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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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修改)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修改)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7•【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施行日期】1992.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单位或者居民(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源井、输水渠道、取水口构筑物、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用水管理第四条供水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并保持不间断供水;(三)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收费;(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及时排除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五)接受公共供水主管机关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节约用水;(二)按照规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三)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等,必须事先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四)不得利用公共供水设施转售用水;(五)保护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者跑水等情况,应立即告知供水企业;(六)协助供水企业检查、维修或者抢修公共供水设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户水价。

除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2.3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4.3元/立方米。

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1.8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3.8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均为3元/立方米。

自来水供水水费中包含的水利工程水价调整为1.3元/立方米。

二、特殊行业用户水价。

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其中:滑雪场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按非居民水价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按特殊行业水价标准执行。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对于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14•【字号】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199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告第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将节约用水纳入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现有水资源,积极养蓄地下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不同层次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机关,由市公用局组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北京节水实施方案

北京节水实施方案

北京节水实施方案
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大都市。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供应压力日益加大,节水工作
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节
水实施方案。

首先,北京市将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和调度系统,实行严格的水资源核算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其次,加强水
资源保护,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严格控制污染排放,保护地下水
资源。

同时,推进水资源补给工程建设,完善城市供水设施,提高
供水保障能力。

此外,北京市还将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推广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
居民和企业的节水意识,鼓励采用节水型设备和技术,推动节水型
产业发展。

同时,加强用水监管,加大对违法用水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用水行为,减少浪费。

此外,还将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引导公众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在农业方面,北京市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减少农业用水浪费。

同时,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合理安排农业用水计划,防止农业用水超标超额。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节水实施方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居民、农业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希望通过北京市的努力,可以为全国其他城市的节水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共同推动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开展。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水政监察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6]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6.13
【实施日期】1986.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六月十三日京政发[1986]85号)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镇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地区使用自来水、自备井水和河水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均按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以节约用水奖励。

(一)完成生产计划或工作任务,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

(二)计划供水指标,逐级核定,落实到基层单位,有专人负责节。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当前节约用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水利局主管全市节约用水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每个年度,市水利局依据本市水资源情况,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用水计划。

各级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向各用水户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五条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的科学水价体系,对生产、生活等不同类别的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第六条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本市逐步实施用水定额管理。

市水利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各行业用水定额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确需开凿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规划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先征得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意。

北京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北京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北京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北京市作为我国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人口众多,水资源供给总量有限。

为了更好地应对水资源紧缺的问题,北京市政府制定了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首先,北京市将加强水资源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预警体系。

加大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推动水资源高效利用,提高供水设施的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城市用水安全。

其次,北京市将加强城市节水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供水设施的输水效率,减少管网漏损,提高供水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减少供水压力。

另外,北京市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普及水资源知识,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

加强对工业、农业、生活用水的管理和监测,推广水资源节约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此外,北京市还将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和居民采取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节约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力度,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最后,北京市将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政策措施。

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

综上所述,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将有力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希望全社会能够积极响应,共同参与,为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北京市节水评价制度

北京市节水评价制度

北京市节水评价制度一、评价目的北京市节水评价制度旨在确保北京市水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用水单位和项目的节水情况进行评价,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节水水平。

二、评价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水单位和建设项目。

重点对高耗水行业、公共机构、住宅小区等单位和项目的节水情况进行评价。

三、评价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国家和北京市发布的相关节水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合同文件:用水单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用水合同等相关文件。

四、评价程序前期准备:收集用水单位或项目的相关资料,了解用水现状及节水措施。

现场调查:对用水单位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相关情况。

指标计算: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节水评价标准,计算各项节水指标。

综合评价:根据指标计算结果,对用水单位或项目的节水情况进行评价。

提出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节水措施和建议。

汇总报告:撰写节水评价报告,汇总评价结果及相关建议。

公示与报送:将评价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五、评价内容和方法评价指标:包括用水量、重复利用率、漏损率等关键指标。

评价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用水单位或项目的节水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权重分配: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合理分配权重,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六、评价结果应用对节水表现优秀的单位或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存在浪费水资源行为的单位或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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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公告第2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1.09.14
【实施日期】1991.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告第2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
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将节约用水纳入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现有水资源,积极养蓄地下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不同层次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机关,由市公用局组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一条对在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创造发明的,或者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效显著的,以及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项目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必须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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