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价值与宗旨1
论《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论《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作者:孟灵利高晶岩崔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
《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在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作,最终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且这一观点已经被各国反垄断立法机构与执行机构认可。
本论文旨在从已存在的法学理论提取行之有效的理论并提出自己的想法,使整合出来的理论更靠拢于《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作者简介:孟灵利、高晶岩、崔晶,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9-02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性的经济。
在市场调节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平的竞争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经营者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以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竞争法律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也是一部以保护公平竞争、实现消费者福利的一部重要法律。
一、《反垄断法》主体及其特点我国《反垄断法》有如下特点:(一)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了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公平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竞争行为的基本规则,属于行为规制法,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而不应因行为主体自身的诸如所有制、法律形式、所在领域等方面的差别而有所不同。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模式的核心法律之一。
在具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通常被认为是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的基础性法律。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主要集中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方面。
一、保护公平竞争保护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市场自动调节机制的重要保障。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避免垄断或其他不正当市场行为的发生和扩大,从而保持市场的公平、开放和透明。
保护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得到优质、低价、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能增强企业、促进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促进市场稳定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控制市场的混乱和泡沫风险,从而促进市场的稳定。
正常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应该按照市场规则自由竞争,从而获得更好的市场份额、更多的消费者和更多的利润,这样才能为其自身和经济的长期发展带来潜力。
如果出现了不正当的行为,比如垄断或把价格虚高,就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行,使市场的稳定陷入动荡。
因此,反垄断法的存在和实施可以避免市场的不公,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是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竞争政策的最终落脚点应该是服务于公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中心。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的中心。
反垄断法可以有效减少或消除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提高市场的效率和效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便宜、更多样化的商品和服务,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
总之,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其价值目标主要集中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方面。
只有发挥好反垄断法的作用,才能使市场得到稳定、健康发展,消费者能得到充分、公平的保护,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然,反垄断法也面临着威胁和挑战,需要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反应力,及时调整和更新规则,保持反垄断法的时效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摘要:本文分析并且论证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效益、公平、安全及自由竞争四大价值。
旨在探讨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理论,并为我国反垄断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价值法的价值反垄断法“价值”一词,通常被我们用作表示一种事物能够满足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即物能够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就是该物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一种具体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最能反映反垄断法的本质特征的价值是效益、公平、安全和自由竞争。
科学认识中国反垄断法的诸价值及其辩证关系,既是中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又是中国反垄断立法、司法实践价值基础。
一、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效益效益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现代社会法律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价值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中,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凭借政府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行政垄断是一种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
其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阻碍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康发展。
第二,妨害了经济发展。
所以我国反垄断法效益价值就在于解决人们物质需要的无限性和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以维护竞争机制为己任。
首先,从宏观上,禁止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地区垄断等。
关键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和竞争性,以市场调节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保护和鼓励有效自由竞争。
