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
2014版估价规程修订技术要点解读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技术要点解读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赵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19号),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4年12月1实施。
该规程作为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第一批国家标准,于2001年首次颁布实施,并在之后的十余年成为土地估价领域的权威技术文件,为建立我国土地等---级---价体系、显化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发挥了重要的技术引导和保障作用。
本次修订,历时三年,征集业内专家意见近六百条,经总体考量、深入研讨、审慎处理,最终成稿。
现将修订中的技术要点总结如下。
一、总体定位与思路。
近年来,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全,土地权利体系不断完善,土地估价需求更加多样化,对地价评估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特别是《物权法》的出台,以及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大先后提出了深化土地管理改革的新方向,新要求;《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纳入日程,征地制度、集体土地流转等多项土地领域的重大改革及配套文件正在酝酿之中,但尚未成文发布。
在此背景下,本轮规程修订既要体现先进性,又不可冒进,突破现有法律,同时还需兼顾改革趋势,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鉴于此,本轮修订的总体思路定位于谨慎调整,立足于反映成熟技术和方法,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相关标准的统一协调,并顺应可预期的发展方向,主动衔接。
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本轮修订涉及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基本概念的修订或确立。
此类修订表面上看仅是术语或定义的文字表达调整,但其实质或关乎对事物认知、理解的广度与深度,或与相关工作的未来发展趋势、管理布局相衔接。
1、关于地价定义。
新规程中,对“地价”的定义进行了较大调整,不再仅限于“未来收益的现值”这一视角,而是强调了“在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土地权利价格”,特别提出了包括在“公开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客观合理价格和在特定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市场关联各方可接受的价格”。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指针对城市土地估价定价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有关标准。
下面,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应用该规程。
一、了解《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何时出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由中国国务院报经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关键部门审议,于2016年8月7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重要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于城市土地市场的健康成长起了关键作用。
土地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土地估价是开展土地经营的前提和基础。
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行为有益于纠正土地估价中的失误和不当行为,也是保障城市土地市场合理、公正和透明流转的前提。
同时,规程还细化和完善了土地估价标准体系,有利于行业规范和规范土地市场。
三、应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注意事项要正确应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具体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了解规程的内容和原则,遵守行业规范首先,需要详细了解《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内容和原则,严格遵守行业规范,确保估价结果符合市场的实际需求和市场规律,获得更准确、合理、公正的土地估价结果。
2. 掌握估价方法和技巧,提高估价准确性其次,需要掌握估价方法和技巧,提高估价准确性。
其中主要包括:(1)根据市场需求,正确选择估价模型和方法,根据土地的不同属性和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估价;(2)合理运用统计学、计算机科学等工具,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和预测;(3)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妥善处理土地估价过程中的复杂问题,提高估价的精度。
3. 加强估价质量监管,保障市场透明度最后,需要加强对估价质量的监管,保障市场透明度。
要加强对估价结果的审核、审计和追溯,保证估价过程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同时,要严格执行规程,严格惩处违规行为,杜绝不法分子通过违规手段牟取暴利。
总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健全的城市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推动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范文

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范文朋友!今天咱们来唠唠这个土地估价规程的应用。
一、为啥要重视土地估价规程。
你想啊,土地这东西可值钱了,不管是买卖还是抵押啥的,要是没个靠谱的估价,那不乱套了嘛。
就好比你去市场买个苹果,你得知道这苹果大概值多少钱,不然人家坑你你都不知道。
