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章保险及保险法概述

第一章保险及保险法概述1.简述危险的基本含义。
2.简述保险的特征与构成要素。
3.简述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4.简述保险法的体系与内容。
5.试述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
6.试述保险法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及其适用。
第二章保险合同总论1.简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及其含义。
3.简述保险合同道德风险的含义及其法律防范4.简述复保险的法律效力。
5.简述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6.简述保险合同解释与一般合同解释的规则异同。
7.简述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及其形式对成立的影响。
8.简述保险合同的有效生效及效力期间。
9.简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10.简述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
11.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12.试述保险费交付义务的履行。
13.试述施救义务及其费用的承担。
14.试述保险人的合同解释权及其限制。
15.试述投保人的义务。
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1.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及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2.简述死亡保险的特别规则。
3.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4.简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5.试述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6.试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定额给付原则。
7.试述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确定。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1.试述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
2.试述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区别。
3.试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4.试述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征。
5.试述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6.试述信用保险的含义。
7.保险保险与保证的区别。
第五章保险业监管法1.简述保险业的偿付能力。
2.试述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规范。
3.试比较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保险法概述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教师:朱美宁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 第一节 危险
• 第二节 保险概述 • 第三节 保险法的体系
汶川8.0级地震,造成69227人遇难,374643人受伤, 17923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8452亿元人民币。保险 理赔20亿。
(一)何为危险
• “无危险则无保险”
• 危险:是指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屋内的取暖人来说是友善的一样。
道德危险
• 指保险合同主体或关系人为图谋赔款或保 险金,有意促成保险事故发生的风险。 • 1、虚构保险标的。
•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 3、故意违反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
• 4、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5、故意扩大损失的程度。
•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
人的寿命
• 所谓寿命,是指从出生经过发育、成长、 成熟、老化以至死亡前机体生存的时间, 通常以年龄作为衡量寿命长短的尺度。
生存保险
人寿保险 人 身 保 险 的 分 类 两全保险 普通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死亡保险
特殊伤害保险
一般疾病保险 健康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财产保险的分类
• 1、财产损失保险
• 2、责任保险
• 3、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
• 1、企业财产保险 • 2、家庭财产保险 • 3、运输工具保险 • 4、货物运输保险 • 5、海上保险 • 6、农业保险 • 7、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 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承担保险 责任
双方签订 保险合同
摊回保险赔款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投保方的法律义务
保险方的法律义务 第三节保险利益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第三节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
第四节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课程主要内容(章节设计)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履行
相关学术资源介绍
-学术期刊
《保险研究》、《上海保险》、《中国保险职业学院学报》等。
-以书代刊
《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06、2007)法律出版社 《保险法评论》(第1、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009年 《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第1、2卷)知识经济出版社2007、 2008年
1、保险私法:调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保 险关系的行为规范。 --保险合同法和特别法
法律关系主体平等; 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和改变权利义务关系(任意性);
2、保险公法:调整社会公共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
--保险业法
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国家; 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当事人自主行为而改变(强制性);
5、《保险法学》覃有土 樊启荣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6、《保险法学》(第二版)徐卫东著,科学出版社2009年
7、《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许崇苗、李利著,法律出版社
2006年 8、《保险法学》(第二版)魏华林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
相关学术资源介绍
——保险法领域主要知名学者及其著作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关系即是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 系。”
第一讲保险法概述精品PPT课件

一、保险制度形成的社会条件
❖ (一)寻求保险保障需方的存在 ❖ (二)保险服务成为独立的商品类型 ❖ (三)专门提供保险商品的供方的形成
❖ 二、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 共同海损奠定基础 ❖ 海上借贷则是海上保险的前身
❖ 三、现代保险成长与火灾(陆上)保险 ❖ “火灾基尔特” ❖ 英国伦敦大火
❖ 3、被救济对象不特定;被保险人特定; ❖ 4、救济无需对价;保险需要相应对价; ❖ 5、救济范围由救济人自定;保险范围按照约定。
(二)保险与储蓄
❖ 储蓄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将其拥有的货币或有 价证券的使用权让渡给银行,并从中依法获取利息 的行为。与保险的却别在于:
❖ 1、适用范围不同;保险仅限于补偿意外
❖ 1、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 2、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补偿性) 和人身保险(返还性和给付性)两大类型
❖ 3、保险法的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保险的法律特征
❖ 1、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天灾人祸; 纯粹危险 ❖ 2、以危险地集中和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 ❖ 保险人集中危险;投保人转移危险 ❖ 3、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 概率论;大数法则 ❖ 4、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 ❖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 5、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 ❖ 6、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 (二)非损失说:保险技术说;经济需要满足说; 相互保险机构说;经济保障说
