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解读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指针对城市土地估价定价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有关标准。
下面,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应用该规程。
一、了解《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何时出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由中国国务院报经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关键部门审议,于2016年8月7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重要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于城市土地市场的健康成长起了关键作用。
土地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土地估价是开展土地经营的前提和基础。
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行为有益于纠正土地估价中的失误和不当行为,也是保障城市土地市场合理、公正和透明流转的前提。
同时,规程还细化和完善了土地估价标准体系,有利于行业规范和规范土地市场。
三、应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注意事项要正确应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具体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了解规程的内容和原则,遵守行业规范首先,需要详细了解《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内容和原则,严格遵守行业规范,确保估价结果符合市场的实际需求和市场规律,获得更准确、合理、公正的土地估价结果。
2. 掌握估价方法和技巧,提高估价准确性其次,需要掌握估价方法和技巧,提高估价准确性。
其中主要包括:(1)根据市场需求,正确选择估价模型和方法,根据土地的不同属性和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估价;(2)合理运用统计学、计算机科学等工具,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和预测;(3)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妥善处理土地估价过程中的复杂问题,提高估价的精度。
3. 加强估价质量监管,保障市场透明度最后,需要加强对估价质量的监管,保障市场透明度。
要加强对估价结果的审核、审计和追溯,保证估价过程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同时,要严格执行规程,严格惩处违规行为,杜绝不法分子通过违规手段牟取暴利。
总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健全的城市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推动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2015-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要点

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要点《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国家技术标准已经公开发布,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5年3月1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规程制定、更新并公布基准地价,加强宗地地价评估管理,严格执行出让地价评估的有关规定。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作为土地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时最重要的技术规范,规程的更新与变化直接影响到了《土地估价报告》的格式与评估方法的应用,下文着重说明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在估价实务中的变化,希望对估价人员业务的开展起到一定的借鉴。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调整新规程中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和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共同被纳入到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中。
同时新规程增加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适用范围,指出“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可用于政府已公布基准地价,具有完备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区域,且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或土地资产抵押时;所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具有现势性,待估宗地的估价期日距基准地价的期日一般不超过3年”。
而估价人员所关注的基准地价更新频率问题在新规程中也有了规定,即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3年一次,每隔6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更新。
同时国土资厅发〔2015〕12号也明确说明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不能以网格等形式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基准地价。
