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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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让行为成为有法律后果的必要因素。

它代表着行为的准则,涉及的实体即个体及其行为。

要件的确定直接影响了行为是否被视为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大致为:
一、自愿性
首先,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即主体要求行为发生,而不是被迫或不能拒绝。

只有这样,行为才拥有因果关系,才可能判断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行为的可控性
行为必须是可控的,也就是说,行为只能是由实质性的行为表现出来,且要有能力掌握这一行为,以便定位法律责任。

三、行为真实性
行为要真实可行,及具有实质内容,且与法律进行有效关联,才能够改变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便成立法律责任。

四、行为智能性
行为必须具有认识、理性决定能力,即主体能够在法律关系上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智能选择。

如果主体在作出行为时,存在欺诈虚假信息的行为,则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也不能成立法律责任。

五、行为的可查性
行为必须具有可查性,也就是说,该行为有明确的具体的表现形式,这可以从案件资料、证据中认定。

总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在于自愿性、行为的可控性、行为真实性、行为智能性、行为可查性。

如果以上这些要件都具备,行为才可能被视为具有法律责任的行为,才能构成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知识详解

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知识详解

一、法律行为理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解释:民事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包含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可以指代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

特殊情况下可以默示。

如果是默示的表示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解除合同、要约、承诺、免除债务、授予代理权。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当事人了解的时候生效。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书信往来,电报,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

一般来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解释:(1)《合同法》第26条规定,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行为作出时承诺生效。

(3)如果意思表示是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如果传达人是为表意人服务的,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错误传达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果。

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有免除债务、委托代理的撤销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行为、单方解除行为。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依单独(主体)的 意思表示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对人的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解除合同、免除债 务、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设立遗嘱、捐助行 为、抛弃所有权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二)无意的不一致
– 2、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案例5 • 效力:传达人相当于表意人之喉舌,故在归责上,
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例题
–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准: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 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 律行为。
六、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标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一)故意的不一致
– 1、真意保留(又称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
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 构成:
案例1
• 第一,须有意思表示。
– 表意人做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 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标准:其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法律行为是什么

法律行为是什么

法律行为是什么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体间或个体与国家的行为。

它是在一定的法律规定下进行的,旨在调整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体的权益。

法律行为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方式,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从法律行为的特征来看,首先是自愿性原则。

法律行为必须是个体自愿进行的,不得强迫或欺骗,否则其效力将受到限制或无效。

其次是约束力原则。

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受到法律制约和保护。

再次是法律安排原则。

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影响其效力。

最后是正当性原则。

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不得违背道德伦理。

法律行为的种类多样,包括合同行为、意思表示行为、行为设立法律事实、收养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诉讼行为等。

合同行为是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它是个体之间通过协商和约定,建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

意思表示行为是指个体通过语言、书面、行为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图,产生法律效果。

行为设立法律事实是指个体通过实际行动来创造或阐明某一事实,例如将某物放置于某处即构成占有。

收养行为是指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纳入自己的家庭,并承担抚养教育等义务。

婚姻行为是指个体通过结婚登记等程序,建立夫妻关系并承担夫妻义务。

遗嘱行为是指个体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在死后财产的分配意愿。

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法律行为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法律行为通过个体之间的协商、约定和合作,调整和规范各方的行为,促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其次,法律行为保护个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个体通过法律行为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避免不法侵害。

此外,法律行为还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当个体通过法律行为达成共识和解决争议时,能够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法律行为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法律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li第七章 法律行为

li第七章 法律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 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主从关系,可以把法律 行为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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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可以把 法律行为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 行为。
(二)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 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三)根据主体的意思表示形式,可以把 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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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三)行为认知。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
意义和后果的认识。编辑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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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 一切方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外在行动(行为)。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 或意思而表现与外在的举动。
1.身体行为。通过人的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作出的 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一)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可以把法 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 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 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 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 为,如民法上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 的发现等等。这种基于事实而生效力的行为, 在法学上又被称为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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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行为是人们在一定目的、欲望、意识、意志 支配下所作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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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定义上的不同意见法律行为的原始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在民法学上,“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

