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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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反垄断法特征

反垄断法特征

反垄断法特征反垄断法特征 反垄断法有什么性质、地位、特征?那么,下⾯是⼩编给⼤家介绍的反垄断法特征,仅供参考。

⼀、关于反垄断法的性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和要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增进消费者福祉的最有效⽅式。

可以说,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没有竞争也就谈不上市场经济。

但只要有竞争存在,就会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为,垄断⾏为和市场竞争如影随形、相伴共⽣,垄断和竞争是动态存在的⼀对⽭盾。

我们都知道,垄断⾏为的存在会扭曲市场机制,扼杀经济活⼒,阻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

由于垄断⾏为是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市场机制本⾝并不能有效地约束和制⽌垄断⾏为,必须通过反垄断法这“有形之⼿”对市场“失灵”进⾏“矫正”,规制垄断⾏为,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作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功能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企业提⾼⽣产效率和竞争⼒,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认识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 ⾸先,反垄断法是国家⼲预经济、进⾏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本⾝存在的不⾜,主动⼲预市场,防⽌和制⽌垄断⾏为,维护⾃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持经济活⼒。

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主要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政策⼯具。

正因为如此,各国反垄断法⽆论在⽴法层⾯,还是执法层⾯,普遍表现出⼀些特点:从⽴法上看,反垄断法本⾝的制度、规范⼀般都⽐较原则,实施中需要⼤量的细则、指引或者判例等作为补充;反垄断法的不少制度规范都不是“⾮此即彼”的简单判断,⽽是需要进⾏理性的效果分析。

从执法上看,各国反垄断法执法的宽严程度与其市场竞争状况关系极为密切,执法中对垄断⾏为的认定、处罚等⼀般都综合考虑多⽅⾯因素;相对于⼀般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被赋予更⾼的权威性和更⼤的⾃由裁量权,⽐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直接⾪属于国会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政执法机构,有很⾼的权威和⼴泛的影响,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使⽤其特有的⾏政执法程序,发布停⽌违法⾏为令和处以罚款,具有准司法性的权⼒;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主要职能是对构成犯罪的垄断案件以检察官的⾝份进⾏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运⽤其他侦查机构可以运⽤的⼀切⼿段。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应规制的垄断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应规制的垄断

争、 保护竞争 秩序的基本功能. 我国在 18 9 7年就 成立了匣垄断法规 起草小组 .8年 因指导 思想发 生变化 改称 < 止不正 8 禁
当竞争 暂行条 例草案) 起草 小组, 此后立法工作 陷于 停顿。近年. 随着 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 经济体制 的逐 步确 立 种 各 限制竞 争行为 日趋增 多, 匣垄断立法再 次被提 上 日程 。 笔者 以为. 我国 目前的反垄断立法 中, 在 首先需要 明确 的同题就 是对垄断这 一概 念如何 界 定, 这也 是本 文将 要讨 论
维普资讯
黯 期 。RA。A U UN ,N L H
一 f 一 rF Y。

试 论 我 国反 垄 断 法 应 规 制 的垄 断

( 安徽大 学法学院
[ 摘

合肥 2 03 ) 3 0 9
要 】 文章 针对我 国反垄断立 法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即垄断的界定 问题进行 了深 凡 的探讨。 法 学意 义上 垄 断 的含 义为基础 . 在誊考 了各 国的垄断定义 以后. 国际 立法的赶 势、 国经济 的发展 现状 以及 法理 等 从 我
的主 题 。


