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反垄断适用除外与有效竞争的法经济学分析单发勇

Vol.9No.22012年2月第9卷第2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12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通过保护特殊领域的垄断,许可对竞争的一定限制,因而,表面上看,反垄断适用除外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标的‘反动’”,“属于垄断促进法的范畴”。
[1]但是,适用除外制度不仅可以在法律上克服过度垄断造成的弊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经济上也可以一定程度的均衡规模经济和积极竞争之间的协调性,真正的实现“有效竞争”。
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是针对垄断的双重性提出来的,垄断并不必然导致经济的低效率与浪费,有时反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实现技术进步与创新;垄断也并不必然限制竞争,正如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的,“竞争虽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因其特殊的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有竞争更可取。
”[2]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置正是保护垄断积极方面的体现。
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肯定一定范围的垄断存在,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市场结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增大规模经济效应,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而且就从反垄断的立法理念来看,反垄断法反对的并不是一切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非法的滥用这种优势来扭曲竞争机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作者: 王巍[1];张军建[2]
作者机构: [1]中南大学中日经济法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83;[2]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出版物刊名: 湖南社会科学
页码: 63-67页
主题词: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制度基础
摘要: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它以目的条款为通常的表现形式,由特定的价值取向所支配并受制于本国的制度基础。
我国反垄断法应以制止垄断、维护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
但是,应坚持对中性的垄断进行适度地干预,对多元和多变的竞争进行全面而灵活的保护,并在认定效率是前提、非效率是保障的基础上对二者加以平衡。
另外,我国反垄断法在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三个方面的主导方向应该分别是:深化以自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依法规制垄断、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并基于这三大制度基础来构筑完善、系统的立法目的。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反垄断法特征

反垄断法特征反垄断法特征 反垄断法有什么性质、地位、特征?那么,下⾯是⼩编给⼤家介绍的反垄断法特征,仅供参考。
⼀、关于反垄断法的性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和要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增进消费者福祉的最有效⽅式。
可以说,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没有竞争也就谈不上市场经济。
但只要有竞争存在,就会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为,垄断⾏为和市场竞争如影随形、相伴共⽣,垄断和竞争是动态存在的⼀对⽭盾。
我们都知道,垄断⾏为的存在会扭曲市场机制,扼杀经济活⼒,阻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
由于垄断⾏为是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市场机制本⾝并不能有效地约束和制⽌垄断⾏为,必须通过反垄断法这“有形之⼿”对市场“失灵”进⾏“矫正”,规制垄断⾏为,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作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功能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企业提⾼⽣产效率和竞争⼒,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认识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 ⾸先,反垄断法是国家⼲预经济、进⾏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本⾝存在的不⾜,主动⼲预市场,防⽌和制⽌垄断⾏为,维护⾃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持经济活⼒。
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主要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政策⼯具。
正因为如此,各国反垄断法⽆论在⽴法层⾯,还是执法层⾯,普遍表现出⼀些特点:从⽴法上看,反垄断法本⾝的制度、规范⼀般都⽐较原则,实施中需要⼤量的细则、指引或者判例等作为补充;反垄断法的不少制度规范都不是“⾮此即彼”的简单判断,⽽是需要进⾏理性的效果分析。
从执法上看,各国反垄断法执法的宽严程度与其市场竞争状况关系极为密切,执法中对垄断⾏为的认定、处罚等⼀般都综合考虑多⽅⾯因素;相对于⼀般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被赋予更⾼的权威性和更⼤的⾃由裁量权,⽐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直接⾪属于国会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政执法机构,有很⾼的权威和⼴泛的影响,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使⽤其特有的⾏政执法程序,发布停⽌违法⾏为令和处以罚款,具有准司法性的权⼒;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主要职能是对构成犯罪的垄断案件以检察官的⾝份进⾏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运⽤其他侦查机构可以运⽤的⼀切⼿段。
招投标中的公平竞争与反垄断法规

招投标中的公平竞争与反垄断法规在现代社会中,招投标程序被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企事业单位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等领域。
公平竞争是招投标的核心价值观之一,而反垄断法规则则是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针对招投标中的公平竞争与反垄断法规进行探讨。
一、公平竞争在招投标中的重要性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价值观。
在招投标过程中,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平竞争可以保障市场公正竞争的环境。
当各个投标单位都在同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时,市场才能真正发挥供需关系的作用,达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其次,公平竞争可以推动技术和产品的创新。
当各个投标单位竞争激烈时,企业会更加注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创新,以满足市场对于品质和性能的不断提升的需求。
再次,公平竞争可以提高投标单位的效率和质量。
公平竞争的存在可以使得投标单位更加注重自身的管理和运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最后,公平竞争可以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各个投标单位都要依靠自身的优势和合规操作来争取中标机会,腐败和不正当行为就会受到制约和打击。
二、反垄断法规的意义与应用反垄断法规是为保护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用于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打破公平竞争的环境。
反垄断法规的实施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反垄断法规可以鼓励和保护新进入者的权益。
通过打破市场垄断,反垄断法可以为新进入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其有机会进入市场,满足消费者的多元需求。
其次,反垄断法规可以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在市场上,存在一些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垄断地位,反垄断法规可以限制和规范这些企业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反垄断法规可以推动市场公正竞争的发展。
通过对市场垄断行为的惩罚和监管,反垄断法规可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最后,反垄断法规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制竞争 的行 为 ,适 用本法 。
根 据权 利 滥用 构成 理论 和知 识产 权 滥用 的规 制实 践 。可 将知 识
3 司法 审查制 度 .
