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天然气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新)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定权利与责任企

企业领导干部实用法律知识读本——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定权利与责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实用文档前言集团公司作为资源型、综合性的石油石化企业,其行业特点和企业性质决定了法律因素对企业的影响大,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含量越来越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理念和行为准则。
为帮助大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对权利和责任的规定,更好地做到依法取得权利、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我们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组织编写了《企业领导干部实用法律知识读本》,对企业设立及运作、资源权属、劳动关系、安全环保、对外交易、知识产权和国有资产管理等七个方面涉及的主要法定权利与责任进行了梳理和概括,供大家学习参考。
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突出读本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但限于认识水平,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实用文档目录一、企业设立及运作中的权利与责任 (3)二、资源权属管理中的权利与责任 (21)三、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权利与责任 (41)四、安全环保管理中的权利与责任 (53)五、交易管理中的权利与责任 (71)六、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权利与责任 (101)七、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权利与责任 (125)实用文档一、企业设立及运作中的权利与责任(一)权利1.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也称商号权,是企业注册的名称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权利的内容主要是依法使用其名称并制止他人侵犯或者损害其名称。
(1)企业名称权的取得该权利经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以上规定以外的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权的作用企业名称权具有相对的排他效力,仅在其有效登记的范围内有排他效力,即只有在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同一行业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企业名称权具有无期限的存续效力,企业名称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具有永久的保护期限。
《中国石化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合同管理信息系统(CMIS)运行维护管理细则》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合同管理信息系统(CMIS)运行维护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2年12月24日12通用业务制度-实施类制度名称 中国石化合同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制度文号 制度版本 主办部门 法律事务部 所属业务类别 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 会签部门 发展计划部/集团财务部/股份财务部/科技开发部 下位制度制定者 企业制定执行类制度 审核部门 企业改革管理部 信息系统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 法律事务部签发日期 废止说明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中国石化法〔2009〕299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石化法〔2009〕300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合同事务管理办法》(中国石化法合〔2009〕34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员管理办法》(中国石化法合〔2009〕35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检查办法》(中国石化法合〔2009〕36生效日期31 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1.1 规范内容的界定1.1.1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公司分(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包括具体的合同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各类法律文件(框架协议、备忘录、意向书、传真、数据电文等)以及即时清结的口头协议。
1.1.2公司总部机关合同主办部门应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企业合同主办部门应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1.1.3公司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1.1.3.1公司总部机关各职能部门主办或委托企业办理,以公司名义订立的投资类、融资类、担保类、知识产权类、不动产类等合同为重大合同。
今年突然火爆的法学专业,就业真的变好了?

大差距,为了解决能源问题,我国急需石油石化类人才。
在此基础上,国家正加快推进我国石油天然气管网建设、储气库建设来解决我国用气、能源储存等方面的问题,该政策的施行,也需要大量的油气储运人才,所以油气储运工程专业毕业生在就业方面有一定优势。
油气储运历来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到要加强管道建设。
根据《中长期油气管网规划》,到2025年,中国油气管网规模将达到24万公里,油气储运工程学子将大有可为。
据我了解,油气储运工程专业毕业生可选择的职业主要与石油、天然气行业有关,如油气储运工程师、天然气工程技术人员、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人员、销售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工艺设计工程师等。
学长 说为解决大庆石油外输问题,1970年8月3日,东北输油管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在沈阳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轰轰烈烈的“八三”工程会战就此打响了。
此后5年,大庆至抚顺、大庆至大连、大庆至秦皇岛3条输油管道相继建成,基本形成东北输油管网,为国民经济发展注入强劲的能源动力。
“八三”工程会战中,先辈们以战天斗地的果敢决绝,采用今天看来十分原始的工具和手段,在极端艰苦的环境下作业,形成了“管道为业,四海为家,艰苦为荣,野战为乐”的“八三”管道精神。
这样的精神应为“储运人”所牢记,油气储运工程学子在学习中要不怕难、不怕苦,为祖国油气储运事业的发展而奋斗!今年突然火爆的法学专业,就业真的变好了?对比山东和浙江两省去年和今年的专业投档数据很容易发现,文科类的法学专业受到众多考生的追捧。
在山东,中国海洋大学的法学专业投档最低位次为9651,是该校所有招生专业中唯一最低投档位次在1万名以内的专业;烟台大学的法学专业今年的投档最低位次为40855,同样在所有招生专业中名列前茅;山东政法学院的法学专业的投档最低位次99477相比去年的120261,则可谓是狂飙突进。
在浙江,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专业2023年的最低投档分逼近700分,比2022年上涨了8分;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实验班的最低投档分则比去年上涨9分,其他院校的最低投档分数相较去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李晓欣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李晓欣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5【案件字号】(2022)辽10民终1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都伟胡玲徐莲凤【审理法官】都伟胡玲徐莲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李晓欣【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李晓欣【当事人-个人】李晓欣【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岩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庄严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岩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庄严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岩庄严【代理律所】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被告】李晓欣【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于2019年8月11日因公司工业废水排放管线的管道破裂,造成周边农户土地被淹,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污水损害赔偿发生纠纷,本案的案由应为水污染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自认传闻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于2019年8月11日因公司工业废水排放管线的管道破裂,造成周边农户土地被淹,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污水损害赔偿发生纠纷,本案的案由应为水污染责任纠纷。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石油法律服务方案