其次,在微观上,对于那些处于行政垄断下的行政性公司,必须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和竞争主体,使其通过改善市场环境,提高科技水平,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机制。
它的目的是防止市场上的特定企业或组织滥用垄断地位,扼杀竞争和创新,从而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监管市场竞争以及惩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的起源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出现了一系列垄断企业,如美国的标准石油公司和卡内基钢铁公司。
这些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和竞争对手,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实力,严重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1. 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协议、市场分割协议以及限制商业伙伴的选取等。
这些垄断协议会限制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常见的滥用行为包括限制销售、垄断价格、拒绝交易等。
3. 防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反垄断法旨在防止横向和纵向垄断。
横向垄断指的是不同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例如通过合并收购其他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
纵向垄断则是指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垄断行为,如控制供应商或分销渠道,以排除竞争对手。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各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构不尽相同。
例如美国有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和司法部反垄断局(Antitrust Division),中国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竞争,调查并惩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四、反垄断法的意义和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它能够阻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垄断协议的产生,从而为其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反垄断法解读总结

反垄断法解读总结范文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促进竞争的法律框架。
其目的是确保市场上存在公平竞争,以鼓励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并维护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对反垄断法的解读总结:1. 定义与目的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现象。
垄断可能导致价格操纵、创新受阻、产品质量下降以及消费者权益受损。
通过阻止垄断形成和打破已存在的垄断,反垄断法旨在创造一个有益于经济发展和消费者的竞争性市场环境。
2. 禁止的行为反垄断法通常禁止一些特定的行为,例如价格垄断、市场分割、垄断定价、独家交易等。
这些行为可能会损害竞争并限制市场上其他参与者的机会。
法律对这些行为的明确禁止旨在防止企业采取反竞争的手段来保持或建立垄断地位。
3. 垄断地位的滥用反垄断法关注的不仅是防止垄断的形成,还包括防止已存在的垄断滥用其市场地位。
滥用垄断地位可能包括不正当定价、拒绝交易、妨碍市场进入等行为。
法律通过明确规定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来确保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4. 法律执行与处罚反垄断法通常由专门的反垄断机构或监管机构负责执行。
这些机构负责调查投诉、监督市场,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来制止垄断行为。
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强制性结构调整、甚至是刑事责任。
5. 全球视野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反垄断法也越来越受到国际关注。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全球范围内,合作与协调也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机构和跨国公司需要遵守各国的反垄断法,并在全球范围内维护公平竞争。
结论反垄断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禁止反竞争行为、防止垄断地位的滥用以及强化法律执行,反垄断法为建立公平、开放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为了实现最佳效果,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与其他经济政策和法律框架相协调,以确保整个经济体系的健康运作。
反垄断法培训

《反垄断法》宗旨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执法领域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 行政垄断 知识产权滥用
执法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商务部
民事诉讼:分类 ➢侵权诉讼:损害赔偿 ➢合同诉讼: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
谢谢!
反垄断调查:工商总局
主管机构 国家工商总局
• 非与价格相关的垄断协议 • 非与价格相关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 非与价格相关的行政垄断
实际调查机构 地方工商局
• 总局授权 • 联合调查 • 启动程序
反垄断调查:国家发改委
主管机构 国家发改委
• 与价格相关的垄断协议 • 与价格相关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 与价格相关的行政垄断
➢ 案件处罚结果
协议方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协议方被没收违法所得和/或处以罚款 协议方作出承诺,调查中止 宽大处理:罚款被全部或部分豁免
纵向垄断协议
➢ 案件均与价格相关
例: 白酒案 奶粉案 眼镜案
➢ 高风险行为
固定转售价格 限定最低转售价
➢ 未来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
被动销售限制+转售地域限制和/或客户群限制
案件处理结果 承诺免罚款
支配地位滥用:正当理由抗辩
非与价格相关滥用的正当理由 §是否为经营者基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取; §对经济运行效率、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价格相关滥用的正当理由 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维护品牌形象或提高服务水平 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使消费者受益 其他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唐恬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
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
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
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
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社会整体效益成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后,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宗旨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宗旨王晓晔【摘要】@@ 关于反垄断立法宗旨,世界各国的学者至今有很大争论.德国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反垄断立法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因为市场竞争作为一个"过程",可以降低产品价格,改善产品质量,从而可以提高经济效率.【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08(000)002【总页数】5页(P98-102)【作者】王晓晔【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关于反垄断立法宗旨,世界各国的学者至今有很大争论。
