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公平均衡_当代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价值诉求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及其评价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及其评价作者:奚雨莹沈艳邱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摘要:法律的价值目标不仅体现了法的原则,也将法的原则付诸于实践。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了反垄断法的目的。
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从而明确体现了反垄断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公平价值、效率价值、正义价值。
一部法律的效力能否实现就依靠其法律价值目标的达成与否。
本文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研究着手,谈谈价值目标在实践中的运用,并分析反垄断法在实践中违反价值目标的行为及相关规范。
关键词:公平价值;正义价值;效率价值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15-03作者简介:奚雨莹(1996-),女,汉族,安徽人,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沈艳邱(1995-),女,汉族,江苏人,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反垄断法的公平价值(一)公平价值的内涵“反垄断”的概念是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最先提出来的。
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别崇尚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即要求市场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自由经营。
但当自由被放任时,由于原本竞争中存在的大小、强弱等不平等现象,市场反而“不自由”了。
经济专制与集权的出现必然导致恣意侵害他人权利的严重社会不公。
因此,被称为“经济宪法”和“自由企业大宪章”的反垄断法带着恢复社会公平、反对经济专制的使命应运而生,公平价值也成为了《反垄断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公”是指“公正合理、不偏不倚”,“平”则指“平均、平等”,而“不偏不倚”和“平均、平等”之间是异曲同工的,所以“公平”一定意义上可以与“平等”等同起来。
但是最初人们要求的平等是指“收入和财产的平等”,即“平均主义、绝对的公平,”然而这种要求过于狭隘和自私,只能存在于脱离社会现实的象牙塔里。
反垄断法对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与作用

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和程序,如 市场份额、控制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等。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地位,实施排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不公平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
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等。
严格反垄断执法程序
规范反垄断执法程序,确保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防 止滥用执法权力和不当干预市场竞争。
强化反垄断执法力度
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垄断案件,维护市场公 平竞争秩序。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反垄断法的认识
1 2
加强反垄断法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反垄断法的宣传和 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和了解。
02
禁止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如
限定转售价格、排他性交易等,以保障上下游市场之间的自由竞争。
03
促进自由竞争
通过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为市场中的经营者创造了一个自由、公平
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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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执法不足
当前市场监管执法存在力度不足、 手段单一等问题,难以有效遏制违 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03
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 的作用
禁止垄断协议,促进自由竞争
01
禁止横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和价值体系美国学者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是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庞德还认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1]为了发掘和利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涵义和价值体系。
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2]“在现代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
从法理学的概括上,我们把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
” [3]由一组与法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称为法的价值体系。
在法价值体系结构上,它分为法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性价值和形式性价值三个子系统,而目的性价值是整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4] 反垄断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内在于反垄断法之中,表现为《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
《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开宗明义地表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目标

义观 、 平观的充分体现 。没有公平 的效率 , 公 在任何时代 、 任 何 国家都是不存在 的。当前 , 中国正处在从计 划经济 向市场 经济转 变之 中 , 划经济 的弊端仍然没 有完全消 除 , 场经 计 市 济还不成熟 、 不完善 , 尚未形成有序的运作机制 。同时 , 中国 人均 G P已达 1 0 D 0美元 ,社会经济发 展进入一 个关键时 0
和法律运行中的核心价值观念 。 就其本意而言 , 的精神 , 法 或
者说, 法的核心价值 观念就是公平 、 正义 。 法作为调整人们相 互关系 、 决人们相互间的利益矛盾 的准则 , 解 必须 要体现正 义。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中的地位分析 , 我们必须把正
会平等 。法律所追求的公正 和平等 , 其本质首先是人人都应
20 年 第 2 期 09 4
经济研究导刊
E N0MI S ARC GUI CO C RE E H DE
No2 2 0 .4, 0 9 S r lN . 2 e i o6 a
总第 6 2期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 目 标
黄 小 英
( 江苏警 官学 院 法律系 , 南京 2 0 3 ) 10 1
摘 要: 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竞争秩序应 当以公 平和效率为内容和结果。法的核心价值是公平和正义, 反垄断法
中的公平价值主要是通过对竞争的保护进 而促进社会 整体效率最大化 来实现。因此 , 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均衡关 系
乃反 垄 断 法价 值 实现 之 基 础 。在 构 建和 谐 的 社会 主 义社 会 的 时代 背景 下 , 实现 社会 整体 效 益 和 实质 公 平 的辩 证 统 一
但又表现为不 同的方面1 3 1 。漆多俊教授认为 ,经 济法 的法律 “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模式的核心法律之一。