土地也是一样的道理,这土地估价规程就像是一个公平秤,让大家在土地交易这个大市场里有个标准可依。
二、土地估价规程的基本框架。
这规程啊,就像一个大拼图,有好多块组成呢。
首先是一些基本的术语和定义,这就像是学外语先学单词一样,你得知道那些专业词儿都是啥意思,像什么“土地价格”“基准地价”之类的。
然后就是估价的原则啦,这里面有什么替代原则呀,就好比你买东西会货比三家,土地估价的时候也要考虑类似土地的价格情况;还有最有效利用原则,就像你盖房子,肯定要让这块地发挥出最大的价值,不能瞎盖,估价的时候也要从这个角度去看这块土地的潜力。
再就是估价的程序了,这可像是做菜的步骤一样,一步都不能乱。
从接受委托开始,你得搞清楚委托人的需求,是想知道这块地能卖多少钱呢,还是用来抵押能贷多少款。
然后就是收集资料啦,这就像厨师准备食材,资料越全,这“菜”就越能做得好。
你得收集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周边环境等各种信息。
收集完了就得实地勘察,就像你去相亲,不能光听媒婆说,自己得去看看对方长啥样,土地也是,实地去看看地形、土壤状况啥的。
三、如何根据不同情况应用土地估价规程。
1. 土地出让的时候。
政府要出让一块土地,这时候土地估价规程就派上大用场了。
按照规程,要考虑这块土地的规划用途,是盖住宅呢还是建商业中心。
如果是住宅用地,那就要看看周边的配套设施,学校、医院近不近,交通方不方便。
根据这些因素,再结合市场上类似住宅用地的价格,就能给出一个比较合理的出让底价了。
比如说,周边已经有成熟小区的土地出让价格都比较高,那这块新的土地如果位置也不差,那底价肯定也不能低了。
2. 企业土地抵押的时候。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程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程城市土地估价规程1 总则1.1 规程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
独立工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估价也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
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1.4 职业道德土地估价应讲职业道德。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应为客户保守秘密,按标准收费。
1.5 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1.6 土地估价的法律依据土地估价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7 规程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2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2.1 城市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2.1.1 土地估价应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原则;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3.替代原则;4.预期收益原则;5.供需原则;6.估价时点原则;7.多方法相比较原则。
2.1.2 遵循合法原则,是指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在土地评估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评估的对象应以合法使用和合法处分为前提。
2.1.3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基准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
企业改制、资产清算、地税征收、公益用地中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15]12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5.03.18
【实施日期】2015.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以下简称“规程”)国家技术标准已经公开发布,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执行好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力度。
规程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市场中介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从事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工作时应遵循的国家技术
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部门、机构和人员培训,在有关人员的后续教育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和学时要求,加大规程的宣传推行和指导监督力度,促进土地市场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2014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目录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 12、概念调整 23、要求调整 64、文字调整 10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 10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 11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4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的解决方案。
注:在假设开发法应用过程中,确定未来开发价值时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宗地评估来讲仍然是一种评估方法。
⑷关于主要估价方法①市场比较法基本公式:将年期修正系数进行了单列。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概述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概述【摘要】:《城地规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
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主要体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方面。