经济学意 义上的垄断概念与 法学意 义上的垄断概念
从西方经 济学中翻译过来 的垄断, 是指 m npl, o ooy 又待独占, 其本意是一十或几十大企 业对特定市 场的独占 , 当这 一
十或几 十大企 业在其他条件不变 的情况下提高价格或 削减 产量, 其市 场份额仍然保持 不变 时, 企业的独占地 位就构 成 该 Nhomakorabea安
扬 : 论 我 国反 垄 断 法 应 规 制 的 垄 断 试
三 种限制 州际及 对外贸 易的行为 : 一是 以订立合 同或者 以企业联合 的方式组建托拉斯 或类似组织 ; 二是订 立限制竞 争的 协 议 ; 是垄 断和企 图垄 断。 三 口 由于立法语言不 明确 , 没有对 何种 控制 协议应 当被禁止 作 出规 定 , 因此 实 践 中很难 操作 。 于是 ,9 1 1 1 年联邦法院 在美 孚石油公 司一 案中确立 了“ 合理 原则 来解释 这两个 条款, 即只有 那些 不适 当地 不公 或“ 平 的方式 限制竞争的行 为才 被禁止 。随后 的‘ 克莱顿法) 等反垄断立法 叉对垄 断作 了进一 步的补充规 定。一般认 为 , 垄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目标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目标

义观 、 平观的充分体现 。没有公平 的效率 , 公 在任何时代 、 任 何 国家都是不存在 的。当前 , 中国正处在从计 划经济 向市场 经济转 变之 中 , 划经济 的弊端仍然没 有完全消 除 , 场经 计 市 济还不成熟 、 不完善 , 尚未形成有序的运作机制 。同时 , 中国 人均 G P已达 1 0 D 0美元 ,社会经济发 展进入一 个关键时 0
和法律运行中的核心价值观念 。 就其本意而言 , 的精神 , 法 或
者说, 法的核心价值 观念就是公平 、 正义 。 法作为调整人们相 互关系 、 决人们相互间的利益矛盾 的准则 , 解 必须 要体现正 义。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中的地位分析 , 我们必须把正
会平等 。法律所追求的公正 和平等 , 其本质首先是人人都应
20 年 第 2 期 09 4
经济研究导刊
E N0MI S ARC GUI CO C RE E H DE
No2 2 0 .4, 0 9 S r lN . 2 e i o6 a
总第 6 2期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 目 标
黄 小 英
( 江苏警 官学 院 法律系 , 南京 2 0 3 ) 10 1
摘 要: 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竞争秩序应 当以公 平和效率为内容和结果。法的核心价值是公平和正义, 反垄断法
中的公平价值主要是通过对竞争的保护进 而促进社会 整体效率最大化 来实现。因此 , 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均衡关 系
乃反 垄 断 法价 值 实现 之 基 础 。在 构 建和 谐 的 社会 主 义社 会 的 时代 背景 下 , 实现 社会 整体 效 益 和 实质 公 平 的辩 证 统 一
但又表现为不 同的方面1 3 1 。漆多俊教授认为 ,经 济法 的法律 “