但是,在原苏联的法学理论体系中,“法律行为”是一个函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

从50年代起,我国法理学界也在广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

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把法律行为解释为“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动,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

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又如,《法学词典》第三版对法律行为的定义是:“由法律所调整、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是行为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法律事实。

”但自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以来,争论便发生了。

有些学者主张把法律行为严格限于合法行为。

有些学者为了消除在法律行为概念上的歧义,主张用“涉法行为”,(指与法律有关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作为广义法律行为的替换词。

还有的学者试图用“法律行为”(狭义)和“法律上的行为”(广义)两个概念来分别表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同民法学界把民法上的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一样。

2、在法律行为特征上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和价值性。

(1)所谓社会性,是说人的行为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并且是从社会习得的;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的法律行为总是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与社会发生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行为是社会互动行为,即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

不管行为者主观意图如何,他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必然伴随着他人相应的行为。

正因为法律行为的社会互动性,使其成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2)所谓法律性,是指:①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它体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它对于建立和维护统治阶级期待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国家设定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指的是个人或团体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的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在法律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行为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系列行动,它涵盖了从签订合同到立法行为等各个方面。

首先,合同是法律行为的典型例子。

合同是为了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当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遵守合同条款时,合同就成为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

例如,在买卖方面,双方通过签订购买合同来确立双方的权益,一方支付货款,另一方交付货物,从而完成一次合法的法律交易。

其次,法定代表行为也是一种常见的有效的法律行为。

法定代表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代表他人进行的一种行为。

例如,未成年人无法直接行使法律行为能力,所以需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行为被视为代表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刑事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的一部分。

刑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并触犯刑法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犯罪意图以及犯罪准备等。

刑事行为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和情节,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和制裁。

这种法律行为的存在,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立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管理社会行为。

立法行为在国家治理中起着核心作用,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公民的权益,管理和协调社会关系。

在法律行为中,需满足几个基本要素。

首先是行为主体的能力,即法律行为能力。

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或组织才能进行有效的法律行为。

其次,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行为。

最后,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做出法律行为时,必须真实、有意地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愿。

总结起来,法律行为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包括合同、法定代表行为、刑事行为以及立法行为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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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哪一个?(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 年)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2.“催告”属于(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A.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C.准法律行为D.事件3.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司考2005年卷三,单选第1题)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4.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

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

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司考2002年卷三,单选第15 题)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5.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 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

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律考2000年卷二,单选第5题)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6.下列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邀请乙一起旅游B.甲请乙吃饭c.甲乙签订买卖合同D.要约7.甲为防止邻居乙的西瓜被连日大雨浸泡而烂掉,在其邻居外出未归期间,将该西瓜以市场价格出售。

甲的行为构成(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A.无权处分 B.无权代理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8.“吃巧克力”与“扔掉吃剩的巧克力”,两者从民法意义上看(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A.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B.煎著为每英行为,冶著为法律行为C.煎著为南因行为,后着为物权行为D.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事件9.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07年卷三,单选第1题)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二、多项选择题1.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效力方面的关系如何?(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A.有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方可有效B.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合法性C.效果意思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内容和范围D.意思表示的瑕疵,能够决定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2.下列关于抛弃的正确判断是哪些? (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A.抛弃是单方法律行为B.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须办理注销登记C.对设有他物权的物抛弃后,他物权即消灭D.被抛弃的物,再为他人所有,必为原始取得3.下列行为中,不得附条件的有哪些? (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A.法定抵销 B.结婚c.票据背书 D.借款行为4.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

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 000元抚养费。

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

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司考2002年卷三,多选第36题)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B.是无效民事行为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5.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律考l999年卷二,多选第49题)A.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C.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D.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行为6.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司考2007年卷三,多选第51题)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三、名词解释1.对话意思表示与非对话意思表示(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考研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3.重大误解(考研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4.意思表示(考研武汉大学2003年)5.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考研厦门大学1996年)四、简答题1.什么是乘人之危,其构成条件有哪些? (考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年)2.什么是欺诈,其构成要件是什么?3.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4.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研清华大学l999年)五、论述题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1.赵某乘坐他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董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随后被告崔某驾驶摩托车又追尾,造成赵某受伤。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被告崔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某负主要责任。