各 国的 反 垄 断执 法体 系 ,都 赋 予 反 垄 断执 法 机 构 极 大 的执 法
产 权 滥用 行 为 的构 成 大致 界定 为 以下 四个 方面 : ( 行 为主 体 为 权 。美 国 、 日本 等 国 的反 垄 断 法 执 法 机 关 都 有 准 立 法 权 、准 司 1)
人 或社 会 利益 的故 意 ; ( 客 观 上采 取 了不 适 时或 不 正 当地 限 制 3) 以保 证 反 垄 断执 法机 关 不 滥 用权 力 ,从 而 以 司法 权 制 衡 行政 权 。
交 易 、不 公正 的交 易等 不 正 当行使 行 为 ; ( 行 为人 的行 为损 害 我 国 在 完 善 竞争 法对 滥 用 商 业秘 密权 的 控 制 时也 应 建 立 司 法 审查 4) 制 度 ,可 以 在省 级 法 院 设 立 竞 争法 庭 ,对 反 垄 断案 件 进 行 管辖 。 了他 人或 社 会公 共利 益。 2规 制知识 产 权滥 用行 为的 必然 性 无论 是 为 了维护 国 内 自由公 平 的竞争 秩 序 ,还是 国际 经济 交往 制 的法律 制 度。 在 审 理 具体 案件 时 , 由与 案 件所 涉产 业 部 门 、学 科 归 属 有 关 的委 员提 出专 业 意见 ,保 证 在 处理 具体 案件 时 能 充分 考 虑 到 政 治 、经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因 限 制 竞 争 自 为 而 受到 侵 害 的第 二者 利 益 的保
因此建 立专 业化 的竞 争执 法机 构是 克服 反 垄断 法不 确定 性 的途径 之 2 0 年8 1 0 8 月 日正 式 实施 《 华人 民 共 和国 反 垄 断法 》 ( 中 以下 简称 反 垄 断法 不 同 于 一般 的法 律 ,它较 多地 体 现 了一 国 的竞 争 政 《 反垄 断法 》 ),并 将知识 产权 权利 滥 用行 为纳入 规制 范 围。 策 ,容 易受 到 国家产 业政 策和 政治 需要 的影 响 。这 对执 法机 构提 出 了更 高 的要 求。 同时 对垄 断和 限制 竞争 的 判断不 仅 需要 对法 律精 神 二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核心价值 目标的一致性 知 识 经 济 条件 下 的反 垄 断 法 其核 心 价 值 目标 在 于 ,确 保 竞 争 的领 悟 ,而且 需 要经 济学 的分 析 ,这更 要 求建立 一个 高 度权威 性 的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目标

义观 、 平观的充分体现 。没有公平 的效率 , 公 在任何时代 、 任 何 国家都是不存在 的。当前 , 中国正处在从计 划经济 向市场 经济转 变之 中 , 划经济 的弊端仍然没 有完全消 除 , 场经 计 市 济还不成熟 、 不完善 , 尚未形成有序的运作机制 。同时 , 中国 人均 G P已达 1 0 D 0美元 ,社会经济发 展进入一 个关键时 0
和法律运行中的核心价值观念 。 就其本意而言 , 的精神 , 法 或
者说, 法的核心价值 观念就是公平 、 正义 。 法作为调整人们相 互关系 、 决人们相互间的利益矛盾 的准则 , 解 必须 要体现正 义。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中的地位分析 , 我们必须把正
会平等 。法律所追求的公正 和平等 , 其本质首先是人人都应
20 年 第 2 期 09 4
经济研究导刊
E N0MI S ARC GUI CO C RE E H DE
No2 2 0 .4, 0 9 S r lN . 2 e i o6 a
总第 6 2期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 目 标
黄 小 英
( 江苏警 官学 院 法律系 , 南京 2 0 3 ) 10 1
摘 要: 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竞争秩序应 当以公 平和效率为内容和结果。法的核心价值是公平和正义, 反垄断法
中的公平价值主要是通过对竞争的保护进 而促进社会 整体效率最大化 来实现。因此 , 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均衡关 系
乃反 垄 断 法价 值 实现 之 基 础 。在 构 建和 谐 的 社会 主 义社 会 的 时代 背景 下 , 实现 社会 整体 效 益 和 实质 公 平 的辩 证 统 一
但又表现为不 同的方面1 3 1 。漆多俊教授认为 ,经 济法 的法律 “
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摘要]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
由于国情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差异,每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价值目标都是具有独特性的。
中国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符合自己的制度、传统和目标的反垄断法。
因此本文通过阐述反垄断法固有的、特有的价值目标,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草拟稿与送审稿的不同之处,考察我国反垄断法的现实基础,对于中国的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现实性及可操作性,提出自己的设想以对中国将来的反垄断立法有所反思和借鉴。
[关键词]反垄断法价值目标效益竞争引言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①法律基于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产生,法律价值自然是法的精髓所在,寓于法律之中。
因此,在变动不定的法律条文背后,总是沉淀一系列法律的基本精神。
这些基本精神指导着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实施,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要不要制定反垄断法,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学术界以及有关的职能部门进行了很多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由于我国没有经过足够的资本集聚和资本集中过程,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加之市场经济不发达,垄断还未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未对我国经济造成明显的损害,因此并不急于反垄断,也不急于制定反垄断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垄断在我国尚未成为普遍现象,但毕竟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加快,垄断也必将逐步蔓延并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危害,因此反垄断及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经十分突出地表现出来。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分歧?这就是对立法的目的、意义等理解不同。
因此,科学地理解反垄断法的价值,不仅对我们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和价值体系美国学者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是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庞德还认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1]为了发掘和利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涵义和价值体系。
