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理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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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内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的工作。

在实践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问题,并提出优化的解决方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

在一些城市中,由于存在多个部门负责不同领域的执法工作,导致权责不清,执法工作无法有效协调。

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对路边停车行为的执法职责交叉重叠,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部门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差异较大,导致执法的公平性难以实现。

有些城市对于乱贴小广告的处罚标准不一致,有的城市仅处罚罚款,而有的城市还要进行社会服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专业水平较低,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能力有限。

这导致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并容易引发执法行为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执法手段不当的问题。

有些执法部门过于强调罚款收入,而忽视了教育和改正的作用。

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注重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其认识到错误,主动改正。

而过于依赖罚款的手段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执法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优化措施。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责权分明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职责,避免权责交叉重叠,提高执法效率。

统一制定执法标准,确保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一致,实现执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可以建立执法标准的统一数据库,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执法标准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培养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教育。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考核评优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素养和执法能力。

优化执法手段,注重教育和改正的作用。

对于一些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警示等非罚款手段,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

只有在必要时才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保证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主要集中在权责不清、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和执法手段不当等方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文明生活和良好环境。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执法效率低、执法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执法权限划分不清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能,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服务。

1. 执法效率低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着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导致一些城市管理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主要是因为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执法流程繁琐等原因造成的。

一些城市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团队和工作手段,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拖延时间、耽误事情的情况。

2. 存在腐败问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存在着腐败问题,导致执法执纪不严、徇私舞弊。

一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甚至与当事人串通,执法失公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3. 执法权限划分不清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各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划分不清,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而且,一些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合作机制,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优化措施1. 建立健全执法团队和工作手段针对执法效率低的问题,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执法团队和工作手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可以通过招聘更多的执法人员、购置更先进的执法设备等措施,提高执法效率。

2. 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和监督对于腐败问题,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严肃查处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严格执行执法执纪,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

3. 规范执法权限划分为了解决执法权限划分不清的问题,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规范执法权限划分,确保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可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

通过优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执法规范和公正,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和环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指在城市管理中,通过综合执法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执法的一种体制安排。

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管理需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
制可以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模式,并且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变体。

本文将
对这些分类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

集中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一种较为传统的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市级政府
通过设立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集中管理各类执法力量,并统一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

这种体制的特点是权力集中、操作便捷,能够有
效整合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
滥用职权、责权不清等问题。

除了集中式和分散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外,实际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变体。

例如
一些城市将综合执法机构设立在市政府和区级政府之间,形成市区两级的管理体制;还有
一些城市将综合执法工作交由专门的政府机关代为承担,形成委托代管的管理体制。

这些
变体体制在实际操作中各有利弊,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和适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主要是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模式,并且在具体实施中还
有其他变体。

选择何种体制取决于具体的管理需求和城市发展的阶段,需要考虑到权力分配、责权明确、执法效果等方面的因素。

未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应该更加注重权力
的合理分配和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

城市综合管理执 法调研报告

城市综合管理执 法调研报告

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调研报告一、引言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是城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城市秩序、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市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了解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此次调研。

二、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研究、实地观察、问卷调查和访谈等多种方法,力求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

(一)文献研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学术研究成果,了解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的理论基础和发展趋势。

(二)实地观察选择了城市的多个区域进行实地观察,包括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等,了解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城市管理的实际效果。

(三)问卷调查设计了问卷,对市民、商户和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他们对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工作的看法和意见。

(四)访谈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的负责人、一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深入了解执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的现状(一)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目前,大多数城市都设立了专门的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机构,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

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通过培训和学习,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有了一定的提升。

(二)执法职责和范围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的职责涵盖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多个方面。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存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空白的现象。

(三)执法方式和手段执法方式逐渐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行政处罚外,还采用了教育劝导、行政指导等方式。

同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移动执法终端等,提高了执法效率和精度。

(四)执法效果和社会评价通过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工作,城市的环境面貌得到了一定的改善,违法建设得到了有效遏制,交通秩序有所好转。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个人业绩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个人业绩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个人业绩
个人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业绩,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评估:
1. 执法效果:个人参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件中,是否能够有效维护城市秩序和社会安全,并成功打击违法行为,有无明显降低违法犯罪率等指标。

2. 工作质量:个人执法行动中是否能够认真细致地调查研究,执行执法程序,并且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公平。

3. 手段创新:个人是否能够运用新兴科技手段和管理方法,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充分发挥作用,并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如引入无人机巡逻、智能监控系统等。

4. 现场处置能力:个人是否能够迅速、果断地应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各类复杂情况,保证城市管理秩序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5. 团队合作:个人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是否能够与相关部门和协作单位紧密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有效解决问题和处理矛盾。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个人业绩还可以根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岗位进行细分。