在具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通常被认为是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的基础性法律。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主要集中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方面。
一、保护公平竞争保护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市场自动调节机制的重要保障。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避免垄断或其他不正当市场行为的发生和扩大,从而保持市场的公平、开放和透明。
保护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得到优质、低价、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能增强企业、促进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促进市场稳定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控制市场的混乱和泡沫风险,从而促进市场的稳定。
正常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应该按照市场规则自由竞争,从而获得更好的市场份额、更多的消费者和更多的利润,这样才能为其自身和经济的长期发展带来潜力。
如果出现了不正当的行为,比如垄断或把价格虚高,就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行,使市场的稳定陷入动荡。
因此,反垄断法的存在和实施可以避免市场的不公,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是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竞争政策的最终落脚点应该是服务于公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中心。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的中心。
反垄断法可以有效减少或消除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提高市场的效率和效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便宜、更多样化的商品和服务,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
总之,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其价值目标主要集中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方面。
只有发挥好反垄断法的作用,才能使市场得到稳定、健康发展,消费者能得到充分、公平的保护,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然,反垄断法也面临着威胁和挑战,需要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反应力,及时调整和更新规则,保持反垄断法的时效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摘要:本文分析并且论证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效益、公平、安全及自由竞争四大价值。
旨在探讨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理论,并为我国反垄断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价值法的价值反垄断法“价值”一词,通常被我们用作表示一种事物能够满足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即物能够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就是该物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一种具体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最能反映反垄断法的本质特征的价值是效益、公平、安全和自由竞争。
科学认识中国反垄断法的诸价值及其辩证关系,既是中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又是中国反垄断立法、司法实践价值基础。
一、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效益效益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现代社会法律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价值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中,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凭借政府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行政垄断是一种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
其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阻碍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康发展。
第二,妨害了经济发展。
所以我国反垄断法效益价值就在于解决人们物质需要的无限性和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以维护竞争机制为己任。
首先,从宏观上,禁止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地区垄断等。
关键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和竞争性,以市场调节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保护和鼓励有效自由竞争。
其次,在微观上,对于那些处于行政垄断下的行政性公司,必须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和竞争主体,使其通过改善市场环境,提高科技水平,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反垄断法的自由价值追求

反垄断法的自由价值追求《反垄断法》的颁布在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准确把握反垄断法的价值内核,已成为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必然选择。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动态的社会历史范畴,同时又是多元体系。
标签:反垄断法价值经济自由反垄断作为市场经济产物,是一种不断被锤炼和重新定义的政策,源于政治和经济对市场制度的信仰,也源于竞争性市场并不一定是自我维持和自我纠错的假设。
反垄断法演进至今,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内生的法制现象,重构塑造各国市场结构,发挥着“经济宪法”功能。
任何法律的价值体系都是多元化的,反垄断法亦是如此,它承载着实现自由秩序、整体社会效率以及实质公平的重责。
《反垄断法》的颁布是立法的重大发展,但效果如何还需静待实施后作评价。
在这过程中正确把握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尤其是自由,对真正做到反垄断具有深远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美国学者庞德曾指出:价值虽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是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准则。
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自由、秩序、公平与效率作为一般法的基本价值,在反垄断法内涵中也更加丰富,体现在各个具体条文之中。
实践自由平等,追求有序的竞争秩序,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率以及社会实质公平架构起一般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
与此同时,也存在如何平衡消费者、经营者以及社会需要的价值的问题。
有学者明确提出反垄断法应以消费者利益优先,构建以此为核心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以及该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程度。
只有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定位,才能真正发挥反垄断制度的性能。
二、反垄断法的基础价值——经济自由1.反垄断法成因分析反垄断法兴起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垄断时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垄断市场的效率与公平性问题