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2]“在现代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
从法理学的概括上,我们把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
” [3]由一组与法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称为法的价值体系。
在法价值体系结构上,它分为法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性价值和形式性价值三个子系统,而目的性价值是整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4] 反垄断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内在于反垄断法之中,表现为《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
《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开宗明义地表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
在反垄断法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因其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的多方面与多层次,也使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呈现出多维性与层次性。
反垄断法对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福利。
“在美国,很多学者坚信‘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之一……芝加哥学派的著名反垄断专家Robert H.Bork为代表的一部分人士则将其推向极端。
Bork在其名著《反垄断悖论——一项自相矛盾的政策》一书中,把‘消费者福利’当作反托拉斯法的惟一目标。
” [5]欧盟学者也认为“欧盟竞争法的目标有三个:第一,其基本目标应当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6]我国《反垄断法》也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宗旨规定在总则之中。
[7] 反垄断法对满足经营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秩序、自由、公平与效率的价值。
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性是秩序作为法基本价值在反垄断法中的集中体现。
《反垄断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反映了反垄断法建立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价值目标。
《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5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这两条规定和第1条关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规定,又集中体现了反垄断法保障经营者需要的秩序、自由、公平与效率的价值。
反垄断法对满足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
《反垄断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规定,体现了反垄断法调节和中介消费者、经营者、社会和国家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的整体效益价值。
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是作为法的一般性价值存在于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中的,这些基本价值与反垄断法所拥有的独特价值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独特价值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有自己明确的目的或宗旨,都有独特的价值目标。
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样也有其独特的价值目标。
笔者认为,实质正义、社会整体效益、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独特价值。
(一)实质正义。
“正义可以涵盖公正、公平、平等。
” [8]实质正义是相对于形式公平而言的。
“形式正义引起的社会实质不公,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法律规范的出现。
在这种背景下,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 [9]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天然地体现这种价值追求。
例如,经营者通过自愿协商合并等方式形成的垄断地位,在民法看来,其交易本身是公平合理的,但从反垄断法来看,这种集中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就应当予以禁止。
但是,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禁止。
反垄断法的这种规定,反映了实质正义价值观,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主体对垄断行为予以不同的规制,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竞争秩序,最终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了实质公平正义。
反垄断法的这种实质正义价值,正是它所具有的独特性之一。
(二)社会整体效益。
“效益实际上指的是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
……法对主体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能给主体带来一定的效益,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
”,[10]“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 [11]以社会责任为本位,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之一的反垄断法,将社会整体效益价值作为其主要追求目标是由经济法的这一基本属性决定的。
反垄断法既保护社会整体效益,也保护单个经营者效益,但当这两者相冲突时,反垄断法所选择的是社会整体效益而不是单个经营者效益。
通过经营者集中能够占据垄断优势地位,凭借其规模优势或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手段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从而在市场竞争中战胜对手取得胜利。
换言之,这种垄断企业的形成本身是经济高效的产物,规模经济本身就是高效益的一种要求。
但是,当企业垄断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事情就可能走向它的反面:一方面是垄断企业本身的存在就是对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者的妨碍;另一方面垄断企业可能为维护其垄断地位及获取垄断利润而滥用其优势地位,采取阻碍技术革新、排斥竞争对手等限制竞争行为,对有效的竞争秩序形成威胁。