由此可见在新规程下,如果某地区仅有基准地价表而体系不完备的,或基准日相差6年以上,那么估价人员对该地区土地的评估不应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同时应注意如果估价期日距基准地价期日超过3年而不足6年时,这些地区所涉及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或土地资产抵押评估,应谨慎选择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目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 总则规程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独立工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估价也适用本规程;本规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职业道德土地估价应讲职业道德;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应为客户保守秘密,按标准收费;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土地估价的法律依据土地估价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规程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2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城市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土地估价应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原则;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3.替代原则;4.预期收益原则;5.供需原则;6.估价时点原则;7.多方法相比较原则;遵循合法原则,是指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在土地评估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评估的对象应以合法使用和合法处分为前提;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基准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企业改制、资产清算、地税征收、公益用地中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估价人员应对土地的现状用途和未来用途是否是最高最佳使用作出判断,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遵循替代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同类地区类似土地在同等利用条件下的价格为基准;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土地正常价格;遵循预期收益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估价对象在正常利用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基准;遵循供需原则,是指土地评估要充分考虑土地供需的特殊性和土地市场的地域性;遵循估价时点原则,是指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遵循多方法相比较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多种方法评估同一估价对象,相互比较,取得客观估价结果;城市土地估价的程序城市土地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确定估价基本事项;2. 编制估价工作计划;3. 实地确认估价对象;4. 搜集估价所需资料;5. 选定估价方法计算;6. 确定估价结果;7. 提交估价报告;确定估价基本事项,是指确定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等基本事项;确定估价对象包括确定估价对象的位置、用途、面积、权属文件和估价权利性质等;确定估价目的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而定;确定估价时点应根据估价目的和委托方要求而定,采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编制估价工作计划,是指在确定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编制估价工作计划;估价工作计划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1. 估价拟采用的技术步骤;2. 估价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3. 需要调查的资料及取得途径;4. 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和经费;实地确认估价对象,是指估价人员必须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实地勘查核实估价对象的位置、四至、面积、建筑结构、权属界限、周围环境、道路状况等,并对估价对象及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经常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并进行核实、分析和整理;估价所需资料主要应包括下列方面:1. 估价对象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批件及合同等;2. 对土地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3. 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土地价格有影响的资料;4. 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5. 确定土地估价参数的相关资料;6. 反映估价对象权属及状况的资料;根据估价目的及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土地评估的基本方法或其它具体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地价;具体评估方法是在基本方法上根据对象的特殊性衍生出来的符合估价基本原理的方法;估价人员在确定对象价格后,应按估价报告格式的要求撰写估价报告书;按照评估项目委托合同,估价机构向委托人提交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需经当地土地管理机关确认后才能送交委托人;股份制改造上市企业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需按规定报省土地管理机关或国土资源部确认;3 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城市土地价格影响因素分类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三大类:1. 