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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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金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共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为完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规范依法调解,切实发挥基层调委会在地方稳定中的作用,金地社区调委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1、在辖区内全面实行责任制,年初与各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对片区调委会总体考核之中。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培训调解员、建立完善调解防范网络,参与直接疏导化解疑难纠纷。

3、工作站站长兼任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社区开展调委会负责调解或参与辖区内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协助社区工作站化解疑难问题和参与综合治理、信访等工作。

4、委员兼任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负责对片区调委会指导,要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精通业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指导管理调委会工作;指导和参与基层调委会的疑难纠纷的调解。

5、基层调委会全面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

调解员采取包段、包片等责任包干的工作岗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及例会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全体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分析例会,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进行一次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的分析,进行交流、讨论民调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三、每月、每季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奖罚分明,使责、权、利相结合。

二、纠纷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季度汇总后报司法所。

三、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或调解不成功的,及时上报或转送有关部门。

四、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人民调解组织或报送有关部门。

五、回访制度:对调解的较复杂的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应经常进行回访。

六、统计制度:要确定统计人员,统一统计标准,及时汇总上报,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四篇)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四篇)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在村民委员会领导和镇司法所指导下,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使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四、按上级要求建立各类台帐,并准确地进行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调解主任职责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带领全体同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三、经常组织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两个”素质。

四、组织制订调委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检查和督促。

五、不断实践,努力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勇于开拓进取。

调解委员会纪律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和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态度。

六、不得接受当事人去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八、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调委会工作原则一、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片包干各负其责,做到一般纠纷不出片,大的纠纷不出村。

二、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四、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前提,合情合理为基础,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工作制度一、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受理调解纠纷,没有申请也可以主动受理调解。

二、调解纠纷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易激化纠纷应主动调解,控制局势,及时报告,防止事态恶化。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是指由村民代表组成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村级矛盾纠纷的工作。

该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明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成员选举方式和任职期限等。

明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调解矛盾纠纷、解决邻里争议、促进和谐稳定等。

2. 调解申请和受理:规定居民向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等。

明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和条件。

3. 调解程序和原则:明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包括召集双方当事人、听取双方陈述、调查证据、寻求双方意见、进行调解协议等。

规定调解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自愿互利、保密等。

4. 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规定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办法,包括协议的签署、备案和履行等。

明确如何处理协议违约和争议的情况。

5. 调解委员的培训和监督:规定村调解委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包括委员的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培训内容等。

明确调解委员的履职要求和纪律规定,包括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不参与矛盾纠纷等。

6. 宣传推广和监督评估:规定宣传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和效果,包括宣传村民调解的好处、推广调解的方法和途径等。

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以上是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细节可以根据不同村庄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如下: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职权和职责第四章会议制度第五章调解程序第六章调解人员管理第七章调解网格管理第八章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估第九章审核监督和纪律处分第十章经费保障第十一章附则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设置方案1. 调解委员会设立办事处,负责协助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2.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员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和选拔调解员。

3.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网络平台,用于在线调解服务。

4.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提供便利的调解场所。

5.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项目组,负责推进各类调解项目。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规定1. 纳入调解的案件需经过立案、派员、调解、协议签订和执行五个步骤。

2. 调解人员应具备调解证书和相关资质,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方可上岗。

3. 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参与调解,调解结果需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4. 若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可由调解委员会协助转入法院解决。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管理制度1. 调解人员需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担任调解员需符合相关条件。

2. 调解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秉持中立和公正原则。

3. 调解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调解能力,参加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

4. 调解人员需参与定期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优晋级和处分的依据。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网格管理制度1. 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分配调解人员负责调解工作。

2. 每个网格设立网格长,负责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维护网格内社会稳定。

3. 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建立网格化管理平台,方便调解工作的开展。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估制度1. 调解委员会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

2. 调解委员会设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档案,记录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

3.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解员聘任和晋级的依据。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调解委员会是为了解决村民之间纠纷和矛盾而设立的组织机构。

其工作制度如下:
1. 委员会成员的选拔和管理: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普通委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和较强的调解能力。

成员需按照村规民约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2. 纠纷案件的受理和调解:村调解委员会接受村民之间的纠纷案件受理,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应采取公正、中立、保密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 调解协议的执行: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村调解委员会应监督和推动协议的有效履行。