而有效的竞争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不二选择。
[12]由此可见,虽然经营者集中使大企业可以更好地形成规模优势,取得规模效益,对企业本身可能是高效的,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依靠其优势采取的维护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可能对其本身是效益最大化的,但它若妨碍了市场竞争、阻碍了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就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保护。
这是反垄断法选择社会整体效益价值的基础。
(三)消费者利益。
如前所述,从反垄断法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福利既是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也是其独特价值。
而且,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可以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
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反垄断法,也必然要以消费者利益为独特的价值追求。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在反垄断法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因其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的多方面与多层次,也使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呈现出多元性与层次性。
在上述反垄断法价值体系中,有满足消费者需要的价值,有满足经营者需要的价值,也有满足社会或国家需要的价值等,以谁的价值为核心,三者的利益需要如何平衡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消费者是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核心主体。
反垄断法应以消费者需要的利益为优先,构建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价值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
消费者在经济学上是与国家或政府、经营者(主要是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是与企业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在法学上,消费者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主体,也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13]在我国,经济法的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生活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公共产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公共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个体,主要包括为了满足生活消费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也包括有上述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4]笔者认为消费者是经济法的核心主体。
[15]因为: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
“以人为本”所指的人,应指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才谈得上“人”的全面发展。
同时,“以人为本”中的“人”,至少应该包括抽象意义上的人,即包括广大的国民及子孙后代,因此需要强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也应指现实中具体的个人,否则“以人为本”就会陷入空洞,无法将“以人为本”真正落实到现实中的个人,使广大的人民群众真正受益。
而从消费者的定义看,消费者仅包括自然人。
例如,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消费者区别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是指那些购买、使用、持有、维护以及处理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取得和使用各类物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个人。
[16]而经营者和管理者主要包括组织,而不是个人。
而且,在经济法的三方主体中,消费者和个人最为密切。
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
吃、喝、住、穿,生活消费是也。
故消费为天地间第一要义。
因此,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法,为与人人密切相关的法律。
[17]由于“以人为本”之“人”为自然人,因此,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应当首先得到保护,这是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
消费者的保护应是经济法的第一要义。
第二,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的保护。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消费是社会再生产完整运行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马克思在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科学分析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社会再生产环节的互相依存、互相媒介的辩证关系,并把生产看成是手段,把消费看成是目的,而分配和交换则是中间的过渡环节。
消费是生产的出发点,是生产的目的。
“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
” [18]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消费的实现,也能促进生产。
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惟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
” [19]只有当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才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
因此,无论从消费在抽象的社会再生产环节中的地位看,还是从刺激消费、扩大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现实角度考虑,消费和消费者的保护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