经济法硕士论文选题

经济法硕士论文选题

1. 股东衍生诉讼的效率及其规范2. 构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初探3.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4.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5. 论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6.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试论构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8. 《公司法》的变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9. 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10.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11. 反垄断法中垄断的经济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12. 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探讨13.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14.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15.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信用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17. 论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8. 论竞争法分立模式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19. 经济法与民法差异的经济学诠释20. 试论中国旅游法制定的必要性21. 欧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22. 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23. 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平之制度设计24.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固定转售价格的控制及其启示2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刍议26. 对外资跨国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27. 论经济法主体28. 关于我国建立公司秘书制度的思考29.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认定30. 加快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立法研究31. 我国现行海外投资立法的不足和完善32.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论略33. 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法律经济学分析34. 系统化建构中的循环经济立法35. 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36.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37. 商业秘密保护浅析38.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若干建议39.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比较40. 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41. 旅游合同立法浅议42. 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究43.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44. 论经济法的增效性45. 论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法律保护46. 构建政治国家与经济市场的和谐是反垄断法的历史使命47. 论破产企业租赁财产处置的争议问题48. 股东代表诉讼中董事诉讼费用补偿研究49.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50. 公司治理急需设立民事法律制度51. 反垄断立法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52. 公司自治与公司治理53.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54. 论反垄断法实施体制运作的推动力量55. 论公司控制权的有效配置56. 试论统筹国民经济和谐发展的经济法保障57. 论完善我国私营企业清算法律制度58. 企业概念的法律分析59. 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的国家干预60. 浅谈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61. 完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简析62.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研究63. 垄断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64. 论中国反倾销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65. 中国农产品出口的有关法律风险及其对策66. 我国一人公司的法规制67. 我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的法理解读68. 中国直销立法的模型化分析69. 公司组织机构模式的选择与三权分立理论的异合70. 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71. 国有公司高管信托责任制度构建72.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问题思考73. 行政垄断的特征与行政法规制74. 外商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利弊及法律对策75. 试论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76.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及其对我国经济主权的影响77. 建国以来民营经济法制的发展进程及其演变轨迹78.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制度分析79. 论股份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80. 公司法人代表选任制度的思考81. 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买断式销售行为82.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权的行使83. 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思考84. 国际投资立法和我国投资领域若干法律问题研究85. 国有企业改革中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探析86. 论我国高科技园区的政策创新和立法促进87. 国有企业的政策定位和公共企业的立法思考88. 劳动力权人的经济法主体适格研究89. 真正的经济法与计划经济体制90. 保姆行业的现状发展方向及其立法思考91. 美德日韩公司监督机制模式的比较与借鉴92.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93. 论公司司法解散94.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视野下的经济法95. 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与搭售合理性的认知96. 关于西部大开发经济发展的立法思考97. 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98. 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探讨99.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确认诉讼100. 我国公司并购立法探析101. 反垄断法法律责任追究程序探析102. 关于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法律思考103.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104. 论破产程序中的母公司债权105.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106. 我国融资租赁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107. 船舶碰撞诉讼中采证对象的确定及其法律效力108. 一人公司的理论问题研究109. 构建直销冷静期制度的法学思考110. 当代各国派生诉讼的比较研究111. 独立董事制度探析112. 论我国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113. 网络广告的规范化运营及其对策研究114. 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再思考115. 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的规范化116. 直销立法对规范直销行业的进步意义117. 浅谈商业秘密侵权118. 各国反倾销调查程序法之比较119. 论我国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120. 完善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对策121. 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述评122. 论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均衡123.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冲突及立法对策124. 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评析125. 关于一人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26. 竞争机制下中国公司法变革之评析127. 论独立董事独立性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128. 公司僵局成因及预防与化解129. 库藏股制度的法律分析130. 中小公司治理失范与对策131. 保姆行业的危机出路及其立法调整132. 经济法立法成本和效益分析133. 试论我国新破产法主体的适用范围134. 论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135. 浅论完善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136. 美国反垄断立法的普通法基础137. 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13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探析139. 收购中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防范措施140. 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制度的挑战及立法规制141. 独立董事若干制度之探讨142. 论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143. 论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竞合144.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优化145. 论WTO与我国_外贸法_的修订146. 浅析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经济法的调整模式147.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扬弃148.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管理人之辨析149. 我国资本系相关法学问题初探150. 论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规制151. 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难点与对策152. 对竞业禁止纠纷若干问题探析153. 中介组织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实证分析154. 试探经济法的特殊价值155. 制定反垄断法的几点思考156. 论公司法的正义价值157.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158. 论WTO规则下我国的反补贴立法159. 试论我国对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160. 论我国反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161.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垄断法》出台前实施不力的原因分析162. 股东有限责任排除适用与公司法人格否认辨析163. 行政垄断应由反垄断法调整的理论分析164.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理论体系及其定位165.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比较评析及对中国法的借鉴166. 浅析公司社会责任167.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新探168.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169. 试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170. 论重整程序中的自动冻结制度171. 独立董事职能研究172. WTO电信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电信立法173. 股份公司中投票制度的法律规制174. 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175. 网络拍卖法律问题浅议176. 独立董事界定标准探析177. 反垄断法与宏观调控法的互动178. 浅议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79. 浅议有害短信的法律调整180. 论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学基础181. 论经济法_国家适度干预经济_原则的正当性182. 论人力资本出资对现行企业法律制度的挑战183. 试论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184.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公司法比较研究185.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86.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共性分析18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研究188.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我见18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经济法价值分析190. 我国竞争法的改革与完善191. 试论我国船舶油污民事赔偿责任中的法律适用192.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竞争法律制度之比较193. 垄断损害赔偿立法比较与研究194. 论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195.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196. 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权力的法律规制197. 新《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198. 企业法若干问题思考199. 关于智力资本出资的法学思考200. 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思考201. 当前中国外资审批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思考202. 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初探20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适用204. 当代经济法学研究205. 行业协会法律主体地位与市场规制权探析。