中石油法律服务方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这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对持续推进中央企业依法治企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机制建设,全面提高依法治企水平。
下面,我就中国石油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基本情况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基础上重组设立的上下游一体化,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
集团公司主要经营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油气产品销售、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石油机械加工与装备制造、海外油气业务和石油科学研究等业务,是国内最大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商和供应商。
1999年11月,集团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重组改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4月分别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在海外上市的最大的国有控股公司。
截止到2005年底,集团公司资产总额达11603亿元,所有者权益7437亿元,职工总数107.8万人。
2005年,集团公司在国内外生产原油12598万吨、生产天然气396亿立方米,加工原油11541万吨,生产成品油7434万吨;全年完成销售收入6937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780亿元、税费1336亿元,经济效益和规模实力在全国大型企业中保持领先地位。
集团公司在《财富》杂志全球500强最新排名中位居46位,在美国《石油情报周刊》公布的世界最大50家石油公司排名中连续四年位居前10位,在美国《商业周刊》首次评选的"亚洲150家最佳企业"排名中位居第2位。
"十一五"期间,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是建设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为保障国家油气供给、维护能源安全做出更大贡献。
石油化工企业规章制度

石油化工企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内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职工在企业内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惩处。
第四条企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五条职工应当服从企业的安排,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保障其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互相帮助,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八条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损害企业的利益。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十一条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三条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职工在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待整改完毕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十五条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职工要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八条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保障职工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环保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监控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及时上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继续生产。
中石化税收筹划问题及发展对策