❖ (三)二元说: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
保险的两重社会属性
❖ 1、保险的经济属性 ❖ 生产力的发展——产品剩余——私有制——
私有财产保护——危险存在——保险 ❖ 2、保险的法律属性 ❖ 道德危险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课后练习

《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概述课后练习一、单项选择题共7 题1、保险“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特性体现了保险的()。
A . 经济性B . 商品性C . 互助性D . 法律性参考答案:C2、依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的形态不包括()。
A . 原保险B . 再保险C . 社会保险D . 共同保险参考答案:C3、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 . 保险是事物存在及其运行的安全系数。
B . 保险即保你不发生危险。
C . 保险即保你发生危险。
D . 保险是分散危险的一种经济制度。
参考答案:D4、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定义这一保险概念的角度是()。
A . 经济角度B . 社会角度C . 风险角度D . 法律角度参考答案:D5、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
A . 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B . 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C . 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精巧的稳定器。
D . 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可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参考答案:A6、保险与储蓄的区别表现在()。
A . 保险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之一,而储蓄则不是。
B . 保险必须依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现,储蓄可以单独地、个别地进行。
C . 保险在给付和交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而储蓄在给付和交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
D . 在应付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方面,储蓄优于保险。
参考答案:B7、下列对于保险的认识正确的是()。
A . 《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仅仅是指商业保险。
B . 《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既包括商业保险也包括社会保险。
C . 保险合同实质上就是一种买卖合同,都需要订立合同才能成立。
D . 商业保险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
参考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共9 题1、保险法予以调整的保险关系包括()。
A . 保险合同关系B . 保险中介关系C . 保险监督关系D . 保险消费者保护关系参考答案:ABC2、保险法的组成包括()。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授课教师:吴高臣
参考书目
❖ 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版。 ❖ 覃有土、樊启荣:《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 ❖王卫国主编:《保险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公元前1000年间,以色列国王所罗门对其国内从 事海外贸易的商人征收税金,用以补偿遭受海难 者的损失。
古埃及时代,石匠中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凡参 加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用以支付会员死后 所需用的丧葬费。这是一种类似于人寿保险和意 外伤害保险的办法。
在古希腊也有一种团体,将有相同政治观点或宗 教信仰的人或同一行业的工匠聚集在一起,每月 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当参加者遭遇不幸时,由 团体给予救济。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仅要在投保时存在而且保险事 故发生时也应存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将失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以订约时存在为必要,合同订 立后丧失保险利益的,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1、防止赌博 2、防止道德危险 3、贯彻保险的填补损失的功能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1667年,巴蓬博士开设了第一家专门承保房屋火 灾保险的商行,并于1681年改组,正式设立火灾 保险公司。
▪ 1710年查理士·波文创立的“伦敦保险人公司” (后改称为太阳火灾保险公司)。
3、人身保险
▪ 1693年,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为现代 人寿保险奠定了数理基础。
▪ 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作 成依死亡年龄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多德森 主张依据年龄差等计算保费。此二人于1762年创建 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伦敦公平保险公 司。
保险法(第一章)
3. 伦理性与技术性相结合
防范道德风险 保险机制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
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 : 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 整的, 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 关系。 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是区分保险法律关系与 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1、保险合同法(私法规范) 保险合同法(私法规范) 2、保险业法(公法规范) 保险业法(公法规范)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五、保险法的特征
1. 公益性与私益性相结合
保险业的社会责任 保险合同关系的营利属性
2. 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超额保险 自愿原则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二、保险的双重属性 经济属性 法律属性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三、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概念: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保险关系: 保险关系: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 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
甲公司购买了一栋楼房作为营业场所, 甲公司购买了一栋楼房作为营业场所,为预防经营 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在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 1000万元 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在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中国 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甲公司交付了1 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甲公司交付了1年的保 险费。 险费。 个月后甲公司因故搬迁,将楼房转卖给乙公司。 9个月后甲公司因故搬迁,将楼房转卖给乙公司。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500 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 500万元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500万元 。甲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 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向甲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1.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问:1.保险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赔偿的依据何在? 2.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是否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一章保险概述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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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原理及要素 (一)保险的原理 风险分散 大数法则 公平合理 收支平衡