例如,如果个人是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垃圾清理、环境卫生整治等指标来评估个人的工作表现。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一种城市管理模式,不同国家或地区根据自身的国情和法律体系,可以采用不同的分类方式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进行分类和比较。

1. 体制主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主体可以是政府的部门、专门的执法机构或者是参与城市管理的多个部门的联合。

(1) 单一机构体制: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由一个特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例如中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国的警察国家、德国的市政局等。

这种体制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拥有专业化的执法力量和职能,能够有效地协调和综合运用多个执法部门的资源。

(2)多元机构体制:在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由多个部门的联合来实施,例如美国的公共安全部门或公共事务部门。

这种体制下,各个部门负责不同的职能和执法任务,协同合作,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各司其职,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协同管理。

2. 职能范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职能范围可以包括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多个方面的城市管理事务。

(2)分工职能体制:在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将城市管理事务按照不同的职能进行分工管理。

例如美国的公共事务部门负责处理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执法任务,交通局负责处理交通管理相关的执法任务,从而实现城市管理的协调和分工。

3.执法程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执法程序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和标准,包括执法流程、执法权限、法律程序等。

(1)行政执法体制: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以行政执法的方式进行。

执法机构可以依照行政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

(2)刑事执法体制:在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以刑事执法的方式进行。

执法机构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成立,进行相应的起诉和审判。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和比较可以从体制主体、职能范围和执法程序等多个维度进行。

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警部门、卫生部门、建设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共同处理城市管理中的卫生、交通、环保、规划等方面的问题。

这种综合执法体制是为了提高城市治理效率,解决城市管理中的交叉问题而设立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综合执法体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执法职责不清晰、执法案件处理不统一、执法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等。

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出发,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一、执法职责不清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中,不同部门执法职责重叠、执法范围不明确,导致执法职责不清晰。

在处理城市环保问题时,可能涉及到环保部门、城管部门、建设部门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在执法职责的分工方面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执法责任不落实,执法成效不明显,影响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实施效果。

对策:建立执法权责清晰的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程序。

要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责任范围,并建立协调机制,保证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执法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执法信息互通,促进执法职责的明确和协作的有效进行。

二、执法案件处理不统一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中,不同部门对同一执法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不统一,导致执法案件处理不一致。

在处理城市交通问题时,可能会出现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对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标准不一致,给市民带来困扰。

不同部门对于相同的执法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流程和标准,导致执法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执法过程的不透明性。

对策: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和程序,明确各类执法案件的处理流程和标准,使不同部门对同一执法案件的处理一致化。

建立案件协调机制,形成执法一线部门、协调部门和上级部门的协同联动,并且加强对执法结果的监督和评价,保证执法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和统一。

三、执法部门之间协作不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中,不同部门之间协作不畅,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协作效率低下。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由多个部门共同执法,以综合治理城市公共环境问题的一种治理机制。

众所周知,城市环境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副产品之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的建立与良好的治理效果密切相关。

本文将介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1.集中式综合执法集中式综合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领导下,不同管理部门将各自分工的执法监管统一到权威领导下进行统筹协调。

例如,北京市综合管理执法指挥中心是整个系统的管理核心,负责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标准,协调分配各类执法监管任务,指挥执法行动等。

联合式综合执法是指不同管理部门在特定的问题上自主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协力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例如,某市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对非法排污车辆进行联合查处。

交叉式综合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领导下,不同管理部门通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工作衔接、执法互补的良性互动关系。

例如,在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处理中,城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执法,城管部门负责卫生问题的清理,环保部门负责卫生问题的处理。

集中式综合执法模式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统一领导能够形成相对稳定的组织结构,可以充分发挥统筹规划、协调分工的优势;其次,工作上有明确的分工,各个管理部门之间易于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最后,由于统一领导的存在,更加容易掌握工作进度、掌握工作效果。

2.联合式综合执法的优势联合式综合执法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各管理部门之间能够形成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不断拓展工作内容及范围,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其次,针对特定的问题,组建针对性强的联合执法队伍,可以高效地解决问题;最后,在工作过程中,各管理部门之间通过交流互通,可以拓展视野,互相学习,全面提升工作能力。

交叉式综合执法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通过跨部门合作,可以互补工作职能,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其次,可以打通不同行政管理部门间的壁垒,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最后,具有较强的执法灵活性,能够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排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文献资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文献资料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出现成为了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下面本文将从概念定义、执行模式和案例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概念定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综合利用行政管理、经济手段、法律手段
等各种手段,以解决城市中存在的各种管理问题以及维护城市的公共
秩序和治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最终目标是保护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城市形象。

二、执行模式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可分为集中执法和分散执法两种模式。

集中执
法模式是指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大规模的执法行动,对城市
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分散执法模式是指由各个部门分别
负责管理的市政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消除隐患。

