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行为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一、界定(一)含义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类,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意义法律行为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是具有法律形式和实际社会活动内容的行为二、特征(一)法律性:受法律调整,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二)社会性(三)意志性三、分类(一)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只是属于不违法的行为,而不一定都是合法行为。
在不违法的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合法行为,有一部分则是法律不调整的行为}(二)有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对行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注意1、这里所说的有效与无效,是针对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而言的。
无效行为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并非不引起法律后果2、在行为的效力分类方面,还存在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行为,但其最终会归为有效行为或无效行为3、无效行为在外延上并不等同于人们通常说的违法行为。
法律对其否定只是行为无效,因为这种行为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中所存在的主观上的“过错”或说“罪错”,而仅仅是对生效要件要求的违反(三)表意行为指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事实行为是指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四)积极行为即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为,又称为作为消极行为是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又称为不作为☆(五)要式行为即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即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六)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七)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主体法律行为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行为主体的一个基本属性}1、法律行为主体是人{法律行为的主体不一定具有法律行为:婴儿}2、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是受物质生活条件及文化条件制约的3、法律对法律行为的主体的确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对法律调整技术的运用4、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有一定区别:法律关系主体的基础是权利能力,法律行为主体的基础是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二、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根据其对行为发生的影响不同,这些因素可以分解为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动机和行为目的三个基本方面(一)行为认知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无认知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定为法律行为,或不被认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控制能力所说明的是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状况。
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 )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交通肇 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事,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月第1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年4月第 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月第 当防卫。 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①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 为,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意外事件;⑤防卫过 避险过当; 当、避险过当; 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⑥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6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加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另一方可以正 当防卫。 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 当防卫。如:①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一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 ②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前 者可以正当防卫。 者可以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对他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 如: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此时甲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 4、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 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 卫,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走私货物等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5.06.24•【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住所和居民身份证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关法人第三节社团法人第四节财团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有价证券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条件和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表见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八章时效和期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取得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或有期间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十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和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身体或者精神障碍者、消费者、劳动者等民事主体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自主从事民事活动,依法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第五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凡是在构成上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既包括内容上的合法也包括形式上的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注意: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是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这一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1、单方法律行为。
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刑法学 第六章

分 析 案 例 2 2李家Βιβλιοθήκη 故意杀人案分析不作为案例的要点
• 1、分析特定义务的种类,先行行为与作为 分析特定义务的种类, 义务之间关系更为密切,要求更为直接。 义务之间关系更为密切,要求更为直接。 课堂讨论案例1 如课堂讨论案例1。 • 2、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不是结果发生 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 在场者均有责任。 了,在场者均有责任。只有负有防止结果 发生的特别义务之人, 保证人” 发生的特别义务之人,即“保证人”地位 的人有作为义务。 导入案例。 的人有作为义务。如导入案例。 • 3、须考察对结果发生的危险是否提供了重 大原因。 李家波案。 大原因。如李家波案。
• 第三,过失犯罪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可 第三,过失犯罪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 成为作为义务发生根据。 成为作为义务发生根据。 • 如过失致人重伤(已构罪),同时产生生 如过失致人重伤(已构罪), ),同时产生生 命危险,如行为人不救而死亡的, 命危险,如行为人不救而死亡的,应定不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以上见张明楷 刑法学》 ——以上见张明楷《刑法学》 以上见张明楷《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法律行为课件

动机,即直接推感人去行动,以到达一定目 旳旳内在动力或动因。
目旳,即行为者主观上预想到达并力求实现 旳某种目旳和成果。
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旳意思 表达即可成立旳法律行为。单方行为如 遗嘱、遗赠、放弃继承权旳申明、行政 处分等。 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旳多
措施律主体意思表达一致而成立旳法律 行为。
第六章 法律行为
内容提要 1、法律行为旳概念和特征 2、法律行为旳构造 3、法律行为旳分类
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
一、法律行为旳概念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旳、 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旳行为。
(或法律行为是涵括一切有 法律意义和属性旳行为。)
二、法律行为旳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 义旳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旳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旳分类 1、根据行为主体旳特征不同旳分类 (1)个人行为 (2)集体行为 (3)国家行为 2、根据主体意思表达旳形式旳分类 (1)单方行为 (2)多方行为
3、根据主体实际参加状态旳分类 (1)自主行为 (2)代理行为 二、根据行为旳法律性质所作旳分类 1、根据行为是否符正当律旳内容要求旳分类 (1)正当行为 (2)违法行为 2、根据行为旳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旳分类 (1)公法行为 (2)私法行为
主行为是指无需以其他法律行为旳存在 为前提而具有独立存在乎义、产生法律效果 旳行为。
从行为是指其成立以另一种行为旳存在 作为存在前提旳法律行为。
表达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达而做出 旳具有法律意义旳行为。 买卖行为。
非表达行为(事实施为)是指非经行为者 意思表达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 果旳行为。
三、根据行为旳体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 作旳分类 1、根据行为旳体现形式不同旳分类 (1)主动行为 (2)悲观行为 2、根据行为旳主从关系 (1)主行为 (2)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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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含义 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 1.法律行为概念,特征 1.法律行为概念, 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2.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含义
行为的一种"剥离" 看案例) 一,行为的一种"剥离"(看案例) 个人行为 社会行为 社会行为 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定义: 法律行为的定义:
法律行为是人们在社会关系 中实施的, 中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 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三,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一)社会性 (二)法律性 (三)可控性 (四)价值性
四,法律行为的认识误区
第一 将法律行为等同于合法行为 第二 将法律行为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 以为法律行为是有效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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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结论: 法律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一) 法律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 (二) 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 其他种类的社会行为, (三) 其他种类的社会行为,一般 具有转向"法律行为"的可能性. 具有转向"法律行为"的可能性. 关键要以法律的规定而定. 关键要以法律的规定而定.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是主体与客体, 法律行为是主体与客体 , 主观 因素与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过 程 , 在结构上表现为行为的 内在方 面和外在方面.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动机是直接推动人去行动, ( 一 ) 动机 动机是直接推动人去行动 , 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 包 括动机的机能, 动机的结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括动机的机能 , 动机的结构 , 动机的形 成等. 成等. ( 二 ) 目的 指行为者主观上预想达到并 力求实现的某种目标和结果. 力求实现的某种目标和结果. ( 三 ) 认知能力 行为目的的形成依赖 于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水平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个人行为,集体行为, (二)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 (三)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四)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 (五)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行为
(六)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七)主行为与从行为 (八)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九)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十)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一)行动 是行为者通过其身体或 某一部分的动作而影响, 某一部分的动作而影响,作用于外部 世界的活动. 世界的活动. (二)手段 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 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手段与目的有联系密切的联系. 手段与目的有联系密切的联系. (三)结果 是行为的完成状态. 是行为的完成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