一般因素;2. 区域因素;3. 个别因素;一般因素一般因素是指影响城市地价总体水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和自然因素等,内容包括人口、行政区划、城市发展过程、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土地利用规划及计划、社会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区域因素区域因素是指影响城市内部区域之间地价水平的城市繁华程度及区域在城市中的位置交通条件、公共及基础设施水平、区域环境条件、土地使用限制和自然条件等;个别因素个别因素是指与宗地直接有关的自然条件、市政设施条件、宗地面积、形状、长度、宽度、地质条件、使用限制和宗地位置等;地价影响因素复杂,且各宗地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同;估价人员一定要仔细调查,具体分析,不可千篇一律;4 基准地价评估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有编写基准地价评估任务书、制定基准地价调查表和工作表、准备工作底图等;基准地价评估任务书的内容包括:城市基本情况、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领导与组织、估价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估价成果及技术方案等;基准地价评估的表格应根据各的实际需要来制定;一些基本表格见附录A;基准地价工作底图为:大城市 1:10000—1:20000中等城市 1:5000—1:10000小城市以下 1:1000—1:5000按路线价评估基准地价的区域,局部商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图可采用更大比例尺图件;资料调查与整理资料调查的一般要求1. 调查、收集到有关的地价资料要按实地位置标注到估价工作底图上;2. 调查以土地级或均质地域为单位进行;3. 样本抽样采用分类不等比抽样调查;4. 样本要有代表性;5. 样本分布要均匀;6. 调查样本数为每级别内相同土地利用性质宗地数的五分之一至五十分之一,一般房地出租买卖的调查样本至少应占其总量的15%,每级样本总数不少于30个;7. 所选样本应能同时获得地价或利用效益和相对应的土地条件资料;8. 出让、转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等地价和企业单位土地利用效益资料以元为单位,准确到小数点后一位;9. 调查资料必须填入相应的调表格;资料调查的内容1. 土地定级成果资料:包括土地级别图、土地定级工作和技术报告、其它能用于土地估价的定级成果及资料;2. 土地利用效益资料:包括不同行业资金利润率标准、同一行业不同规模的资金利用效益资料、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劳动力标准、行业经济效益资料、单位或企业土地利用效益资料;3. 地租、地价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入股等资料,房屋买卖、出租资料,土地征用及房屋折迁补偿标准资料,房屋造价、重置价等相关标准及土地开发费用资料等;4. 影响地价的因素资料;5. 其它资料:历史地价资料、经济发展及利息率利润率资料、有关经济指数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指数、土地开发与经营的政策法规、条例、规定等、有关土地房屋的税收种类、生产率、城市规划等有关资料;样本资料的整理1. 样本剔除;逐表审查调查资料,将缺主要项目、填报数据不符合要求和数据明显偏离正常性况的样本剔除;2. 样本资料归类将初步审查合格的样本资料,分别按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土地用途、企业用地效益、地价的交易方式和地价计算方法进行归类;当样本数量少于规定要求时应进行样本的补充调查;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以土地定级为基础,土地收益地租为依据,市场交易资料为参考评估基准地价;该技术路线主要用于土地市场不发达,土地交易案例不多的城市;用土地条件划分均质地域或以土地定级为基础,用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评估基准地价;该技术路线主要用于土地市场发达,土地交易案例多的城市,是今后基准地价评估的主要技术路线;用土地条件划分均质地域,用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评估路线价;该技术路线主要用于土地市场发达城市的部分商业用地的评估;级差收益地租法评估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确定根据城镇土地定级规程的要求,确定土地的级别;样本数据处理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按利用现状划分;在分用途全域覆盖性评估基准地价时,也以土地的现状开发程度和现状利用程度为依据,适当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分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三大类,在一些土地利用分异较明显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将商业用地又分为金融、宾馆、办公和普通商业等用地,住宅用地也可再分为一级住宅、二级住宅和三级住宅用地等类型;根据土地级别内单元总分值进行级差收益测算时,单元土地质量指数按下式计算:Xin = fi/n式中:Xin :某单元土地质量指数;fi :某单元总分值;n :土地级别数分别以商业、住宅、工业中某种行业或类别的资本为标准,按下式计算各行业或类别的资本效益折算系数:Kci = Crm/Cr式中:Kci :某用地类型中的某行业或类别资本效益折算系数Crm :该用地类型中某一行业或类别全市平均资金利润率Cr :该用地类型中标准行业或类别全市平均资金利润率分别以商业、住宅、工业中当地行业最佳企业规模或技术水平下的资本为标准,按下式计算规模资本效益折算系数:Kcs = Crn/Cmax式中:Kcs :某一行业或类别某一规模下的资本效益折算系数Crn :该行业或类别某一规模下的全市平均资金利润率Cmax :该行业或类别最佳规模下的全市平均资金利润率企业标准资本额按下式计算:Cs =Ce×Kci ×Kcs式中:Cs:企业标准资本额Ce :企业实际使用的资本额Kci 、Kcs同前;按当地各行业不同技术水平下劳动力的定员标准,用下式计算合理的工资支出标准:Lcs = Lce ×LPs/LPe式中:Lcs :某企业在标准定员情况下应支出的工资额Lce :该企业实际支出的工资额LPs :某一技术水平下同等规模的企业应有劳动力标准数量LPe :企业实际占有的劳动力数量将收集到的企业效益资料,按标准化公式计算整理;指标选择与样本数据归类级差收益测算选择的指标主要有单位土地面积的净收益、单位土地面积标准资金占有量、单位土地面积合理工资占有量、企业所在土地的级别或单元总分值;以土地级别为单位,分别以不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数据归类,可以细分的土地类型还可按细类归类;数据检验以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为单位,分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抽样样本的总体和方差检验;用卡方检验法、秩和检验法分别对已知数据总体分布类型和未知数据分布类型的样本进行总体一致性检验;用t 检验法和均值――方差法分别对样本总体为正态和非正态分布的进行异常值剔除;当检验后的数据不能满足模型建立的需要时,应增加抽样数据,按以上方式重新进行数据归类;模型选择与系数估计1. 