中石化税收筹划问题及发展对策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中石化在石油、化工等领域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税收筹划问题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中石化需要制定发展对策,以有效解决税收筹划问题,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中石化税收筹划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一、中石化税收筹划问题分析1. 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中石化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避税行为的存在。
一些企业通过跨国投资、税率差异等方式,避免缴纳相应的税款,从而降低了纳税义务。
其次是财务过于复杂。
中石化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财务涉及国内外多个税收政策和税率,财务结构复杂,容易引发税收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行为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竞争。
一些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从而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中石化的税收贡献,也影响了国家税收总体水平。
2. 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中石化税收筹划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国际化经营带来的挑战。
中石化在国际市场拓展业务,需要考虑各国的税收政策和税率,以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其次是税收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并未制定明确的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容易产生避税行为。
最后是企业自身发展带来的挑战。
中石化作为国内领先的石油化工企业,在业务快速扩张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如何在取得高额利润的尽可能合法地减少税负,使企业能够稳步发展。
1. 加强税收合规管理中石化需要加强税收合规管理,规范企业税收筹划行为。
首先是完善内部税务管理机制。
中石化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规范税收筹划行为。
其次是加强外部税务合规管理。
中石化需要加强对外部税务事务机构的管理,完善纳税申报、缴纳和税务合规审计等环节的管控,保证企业的税收行为合法合规。
2. 建立税务风险评估机制中石化需要建立税务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税务风险。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经济法规及股份公司关于经济合同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物资供应公司对外签订的书面经济合同,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资供应公司对外经营活动中,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必须签订书面经济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股份公司法律事务室是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合同的审核。
第五条供应管理处负责合同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修订。
2.负责对签约部门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3.参与复杂、重大合同的商务谈判与合同文本的拟定,必要时送股份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查。
4.负责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5.负责合同编号、合同台帐、合同登记、合同统计、合同印章、合同档案、对外提供合同借阅等合同事务管理工作。
6.负责保管公司合同正本。
第四章委托代理第六条对外签订合同实行委托代理制度,除法定代表人亲自订立的合同外,任何签约人必须持有公司授权的委托代理证书或一次性专项委托书,委托手续由供应管理处统一向股份公司法律事务室申请办理。
第七条代表股份公司对外签约时,签约人必需持有股份公司《法人委托证书》,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签约。
第八条委托代理人一经调离岗位或失去代理资格,应将委托证书上交并立即停止对外签约。
供应管理处负责及时收回其委托证书交发证部门。
第五章合同签订第九条合同的签订,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合同法》、《票据法》、《质量法》、《仲裁法》、《担保法》以及有关经济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订立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
所订立的合同,一律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合同超过一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对外签订合同,按股份公司《内部控制手册》权限指引设置的签约权限进行签署。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当审查拟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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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全面推进依法治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工作管理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内容。
第二条本章内容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综合法律事务管理的范围包括法律风险防控管理、重大事项法律论证、公司营业执照管理、一事一授法人授权管理、普法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章内容由法律事务与企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节管理职责
第五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是公司综合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重大投资、合资合作、业务重组、产融结合、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论证;
(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属管理和质量、安全、环保、劳动用工以及关联交易等业务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咨询;
(三)负责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组织修订《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审核各专业管理部门修订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负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工商年检、变更登记以及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借用、使用等工作;
(五)负责一事一授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审核办理工作;
(六)负责协同企业文化处开展公司普法宣传工作;
(七)落实我公司作为立法联系点的相关工作及落实法学会的相关安排;
(八)处理公司领导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交办的其他综合法律事务。
第六条各专业管理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领域的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的编制、落实工作;
(二)负责法律教育培训计划的执行;
(三)负责咨询论证基础资料的提供,并参与相关论证工作会议。
第三节法律论证与咨询
第七条公司负责处理的法律论证事项包括:
(一)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或产权转让、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经营机构设立等重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二)集团公司授权处理的重大法律事务;
(三)公司领导交办的重大涉法事项。
第八条二级单位设有专职法律顾问的,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具体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审核与论证。
需进一步上报公司法律事务与企管处论证的,应由专职法律顾问出具初步法律论证意见,并收集相关论证基础资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二级单位未设立专职法律顾问的,业务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向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提供与论证事项有关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及论证事项的书面说明材料,包括事件背景、经过和需要论证的内容;
(二)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事项涉及的协议、政府文件、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等;
(三)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初步处理方案意见等;
(四)法律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承办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第十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对承办部门提交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可采取电话询问、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发工作函、访谈、现场观察等工作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收集资料,详细了解涉法事项产生背景和相关情况细节。
第十一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在对前期基础资料分析的基础上,查阅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对待论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分析。
需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应包括事件背景和经过、法律分析和依据、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应在分析论证结束三个工作日内向业务承办部门反馈法律意见,收集整理完整的论证资料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重大法律论证事项应由公司专职法律人员办理。
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可聘用外部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等工作,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法律论证。
第四节法律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公司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工作目的、工作原则、责任部门、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指导各专业管理部门排查梳理法律风险源点,制定防控措施。
应突出资本市场、合资合作、交易管理、质量安全环保、劳动关系、资源税费等重点风险领域防控措施的制定完善。
第十六条各专业管理部门应落实法律风险岗位防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章制度、工作要求以及岗位职责的调整变动,及时修订本部门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手册,并上报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备案。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定期组织开展公司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手册的修订、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各专业管理部门法律风险防控责任人和联络员负责在本专业管理领域内开展培训,法律事务与企管处结合机关部门相关专项验收工作,对各部门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第五节“一事一授”授权管理
第十九条代表公司对外办理不特定事项的一事一授授权委托书,由法律事务与企管处统一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一事一授授权委托分为重大事项授权、较大事项授权、一般事项三类。
申请单位应按照受托人职务、分管业务、专业与受托事项风险级别对应的授权模式选择受托人。
(一)重大事项是指在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等领域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或者对外参加招投标业务并签署合同等业务,授权处级干部为受托人代表公司行权。
(二)较大事项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担任现场代表或申办资质证照等业务,授权与专业相适应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受托人代表公司行权。
(三)一般事项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办理城建报批,消防审查,变电所改造等事项,涉及对外报送资料、跑手续等具体业务,授权与专业相适应的岗位工作人员为受托人代表公司行权。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表》(附件:06.05.01),并附与受托事项相关联的基础资料报法律事务与企管处。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接到申办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审核后对于不属于法律授权办理范围的、不符合授权委托书法律构成要件,或存在其他需要更正或补充事项的,要求申请单位重新申请或告知其不予办理,并释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审核通过的授权申请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授权委托书,呈请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作为法律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对受托人行权应进行有效监管,避免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行权。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按照风险级别对申请单位的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属于重大风险的覆盖面达到100%,属于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节资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营业执照年检、变更、原件借用或复印件使用等管理工作由法律事务与企管处统一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需办理工商登记的,其营业执照的年检、变更等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办理,证照复印件应按要求报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应于每年5月30日之前,登陆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布及年报系统,填报企业基本情况、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变更信息、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登陆系统,查看年检是否通过。
若未通过,联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补充所需资料,修改后重新提交,确保顺利通过年检。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和单位需要借用资质原件或使用资质复印件的,应根据用途不同,分别填写《出国资质使用申请表》(附件:06.05.02)、《资质复印件使用申请表》(附件:06.05.03)、《资质原件(扫描件)使用申请表》(附件:06.05.04)或《承诺书》(06.05.05),并提交法律事务与企管处申请审核。
第三十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在收到相关申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审核。
审核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不符合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不符合的内容,将资料退回申办单位或个人,由其补充完备后再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用途、使用范围和时间要求规范使用资质。
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借用资质原件的,须办理借用手续并妥善保管。
借用期满次日,办理归还手续。
第七节普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是公司普法教育工作管理部门,各专业管理部门是落实主体。
第三十四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应按照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定期编制普法规划,并组织做好年度普法先进推荐申报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专业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并将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等资料报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企业文化处应将普法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应组织公司级的普法宣传活动,包括制作普法宣传日的宣传条幅、制作专项法律宣传展板、录制公司级普法宣传片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应协同企业文化处共同做好普法验收迎检工作。
第八节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章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关部门、二级单位主要领导或主要责任人按照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一)承办部门对提交法律审查的重大事项资料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的;
(二)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的;
(三)借用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未妥善保管造成毁损或丢失的;
(四)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后越权行权的。
20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