三、案例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国内得到广泛的运用,如深圳市便是其中的
典型例子。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过积极运用各种执法手段,用法行严明的态度整治了一批“城市毒瘤”,如城市乱搭乱建、非法
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有效改善了城市环境,提高了城市形象。

此外,北京市也利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对一些严重损害城市形象的
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治,如小贩私设的摊位、建筑物外立面存在的广告
牌等,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

综上所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作为一种维护城市秩序的方式在国
内日益得到重视,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同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共同去解决。

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意见建议

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意见建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市容市貌,提高市民生活质量而进行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以下是一些建议,可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能:一. 加强法制建设:1.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

2.定期修订法规,根据城市发展和市民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规。

二. 强化执法队伍培训:1.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2.强调执法队伍的服务意识,使其更好地与市民沟通,解决问题,增强社会的认同感。

三. 引入科技手段:1.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智能监控等技术,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2.开发城市管理APP,方便市民举报问题、查询规定,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

四. 建立市场监管机制:1.加强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监管,防范不法商家,保护市民权益。

2.建立市场准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 强化垃圾分类和处理:1.推动垃圾分类制度的落实,通过宣传教育、罚款奖励等方式,引导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2.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垃圾处理的能力。

六. 促进社区治理:1.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机制,让居民更加主动参与城市管理。

2.鼓励社区建立巡逻队伍,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共同维护社区安宁。

七. 注重文明宣传:1.加强文明宣传工作,提倡文明行为,培养市民的公德心和文明素养。

2.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城市文明形象的宣传活动,营造文明和谐的城市氛围。

八. 鼓励社会参与:1.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城市管理,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2.设立城市管理奖励机制,激发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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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权力冲突及其解决【摘要】当前我国城市管理领域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市发展的瓶颈。

由于城市管理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所以其制度的是否完善和健全发展将会影响到我国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进程,进而也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权力冲突,包括权力的内部冲突和外部冲突,是制约城市管理实现高效、公平的主要原因,而通过加强立法、规范程序、扩大监督等方法是解决该问题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力的内部冲突;权力的外部冲突;冲突解决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城市成为当今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最重要的聚居地。

特别是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快,城市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城市环境质量不断提高,然而跨越式增长型经济战略给当今的城市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1]介由行政职权产生的城市综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即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集中统一行使的这部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定化表述,应当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

它出典于1996年3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见之于同年的国务院(1996) 3号文件《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并在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2002) 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首次得到科学、系统、充分的阐述与诊注。

[2]一、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现状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理应成为政府统筹管理城市秩序的得力工具,然而现实情况是由于暴力执法等原因,民众与“城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沟通障碍。

根据《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调查问卷》【注】的统计数据显示,有38%接受调查者对当地城管执法的印象不好,认为“经常野蛮性执法”,只有15%受调查者认为“挺好,属于文明执法”,另有47%的受调查者保留意见。

由此可见,城市管理者在行使自己正当权力为市民服务的过程中,却因其方式不得当等诸多原因造成了与市民之间的认同差异。

这种认同差异表现在法律理念中,即“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市民在生活中为了维护或增加自身的正当利益,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做出一些虽不违法却有可能会影响到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城市管理人员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时恰恰又采取了简单粗暴的不适当手段,则更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和冲突。

与此同时,城市管理者还不得不面对来自其组织机构内部“权力与权力”间的冲突。

由于我国城市化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在城市管理方面必然会存在一些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城市管理执法权就是其中一方面。

在某些权力可以带来较大利益的领域,极易产生多个管理组织都认为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而在另一些利益微薄的的领域,则易造成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这两种情形,都极不利于市民正当权益的保障和维护,且加剧了权力机关与市民之间的误解与冲突。

二、城市管理执法中内部冲突以及外部冲突成因分析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内部冲突以及外部冲突即权力和权力的冲突以及权利和权力的冲突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发展的瓶颈,致使城市管理执法无法真正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公平正义”。

当前社会在城市管理方面凸显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对其深层次原因的思考,以下为笔者对于此问题的分析(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内部冲突成因分析1、立法缺失“有法可依”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根据调查问卷统计数据显示:针对城管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最重要的途径选择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完善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及体制所占比例最高,分别为69%和75%。

由此说明城市管理立法问题尤为突出。

而我国除了《行政处罚法》第16条对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外,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的法律规范,因而直接导致城市综合管理权力行使主体不明确。

①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定授权的组织,如此一来,城管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它既不是行政机关,又不是法定授权的组织,所以理论上城管不是行政主体。