(二)保险的要素
• 1.保险必须有特定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 纯粹风险 偶然性或不确定 性 意外风险 大量标的均有遭 受损失可能 标的有发生重大 损失可能、可货 币计量 不保风险 投机风险 例证 买卖股票、赌博不保
• 这种经济补偿是货币补偿而不是恢复已毁 原物和赔偿实物。财产保险中的标的必须 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人身保险不是保证 人们恢复劳动力和生命,而是对人的死亡 和伤残导致劳动力丧失而使个人和家庭收 入减少和开支增加带来的经济负担增加加 以弥补。
3.保险必须具有互助共济关系 3.保险必须具有互助共济关系
下岗工不幸患重病获赔4 下岗工不幸患重病获赔4万元
• • 近日,当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胡井院巷刘先生从中国人寿 颍东支公司理赔人员手中接过40000元理赔款时,情不自禁地流下感 激的泪水,激动地说:“中国人寿是我的救命恩人,是你们的这笔赔 款,让我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中国人寿给了我对今后生活的信心。” 今年44岁的刘先生是阜阳市某建筑公司职工,由于单位经营不善,被 迫破产。下岗后,不甘寂寞的刘先生依靠做小吃生意维持生计。俗话 说:“屋漏偏逢连阴雨。”前不久,在打理生意时,刘先生在无明显 诱因下出现持续咳嗽,偶尔伴有暗红色血丝,自觉左侧胸痛,咳嗽或 剧烈运动时明显。被医院诊断为(左上肺)鳞状细胞瘤,躺在病床上接 受治疗的刘先生一日无意中忽然想起了妻子陈某于2000年1月为其投 保了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额20000元。于是向颍东国寿报了案,接 到报案后,颍东国寿经过调查核实,刘先生不幸身患重大疾病,出险 情况符合保险责任。根据该险种一旦身患重大疾病两倍给付的规定, 颍东国寿及时将40000元理赔款送到了刘先生家中,帮助其顺利度过 难关。
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 二、保险的性质 • 关于保险性质的讨论主要是缘于财产保险 与人身保险是否相同, • (一)损失说 (认为保险是一种针对风险 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应对机制) • 1.损失赔偿说; • 2.损失分担说; • 3.风险转嫁说
• (二)非损失说(认为损失说只能用于解 释财产保险,无法解释人身保险,因此要 寻找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共同点来解释 保险性质) • 1.技术说 ;2.欲望满足说;3.共同财 产准备说;4.相互金融机关说 • (三)二元说(认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完全不同,不可一起来解释) • 1.否定人身保险说;2.择一说
• 一、保险功能学说介绍 • 单一功能说;基本功能说;多元功能说;二 元功能说 • 1、单一功能说 • 该学说认为保险只有经济补偿的唯一功能, 保险就是通过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力,解决风 险对生产力的破坏与维护生产力的矛盾。 • 该学说只强调了保险机制的目的和社会效应, 却没有完整地说明保险运行机制的全过程, 所以无法完整地表达保险的性质。
• 二元功能说 • 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功能和给付 功能。是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 别论述的。 • 但现在一般认为,保险作为一种经 济制度,应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 以普遍认为二元功能说是不能接受 的。
• 二、保险的功能 • 保险的基本功能(也称固有功 能):分散风险功能、补偿损 失功能 • 保险的派生功能:积累资金功 能、防灾防损功能(也称为监 督风险功能)
• 都市“五大杀手”占死亡的比例:恶性肿瘤23.6%,脑血管瘤 22.3%,心脏疾病17.3%,呼吸道疾病14.1%,意外伤害11.4 %,其他11.3%。
23.6 22.3 17.3 14.1 11.4 11.3
恶性肿瘤
心脏疾病
意外伤害
人生必备的六张保单
第一章保险概述
二、保险的特征
• • • • • • 1、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2、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3、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 4、保险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的方式 5、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危险或条件 6、保险是一种非典型的对待给付关系
三、保险与类似行为的比较
•
• • • •
• (一)保险与储蓄 相似性:应付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一种 管理手段 区别: 1、目的不同 2、实施方式不同 3、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不同
• 全国一年内胃癌的发病、死亡率
• •
保险是依据大数法则而成立的制度 大数法则——事故发生率——保险费率
•
为使大数法则充分发挥作用,在保险技术 上,应重视以下原则: • 1.危险之大量原则 • 2.危险同质性原则 • 3.危险分散原则
• • •
第三、补偿 危险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致之危险,依照保险合同 之规定,一方对于他方所要求一定之财物,以资填补。 这种经济补偿是货币补偿而不是恢复已毁原物和赔偿 实物。财产保险中的标的必须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人身 保险不是保证人们恢复劳动力和生命,而是对人的死亡和 伤残导致劳动力丧失而使个人和家庭收入减少和开支增加 带来的经济负担增加加以弥补。
• • •
法律上的两种界定方式: 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并界定 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承诺于约定 之保险事故发生时,依契约之约定付一定给付义务之制度。 • 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界定:德国保险合同法 • (1)财产保险: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付保险费于他方, 他方承诺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依契约之约定,赔 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致金钱上损失之义务的制 度。 • (2)人身保险: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付保险费于他方, 他方承诺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依契约之约定,给 付一定金额、年金或为其他给付之义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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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依据《保险法》,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二:
A.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B.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 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是射幸合同,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 保险人没有保留所知道的任何情况,从而诱使保险人 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以此为背景作出错误的风险 评估。保留这一情况就是欺诈,从而使保险单无效。 尽管被保险人是因为错误而没有告知,无任何欺诈的 故意,但保险人仍然受到欺骗,保险单无效的原因是: 是实际风险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了解并愿意承保 的风险不同。
2、《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三)我国《保险法》的适用
1、时间适用
2、空间适用
3、对人的适用
三、保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指投 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者失去 的利益。
2、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 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2)保证的种类 明示保证,又称特约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附件中,对于某一特定事项明 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 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虽未对于某一特定 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 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
(二)保险的构成
1、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必须有众多成员的互助共济关系 3、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4、保险的分摊金必须合理