宗地地价评估基本方法均适用城市国家土地所有权价格的评估。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评估,应按公开市场原则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其价格是正常的市场价格。
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概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以下简称《城地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城地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城地规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
独立工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估价也适用该《城地规程》。
与《房地产估价规范》相比较,二者的估价方法及其估价技术路线大体上是一致的,然而在《城地规程》中针对土地估价更加具体、详细地阐述了各类用地城镇宗地估价、评估及不同土地权利的宗地价格评估。
(一)各类用地宗地价格评估1.居住类宗地价格评估居住类用地包括独立住宅用地、高档公寓用地、普通住宅用地、简易住宅用地。
由于各类居住用地价格影响因素(包括一般影响因素、区域影响因素、个别影响因素)各不相同,所以要首先确定影响不同类型居住用地价格的主要因素,并作详细的分析,要针对不同类型居住用地的特点选择适当的估价方法。
2.商业金融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商业金融用地包括金融保险、办公服务、综合商业建筑、普通零售商店和旅游娱乐用地。
在评估过程中,首先确定影响商业金融业地价的主要因素和不同类型商业金融业的影响因素,并按土地类型详细分析具体影响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2014年版和2001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区别讲解(林建漳)

2014年版与2001年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比较林建漳一、修订的基本思路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土地市场、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技术出现了新的变化和需求。
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要求。
同时,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之中,改革的配套文件尚未出台,在此背景下,本次规程修订定位于谨慎调整,立足于反映成熟技术和做法,并与已明确的改革方向适当衔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框架调整①参照标准的贯用格式,增加了“术语”一章,将原附件中的“名词解释”的主要内容放置此章,并调整、增减。
②将“估价原则”纳入总则,“价格影响因素”单独成章。
③“基本估价方法”改为“常用估价方法”,并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的应用从原“基准地价评估”一章移入此章。
④“宗地价评估”一章更名为“宗地价评估程序”,以程序为主线撰写。
⑤“主要用途土地价格评估”更名为“不同用途价格评估”。
⑥“其他权利土地价格评估”更名为“不同权利土地价格评估”。
⑦附录调整为四个,即附录A收益还原法原理及其公式、常用估价方法附件,附录B 基准地价评估用表、附录C现场勘查用表、附录D 估价报告及工作底稿规范格式。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现场勘察用表适用于待估宗地、比较案例或交易实例进行现场勘查时记录有关勘查内容和结果,包括基本情况调查表、区域及个别条件调查表(分宗地填写)、基础设施情况调查表(分宗地填写)】2、概念的调整①重新定义“地价”,强调地价是特定土地权利的价格,既包括公开市场价,也包括特定条件特定市场下形成的价格,同时指出,本规程中所指地价通常指公开市场价;同时,对物权法中提出的立体土地权利进行了考虑,明确地价可依据权属划分单独界定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空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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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第 2 页第 3 页第 4 页第 5 页第 6 页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的解决方案。
注:在假设开发法应用过程中,确定未来开发价值时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宗地评估来讲仍然是一种评估方法。
⑷关于主要估价方法①市场比较法基本公式:将年期修正系数进行了单列。
比较实例选择:明确了估价期日距比较实例的交易日原则上不超过3年。
比较实例与待估宗地条件的相似性大于差异性。
地价指数编制:应符合《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的有关要求。
容积率修正系数:当容积率对地价影响较大时,应单独修正。
关于其他因素修正:除进行上述修正外,经过充分调查和专家论证,还可根据比较实例与待估宗地的条件差异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正。
②收益还原法估算年总收益:应考虑客观闲置损失。
确定年总费用:不动产出租方式的,不再扣除房屋年折旧费。
确定折旧年限:利用不动产收益评估土地收益价格时,当房屋经济寿命早于设定土地使用年限时,应按照房屋经济寿命确定折旧年限,合理估算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格;当房屋经济寿命晚于设定土地使用年限时,应按照土地使用权期限确定折旧年限,并合理估算房屋余值。
③剩余法两种情形的应用:在格式上明确了剩余法应用中的两种情形,评估现有不动产中所含土地价格,评估待开发土地的价格。
利润测算:采用现金流量法,折现率的取值综合考虑了利息和利润因素,可不单独测算利润。
④成本逼近法新规程基本保留了老规程的内容,在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土地增值和价格修正中的表述有所调整,增加了其严谨性。
注:应加强对客观费用的理解,规程中没有列举的,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客观发生的,有文件依据的成本费用应计入成本构成。
由于增值收益率论证的缺失,建议省内的估价师尽可能避免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宗地价格。
