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有效解决社区内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依据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委员会组织第三条委员会成立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经社区居民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组织形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也可以设立专门调解小组进行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五条组织调解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内纠纷的调解工作,通过协商、调解、调解协议等方式解决社区内纠纷。
第六条接受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受社区内居民的调解申请,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
第七条保密工作调解委员会对于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隐私等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四章委员会工作流程第八条调解申请流程居民在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
第九条调解员派遣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派遣相应数量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第十条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安排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及相关人员参加调解会议,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调解委员会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备案登记,并出具调解结论。
第五章调解员职责第十二条调解员资格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心理等专业知识,并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调解员资格。
第十三条调解员守则调解员应遵守公正、公平、中立的原则,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调解员义务调解员应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工作,严守保密义务,协助委员会开展相关调解工作。
第六章其他事项第十五条调解费用调解委员会对于社区内的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维护当事人利益。
第十六条纠纷申诉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七章修改第十七条修订程序本规章制度的修订,须由社区居民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奖罚分明,使责、权、利相结合。
二、纠纷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季度汇总后报司法所。
三、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或调解不成功的,及时上报或转送有关部门。
四、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人民调解组织或报送有关部门。
五、回访制度:对调解的较复杂的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应经常进行回访。
六、统计制度:要确定统计人员,统一统计标准,及时汇总上报,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为人民群众提供调解服务的基层组织,以调解处理诉讼外的矛盾纠纷为工作主要内容。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熟悉法律、熟悉社情民意,廉洁奉公,积极工作,维护社区稳定和谐。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委员会制。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专业人员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具有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二)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社区群众利益;(三)具有一定的调解技巧和知识背景;(四)具备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由委员会成员从中推举产生。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成立工作导则小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调解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监督。
第三章职能第九条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社区情况,做好调解沟通工作,推进各类纠纷的调解工作;(二)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三)备案登记、派遣调解人员,承接社区居民的调解申请;(四)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谈判,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五)建立长效调解机制,确保纠纷及时、协调、公正地解决;(六)定期分析研判社区纠纷情况,提出调解建议;(七)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八)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开展综合治安工作。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社区调解工作,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了解和收集社区的矛盾纠纷信息;(二)主动联系当事人,劝导当事人接受调解;(三)具体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式;(四)贯彻执行调解协议,监督协议履行情况;(五)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四章权力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有权对社区居民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六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
“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__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____号、____号、____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____号、____号、____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如下: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职权和职责第四章会议制度第五章调解程序第六章调解人员管理第七章调解网格管理第八章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估第九章审核监督和纪律处分第十章经费保障第十一章附则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设置方案1. 调解委员会设立办事处,负责协助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2.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员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和选拔调解员。
3.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网络平台,用于在线调解服务。
4.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提供便利的调解场所。
5.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项目组,负责推进各类调解项目。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规定1. 纳入调解的案件需经过立案、派员、调解、协议签订和执行五个步骤。
2. 调解人员应具备调解证书和相关资质,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方可上岗。
3. 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参与调解,调解结果需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4. 若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可由调解委员会协助转入法院解决。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管理制度1. 调解人员需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担任调解员需符合相关条件。
2. 调解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秉持中立和公正原则。
3. 调解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调解能力,参加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
4. 调解人员需参与定期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优晋级和处分的依据。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网格管理制度1. 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分配调解人员负责调解工作。
2. 每个网格设立网格长,负责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维护网格内社会稳定。
3. 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建立网格化管理平台,方便调解工作的开展。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估制度1. 调解委员会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
2. 调解委员会设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档案,记录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
3.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解员聘任和晋级的依据。
(完整)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方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申请受理一方,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2)要有具体的请求目的。
申请人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人必须提出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_规章制度_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共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调解评比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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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承诺制度
1、依法解决纠纷;做到公乎、公正、合理。
2、实行一站式到终点办事程序,小纠纷当日调结,一般纠纷3-5天调结,重点纠纷5-10天调结,最长不得超过20天。
属民转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对调处的纠纷实行回访制度;对重点纠纷实行专人包办,重点回访。
4、实行过错追究制。
因调解出现的过错绘当事人和家庭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5、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备种调解渠造,准确适当地调解。
对调处的各类纠纷要经得起考验。
二、监督制度
1、乡镇调解委员会实行乡镇人大代表监督制,对调解人员行为准则、作风纪律、道德规范、法律依据、调处结果实行全程监督。
2、实行定期汇报制。
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加以研究和采纳,并建立汇报制度。
3、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要接受捡查,视改过表现再决定是否继续上岗。
三、主持人规则
1、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中的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的按照预想的目的展开。
2、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
在通知双方当事人之前,要熟悉情况,深入调查研究,亲临现场,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考察,掌握事实真象,明察秋毫,取证记录,及时收取物证、书证,有利于在调解过程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过错或过失2 一方当事人以及应所负的责任。
3、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前要宣布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要求,防止调解中出现意外情况。
当调解成功,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4、调解主持人要廉洁公正、主持公道;要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不徇私情,大公无私。
四、当事人规则
1、当事人作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主持人的开导、引导和批评,应当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纪律,不准辱骂、污蔑对方当事人;不准向调解主持人发难,更不准当场打架和抵毁对方当事人的人格。
违者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2、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前准备将自己的诉讼或答辩公道合理的提出自己的要求。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要心平气和,依理服人,接受别人的指正、批评,并承担自己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民事、经济责任。
3、当事人要在达成协议书或合同书上签字。
协议书一旦生效就应当自觉履行。
在经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时,调解委员会还可以再次组织调查了解收集有关证据,向当事人发出第二次调解通知重新调解。
如发现新民转刑案件,当事人签字的协议无效,由调解委员会移交司法所办理。
五、记录人规则
1、调解过程中,记录人要高度对双方当事人负责,认真记录。
调解当事人、双
方当事人现场的调解发言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现场各方的发言要记录在案,要用统一制定的固定格式,调解记录做到完整、真实,归档保存备查。
2、记录人要及时整理调解现场的材料,双方达成的协议要及时制作调解文书,做到四方签字并打印分发各方当事人、主持人和记录人及调解委员会。
六、旁听人规则
1、与纠纷无关的人员可以参加旁听会,但不准大声喧哗,应自觉遵守调解会现场的纪律。
2、不准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不准对调解主持人讲不文明语言。
3、不准哄闹调解会现场,扰乱调解秩序,不准辱骂当事人,
4、不准随便插话,对见证人不准辱骂、攻击,不准污蔑和打骂当事人。
5、不准录音、照相和从事与调解不利的活动。
如有违者,请出调解现扬,如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有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