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16岁的崔某未通知其父母自己便参与调解,并同意赔偿赵某3 000元。

协议达成后崔某无钱履行,就出具了欠条一张,证明欠赵某赔偿款3 000元。

后因崔某未履行该欠条的支付义务,赵某持欠据诉至法院要求崔某支付。

(1)崔某参与调解,出具欠条的行为效力如何?(2)赵某如果想得到3 000元的赔偿款,非诉途径需要怎么做?(3)如果崔某的父母拒绝承认崔某签的欠条,则赵某能否依据欠条向崔某请求赔偿款?2.吴某与钱某等9人共同人股经营A棉业有限公司。

2005年2月,棉业公司轧出的一批皮棉出现质量问题,被纤维检验局扣押,但检验局未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吴某与钱某合作过程中,由于相互缺乏信任,难以继续合作。

3月份,钱某等人均将股份转让给公司新股东后退出棉业公司。

在清算经营期间账目过程中,经吴某要求,钱某等人在同意承担省纤维检验局未来罚款的协议上签了字。

当年9月13日,纤维检验局向棉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欲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

吴某非常着急,到处寻求减免罚款办法,后经人引见了王某。

王某称其熟人多、路子宽,能疏通关系减免罚款。

吴某与王某订立协议,约定由王某出面全权处理罚款事宜,费用2.6万元包干。

吴某按王某要求先行支付“活动费”l万元。

然而一个月后,纤维检验局仍对棉业公司罚款9万元。

吴某找到王某,王某解释“本来不止罚9万,是经过活动才降下来的”。

原告吴某又找到钱某等人,但他们均不承认该笔款项支出。

吴某遂将钱某等7被告诉至法院。

彭泽县法院认为,原告吴某诉请的“活动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1万元债务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予以驳回。

据此,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钱某等7人分担“活动费”l万元的诉讼请求。

(1)本案中,吴某与王某订立的协议效力如何? 为什么?(2)钱某等7人是否应当承担“活动费”l万元,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的类型解析:悬赏广告、债务免除和代理权的授予,它们都必须向相对方作出意思表示,A、B、C项不正确,而遗嘱并不需要相对方受领,表示人不需要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D项正确。

2.答案:C提示:本题考查的是催告的法律性质解析: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等民事行为。

催告本身传达了意思,但是它的法律效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意思,所以催告是准法律行为,c 项正确。

3.答案:D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的认定解析:意思表示包括内心的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

乙的签名行为,没有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图,即欠缺表示意思,并不构成意思表示,也就谈不上重大误解或承诺,更不能推定其有购书的意思表示,所以,A、B、c项不正确,甲乙之间不产生合同关系,D项正确。

4.答案:A提示:本题考查的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的效力解析:《合同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所以题中的合同虽然超越了甲的营业范围,但是不属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形,A项正确。

5.答案:C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无效法律行为的认定解析:《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题中甲乙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因为甲熟知烟的价格,另外买卖假烟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6.答案:D提示:本题考查的是单方法律行为的认定解析:邀请行为和请人吃饭不是法律行为,没有直接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B项不正确;买卖合同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法律行为,c项不正确;单方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足够,如要约,D项正确。

7.答案:C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无权处分与无因管理、无权代理、不当得利的区别解析: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依法处分他人之物的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题中甲的行为明显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有效的法律行为,所以不是无权处分,C项正确。

8.答案:B提示:本题考查的是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解析: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并以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扔掉吃剩的巧克力属于物的抛弃,含有消灭物质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而吃巧克力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也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属于事实行为,所以B项正确。

9.答案:A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的认定解析:本题的司法考试标准答案为A项,笔者对比有异议。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

在实际的生活中,关某作为房客,很难主张自己确实没有住店经验和未留意标价单。

一般情况下,按照生活常识,房客对于酒店的酒水等消费信息是知道的,一经消费就推定其意欲消费,构成承诺,合同因之成立,故选择A项,这也是司法考试的标准答案。

但是本题题干部分明确交代:“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这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可见:关某明显缺乏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其行为不应构成承诺,与酒店之间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所以其消费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市价予以补偿性付款,笔者认为应当选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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