⑤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方法内涵:三种方法的统称,包含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明确了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应用过程和适用要求。
公布标定地价,期日差距不超过1年。
⑸关于基准地价制定①更新周期: 明确基准地价更新视市场情况而定,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三年一次,每隔六年进行全部更新。
②不同更新方式的要求:明确全面更新应在收集最新地价影响因素资料的基础之上,重新划分土地级别和均质区域,局部更新可利用符合要求的地价指数完成。
③基准地价内涵:将确定基准地价内涵的技术地位进行了明确。
“基准地价内涵主要包括基准地价对应的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年期、用途、期日、开发利用程度及容积率等开发建设条件。
基准地价内涵应根据区域内现状总体情况,并考虑政府管理需求确定。
”④资料调查:资料调查内容中增加了土地联营、合作建房、房屋售价及租金资料。
⑹关于不同用途地价评估①用途分类:评估中,待估宗地用途的设定宜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进行细化,对于具混合用途的待估土地,应分别界定各用途的构成比例。
土地估价中,土地用途可分为以下基本类别: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②方法选择原则:新规程中对于不同用途的土地评估均提出了方法选择的原则,估价师在方法选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新规程P38-41。
⑺不同权利状态下土地价格评估新规范针对不同权利特征对土地价格的影响,更加科学、清晰的阐述了各类权利状态下土地评估的技术要点。
新规程P42,重点分辨不同权利状态的评估技术要点。
4、文字调整新规程在文字表达中更加规范准确,规范了部分技术用语。
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⑴封面增加电子备案号。
⑵土地估价报告中估价基准日改为估价期日,统改名称。
⑶地价定义新规程明确规定地价定义应注明:在公开市场(或特定市场)条件下、与估价期日、现状利用或规划利用条件下、设定的开发程度与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内一定年期的,某种权利特征下的土地使用权(或包含其他内容)价格。
⑷对涉及抵押的估价,估价结果下边应注明上述估价结果中是否包含法定优先受偿款、抵押物抵押、使用及处置时的登记费用、拍卖佣金、司法诉讼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⑸第八和第九项的签字盖章必须在一页上。
⑹估价结果一览表按照新规程要求修改,表格的上方增加估价目的,表里用途和容积率进行了细分。
⑺报告有效期统一描述为:本报告的估价结果自提交估价报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⑻附件土地证和房产证等权属状况材料需要验证原件,由估价机构盖章,最好让委托方盖章,否则写在特殊事项说明里。
⑼附件需要附现场勘查表,并由现场勘查估价师签字。
⑽能够证明签字估价师现场查勘照片。
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第一部分封皮摘要⑴报告的年度编号应与提交报告年度一致,如2014年开始做的报告2015年提交,应使用2015年的报告编号。
⑵技术报告关键词,年度写提交报告年度。
⑶技术报告中的结果一览表上写“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编号:(宁)**(2015)(技)字第***号”。
⑷土地估价报告中估价基准日改为估价期日⑸第六项地价定义新规程明确规定地价定义内涵为在公开市场(或特定市场)条件下、与估价期日、现状利用或规划利用条件下、设定的开发程度与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内一定年期的,某种权利特征下的土地使用权(或包含其他内容)价格。
⑹第七项:估价结果:增加:对涉及抵押的估价,应注明上述估价结果中是否包含法定优先受偿款、抵押物抵押、使用及处置时的登记费用、拍卖佣金、司法诉讼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⑺第八、九项:土地估价师签字、土地估价机构盖章必须在一页上。
⑻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按新格式填写)第二部分估价对象界定⑴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要明确估价对象是否为土地还是包括其他内容(如地上建筑物);如果有其他内容在地价定义里相应说明。
⑵土地登记状况说明估价对象的来源、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⑶土地权利状况:权属(所有权)、权利(使用权,用途、面积、取得时间、出让价款)、年期(出让年期、已使用年期、剩余年期)、他项权利;实际使用与证载状况分析。
⑷土地利用状况现有房地产(地上建构筑物及用途、容积率等);待开发土地(规划条件、批准机关、批准日期、闲置情况等)⑸一般因素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宏观因素,如产业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房地产市场状况等。
估价报告不需要分析技术报告要进行分析。
⑹区域因素区域范围界定是否合理、区域位置、设施条件、环境条件、产业集聚度、规划条件、区域土地利用状况等描述是否全面恰当;微观区位说明是否充分。
估价报告不需要分析技术报告要进行分析。
⑺个别因素宗地自身条件(面积、形状、水文地质、临路状况等)、最有效利用、个别开发程度等。
估价报告不需要分析技术报告要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土地估价结果及其使用1、估价依据要有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针对性。
2、估价原则要选择得当、全面;描述规范、正确;与估价目的、方法协调3、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要明确市场的客观性第四部分附件增加:比较案例照片、现场查勘记录表、估价师现场查勘照片。
土地证和房产证等权属状况材料需要验证原件,由估价机构盖章。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文字描述部分与土地估价报告要求一致。
方法应用部分重点注意方法的技术要求。
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新规程中明确,估价资料归档。
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全部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归档估价资料一般应保管15年。
如法定管理机构对估价资料归档保管时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