常用于级差收益地租测算的模型有:A、Yn=A1+rX1n 或Yn=A1+raX1n其中:Yn :第n级土地样本每平方米土地的利润值;A:常数;r :利润级差系数;X1n :第n级土地级别指数或单元土地质量指数;α:待定系数;土地质量从优到劣按等级系数1,2,……n排列,土地级别指数取值为n,……2,1;B、Yn = b0 + b1X1n+ b2 X2+ b3X3式中:Yn :第n级土地样本每平方米土地的利润值;X1n :第n级土地级别指数或单元土地质量指数;X2 :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资金占有量;X3: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工资占有量;b0 :常数,大于零;b1、b2、b3:分别为土地、资本、劳动力的回归系数;C 、Yn=A1+rX1n X2b2 X3b3式中:Yn :第n级土地样本每平方米土地的利润值;A:常数;r :利润级差系数;X1n :第n级土地级别指数或单元土地质量指数;X2 :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资金占有量;X3: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工资占有量;b2、b3:分别为资本、劳动力的回归系数;D、Yn = FX1n+ b2X2+ b3X3+V式中:Yn :第n级土地样本每平方米土地的利润值;X1n :第n级土地级别指数或单元土地质量指数;FX1n:自变量X1n 的未知函数,为土地带给企业的利润;X2 :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资金占有量;X3: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工资占有量;b2、b3:分别为资本、劳动力的回归系数;V:误差项;2. 模型选择方法根据数据资料条件,用以下方法进行模型选择:方法一:在已知线性模型的前提下,用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的二维散点图来初步确定模型的数学形式;方法二:将样本数据依次代入可能的数学模型中,得到不同样本的回归模型,同时对各样本模型进行经济、统计和计量检验,按检验结果,选定测算模型;1. 模型确定2. 系数估计将样本资料代入数学模型,求出各因素系数的估计值;其计算方法一般用最小二乘法求解因素系数估计值,工作步骤为:1. 线性变换,将各种非线性模型变换成线性模型;2. 构造拟合误差的平方和;3. 导出正规方程组;4. 求解正规方程组;5. 确定因素系数估计值;1. 经济意义检验一般从符号和值域两个方面检验;符号检验主要是根据模型中变量设计所要达到的条件进行检验;值域检验是根据现实经济条件加以具体限定;2. 统计检验通过回归系数bj的统计显着性检验,判断因素Xi对净收益Y的影响程度;通过回归系数的总体显着性检验,判断因素在总体上对净收益的影响程度;通过模型的拟合优度检验,判断建立的模型与样本数据的拟合程度;3. 计量经济检验通过异方差性检验和多重共线性检验,判断统计检验的有效性;土地收益计算将样本数据代入确定的数学模型中,得到每一级土地上不同行业的土地收益值,各模型土地收益为:A模型Ini =A1+rX1nB模型Ini =Yni –b0 +b2X2+b3X3C模型Ini = Yni/X2b2 X3b3D模型Ini =Yni-b2X2+b3X3+V式中:Ini :第n 级土地上样本单位面积的土地收益;Yni:第n 级土地上样本单位面积的利润;A、Xln、r、b0、b2、b3、X2、X3、V含义同4.4.4.1中各模型;某一级土地收益的平均值按下式计算:式中:In :第n 级土地上不同行业土地的平均收益;M:第n 级土地上的样本量;基准地价计算将土地收益视同经营者交付地租的能力,按下式估计每一级土地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P1b = In/rd式中:P1b:某一用途土地在某一土地级上的基准地价;In :某一用途土地在某一土地级上单位面积的平均收益;rd :土地还原利率根据计算结果,确定用级差收益地租测算的每级土地上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的基准地价;对离散度较大的测算结果,要在级别基准地价基础上,确定用级差收益测算的不同区域、地段的基准地价;每一级土地上,将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的最高基准地价作为用级差收益测算的该级土地的基准地价,根据需要可用确定级别综合基准地价的方法确定区域或区段的综合基准地价;按测算结果,编制各级各类土地的基准地价表;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基准地价各类用途土地级别或土地均质区域的确定样点地价的整理交易地价资料即样点地价资料的整理包括一些样点宗地地价的评估和样点地价的修正;宗地地价评估方法见5、6、7;在样点地价的整理中,关键是各参数的确定;估价人员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积累有效数据,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估价参数;根据合同内容或双方的实际经营情况,按土地的年收益或入股比例,分别计算地价;1. 用土地入股取得的年收益,按下式计算地价:Pls=Plg/s×1/rd式中:Pls——联营土地单位面积地价Plg——土地股每年分享的利润或股息s——联营土地面积rd——土地还原利率2. 用合同规定的资本投入情况和分成比例,按下式计算地价:Pls=Cg×re/rc×1/s式中:Pls——联营土地单位面积地价Cg——出资方的资本总量re——出地方利润分成量rc——出资方利润分成量s——联营土地面积用出地方取得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让出土地的总地价,按下式计算地价:Pls=Stb×Pbs/s式中:Pls——宗地单位面积地价Stb——转让土地方获得的建筑面积Pbs——单位建筑面积的平均售价S——让出的土地面积联建分成的土地不直接进入市场,估价中不计算土地资本的利息,也不计算投资资本的利润,则地价计算公式为:Pls= Pbm+T×Slb/ Scl =Pbm+T×Slb×Rv/ Scb式中:Pls——联建房中单位土地面积的地价Pbm——房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T——房屋单位建筑面积交纳的税费Slb——出地方分成建筑面积Scl——出资方建筑物分摊的土地面积Rv——容积率Scb——出资方分成建筑面积不同年期的样点地价资料只有进行基准地价年期一般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基准地价年期修正,才能用于基准地价评估;1. 