德国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反垄断立法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因为市场竞争作为一个“过程”,可以降低产品价格,改善产品质量,从而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改善消费者社会福利。
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
出于提高经济效率的考虑,在芝加哥学派的影响下,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很少干预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
然而,总体上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基本是一致的,即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顺应世界各国立法潮流,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这说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第三章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规定要控制经营者的集中。
此外,第五章还规定了禁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经济效率一般都被理解为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
通过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人们在经济效率方面的期待主要有两个,一是从宏观的角度,国家的经济资源能够得到最有效率的配置和利用;另一个是从微观的角度,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生产出价值较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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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价值与宗旨张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北京 100029)[摘 要]反垄断法的价值必然是多元化、多层次的,主要包括保护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多元多层次价值在一定时期冲突是难免的,因此应该遵循工具价值服从结果价值的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竞争作为工具性目标应该服务于经济效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结果价值,经济效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权衡应该是着眼于长远的利益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关键词]竞争;经济效率;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冲突协调 [中图分类号]DF4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77(2009)03-0066-05 价值是指事物的有用性,是可供人们利用的性能、功能,是事物客观上具有的一种属性,是标志客体与主体关系的范畴。
法律价值目标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历史范畴,同时又是一个多层次、多元的体系。
尽管自由、秩序、正义、效益、安全等是法所中介的最一般的价值,但是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时期的同一法律部门的价值定位又各有侧重。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就是指国家在创制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基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因素的考虑,对其所赋予的特有的价值使命。
社会主体的需要是多元的、多层次的,因此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相应也是有多元性与层次性的。
反垄断法的价值首先体现在立法的目的或者宗旨条款里。
著名的经济学家与反垄断专家R. Bo rk法官认为:“反垄断政策的目标是什么,或者说它有哪些目标?只有在我们十分肯定的回答这个问题后,我们才能做出理性的推测。
才能问及下一个(是否执行或者如何执行反垄断政策)问题。
执法人员是受多元价值观念还是一元价值观念的指导?如果是多元的,在这些价值观念发生冲突时他们如何取舍?只有解决了目标问题之后,反垄断政策才可能形成一个具有实质规则的连续整体。
”[1]因此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有重大的意义,首先这是在立法环节进一步完善竞争法的具体依据。
明确的政策目标可以减少或避免立法文件中的歧义、含混、疏漏或失误,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的政策目标可以成为法官们统一解释和适用竞争法规范的一般指导原则,尤其是处理复杂案件的基本依据;明确的政策目标有助于经营者们把握法律条文的内在精神,更好地事先确定其经营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便利经营决策和预防违法。
一、反垄断法价值概述根据学者对反垄断法价值的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包括竞争、效率、消费者权益、社会整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另外还有促进市场统一,消除壁垒等。
(一)竞争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来看,首要的价值就是保护竞争。
竞争是反垄断法最直接的目标,是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宣示的保护对象,是反垄断法各基本价值的载体。
金泽良雄先生对反垄断法所下的定义就是以自由竞争的目标为核心的,2009年6月枣庄学院学报Jun.2009第26卷 第3期JOURNAL OF Z AOZHUANG UN I V ERSI TY Vol.26NO.3①[收稿日期]2009-03-16[作者简介]张昕(1987-),男,山东聊城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商法、反垄断法研究。
反垄断法乃“是为了防止并排除随着资本主义高度化发展所带来垄断的弊端,为促进自由竞争而规定的法律”[2](P170)。
竞争本身是对市场秩序的抽象表述,它在具体价值取向上存在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与有效竞争之分。
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与有效竞争三者虽然统一于竞争范畴之下,但是它们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
自由竞争起源于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竞争理论,亚当・斯密认为:自由竞争制度是最佳的经济调节机制,是保持市场活力的最合理的“自然秩序”;在自由竞争过程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每一个人,把他们独立分散的经济活动协调为一个整体;通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自然得到协调。
[3](P8~9)在古典经济学家那里,竞争是一种天然的制约和平衡的制度,因此极力张扬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
公平竞争更多来源于社会伦理思想,“无论经济民主主义还是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的都是保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居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并不是以经济学理论中崇尚的效率为着眼点才倡导反垄断法的。