但是从事实方面看,城管的事实行为表明其确实在行使行政权力,它是事实上的行政主体。

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十分模糊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目前我国的城市管理机构是依据这一规定设立的,各地方政府有较大的自由决定权,以至于各地设立城市综合管理机构的级别不同(一般的设立机关是是人民政府,例如,郑州市的城市管理执法局就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并受它的领导),名称不同,甚至是编制形式、执法人员工资来源也不尽相同,而编制的不同会造成吸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标准不同,这也成为当今城管素质普遍不高的原因。

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权限不明确虽然各地综合执法机关的成立都能找到法律根据,但是它的法律授权并不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由上级政府决定城市执法机构的设立、权力行使权限与范围,在实践中,各地对其权限的界定以及界定标准皆参差不齐,权限的不明确必然导致权利之间的相互冲突,所以在城关综合执法的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不规范现象严重,最终必将导致行政执法效率低下和行政执法成本增加。

2、权力的扩张性和趋利性行政权力相对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扩张性,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是最需要自由空间又最容易膨胀,最容易自由无度的权力,因而也是最需要控制又难以控制的权力。

[4]早在17世纪中叶,法国的孟德斯鸠就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5]揭示了人们对权力的怀疑和警惕。

国发[2002]17文件中规定了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等。

此外各地根据地方政府城市管理强度和具体要求不同,相应的增加了国土资源管理、旅游业管理等权限,其中许多职能是从原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全部和部分行政职权转移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原职能部门将不能再行使已经转移的行政职权。

国发[2002]17文件规定:“行政处罚权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即当前城市管理执法权是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剥离出来再将其予以集中,因其职能与其他原机关存在一定的联系,其必然会产生各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问题,协调、配合不好便会出现权力的冲突,最终会影响执法形象和综合执法效率。

权力的扩张性和本能的冲动性,以及权力的惯性和趋利性,必然会使原来享有此部分职权的行政机关会不自觉的甚至是积极主动的继续行使该行政权力,特别是由于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权力与利益尚未完全脱钩,把执法权当成牟取本部门利益的手段,有利则争,无利则推,利大的多管,利小的少管或者不管,这种现象必然会与现行的综合执法权产生矛盾和冲突。

3、执法程序的不规范性我国城市管理领域的程序规定的过于简单概括,并在很多方面缺乏时限性规定,更重要的是其立法位阶较低,大多是依据“试行方法”、“试行规定”,没有一定级别的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相关的程序运行规定,甚至这些程序性规定的解释权仍在城市综合执法机构手中,导致了任意解释、功利性解释现象时有发生。

缺乏程序的保证,各种权力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外部冲突成因分析1、权力与权利的相对性法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保障和实现人的权利,执法则是使立法所确立的人的权利,或虽未立法所确立,但属于人作为人所自然应具有的权利得以实现,包括提供权力实现的途径、条件,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防止权力滥用和制止侵权,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和给予被侵权者以救济等。

而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权力最大、人员最多、范围最广且灵活性最高的机关,其管理的好坏与公民社会利益密切相关。

[6]而相对集中的处罚直接或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法定实体权利,法定程序权利或非法定权利,特别是法定实体权利的人身权、财产权、自主经营权以及非法定权利中的生存权、健康权等经常与其发生冲突。

2、权力行使未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上文提到城管领域依据的程序法规过于原则性,导致了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注意执法程序的公正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在执法实践中,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主体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告知、救济等权利。

如《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但不少执法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大都缺乏“告知”这一程序。

根据笔者调查,城管执法人员还存在不按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未出具收据凭证等乱收费乱扣押的行为,以郑州为例,城管拖车执法大都仅采用粉笔字告知,这显然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此外,各地城市管理都对各项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方法以及罚款金额,但对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却未规定详细的承担责任的形式,没有惩罚性措施,法律的威慑性就不能体现出来,进而造成违法执法的肆无忌惮。

三、冲突解决途径(一)完善立法从立法方面来看,实体立法方面应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全面的法律规范,“所谓全面立法就是指在一部或若干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系统规定,并将有关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全部列举出来。

”[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各城市地方调查研究和法律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和整合,并对城管综合执法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作出更为科学详尽的界定,实现法律法规与现实问题的结合,从而制定出一部相对独立、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如《城市综合管理法》。

建立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必须明确城市综合管理机关的行政主体地位以及各部门的执法权限,其中特别要明确规定权力的边界问题,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当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的冲突问题,不是制定一两部法律法规就可解决的,必须通过系统的制定一部更高位阶的法律弥补当前的法律空白,使各地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权力的行使等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

(二)制约权力1、坚持依法制约原则行政权力的扩张性决定了其必须遵循依法制约原则,使得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权力行使时有法可依。

通过立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行政主体地位,明确其法律权限,特别是要明确与其它行政机关权力间的界限,以明确的程序制约其行使权力,制定一套合法的、明确的执法程序,既要符合原则性规定又要规定具体的实施的细则,更重要的是明确权利义务双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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