垄断市场的效率与公平性问题市场在经济中的作用无法被忽视,它通过价格机制调节供求关系,避免资源浪费和市场失衡,推动经济发展。
但是,市场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垄断市场的存在。
垄断市场是指少数企业围绕一个产品或服务形成控制市场的垄断地位,它们通过控制生产和售价来从消费者手中获取更高的利润。
但垄断市场的存在不仅仅对消费者造成了不利影响,对效率和公平性等一些重要问题也产生了影响。
一、垄断市场对效率的影响在垄断市场中,市场供应量不足,导致产品价格上涨,而消费者需求相对稳定,因此,市场利润很高。
但同时,垄断者也失去了信息的优势,这使得他们难以适应市场变化,降低效率和趋于滞涨。
另一方面,垄断者为了避免或减少竞争,会采取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不断提高产品价格、控制竞争者等。
这些行为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者倾向购买其他产品从而会引起其产量下降,企业之间的竞争减少,从而会降低生产效率、创新能力等。
二、垄断市场对公平性的影响垄断市场通常会导致一种不公平的资源分配方式。
像垄断价格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会让消费者购买更多的高价产品。
这意味着,像低收入人群等那些没达到购买高价产品负担的要求的人将无法享受该产品。
反之,高收入人群则可以通过购买力来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从而更多地享受该产品。
不仅如此,垄断市场还可以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例如,生活在地铁线周围的人会因地段优势而获得房价上涨和信贷方面的优惠,而其他人则会失去这些资源。
三、如何解决垄断市场问题解决垄断市场问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但我们可以通过在政策层面上进行干预、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垄断行为等措施,增强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
政府可以发挥监管之手来解决垄断问题。
它可以通过出台相关的反垄断立法保护消费者,防止新进入者流失,规范布局来鼓励新的竞争者。
此外,在价格机制上,国家可以采取价格管制和价格监管的方法来遏制企业通过市场支配权来提高价格水平和限制效率。
此外,增加竞争者的数量也是应对垄断市场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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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商场现代化》2008年7月(中旬刊)总第545期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在总体上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这种特定方式来体现的。
竞争的自由、平等是公平竞争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有效率的竞争也必须以自由开展为前提;竞争秩序作为竞争的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相应形成的有序状态,它主要关注反垄断法的形式结构,而公平和效率则是强调反垄断法的内容与结果。
因此,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就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
一、公平价值实现以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为宗旨反垄断法中的公平价值追求主要是通过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而实现的。
效率的增进最终会给全体社会个体带来利益的增进,因而效率是最大的公平、整体的公平。
反垄断法对社会整体效益的保护恰好体现了公平价值的内容要求。
实现了效率价值,公平价值才能得到最好的体现。
我国学者对反垄断法的价值也作了较多的研究。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他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
”反垄断法无疑也应当具有上述基本的价值。
把握中国反垄断法需要注重整体协调的特质,我们应当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并且公平的实现必须以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为基础。
反垄断法中的公平价值应该包括形式和实质公平两方面。
由形式正义产生形式上的公平。
形式公平首先意味着机会平等。
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和平等,其本质首先是人人都应当认识到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平等的,法律必须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
法律上正义的追求是以公平为基础上的正义。
同时,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其更高公平价值目标。
实质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
实质公平要求一方面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
从现代反垄断法实现来看,实质公平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承受较少的义务。
经济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
形式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形式公平的实质公平是平均主义。
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更高目标。
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发展。
没有实质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标也不能最终实现。
事实上,反垄断法中的形式和实质公平价值追求主要是通过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而实现的。
反垄断法对社会整体效率的保护恰好体现了公平价值的内容要求。
实现了效率价值,公平价值才能得到最好的体现。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实质的公平正义。
当然,反垄断法也应当体现这种基本要求,但又在此基础上加以了扬弃,它还要求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人作不同的法律调整,对那些形式上、表面上公平而实质上不公平的情况加以矫正。
反垄断法无论是对垄断状态的控制还是对垄断行为的禁止,也不论是对经济性垄断的调整还是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都是以促进和保障在自由、平等基础上开展竞争为目标和使命的。
尽管反垄断法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对单个竞争者利益的保护,而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尽管有竞争就会存在胜利者和失败者,但是,如果竞争者的失败是因其他竞争者的非法垄断行为所致,那么这些竞争者的平等、自由的竞争机会和条件就被限制、剥夺。
同样,如果消费者因为非法垄断行为而选择机会减少并支付更高的价格,那么这些消费者就失去了自由、平等的竞争所带来的实惠,这种受到人为破坏和扭曲的竞争也是不公平的。
反垄断法的介入就是要矫正那些形式上公平而事实上不公平的结果。
因此,保护自由、平等的竞争机会、条件和作为整体的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体现实质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整体效益以实现公平价值为目的反垄断法对社会整体效率的保护恰好体现了公平价值的内容要求。
实现了效率价值,公平价值才能得到最好的体现。
反垄断法虽然是以竞争为保护对象,但保护竞争机制的目标不是单纯为了维护和促进竞争,而是实现其他的价值目标。
反垄断法将效率价值作为其主要追求目标是由经济法的基本属性及其作用决定的。
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需求的有益效果。
因此,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
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反垄断法所涉及的经济效率问题是多方面的。
其中既有社会整体效率,也有社会个体效率与公平均衡:当代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价值诉求黄小英 江苏官学院[摘 要] 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竞争秩序应当以公平和效率为内容和结果。