有限年期使用权地价修正到基准地价年期:计算公式为:1-1/1+rdmPm=Pml×——————————1-1/1+rdm1式中:Pm──基准地价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m1──样点地价的实际年期Pm1──样点地价m──基准地价年期rd──土地还原利率2. 所有权地价修正到基准地价年期:计算公式为:Pm=P×1-1/1+rdm式中:P为土地所有权价格,Pm、rd、m含义同上;不同交易时间的样点地价,只有修正到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时地价,才能用于基准地价评估;时间修正系数的确定以年为单位,区别不同土地用途,计算地价年度之间的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建立地价指数系统的城市,可用地价指数计算;计算公式为:Kij= Pis/ Pij式中:Kij──某类土地用途第j年数据修正到基准地价评估年的系数Pis──某类土地用途基准地价评估年土地交易平均价或地价指数Pij──某类土地用途第j年土地交易平均价或地价指数对不同年份发生的交易宗地地价,地价修正到评估年份的计算公式为:Pls=Kij×Pji式中:Pls──修正到评估时间的宗地价格Pji──第j年,第i类宗地的实际成交地价不同容积率下的样点地价,只有修正到基准地价评估所设计的标准容积率下地价,才能用于基准地价评估;首先编制容积率修正系数表:Kr= Pis/Pi式中:Kr──容积率修正系数Pis──某一区域某一用途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下单位面积平均地价Pi──某一区域某一用途在某一容积率时单位面积的平均地价对不同容积率情况下发生的交易地价,按下式将地价修正到标准容积率的价格:Pls=Kr×Pli式中:Pls──修正到标准容积率时的宗地地价Pli──某一容积率下的宗地交易价格Kr──同前根据交易地价资料情况,还可以进行如下修正:1. 交易情况修正:把交易情况不正常的样点地价,修正到在公开、公平的正常市场情况下交易地价;协议出让地价、暗箱操作地价、急买急卖地价等均属不正常交易地价;2. 地价楼层分配修正:样点资料若为大厦某层之建筑售价,需根据地价楼层分配关系求出其基地价;3. 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修正:在不同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下的样点地价,一定修正到基准地价评估所设定的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下的标准地价;4. 同一用途中不同用地细类修正:商业用地中大商厦、金融大厦等与临街小店铺的地价,住宅用地中高档住宅与低档住宅的地价,在没有按细类评估基准地价时,要作用地细类的修正;在有条件的城市,要在工作底图上绘制样点地价图;1. 按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用途分别作地价样点资料分布图;2. 土地级别界线和均质地域界线要反映在图上;3. 直接在图上表示地价,地价资料多时,采用分级图表示地价点标准;样点数据检验和处理1. 同一土地级或均质地域中,同一交易方式的样本地价要通过样本同一性检验;同一均质地域中样本数量不能满足总体检验的需要时,需对均质地域进行差别判别归类,按类进行样本总体同一性检验;2. 同一均质地域中,不同交易方式计算的样本地价,也要通过样本总体同一性的检验;1. 城市中商业中心区的地价最高区段,应单独表示;3. 同一级别、均质地域中,不同交易方式下估算的样点地价,当总体不一致时,以最有代表性,样点数量多的作为基准地价评估的基础资料;将经过修正及样本数据处理以后的样点,按土地级、土地均质区域、土地用途和资料交易方式顺序进行整理,并填表;利用样点地价评估区域或级别基准地价1. 有样点区域或级别的基准地价评估A. 样本数量的确定;按数理统计要求,合格样本量最少应为影响因素数的4倍;B. 模型选择及基准地价计算;在有样点区域或级别内,可利用不同用途交易样点地价的平均值作为该区域的基准地价;一般选择下式计算区域或级别的基准地价:或式中:Pla:某均质地域或级别内的分用途单位面积基准地价;Pli :某均质地域或级别内各用途各有效样点的单位面积地价或众数样点单位面积地价;M:均质区域或级别内可利用的有效地价样点数;SI:样点宗地面积;2. 没有交易价资料或交易价格资料较少区域或级别的基准地价评估没有交易资料的区域或级别,基准地价评估采用比较法、比例系数法或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程序为:A. 对已评估出基准地价的区域或级别,建立地价与影响价格的土地条件对照表;B. 将没有交易资料或数量不足的区域或级别,进行土地条件调查和量化;。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19•【文号】国土资发[2002]19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以下简称新《规程》)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13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1年第12号),现已印刷发行,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和《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8号)于2002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新《规程》以国家标准的形式,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估价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技术途径、方法、程序和成果形式,是科学评价和管理城镇土地,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确保土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技术保障。
各地在地价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实施新《规程》,严格执行新《规程》,加强新《规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地价管理水平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于2008年起草了《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中估协发〔2008〕14号)。
修订后的《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专业实践人员、指导老师需通过“实践考核信息系统”,完成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中各项工作的记录。
