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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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2024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计划生育工作是中国长期以来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二、奖励措施1.工作成绩优秀奖:对在本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按评定标准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

2.先进典型奖: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评选产生,给予荣誉称号和奖励。

3.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对在全国范围内计划生育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央计划生育部门评选产生,给予奖励和激励。

4.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奖:对在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中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央计划生育部门评选产生,给予宣传推广支持和奖励。

三、惩罚措施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惩罚:对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取缔等。

2.工作不达标惩罚:对没有完成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或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等处理。

3.失职渎职惩罚: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况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

四、奖惩操作程序1.奖励程序:奖励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评选,形成评选方案和评审机构,通过公示和评审,最终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方式。

2.惩罚程序:惩罚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过审查和批准后进行执行。

五、监督机制1.审计监督:对计划生育工作奖惩的程序和结果进行审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群众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价,提供举报渠道,对违反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上级部门监督: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奖惩实施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奖惩措施的有效实施。

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

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

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23•【字号】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10月23日以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农村户籍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前款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

第三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

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符合规定条件,在本办法施行以前未享受过当地有关节育奖励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农村户籍居民,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绝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

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深圳市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深圳市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深圳市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全文共1篇示例,供读者参考2月15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近日《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出台,新办法的奖励对象增加了两类人群:一是已经领取一次性奖励或退休金加发5%的独生子女父母,二是20xx年1月1日之后户籍迁入深圳,且截至20xx年12月31日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月元,即一年可领元。

据悉,这一新的奖励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变化1 新增两类奖励对象原有的奖励办法规定,20xx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可以享受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除此之外,原有办法对一部分人群采取了不同的奖励方式,即对20xx年前具有深圳户籍且20xx年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给予20xx元-xx元不等的奖励金或者退休金加发5%。

与按月领取元的人相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群享受的奖励被拉开了差距。

新的奖励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这部分人群从20xx年1月1日起,也可以按月领取元的奖励金,从而使两类人群获得的奖励基本持平。

在原有的办法中,按月领取元奖励的时间起点为20xx年1月1日,根据这个时间节点,有一部分随迁入户的群体被排除在了奖励范围之外,即20xx年1月1日之后迁入深圳户籍,但截至20xx年12月31日已达到规定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新的办法则规定这类人群从户籍迁入深圳的当月起,每人每月领取元的奖励金。

以来自江西的张先生夫妇为例,二人在江西退休后,于20xx年随孩子将户籍迁入深圳市,其中丈夫在20xx年12月31日之后才达到60周岁的规定年龄,妻子则在此之前已达到55周岁。

如果按照原有办法,丈夫可以享受奖励,妻子则无缘。

新办法施行后,夫妻二人均可申请每人每月元的奖励金。

变化2 办理时限缩短到15天原有奖励办法规定申请人要经过“三级确认+公示”,即向社区申请、街道核准、区级确认、社区公示。

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实施办法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计划生育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持人口的合理增长速度,许多国家都采取了计划生育政策,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奖惩措施。

本文将就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奖惩实施办法进行探讨。

一、奖励措施1. 相关支持政策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政府可以提供一系列的相关支持政策。

例如,减免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提供免费的节育措施等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既可以减轻人们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能够增强人们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2. 补贴和福利除了提供相关支持政策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发放奖励补贴和提供福利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计划生育。

比如,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生育补贴,以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

同时,还可以提供教育、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福利,从而进一步增加人们的参与意愿。

二、惩罚措施1. 罚款和处罚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或家庭,政府可以采取罚款和处罚的方式进行惩罚。

罚款是一种经济惩罚,可以让违反政策的个人或家庭感受到经济压力,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

处罚则是一种法律惩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打击违规行为,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社会评价和道德谴责除了罚款和处罚外,社会评价和道德谴责也是一种有效的惩罚手段。

社会评价指的是通过传媒等方式,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进行批评和谴责,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压力和责难。

道德谴责则是通过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来对违规者进行谴责,使他们感到内疚和愧疚。

三、完善奖惩实施办法的重要性1. 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地奖惩实施办法的完善,可以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地。

只有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才能够有效地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计划生育、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能够及时进行惩罚,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 保护人口发展秩序奖惩实施办法的完善,可以保护人口发展秩序。

通过奖励措施的实施,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合理的生育决策,避免出现过多或过少的出生人口。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办法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办法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办法为扎实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确保20XX年镇党委、政府提出的“保先”目标,真正落实“村为主”工作机制,并进一步明确计生岗位责任,坚决兑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奖励措施1、核定村干部计生绩效工资每人每月200元,镇党委书记、镇长、分管领导和驻村参与计生考核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0元,专项用于计划生育考核,按月考核,按季兑现。

2、村级计生工作年终综合考评位居前二位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并奖励每位驻村干部200元、100元。

