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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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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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北京市北京市劳务派遣的管理还是很严格的,规范北京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很有必要的,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北京市,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北京市一、申请(一)申请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4.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6.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7.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一)受理标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受理人。

(三)受理程序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须提交的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编号: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单位)现向沧州市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编号: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备案表注:本表一式两份,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执一份。

劳务派遣公司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说明: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行政审批科、县(市、区)主管部门、劳务派遣公司各一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地址:职业资格:联系电话:委托事项:委托人:受委托人:(公章)(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公司章程、管理制度3、验资报告、劳务派遣协议样本4、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证书复印件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3200193监督电话:3200195领取人签字:受理机关盖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核查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核查内容:核查人:、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记录人: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参加人:核查记录:和员工座谈,了解其单位办工设备设施准备、规章制度上墙、员工个人及待遇等有关情况。

(手写)核查意见:经了解其单位工作性质、工作特点、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内容,同意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所需材料须知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所需材料须知

延续申请
(一)延续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办理许可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无劳务派遣经营业务和未参加年审的企业不予办理延续)。

(二)延续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5、缴纳社会保险近三个月6人以上的个人权益记录(复印件两份)
6、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原件两份)
7、《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28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28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2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问题《暂行规定》施行时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调整至10%以下。

在2年过渡期内,用工单位应当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措施和期限,并将调整用工方案于2015年3月1日前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关于合理确定辅助性岗位问题用工单位要按照《暂行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在单位内公示,并可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

三、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关于被派遣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问题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新人社发[2013]115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并就做好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宣传培训(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

指定熟悉业务、原则性强的具体经办人员,依法严格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各地区要把宣传《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本地报纸、网站上刊登刊发《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等多种宣传方式,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

(三)各地区要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帮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申请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材料的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县(区)XX街道XX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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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用工申请单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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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在何单位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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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系、专业或从事工作职业
毕(结、肄)业
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备注
本人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被单位解聘的法律责任。
签名:年月日
用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位岗位需求
具体用工部门
具体用工岗位
岗位需求理由
审批意见
同意接收 郑州市宏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派遣同志到我单位工作。
主管领导签章:年月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企业名单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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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行政许可企业名单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5.04.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企业名单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部令)和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3]101号)等相关规定,截止2015年4月30 日,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九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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