”[4](P232)有效竞争被视为是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是一个生气勃勃的你追我赶的过程。
一些具有开拓性的企业,即熊彼特意义上先锋企业,它们为了在市场上取得领先地位,会努力地进行创新活动,不断推出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
而且,先锋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显著,它们对其他企业的激励性就越大,其他企业就越想努力赶上甚至超过先锋企业。
在竞争的作用下,后进企业就会对先锋企业的新技术或者新产品进行模仿,或者在此基础上开展其他创新活动,这就使先锋企业的创新扩大到整个经济,使所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能够适应市场和整体经济的需求。
其结果一方面会提高整个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水平,另一方面也会改善消费者的福利。
[5]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究竟选择自由竞争还是公平竞争或者有效竞争取决于其具体社会条件和阶段发展规划,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盲目的照抄照搬。
由于竞争的三个价值取向本身都有其重要的社会价值,所以这使得各国以及相关地区立法上很做出难绝对的取舍。
不同的竞争价值取向在反垄断法宗旨上有所不同表现,自由竞争取向于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公平竞争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经济民主上面,有效竞争更多的关注竞争机制下的经济效率。
(二)经济效率追求效率本来就是经济法的特点之一,作为经济法子系统的垄断法,将效率价值作为其主要追求目标是由反垄断法的基本属性及其作用决定的。
生产效率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福利的未来增长,因为低生产成本是反复性和累积性的;相反,配置效率仅仅是在某个时点上的社会现有资源存量的消费价值的最大化,所以和配置效率相比,生产效率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更大。
熊彼特提出创新效率概念,认为创新效率就体现为技术的改进和产品的改进,或者是通过在生产性资产和研发上的最优投资所实现的长期产出最大化。
在这三种效率中,创新效率最重要,因为它可以实现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是长期内社会福利增加的关键来源,经济学家坚信社会从创新效率中可以比从静态效率中获得更多的好处。
[6](P57)在反垄断法司法、执法中,应该综合考虑每一种效率的损益情况,而不应该单独考虑其中的某一种效率,最佳状态当然是三种效率都能够最大化,但是事实上三种效率之间还是存在矛盾的,在权衡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当时的经济条件以及对于社会整体的效率的实现,来确定具体在某一特定案件中重点保护哪一种效率。
(三)消费者权益反垄断促进竞争的目标是通过对资源进行有效率的分配利用,引进新的技术和管理方式,开发新产品,增加产品数量,提高产品的质量,以增进消费者福利。
“竞争法中的消费者利益主要是指消费者选择商品和自主交易的权利。
因为限制竞争实际上就是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所以可以说,竞争法中的任何规定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P22)例如,卡特尔是侵犯选择权的典型形式。
无论是价格卡特尔,还是数量卡特尔和地域卡特尔,都会产生掠夺消费者剩余,减少社会福利。
因为“如果一种产品的生产商联合抬高价张昕 反垄断法的价值与宗旨格,消费者就得多付款,这就使社会收入不公平地从消费者手中转向生产者的手中,成为他们的垄断利润。
不仅如此,产品不合理地抬价后,有些消费者本来可以消费得起的商品因为价格过高,消费者不得不放弃他们的消费打算。
这部分损害虽然没有流向生产商,但是因为减少了社会消费,也会成为社会的净损失。
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要求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保持在与市场竞争条件下相适应的水平,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存在直接还是间接给予其重要地位的问题。
日本《禁止私人垄断法》中称“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依照禁止垄断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竞争政策这一最狭义的通说见解的话,那么“一般消费者的权益”并非法律上保护的利益,其只不过是实现竞争政策的结果或其反射出的利益及事实上的利益。
但是作者认为,一般消费者的权益在反垄断法中应该有积极的地位,不如说是“一般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确保,竞争政策也就不能成立。
[8](P34)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应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是不同的,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应该是一种间接的消费者权益,而且是整体意义上的并非单个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是通过实现有序的竞争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率来实现的。
(四)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追求的首要法益目标,因此作为子系统的反垄断法也必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在日本,对于反垄断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禁止垄断法上的“公共的利益”,就是所维持的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本身;二是认为包括比较高层次的生产者、消费者在内的整个国民经济利益;三是认为中小企业者、消费者等经济的从属者以及弱者的利益。
[8](P53)对于建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而言,公共利益是反垄断法价值体系中的最高层次。
国内学者也有论述,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的价值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价值。
[9]更有学者作出了构建反垄断法价值体系的有益尝试,将反垄断法划分为根本价值、基本价值和具体价值,并将自由、公平、效率列为反垄断法的具体价值,将竞争秩序列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而将社会整体效益列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
[10]各国法律对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规定。
英国《公平贸易法》第84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为了决定……一个具体实践是否影响或者预计即将影响公共利益,垄断与兼并委员会必须考虑在相关条款缩小有出现在他们目前的事件;并且必须考虑保护其他情况下的该事件:1.是否符合在英国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人们维持和促进有效竞争的需要;2.是否在收取价格方面以及在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品种方面符合促进英国消费者,购买者以及其他货物和服务使用者的利益的需要;3.是否符合通过竞争促进成本的降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和使用,帮助新的竞争者进入已存在的市场需要;4.是否符合在英国维持和促进工业和就业平和分布的需要;5.是否符合促进英国制造商以及货物和服务的供应能组织英国以外的市场的竞争活动的需要。
[11](P65~66)美国《克莱顿法》第5条第7款规定:“在作出由美国依据本节提出的一致判决之前,法院要确定该判决的发出是为了公共利益。
”[12](P486)在这种意义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功效大概相当于美国的合理原则,即对市场上垄断行为及其相关背景进行合理的分析,以是否在实质上损害竞争、损害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违法的判断标准,一旦确立合理原则,则势必要求将社会公共利益视为价值衡平时必须考量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