第三条土地估价实践考核合格,并依本办法进行执业登记,方可执业。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践考核,负责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入土地估价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实践第六条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实践期不少于两年。
第七条专业实践人员应在指导老师的督导下开展实践活动。
同一指导老师指导的专业实践人员,一年度总人数不得超过四名。
专业实践人员可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有义务协助提出请求帮助的专业实践人员联系指导老师。
第八条专业实践人员在实践期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专业实践:(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认真记录专业实践活动,做好实践日志;(三)参加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可的、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四)尊重指导老师,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指导老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二)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三)自觉遵守土地估价师执业操守,没有违反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不良记录;(四)具有讲授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与实务、指导专业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疑难问题的能力;(五)按规定学时参加继续教育。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

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的未来发展趋势
评估方法将更加科学化和规 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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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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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将更加准确和可靠;
将更加注重与相关政策的衔 接和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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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和交 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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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观看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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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类似土地交易实例来评估基 准地价,要求市场交易资料充足可靠。
收益还原法
基于土地年总收益和资本化率来评估 土地价格,适用于有稳定收益的土地。
成本法
通过估算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税费 和利息等来评估土地价格,适用于新 开发土地。
剩余法
预测开发完成后的总价值,扣除开发 成本、利息和税费后得到土地价格, 适用于待开发土地。
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 理
通过对土地进行分等,可以更好地制定土地保护和 管理政策,防止低价值土地被过度开发和浪费。
有利于土地市场的规范化 发展
通过对土地进行分等,可以规范土地交易市 场,避免出现不公平交易和欺诈行为。
PART 03
土地定级
REPORTING
WENKU DESIGN
土地定级的依据
基准地价的应用
地价管理
制定地价政策、标准,调控土地市场,防止 地价暴涨。
城市规划
指导城市规划和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土地税收
作为土地税收的计税依据,保障国家财政收 入。
土地开发利用
为土地开发者和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促进 土地合理利用。
PART 05
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 的关系
REPORTING
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条件
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包括经济发展水平、 人口分布、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等,这些因 素对土地的利用价值和开发潜力也具有重要 影响。
城镇土地的分等定级

城镇⼟地的分等定级城镇⼟地的分等定级 城镇国有⼟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设施除外。
那么城镇⼟地的分等定级呢,⼀起来了解⼀下! 城镇⼟地分等定级概述 1、⼟地分等定级的含义和对象 (1)⼟地分等定级的含义 是在特定⽬的下,对⼟地的⾃然和经济属性进⾏综合鉴定,并使鉴定结果等级化的过程。
城镇⼟地分等定级是⼟地分等定级的`⼀部分。
(2)城镇⼟地分等定级的对象 城镇建成区和近郊区范围内的所有⼟地 2、⼟地分等定级与⼟地估价的关系 (1)两者的概念实质 (2)两者的关系 ⼟地分等定级评定的是⼟地使⽤价值,⼟地估价是评定使⽤价值在市场上反映出的价格。
两者相辅相成,⼜未必⼀致。
