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须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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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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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北京市北京市劳务派遣的管理还是很严格的,规范北京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很有必要的,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北京市,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北京市一、申请(一)申请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4.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6.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7.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一)受理标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受理人。

(三)受理程序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须提交的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编号: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单位)现向沧州市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编号: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备案表注:本表一式两份,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执一份。

劳务派遣公司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说明: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行政审批科、县(市、区)主管部门、劳务派遣公司各一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地址:职业资格:联系电话:委托事项:委托人:受委托人:(公章)(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公司章程、管理制度3、验资报告、劳务派遣协议样本4、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证书复印件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3200193监督电话:3200195领取人签字:受理机关盖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核查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核查内容:核查人:、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记录人: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参加人:核查记录:和员工座谈,了解其单位办工设备设施准备、规章制度上墙、员工个人及待遇等有关情况。

(手写)核查意见:经了解其单位工作性质、工作特点、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内容,同意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所需材料须知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所需材料须知

延续申请
(一)延续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办理许可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无劳务派遣经营业务和未参加年审的企业不予办理延续)。

(二)延续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5、缴纳社会保险近三个月6人以上的个人权益记录(复印件两份)
6、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原件两份)
7、《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指南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指南

附件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指南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二、行政许可对象在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三、行政许可方式窗口受理、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一)新申请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3.公司章程(加盖公章);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加盖公章);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加盖公章);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加盖公章)。

10.用工备案手册11.材料真实性声明(二)变更申请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4.变更住所的,提供新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5.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董事会任命和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三)延续申请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3.《营业执照》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4.提交3年以来基本经营情况(加盖公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6.20•【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申请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材料的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县(区)XX街道XX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资质如何办理

劳务派遣资质如何办理

劳动派遣的用工形式近年来在现在社会越来越普遍,各种劳务派遣公司越来越多,那么,要成立劳动派遣公司需要具有哪些条件,怎么办理劳动派遣资质,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一、劳务派遣资质办理需要出具的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二、申请资质办理的地点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三、注册资本《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四、劳务派遣资质办理流程1、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县区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2、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由主办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内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

5、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市、区县工商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设立非公司形式的劳务派遣组织,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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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现向沧州市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日 期
经营范围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传真
填表日期
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编号: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备案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盖章:
注:本表一式两份,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执一份。

劳务派遣公司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说明: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行政审批科、县(市、区)主管部门、劳务派遣公司各一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职业资格: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
委托人:受委托人:
(公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管理制度
3、验资报告、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4、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证书复印件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3200193
监督电话:3200195
领取人签字:
受理机关盖章
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核查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核查内容:
核查人:、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记录人:
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工作人员、管理人员
参加人:
核查记录:和员工座谈,了解其单位办工设备设施准备、规章制度上墙、员工个人及待遇等有关情况。

(手写)核查意见:
经了解其单位工作性质、工作特点、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内容,同意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

(手写)注:应有核查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核查对象意见:
沧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查表(新华、运河)
注:此表一式二份,县市区人社部门留存一份,市级人社部门留存一份
沧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查表(县)
(此表一式二份,报送单位留存一份,市级人社部门留存一份)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
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本行政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证件。

领取人签字:
决定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证书)送达回证
编号:
行政许可案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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