论反垄断法的重构_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

论反垄断法的重构_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

论反垄断法的重构_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论反垄断法的重构: 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兴起,垄断行为和市场集中程度的增加成为了挑战经济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重要问题。

传统的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需要进行重构以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重建,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挑战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市场和竞争框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数字经济公司拥有大量的数据和算法能力,通过数据驱动的商业模式和网络效应实现了规模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这导致了互联网巨头的垄断地位,如谷歌、亚马逊和Facebook等。

他们通过垄断地位和数据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数字经济的全球化和跨境性使得传统的国家层面的反垄断法不再足够应对挑战。

由于互联网企业跨越国界经营,并通过全球价值链整合资源,传统的反垄断法很难解决跨境数字垄断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合作和全球反垄断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重新构建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的反垄断法需要进行重新构建才能更好地应对挑战。

首先,需要加强对数据垄断的规制。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资源,掌握了大数据的公司可以通过算法进行商业决策和预测,并实现规模效应。

因此,反垄断法应该更加关注数据垄断问题,防止垄断公司通过数据积累壁垒和垄断行为来阻碍竞争。

其次,反垄断法需要更加注重平台经济的监管。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平台经济中存在潜在的市场失灵问题。

平台拥有者可以利用其垄断地位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并通过差别待遇、自我优先和数据利用等行为损害竞争。

因此,反垄断法需要针对平台经济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规制,保证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此外,反垄断法的重构也需要更加注重全球化和跨境垄断问题。

跨境数字垄断对全球市场和国际竞争造成了严重影响。

各国反垄断机构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制定共同的反垄断法规则,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共同维护全球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正的一种收 入分配'LP4 P 2 l公平 是反 垄 断法创 设 和 ' ]l P O
维护的竞争秩序的重 要 内容 , 它不 仅体 现在竞 争 的 前提和竞争的过程 中, 体现在 竞争 结果 上。竞争 还 前提的公平指市场机会的均等和市场主体地位的平 等, 不允许存在企业的差别待遇 ; 争过程中的公平 竞 指市场 主体 只能基于 自身财力 、 技术 、 管理等条件平 等参与市场 竞争而不得凭 借外 在力量或者采取不公 平 的方法进行竞 争 ; 争结果 的公平 则要 求注重 市 竞 场竞争各 主体 间的利益平 衡 , 对于相 对弱 势的 中小

反垄 断法 的价 值分析
法律的价值界定为“ 在人 ( 主体 ) 与法 ( 客体 ) 的 关 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 法 。1 】
的价 值 取 向是 构 成 法 的 价 值 的 三 大 要 素 之一 。所 谓 法 的 价 值取 向 指 的 是 一定 的 社 会 主 体 对 法 的 有 用 性 的选 择 。法 律 价 值 取 向是 一 种 方 向 , 非 具 体 化 的 而
3 效率 。创设 和维护何种竞争秩 序使社会 资源 .
配置达到最优 , 使经济效率达到最大 , 是反垄断 法的
重要 目标 。经济效率不仅是 考虑一项企业合并是否 应禁 止的重要 标准 , 而且是 竞争政 策 的 目标 。美 国
反 托 拉 斯 当局 在 1 9 9 2年 的 横 向 合 并 指 南 中 指 出 :