(三)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自愿性 2、保险的有偿性 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4、保险的损益性 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 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四)保险的种类 1、保险依其标的不同,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 险。
适用禁止抗辩原则须满足下列条件:
A.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曾就有关重要事项做虚 伪的陈述或为欺诈行为; B.保险人虚伪陈述或欺诈行为的目的,是预期为被保 险人所信赖或者被保险人的信赖并不违背保险人的原 意; C.被保险人曾以善意信赖该项虚伪陈述或欺诈行为;
D.被保险人因依赖保险人的虚伪陈述或欺诈行为而做 出某种行为,或没有做出某种行为,并因此而使自己 遭受损害。
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 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 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 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 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 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 任继续有效。”
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 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 史,C、D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 每年50%的保费。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1)继承 (2)转让 (3)破产 2、保险利益的消灭
四、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对保险事故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 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 因果关系(近因),保险人才对损失承担补偿责 任。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在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况下,持续地起 决定或者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有前因后果的关系, 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又称申报、说明,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 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 影响。
(2)告知的内容
通常下列事项为重要事实: A.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 B.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 C.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D.显示投保人在某些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3)告知的形式 一是询问回答式,二是无限告知式。 (4)告知的时间 告知义务通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履行。
(4)投保要求不同
2、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 ”
《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禁止反言(estoppel)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抗辩,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 作的虚伪陈述或欺诈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善意地信赖 到一定程度,则法律将不允许此方推翻原来的陈述而 使另一方因此陷入违约或遭受损失的不利状态。 《保险法》第16条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 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大体采用如下形式: (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 (2)将《保险合同法》并入民商法典,单独制定保险 业法。 (3)制定保险法典公布施行。
(一)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保险合同法 2、保险特别法
3、保险业法
4、社会保险法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二)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1、《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关系具有其特殊性,法律对当事人诚信 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 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
(二)诚实信用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的比较
1、二者法律渊源不同
Mansfield大法官在Carter v. Boehm一案中对最大 诚信原则进行了权威论述: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谢谢
3、弃权(waiver)与禁止反言(estoppel)
(1)弃权(waiver)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有放弃合同约定的某 种权利或要求的的行为,这将导致其在以后不能再以 这项合同权利被违背为由而行使对合同的抗辩权,通 常主要是针对保险人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而 言,权利一旦被抛弃,就不得重新主张。
(3)保证和告知的区别
A.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告知并不是保险合 同的内容,一旦告知内容列入合同就转化为保证。 B.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 险人正确地估计危险。 C.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违反将导致保险 合同无效、解除或者拒付保险金;告知必须由保险 人证明其重要,才可以成为解除合同或者拒付保险 金的依据。 D.保证必须严格遵守,告知大体符合即可。
三、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 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 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 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2)补偿的数额应该在实际损失范围内。
所谓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 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 获得全部赔偿后,必须将其对第三者享有的任何有关 损失财产的所有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 对第三者追偿。 所谓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 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 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 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 保险价值 。
(1)每个人均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拥有无限的经济 利益关系。 (2)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3)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5)被保险人同意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①合 伙人相互之间。②债权人对债务人
2、二者所体现的法律思维方式存在差异
在具有代表性的普通法法律职业者学说、思想、 技术是相信经验而不相信抽象概念,宁在经验的基础 上,向每一个案件中正义所需要的那样,由一案到下 一案谨慎前行,而不是事事回首求诸设立的一般性。
——庞德
法律的生命始终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霍姆斯
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 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 是决定性尺度;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 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营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 式里,那种思维富于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因而只有从 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演绎程序里, 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 ——韦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