3、全年无政策外生育奖励驻村干部和村干部共500元;无统计误差奖励驻村干部和村干部共500元;早孕发现率高于90%的村奖励驻村干部和村干部共1000元;流出人口孕环检反馈率全年平均高于90%奖励驻村干部和村干部共500元;无过期手术奖励驻村干部和村干部共500元。

4、村级主动提供线索,协助查实“两非”案件的,每例奖励1000元。

5、全额完成当年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款的村,按总额的20%以奖代补该村。

6、流出县外孕环检对象每季度参综合参检率达70%的,每多检一人,每份奖励50元。

7、每季度孕环检违约金征收达到80%的村,奖励驻村干部、村干部征收总额的90%;征收总额达到应征违约金60%的村,奖励驻村干部、村干部征收总额的80%;其它违约金按80%返回至村作为计生办公经费。

8、各村、计生办在县及县以上检查或调研中,为全镇计划生育工作赢得荣誉或获得先进称号的奖励其办公室每人100元。

9、服务所在县年终考核位居前三名的奖励服务所每人200元。

10、各村和计生办、所工作有创新,并得到县及县以上计生部门肯定和表扬的,并争取到加分的,奖励其办公室每人200元。

11、镇计生工作年终考核位居全县先进行列的,分管领导、计生办、所享受每月60元的计生岗责津贴;位居全县二类乡镇的,按每月30元发放;位于第三类乡镇的,取消计生岗位津贴。

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优秀)

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优秀)

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优秀)(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一、晚婚晚育规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一般婚假、产假规定正常婚假为3天,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胎生育多一胎增加15天。

三、晚婚晚育的优待奖励1.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___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工作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晚婚假、晚育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等假期应当按照全勤对待,并不得影响提薪和晋级。

四、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优待奖励1.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1)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安排就业、___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其独生子___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4)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5)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1)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二、一方为职工, 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 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 、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 ; 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雇工的, 由雇主发给50% 。
三、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 由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 、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街道办事处发给; 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 由各自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 、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 。
四、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 由其原单位发给。
五、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 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 由其聘用单位发给。
六、个体工商户, 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
第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 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并给予奖励。
五、乡( 镇) 人民政府和农村生产合作社应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对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优先安排到乡( 镇) 、村办企业工作。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 均按生一个子女发给奖励费。
第五条 依照《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给予表彰和500 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10516(颁布时间)
19910601(实施时间)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给予优待与奖励的, 适用本办法。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 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2024年计生四术奖励工作方案

2024年计生四术奖励工作方案

2024年计生四术奖励工作方案第一部分:背景与目标背景:计生四术是中国计划生育事业的核心,包括晚婚晚育、少生多养、合理生育和优生优育。

通过推行计生四术,可以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目标:-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合理生育观念;- 激励和奖励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鼓励他们坚持计划生育四术;-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提供全面、优质的生育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二部分:奖励办法1. 晚婚晚育奖励:- 对晚婚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与年龄和婚龄有关;- 对晚育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与年龄和生育间隔有关。

2. 少生多养奖励:- 对于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经济补贴;- 对于生育多个子女但均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金,金额根据子女个数和年龄差异确定。

3. 合理生育奖励:- 对符合相关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给予奖励金,金额根据人口政策要求和福利政策确定;- 对未生育夫妇进行倾斜支持,提供用于生育的相关补贴。

4. 优生优育奖励:- 对于通过产前检查得出的优生优育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于已有优生子女的家庭,给予长期的生育福利支持。

第三部分:宣传与服务1. 宣传工作:- 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活动,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宣传;- 制作相关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册、海报、视频等,向社区、学校等人群进行发放和宣传。

2. 服务工作:-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组织计划生育服务队伍,进行定期的宣传和服务活动;- 推行家庭生育健康档案制度,为每个家庭建立个人档案,提供个性化的生育服务。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1. 经费保障:- 加强财政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将计划生育奖励纳入财政支出,并确保经费按时拨付。

2. 监督与评估:- 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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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机关实际,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进行优待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优待和奖励的对象
机关按规定自愿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

二、优待措施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

(二)提高退休工资:机关干部退休后,按国家规定给予每月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费比例的奖励。

(三)假期优待措施
1、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

2、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
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

3、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0天。

4、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三、奖励措施
(一)入园、入学帮助:对机关干部职工独生子女入园、入学有困难的,可以由机关予以协调解决。

(二)节日慰问:每年“六一”儿童节期间,领导看望慰问机关干部职工未满十四周岁的独生子女。

(三)物质奖励: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审查属实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费用,在机关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四、违规处罚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父母优待。

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补助(报销)必须全部退还(或从该职工工资中扣回)。

属于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放弃再生育,领取奖励费后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收回原支付的奖金并按银行同期活
期利率交纳奖金所孳生利息。

属于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还应按《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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