论 我国反 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学术研究 2公平优先 。 . 兼顾 效率 。法律 在解决 实 际问题
的重要 内容得 以确 立 。 也在诸 多国家反 垄断 到公平和效率 出现矛盾 的问题 。“ 公正

从价值理念角度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及目标——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从价值理念角度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及目标——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 y S
从价值理念角度 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及 目标
兼评我 国反 垄断法第一条
张 棠涵
摘 要 一般 而言 , 一 项立 法的 出 台, 根本 上都 受到 了立法者 价值 理念 的影响 。 任何 从 不同的 立法价 值理 念 , 影 响对 特 不仅
中图 分类 号: 901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反 垄 断 法 的 立 法 价 值
( ) 法 的价 值 理 念 一 立
法律 的功能 , 不仅在于为人们提供了一套行为规范, 更在 于为人
们 创 设和 维 护 一 种 环 境 , 以促 使 人 民 实现 对 公平 、 义 、 正 自由 、 序 等 秩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这三部基本法律构成, 从这些法律及其产生的时 代、 经济背景和美国反垄 断的实践可以发现,美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
值 目标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在 不 断 地进 行 调整 。其 变 化 大 致 可 以分 为三 个阶段:. 11 纪 末至 2 9世 O世 纪 3 0年 代 , 反垄 断法 所 追 求 的 价 值 目标 主 要 是 保 护 竞 争者 的平 等 地 位 和 经 济 自由 , 以 图巩 固其 民主 政 治 的 经 济 基 础 。 这 一 时 期 , 断 组 织 超 强 的经 济 实力 不 仅 严 重 损 害 了 广 在 垄
于受 3 O年 代 经 济 危机 和 凯 恩 斯 主 义 的 影 响 , 国 反垄 断法 的价 值 目 美
法律价值通常不是单一的, 而是 多元的: 它们并非属于同一层次,
处 于 同 一地 位 , 是 分处 于 不 同层 位 ; 们 虽相 辅 相 成 、 互 联系 和渗 而 它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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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和价值体系美国学者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1]为了发掘和利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涵义和价值体系。

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2]“在现代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

从法理学的概括上,我们把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

”[3]由一组与法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称为法的价值体系。

在法价值体系结构上,它分为法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性价值和形式性价值三个子系统,而目的性价值是整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4] 反垄断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内在于反垄断法之中,表现为《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

《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开宗明义地表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

在反垄断法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因其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的多方面与多层次,也使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呈现出多维性与层次性。

反垄断法对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福利。

“在美国,很多学者坚信‘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之一……芝加哥学派的著名反垄断专家Robert H.Bork为代表的一部分人士则将其推向极端。

Bork在其名著《反垄断悖论——一项自相矛盾的政策》一书中,把‘消费者福利’当作反托拉斯法的惟一目标。

”[5]欧盟学者也认为“欧盟竞争法的目标有三个:第一,其基本目标应当是为了保护消费者;”[6]我国《反垄断法》也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宗旨规定在总则之中。

[7] 反垄断法对满足经营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秩序、自由、公平与效率的价值。

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性是秩序作为法基本价值在反垄断法中的集中体现。

《反垄断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反映了反垄断法建立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价值目标。

《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5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这两条规定和第1条关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规定,又集中体现了反垄断法保障经营者需要的秩序、自由、公平与效率的价值。

反垄断法对满足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

《反垄断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规定,体现了反垄断法调节和中介消费者、经营者、社会和国家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的整体效益价值。

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是作为法的一般性价值存在于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中的,这些基本价值与反垄断法所拥有的独特价值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独特价值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有自己明确的目的或宗旨,都有独特的价值目标。

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样也有其独特的价值目标。

笔者认为,实质正义、社会整体效益、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独特价值。

(一)实质正义。

“正义可以涵盖公正、公平、平等。

”[8]实质正义是相对于形式公平而言的。

“形式正义引起的社会实质不公,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法律规范的出现。

在这种背景下,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9]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天然地体现这种价值追求。

例如,经营者通过自愿协商合并等方式形成的垄断地位,在民法看来,其交易本身是公平合理的,但从反垄断法来看,这种集中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就应当予以禁止。