如协议无法执行或发生争议,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4. 信息的收集和记录:村调解委员会应收集和记录与纠纷案件有关的信息,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调解过程和协议内容等。

同时还应定期统计和分析村民纠纷情况,为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5. 宣传和培训工作: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纠纷解决能力。

可以举办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和调解原则。

6. 与相关机构的协作:村调解委员会应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和合作机制,共同解决村民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是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基本要点,具体的工作制度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1. 引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司法机构之一,负责调解各类纠纷案件。

为了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包括立案制度、调解程序制度、调解员管理制度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2. 立案制度2.1 立案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必须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以确保能够有效地调解纠纷。

立案条件包括纠纷的合法性、当事人的资格、管辖权等要素。

调解委员会应对这些要素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以确保立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2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并进行调解。

立案程序包括接受申请、初步审查、告知当事人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立案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2.3 立案决定在完成立案程序后,调解委员会将作出立案决定。

立案决定是调解委员会对于该案件是否受理以及调解的可行性进行判断的结果。

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立案决定的作出对于后续的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 调解程序制度3.1 调解申请调解申请是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调解委员会将对这些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

3.2 调解安排调解安排是指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

调解安排将根据纠纷的性质、涉及的当事人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安排,并确保调解的公正和高效。

3.3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是指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活动时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调解程序包括调解员介绍、当事人陈述、争议焦点明确等环节。

调解委员会将根据这些程序来推进调解工作,并尽可能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3.4 调解结果在调解结束后,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可以包括调解协议、调解意见等形式。

调解委员会将尽力达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实现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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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工作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其主要任务是:
1 、负责调解婚姻(约)、继承、赡(抚)养、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及劳资等方面的民间纠纷,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努力提高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3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使群众自觉地用法律和公共道德规范约束自己,促进我村精神文明建设。

4 、定期向有关部门反映本辖区民间纠纷的调解情况,掌握发生规律,强化动态管理。

(二)、工作原则:
1 、合法合理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 、自愿平等原则:
必须遵守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愿的原则和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3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应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调解纠纷“十八”字诀:
“情况明”:重调查研究,轻当事人一面之辞;
“政策熟”:以政策法律为武器,说服教育,不以职务权势压人;
“方法对”:对双方当事人分头做工作,“哪壶先开提哪壶”,论危害,讲得失,勤开导;
“决心大”:知难而上,不怕麻烦;
“判断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不意气用事;
“兑现快”:调解成功做到双方签字盖章,及时兑现。

(四)、治保调解信息员工作任务:
1 、村民小组、厂(车间)应设调解联络员;
2 、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及时主动地调处一般纠纷;
3 、移交给调解委员会的纠纷,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参加共同调处;
4 、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汇报疑难、易激化纠纷,控制纠纷事态恶化。

(五)、工作目标:
1 、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2 、无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
3 、无民间纠纷引起聚众械斗事件;
4 、民间纠纷调解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调解成功率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民间纠纷发生率控制在总人口的千分之十以下。

(六)、工作制度:
1 、例会制度。

每周一次“碰头会”,每月一次例会,总结工作,分解任务,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经过集体讨论。

2 、学习制度。

每月一次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调解员工作水平和素质修养,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

3 、请示汇报制度。

每月结合工作小结向村委会汇报工作,遇到疑难、重大纠纷及时向乡司法助理员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平息纠纷。

4 、回访制度。

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适时派员走访了解调解效果和质量,检查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巩固调解成果。

5 、登记归档制度。

已调解的纠纷建好台帐,逐件登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并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七)、调解委员会纪律:
1 、不得徇情舞弊;
2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 、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 、不得吃请、受礼。

矛盾纠纷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

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及职责
(一)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2、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
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3、受理调解纠纷,应当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
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有具体的调
解要求,有提出申请的事实依据,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5、当事人申请调解,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
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告知解决的途径。

(二)纠纷调处档案制度
1、是非分明。

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在调结后填写《民
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其余纠纷均应一件建立一个
档案卷宗。

2、纠纷调解卷宗内应包含《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
登记表》、《调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

3、纠纷调处档案应当专人保管,专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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