为此,反垄断法必须限制经济人私益最大化,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限制个人自由之无限,维持整体竞争秩序之活力;其以竞争为起点,努力实现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实质公平,从而最终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与实质公平之均衡。
[关键词] 形式与实质公平 社会整体效率 效率与公平均衡259《商场现代化》2008年7月(中旬刊)总第545期的利益;既有企业的效率,也有消费者的效率。
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看,适度的经济垄断是振兴经济的必要手段。
能够占据垄断优势的企业,大都是凭借其规模优势或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手段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率,从而在市场竞争中战胜对手取得胜利。
反垄断法作为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其更应该将效率作为自己的基本价值目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主要通过竞争来实现,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通过竞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发挥;通过竞争,市场主体在优胜劣汰的竞争动力和压力双重作用下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提高质量,改善服务,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也使消费者从中得到实惠。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对人为地破坏竞争的非法垄断行为的禁止,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保证有效的竞争行为,从而促进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功能的充分有效发挥,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这样,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也就是基于其对竞争的保护。
当然,强调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是很有必要的,但不能走极端,不能唯效率是从,它还有一个与其他价值的平衡的问题。
而且,由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性所决定,这里的效率不仅指个别主体的效率,而且还着重强调整体的效率;不仅强调经济的效率,而且还强调社会的效率,因而是社会整体的效率。
“反垄断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要掌握这里的‘度’,既要克服过度垄断造成的弊端,又要防止在反垄断的同时因过度竞争或盲目竞争而损害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样,运用竞争的活力抵制垄断的停滞性,利用垄断的组织性克服竞争的无序性,真正实现‘有效的竞争’。
”这也就决定了在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以及制度实施中应当把握好其政策性和灵活性。
当代法律调整的重要课题之一,乃是运用授权性规范来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赋予主体以广泛的法律权利,允许主体在具体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行动方案的选择自由,保障主体的合法利益,以便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离开了这一点,法律发展就会偏离轨道。
因此,发展仍将成为我国今后的主要问题,而强调效率则更具有时代的价值。
故在构建和谐和法治社会的中国,反垄断法本身的效率性及反垄断法对社会普遍追求效率的保护仍需倍加关爱。
三、均衡公平与效率:反垄断法应有价值反垄断法的本质目标应当是追求社会的整体效益与实质公平。
这体现在目的条款中则表述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虽然经过了某些学者的质疑与讨论,但反垄断法的草拟稿以及送审稿均有规定。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和路径不同。
西方是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而我国是从垄断引入竞争,到对竞争的限制,再到反垄断。
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首先应肩负着缔造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任务。
我们认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身就蕴涵了社会的整体效益与实质公平。
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是既相互统一又相互矛盾的。
实质公平与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有建立在实质公平基础上的效率才是有意义、值得追求的效率,也只有在能够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基础上的公平才是更高层次的公平。
反垄断法旨在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和自愿交换或重视市场,确保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公平竞争和民主程序。
效率和公平是内在统一的,没有公平的效率只能是皮鞭下的效率和饥饿压力下的效率,这种效率只能为不平等的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公平,是一种没有意义公平。
因此,我们的任务是尽最大努力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使两者得以协调和平衡,争取真正的效率与真正的公平的兼得。
实质公平正义与社会整体效率共同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反垄断法通过对一般的、不合理的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的禁止和对特殊的、合理的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的适用除外,既可以通过禁止垄断来保障有效竞争,以实现提高经济效率,保障经济公平的目的;又可以通过对特殊的垄断的鼓励,来防止过度竞争,以实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反垄断法的这两个方面的价值目标应当尽可能协调兼顾,而且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从社会根本的整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它们之间也完全可以实现协调兼顾。
在特定情况下确实需要选择出一个更优先的价值目标时,更能体现法律本质的公平正义目标应当优先于效率目标。
国家作为管理者,具有管理经济的职责,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宏观经济效益的增加是国家管理经济的目的所在;消费者希望有自由选择商品和交易对象的机会;经营者渴望有理想的竞争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于反垄断法的价值需求是多元的,矛盾也是难以避免的。
但是,笔者认为各价值取向之间是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
作为弥补市场缺陷,干预主体自由之法,反垄断法限制经济人私益最大化,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其限制个人自由之无限,维持整体竞争秩序之活力;其以竞争为起点,努力实现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实质公平。
在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进程中如何的为实现社会公平、社会的高速发展及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搭起沟通和对话的桥梁,是我国反垄断法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增长和效率是无法脱离以合理和公平经济体制为基础的。
在制度成本较低和相对公平的状态中实现增长和效率是合理的,也是改革的最佳目标。
在充分认识效率与公平已经是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且公平问题已经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后,就要采取积极的行动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缓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