3、⼟地分等定级体系与⽅法 (1)⼟地分等定级体系:城镇之间的⼟地等和城镇内部的⼟地级 (2)城镇⼟地分等定级⽅法 采⽤多因素综合评价法;⼜称多因素分值加和法;多因素综合评价法的常⽤公式 城镇⼟地分等定级完整⽅法的两个步骤 4、⼟地定级原则 (1)综合性原则;(2)主导性原则;(3)地域分异原则; (4)⼟地收益差异原则;(5)定量与定性分析结合原则 城镇⼟地分等的程序与⽅法 1、⼟地分等程序 (1)开展城镇⼟地分等准备⼯作 (2)进⾏城镇⼟地分等因素选取、资料整理及定量化 (3)计算分等对象的综合分值,以初步划定城镇等别 (4)验证、调整分等初步结果,评定城镇⼟地等别 (5)编制城镇⼟地分等成果 2、⼟地分等资料收集与调查 包括基本资料、区位资料、聚集规模资料、基础设施资料、投⼊产出⽔平资料、经济发展⽔平资料、区域综合服务能⼒资料和区域⼟地供应潜⼒资料等⼋个⽅⾯资料的收集与调查。
3、⼟地分等因素因⼦分值计算 (1)⼟地分等因⼦分值计算的基本原则 (2)⼟地分等因⼦分值计算的标准化公式 ⼟地分等因⼦分值计算需要采取标准化的⽅式,通常有位序标准化和极值标准化两种,两种标准化的公式。
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分等定级总结

土地利用系数计算等过„„看不懂 农用地自然等别:全国范围内、标准耕作制度、在自然质量条件下划分农用地等别 农用地利用等别:全国范围内、标准耕作制度、在自然质量条件和平均土地利用条件下综合评定划分 等别 农用地等别:全国范围内、标准耕作制度、在自然质量条件、平均土地利用条件和平均经济条件下综 合评定划分等别 基准作物:全国比较普遍的主要粮食作物。小麦、水稻、玉米 指定作物:行政区所属耕作区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的作物
城镇土地定级方法:多因素综合评价法(结合土地收益和价格等资料验证)
城镇土地定级的程序与城镇土地分等的程序相当,只是多了一步划分定级单元 点、线状因素:点线状因素是对空间上的各点有辐射作用产生影响E=100*F*(1-R) 面状因素:是对该面状范围内有影响,对其之外无影响或影响较小E=100*(F-Fmin)/(Fmax-Fmin) 商服中心考点:分市级中心、区级中心、小区级中心、街区级中心。在有多个同级商服中心对其产生 影响时,同级商服中心规模指数取大者。In=Fn-Fn+1高一级商服中心分值=本级商服中心指数-次一级商 服中心指数。商服中心最高指数为100 商服中心距离对住在和工业按直线衰减,商业按指数衰减E=F^(1-r) 道路通达度制表分析中,道路影响距离=建成区面积/主或次干道长度的2倍 城镇土地定级中因素因子权重确定方法:特尔非法、因素成对比较法、层次分析法(AHP方法) 城镇土地级别划分方法:数轴法、总分频率曲线统计判断法、剖面图法、多元统计聚类-判别法
农用地定级单元划分方法:叠置法、地块法、网格法、多边形法
农用地分等是修正法定级的基础,但是级别不是等别的细分,价是等和级的具体量化
城镇土地分等(多因素综合评价)
城镇土地分等的内容:准备工作及外业调查、以及下面的技术程序、成果应用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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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反映成熟技术方法主动顺应改革方向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赵松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不断完善,土地评价需求更加多样化;同时,土地评价技术手段大幅提升,信息化工具的应用迅速普及,这些都对土地分等定级与地价评估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历经数年时间,已执行十余年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两《规程》)现已修订完毕,正式对外公布。
两《规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修订的要点有哪些?会对未来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
两《规程》修订的大背景是怎样的?
2001年发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第一批国家标准。
十余年间,以土地估价师为核心的专业队伍按照这两部规程的技术标准开展了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及价格评估等大量专业技术工作。
可以说,两《规程》为建立我国土地的“等—级—价”体系、显化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重要的技术引导和保障作用。
然而,近年来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土地市场及土地评价与管理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需求:2007年《物权法》出台;2008年党的十
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土地管理改革的新方向;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土地管理法》修改纳入日程,征地制度等多项土地领域的重大改革及配套文件正在酝酿之中。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轮规程修订定位于谨慎调整,立足于反映成熟技术和方法,并与已明确的改革方向主动衔接,秉承的是坚持继承性、适用性、先进性、统一性的基本原则,以2001版《规程》的框架为基础,立足当前土地分等定级及估价技术的普遍水平,倡导使用先进技术手段,弥补原规程在长期使用中发现的不足,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相关标准的统一协调,顺应可预期的发展方向。
2010年,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的直接指导下,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牵头,集合原规程起草者与现活跃在土地评价管理领域的专家、专业人士,成立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起草组,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为支撑,两《规程》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2013年1月17日,两《规程》修订稿正式通过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2014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新规程实施。
两《规程》修订从预研到正式发布,前后历时3年半。
其间,起草组组织了3轮全国范围的意见征询工作,来自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及高校、研究院所的百余名专家贡献了近800条修改意见。
可以说,土地估价全行业都为两《规程》的修订贡献了力量。
修订内容有哪些要点需要把握?
