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哪些
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

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反垄断执法是指国家对经济体中存在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的工作。
它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
本文将对中国、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介绍和比较。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该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整个市场体系,包括反垄断执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具有广泛的执法权力,可以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负责监督并审批企业的合并和收购事项,以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产生。
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分为两个部门,即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DOJ)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诉讼,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则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经济竞争问题进行监管和调查,包括与反垄断有关的事务。
这两个机构在反垄断执法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欧洲委员会。
欧洲委员会负责执行欧盟的反垄断法,保护欧洲内部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欧洲委员会可以对欧盟内的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其采取行政处罚。
此外,欧洲委员会还负责审查合并和收购事项,以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
欧洲委员会在反垄断执法方面有着广泛的职责和权力。
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反垄断工作时,都会采取类似的手段和程序。
首先,它们会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征求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然后,他们会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并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发出警告信、处以罚款或提起诉讼等。
此外,这些机构还会对合并和收购事项进行审查,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然而,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具有相对较高的行政处罚权力,可以对企业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而在美国,DOJ和FTC主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施反垄断执法,其处罚力度相对较低。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价格)、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站在商家和资本家的角度,肯定是希望自己的商业或企业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独占所有资本和资源。
但作为国家领导人和消费者,肯定是希望愈多竞争,则市场就越有活力。
举个例子,滴滴和优步抢占市场的时候,广大老百姓收益良多,出门打车常常享受到免费和优惠的消费体验,而网约车的运营也冲击了传统的出租车市场,给传统汽租行业带来新的活力。
为了防止市场垄断,我们国家建立了一个机构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专门从事反垄断执法工作,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呢?请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我国反垄断机构分两类: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任务,并履行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等多项职责,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审理案件和对案件做出行政裁决。
这也即是说,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是一个准司法机构。
根据第10条的规定,反垄断行政执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
一、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
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
在经商务部审查的外资并购活动中,引人注目的有美国凯雷收购中国的徐工案,法国SEB集团收购中国的苏泊尔案。
2006年,法国SEB收购中国苏泊尔的反垄断调查是商务部启动的第一个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国家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权将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并购活动。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作者:刘亦庸来源:《大观》2014年第10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双层架构”模式。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的具体执法主要由商务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
这种双层架构模式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仍有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应当以双层架构模式为过度,最终建立统一、权威、独立、高效、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双层架构模式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不足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我国反垄断事务的执行,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负责。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由此,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的是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
(一)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协调机构。
不足:反垄断委员会的地位权力不明晰。
法律对反垄断委员会职权规定十分的笼统,实际享有的权力并不明确,而且其职权多属于宣言性质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难以进行具体的指导工作,缺乏实质性权力。
(二)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目前,负责具体反垄断事务的执行主要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负责。
国家工商总局专门设立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负责拟定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国范围内涉及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参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①。
商务部内部增设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发改委则负责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不足: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呈现管辖权冲突。
垄断案件具有复杂性,会出现管辖领域的交叉。
反垄断有哪个部门调查

反垄断有哪个部门调查导读:反垄断一般是由国家的工商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分进行处理,其中工商局主要是负责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
一、??反垄断有哪个部门调查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价格)、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二、中国的反垄断措施有哪些法律快车提醒您,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
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
具体说,其措施包括,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三、试分析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法律快车提醒您,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垄断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优势,而不正当竞争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相关领域没有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小,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3.手段不同,垄断表面上可以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实施,不正当竞争是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诽谤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指一个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公司交易产品或者服务。
浅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7.2 10.5220 )72 00
“ 徒法不足 以自行” 从法律的 内在规定性来看 , 。 执法机构是反垄 性, 就可 能无法有效的反对垄 断、 恢复市场 的内在竞争活力, 也就无法
明确 。 ( ) 业性 二 专
独立委员会, 旨在利用该委员会 的专属性质和专业知识优势, 积极主 动地确认和制止垄断行为 , 并通过特殊 的政程序确保执行效果。 该委 员会负责执行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其基本职责是制止商业或贸易领 ,
反垄断法本身的特性要求其主管机构具有很强 的执法专业性能 域 的不公平竞争 ,兼有保护消 费者权益 的职能 。对违反竞争法的案 力。 反垄断法的实体内容 , 不可 能对各种违法行 为的特征和效果进行 件 , 它可 以发布停止违法行 为令和处 以罚款 , 也可 以对违反反托拉斯
的形式 、 企业集中的 申 报条件等往往是概括性 的。 即使有 些条文规 定 都管的现象 。
了严格 的适用标准, 在现 实中如何对具 体现象进行准确 的定性 , 也存 在着认定上的差异。 同时, 反垄断法 所处理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 象具 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 并与特定 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周期 的波动相联系 。因此反垄断执法的调查和裁决 以专业性的判断为前 提 , 法机构 能在多大程度上对经济现实有准确 的把握和认知、 执 对弹
济 部 长 予 以 豁 免 。 卡 特 尔 局 和 联 邦 经 济 部 长 在特 定 情 况 下 联合 执 行
能性和程度 。
( ) 性 和 独 立 性 三 权威 独 立 性 ,就 是要 求 执 法 机 构 自身 与被 规 制对 象 没有 隶 属或 者 关
反垄断法守门人制度