反垄断法的这种规定,反映了实质正义价值观,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主体对垄断行为予以不同的规制,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竞争秩序,最终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了实质公平正义。

反垄断法的这种实质正义价值,正是它所具有的独特性之一。

(二)社会整体效益。

“效益实际上指的是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

……法对主体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能给主体带来一定的效益,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

”,[10]“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11]以社会责任为本位,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之一的反垄断法,将社会整体效益价值作为其主要追求目标是由经济法的这一基本属性决定的。

当企业垄断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事情就可能走向它的反面:一方面是垄断企业本身的存在就是对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者的妨碍;另一方面垄断企业可能为维护其垄断地位及获取垄断利润而滥用其优势地位,采取阻碍技术革新、排斥竞争对手等限制竞争行为,对有效的竞争秩序形成威胁。

而有效的竞争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不二选择。

[12]由此可见,虽然经营者集中使大企业可以更好地形成规模优势,取得规模效益,对企业本身可能是高效的,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依靠其优势采取的维护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可能对其本身是效益最大化的,但它若妨碍了市场竞争、阻碍了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就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保护。

这是反垄断法选择社会整体效益价值的基础。

(三)消费者利益。

如前所述,从反垄断法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福利既是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也是其独特价值。

而且,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可以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

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反垄断法,也必然要以消费者利益为独特的价值追求。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在反垄断法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因其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的多方面与多层次,也使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呈现出多元性与层次性。

在上述反垄断法价值体系中,有满足消费者需要的价值,有满足经营者需要的价值,也有满足社会或国家需要的价值等,以谁的价值为核心,三者的利益需要如何平衡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消费者是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核心主体。

反垄断法应以消费者需要的利益为优先,构建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价值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

笔者认为消费者是经济法的核心主体。

因为: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

“以人为本”所指的人,应指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才谈得上“人”的全面发展。

同时,“以人为本”中的“人”,至少应该包括抽象意义上的人,即包括广大的国民及子孙后代,因此需要强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也应指现实中具体的个人,否则“以人为本”就会陷入空洞,无法将“以人为本”真正落实到现实中的个人,使广大的人民群众真正受益。

而从消费者的定义看,消费者仅包括自然人。

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法,为与人人密切相关的法律。

由于“以人为本”之“人”为自然人,因此,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应当首先得到保护,这是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

消费者的保护应是经济法的第一要义。

第二,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的保护。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消费是社会再生产完整运行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惟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

”只有当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才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

因此,无论从消费在抽象的社会再生产环节中的地位看,还是从刺激消费、扩大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现实角度考虑,消费和消费者的保护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

第三,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

相比经营者和管理者,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法律应给予特殊的保护,以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衡量中,消费者应当优于经营者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一,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形态不同。

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而消费者除了承担经济风险还必须承担生存风险,因为消费品本身可能存在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风险。

其二,在消费品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时的满足,而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后才能得到满足,双方的利益并不平衡。

其三,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掌握程度严重不对称。

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认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依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才能实现,如果经营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充分的信息,消费者就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

其四,经营者可能处于垄断的地位。

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垄断者支配市场,消费者无其他选择,不得不购买垄断者提供的产品,不得不接受质次价高的消费品。

在管理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衡量中,消费者应当优于管理者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在经济法的视野中,在其主体的体系构造中,消费者应处于核心地位;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与商品,管理者应服务于消费者和经营者。

对于所有的经营者与管理者而言,消费者是“上帝”,这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也是经济法的立法必须加以贯彻的理念。

反垄断法从属于经济法,它的价值体系的层次性应以作为核心主体的消费者需要的利益为优先,构建起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价值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

将我国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确定为消费者利益,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原理,也顺应了国际消费者运动蓬勃发展的潮流。

注释:[1]参见(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2]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3]张文显著:《法理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4]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6[5]吴玉岭著:《契约自由的滥用与规制——美反托拉斯法中的垄断协议》,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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