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规〔2010〕14号 关于印发《关于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常建[2005]129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常建〔2005〕129号2005年7月20日)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常州市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和《常州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暂行规定》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局有关业务处室、事业单位及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统称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各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主要业务部门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部门,扎口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局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各种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申报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局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报刊杂志公示,并在局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书免费下载服务。
办理建设行政许可的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南通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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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4〕5号)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附件: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缓解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解决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南通市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供应、监管和综合调控由市房管局扎口管理。
市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实施管理。
二、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万平方米。
具体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全市房地产开发计划。
三、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规划布点,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具体由市规划局制定方案。
四、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出让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房管、规划、物价部门编制。
方案应明确项目开工时间、建设期限、住宅销售价格、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竞争地价或限定地价竞争房价等方式出让。
出让成交后,有关资料提交市房管局,由其对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实施综合管理。
五、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套型设计标准,以两室一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为主,并要有适量的小套户型。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商品房预
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0.23
•【字号】常政办发〔2017〕173号
•【施行日期】2017.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
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173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市区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区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准予预售的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应达到非住宅商品房建筑结构封顶之后。
二、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市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包括毛坯房、成品房),托管资金总额度统一按物价备案均价40%的归集单价测算后进行归集。
三、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市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毛坯房项目增设外立面装饰工程完成支付节点,该节点托管额度受限标准为托管资金总额度的20%;成品房项目增设外立面装饰工程完成、室内装修工程完成两个支付节点,托管额度受限标准分别为托管资金总额度的35%、5%。
四、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在常州市房管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的共同监管下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平台、统一机构、统一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老住宅区整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0]5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老住宅区整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0]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af7342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de.png)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老住宅区整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老住宅区整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0〕56号)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老住宅区整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常州市市区老住宅区整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市民生活品质,创建和美小区,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实施老住宅区整治提升工程,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两全面、一结合”的总体要求,对我市市区已实施整治的成建制老住宅区进行“回头看”,全面开展提升工程;对我市尚未实施整治的非成建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零星住宅楼)老住宅区,全面开展整治工程;结合停车设施建设和安防设施建设工程,进一步完善老住宅区配套设施功能,改善居住环境,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构建和谐物管,创建和美小区。
二、工作目标(一)提升工程:全面提升,分步实施。
从2010年到2015年,花6年时间,全面完成市区范围内96个小区,3360幢房屋,总建筑面积829.24万平方米的成建制老住宅区的提升工程。
2009年完成调查摸底、标准制订、措施完善等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2012年开展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完成市区范围内42个小区、1088幢房屋、总建筑面积289.12万平方米的成建制老住宅区提升工程;2013年-2015年全面推进,完成54个小区、2272幢房屋、总建筑面积540.12万平方米的成建制老住宅区提升工程,全面完成总体目标。
(二)整治工程:全面整治,一户不漏。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8.13
•【字号】常住建〔2024〕183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住建〔2024〕183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合同范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和现售。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本《合同范本》的意义,并做好有关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三、本《合同范本》自2024年9月1日起启用。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附件: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2•【字号】常政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09〕1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战略目标,落实中央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两年来我市市区住房保障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
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变暗补为明补,由补“砖头”改为补“人头”,在年内全部解决市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货币补贴;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收购和建设力度,提高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能力,到2010年,全面实现“小康常州,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一)通过货币化补贴的方式,年内全部解决10000户左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货币补贴。
(二)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年内全部解决近4000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苏府规字[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由市住建局、物价局联合制订的《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商品房项目预售行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二、严格商品房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条件。
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项目,一次性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
三、加强商品房项目价格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
在对外销售时,应当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8]6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8]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d378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e3.png)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8〕6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税务、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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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建规〔2010〕14号)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常州市物价局
各辖市住建局(委),各辖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广大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正常运营和后续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常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房地产商品房管理规定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9月21日印发
共印300份
附件:
关于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正常运营和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开发管理。
本规定所称非住宅商品房项目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从事开发经营,用于非住宅用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对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开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规划条件(含附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将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与项目相应的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及时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合同》、申领《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并按要求定期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填入《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
第五条开发企业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详细论述公建配套设施的配建方案及项目建成后的业态控制、日常运营和后续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申报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和施工图时,应按相关要求在方案中落实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内容。
第六条开发企业应向建设部门申报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公建配套建设计划。
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按产权界定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一)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规划条件设置的管理用房、非机动车车库(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除外)等,其产权归该项目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对外销售。
其中,管理用房按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的4‰配套建设,但最少不得少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设置在地下室的部分最多不得超过应配建面积的40%。
非机动车车库面积以规划指标为准。
(二)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基础设施设备用房、人防设施、公厕等,其产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地面机动车停车库(楼)、地下机动车车库(位)和机械式停车设施等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归投资者所有,交付使用后须纳入项目统一管理。
建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计划表》,并将相关配套设施的坐落、面积在施工图中予以标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
第七条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预(销)售价格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进行预售应当向房产部门申请预(销)售许可。
第八条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交付验收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办理;
(二)完成与当地环卫部门交接协议的签订;
(三)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通讯、有线电视设施及邮政信报箱按规定建成且符合相关专业部门要求;配套电梯工程已完成电梯安装并通过质量验收;
(四)绿化、自来水、排水、路灯、燃气等单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和专业设施施工规范要求实施完毕,具备单项(接管)验收条件;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落实;
(五)项目配套设施已按规划和公建配套建设计划的要求落实;
(六)已落实项目日常运营和管理的方案(其中必须载明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及日常管理措施等内容);
(七)项目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交付前,开发企业应当持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证明资料向建设部门申请项目交付验收。
证明资料齐全的,由建设部门召集国土、房管、物价和园林等部门以及自来水、排水、路灯、燃气和拆迁等专业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查验。
经查验,符合条件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情况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条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按规定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各项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性质应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情况通知单》进行区分登记。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前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应按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建的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该地块出让时的规划条件,自行申报公建配套建设计划。
建设部门应会同国土、规划和房管等部门确定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面积和性质等,并在项目现场醒目处公示10日。
项目交付前的各项验收按本规定执行。
(二)已交付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由建设、国土、规划、房管和物价等部门对开发企业自行申报的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面积和性质等共同确认,并出具相关材料作为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的依据。
第十二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