反垄断法守门人制度反垄断法守门人制度是指由政府机构或者独立专业机构负责监管和执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避免市场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促进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
在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设立了专门的守门人机构,负责实施和执行相关法律,这一机构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和反托拉斯委员会(Antitrust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欧盟的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和中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反垄断法守门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的执行主体,守门人机构需要对市场进行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守门人机构在垄断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守门人机构还需要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督指导,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更重要的是,守门人机构需要积极参与制定和修改反垄断法律法规,确保法律制度与市场现实相适应,有效应对新型垄断形式和市场变革。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守门人机构在权责、组织结构和工作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的反垄断法体系是由FTC和反托拉斯委员会共同执行,FTC主要负责预防性监管、证据收集、案件调查等工作,而反托拉斯委员会主要负责诉讼工作。
欧盟的反垄断法则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执行,其作用类似于美国的FTC和反托拉斯委员会的功能合二为一,集中主管反垄断法的法律监管和案件处理。
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最高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承担了包括反垄断立法、监管执法、反垄断政策研究等多方面的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注重合法性和协商性,并在处罚过程中给予了企业一定的裁量权。
反垄断法-多选

反垄断法多选试题多选题(以下试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请将你认为正确的选项填到括号里,每题2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1.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对保险业启动反垄断执法调查的机构包括( )。
A:中国保监会 B:国家发改委 C:商务部 D:国家工商总局答案:BCD2.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
A: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分割销售市场C:联合抵制交易 D:限制商品销售数量答案:ABCD3.根据我国《反垄断法》,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垄断行为( )。
A: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 B: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C:经营者集中 D: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宏观调控答案:ACD4.保险公司下列哪些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 )A:与其他保险公司就汽车零配件价格、工时费价格等达成统一价格、折扣的约定B:与专业代理机构签订固定或约定销售保险产品的最低价格或最低折扣的协议C:与其他保险公司形成共保体,共同对某市地铁工程进行承保D:签署含有固定保险费率的自律承诺书答案:ABD6.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1/5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答案:ABD7.下列制度属于《反垄断法》特有的制度。
( )A:垄断协议宽大制度 B:豁免制度 C:经营者承诺制度 D:调查制度答案:ABC8.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
A: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C: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美国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在当今全球经济格局中,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和德国作为世界上两个重要的经济体,其反垄断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本文将对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其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
1、立法背景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美国经历了大规模的企业兼并浪潮,许多行业出现了垄断组织,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
为了应对这种局面,美国于 1890 年颁布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是美国反垄断法的基石。
2、主要法律除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美国还有《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主要对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兼并、价格歧视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执行反垄断法。
3、执法机构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包括司法部反垄断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司法部反垄断司主要通过刑事诉讼来打击严重的垄断行为,而联邦贸易委员会则侧重于通过行政程序来处理反垄断案件。
4、法律适用原则美国反垄断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认为某些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垄断行为,无需考虑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直接判定违法;“合理原则”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效果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垄断。
5、典型案例美国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反垄断案例,如标准石油公司案和微软案。
标准石油公司因被认定垄断石油市场而被拆分;微软案则涉及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二、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德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1、立法背景德国在二战后经济迅速复苏和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垄断问题。
为了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德国制定了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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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哪些?
提要
我国反垄断机构分两类: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任务,并履行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等多项职责,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审理案件和对案件做出行政裁决。
这也即是说,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是一个准司法机构。
根据第10条的规定,反垄断行政执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
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
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
在经商务部审查的外资并购活动中,引人注目的有美国凯雷收购中国的徐工案,法国SEB集团收购中国的苏泊尔案。
2006年,法国SEB收购中国苏泊尔的反垄断调查是商务部启动的第一个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国家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权将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并购活动。
目前,国家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
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
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
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
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
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第5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全国的价格工作,包括执行《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的任务。
国家发改委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主要是其下属的价格司,其任务主要是禁止价格卡特尔以及涉及价格的其他垄断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发布过《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依法查处过一些串通价格的行为。
2、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这即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不享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权。
然而,考虑到我国辽阔疆域,人口众多,如果所有案件全部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来处理,工作量势必太大,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实上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执法工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这即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机构虽然没有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但它们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范围执行反垄断法,例如授权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