再次寻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答: (1)此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2)此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
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因合同发生的纠纷既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包括合同效力问题发生的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此均具有管辖权。
换句话说,只要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则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利就是存在的。
(3)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者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4)此程序正当。
因为仲裁虽然需要开庭,但是通常情况下不公开进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要公开进行,可以公开进行。
(5)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仲裁协议,则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否则应当向人民法院诉讼。
5、2000年1月12日,机电公司与机械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电设备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加工公司于2000年2月底之前为机电公司完成一套机电设备加工任务,部分原材料及加工费总计为66万元,于设备交付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总价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单独签订一仲裁协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就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履行后,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机电公司于2000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机械加工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在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情况下对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支付违约金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机械加工公司以存在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为由上诉。
请问:1.机械加工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2.如果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理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就上述争议,机电公司申请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裁决,那么,该仲裁裁决是否有效?答:1.机械加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为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独立的仲裁协议书,本不应当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机电公司起诉时并未表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时也不知,此时,作为被告的机械加工公司如果就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此案,而机械加工公司却应诉答辩,意味着双方愿意放弃仲裁协议,而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2.如果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有效,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效仲裁协议的存在排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3.该仲裁裁决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作出的裁决部分为有效;而就违约金部分作出的裁决为无效。
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不仅对仲裁机构产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而且同时也限定了仲裁权行使的范围。
在本案中,仲裁协议是就标的物质量问题的约定,而不涉及违约金问题,因此,该仲裁裁决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6、1995年9月,望龙实业公司与海辰食品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老人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996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 A 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望龙实业公司拒绝答辩。
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望龙实业公司所在地的 B 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事后,海辰食品研究所担心 B 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望龙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望龙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