一是基本概念的修订或确立。
此类修订表面上看仅是术语或定义的文字表达调整,但其实质或是关乎对某事物认知、理解的广度和深度,或是与相关工作的未来发展趋势、管理布局相衔接。
例如,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地价”的定义进行了较大调整,不再仅限于“未来收益的现值”这一视角,而强调了“在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土地权利价格”,特别提出了包括在“公开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客观合理价格和在特定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市场关联各方可接受的价格”。
这一定义,使评估领域的“地价内涵”有所扩大,更适于反映市场中的价格多样性,满足市场的特殊需求;同时,为了与《物权法》提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体设置相衔接,增加了“其空间内涵包括地表及地上、地下的一定范围,也可依据权属划分,单独界定为地下空间使用权或空中使用权价格”的表述,从而使价格与权利的设置相对应。
再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增加了“公示地价”、“课税地价”“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术语,其目的在于与完善我国地价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地价公示制度等工作布局提前做好技术衔接。
二是技术途径、方法或具体技术环节要点的调整。
此类调整是本轮修订的重点,调整后的内容要么是业内人士在多年实践中总结提炼形成的共识,已有大量实践操作基础,要么是与现实情况存在一定冲突,亟须明确提出或突破原有束缚,便于促进工作
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展,还有一类就是信息化手段带来的相应技术改进。
在《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中,分等因素中增加了轨道交通(城铁、地铁)、供电状况、建设用地占用行政区域面积比例等;定级因素因子中则增加了近年各地已普遍使用的反映“景观条件优劣度”的相关内容。
关于定级工作的开展,提出了“设立城市新区或各类开发区,成片土地或大面积开发之前,应参照本规程开展规划定级”,使定级评价成果成为新区土地开发工作必要的技术参考。
关于定级单元的划分及作用分值的衰减计算等,均考虑了与计算机系统工具使用的灵活性、高效性相衔接。
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立了宗地地价评估和区域性地价评估两种技术思路构成的技术体系;调整了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成本法等常用估价方法中部分参数的确定要求;提出了标地定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应用思路;细化了基准地价应用范围、更新频度及利用地价指数更新的相关要求。
针对部分地区基准地价陈旧,失去了市场表征性的情况,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基准地价更新的时间要求,即“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3年一次,每隔6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更新”,并相应地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应用范围限制在“政府已公布基准地价,具有完备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区域,且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或土地资产抵押时;所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具有现势性,待估宗地的估价期日距基准地价的期日一般不超过3年”。
估价规程还重新梳理了“不同用途土地价格评估”和“不同权利土地价格评估”两部分内容,其中对涉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交通运输用地”、“建设用地空间权利”的评估提出了初步指导性思路。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各类土地资源、权利市场化配置的改革方向,本次修订本着客观的态度,对特殊用途和特殊权利的地价评估调整了“必须使用两种方法”的要求,提出了“评估相对完整或无特殊限制的土地权利价格,应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单独设立的地下或空中土地使用权等不完整或严格受限的土地权利价格,在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评估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从而既考虑市场的现实特征,承认对特殊权利和特殊用途土地评估时,“一种方法”的合理性,又严格限定了约束条件,避免任意扩大化。
三是用词的规范化修订。
这里主要体现了与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中关于特定称谓的一致性表达。
例如:将土地“征用”重新界定为“征收”和“征用”;“房地产”改为“不动产”;“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分别统一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中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将“城市非农人口”改为“城镇常住人口”等。
四是整体结构框架的优化。
一方面,按照“GB/T1.1”的通用规则,组织两《规程》的框架结构,使之在形式上严格满足国家标准的写作要求;另一方面,根据
需要和技术工作特点,对原有内容进行结构上的优化和重新编排,使之更利于突出重点和流畅表达。
例如,将原作为规程附件的“名词解释”进行内容调整后,编入“术语和定义”,成为规程的重要章节,在开篇部分对全文涉及的重要概念予以明确,有利于正确解读规程内容,避免出现歧义。
在估价规程中,将“估价原则”从原《规程》第四章“估价原则及价格影响因素”中提出,纳入第四章“总则”部分;同时,将“价格影响因素”单独列为第五章,突出其重要性。
新标准在应用中的预期效果如何?
新标准在内容、技术与程序要求等方面与时俱进,充分考虑了当前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及各地的技术发展水平,能够更好地解决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估价中的部分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又与近年出台的法律政策相一致,解决了当前估价中遇到的技术标准与法律政策脱节的问题;此外,新标准与相关领域已明确的改革方向相衔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其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适用,切实指导土地估价工作。
当然,标准通常定位于成熟技术的表达,考虑全国推广的适用性,对于仅在部分地区探索成功或具局部应用特点的新技术、新方法,未能纳入本次修订;此外,在一些新领域、新需求方面,例如建设用地空间权利的评估,由于实践不足,尚未达成共识,在本次修订中仅提及一些粗浅的、启发性的思路。
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应用,随着广大专业人士的深入研究和探索,标准的更新、完善将持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