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物业合同中禁止楼顶安装物品能否包含太阳能热水器
关于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相关通知

关于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相关通知尊敬的业主:您好!为了塑造一个文明、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为保护好我社区所有住户的生命与财产不受损害,物业公司一再告知广大业主,我社区不得在高层楼顶平台处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具体缘由如下,望广大业主知悉理解: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是不允许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否则就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
若是要安装,则必须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
相关事宜请参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依据社区公共区域安全隐患与排查由于部分业主于楼顶平台处所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其高度已远远超过了社区的避雷装置,因此极易在雷雨恶劣天气时,造成严重的雷电伤人事件,因此物业公司在此提醒您,未经物业公司允许,严禁在楼顶平台处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因为这无疑是给雷电泄放形成一个更为有利的条件。
另外,太阳能高空坠落问题,也是难以回避的一个安全隐患。
近几个月来,发生高等级风力天气的次数持续增加,而在楼顶平台处所安装的太阳能的热水器,很难保证可以多次不受到此种恶劣天气的影响而发生脱落、坠落现象。
因此物业公司在此提醒您,未经物业公司允许,严禁于楼顶平台处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三、依据建筑住宅防水隔热层的执行标准众所周知,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就必须要考虑到固定问题,由于热水器安装不牢固而引发的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因此,为了确实牢固住热水器的钢架,就必然将之固定在楼顶平台的混凝土上,业正因如此,从而破坏了建筑公司原本已经铺好的防水隔热层,就算是后期再修复,大多也远不及最初的结果。
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法律解读

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法律解读来源:中华建筑报发布日期:2011-10-26 11:46:46 查看次数:504【九正建材网】《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冲突就产生在这里,不少人混淆了对专有物的使用权和对共有物的使用权的概念,把两者混为一谈。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因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引发的邻里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社区和谐。
从媒体报道的此类案件看,冲突大多是法律观念淡漠,尤其是对《物权法》缺乏正确认识造成的。
根据《物权法》,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通道、楼梯等都属于共有部分。
楼顶不属于某一业主专有,而归楼顶下所有业主共同拥有,任何人都无权主张自己享有多大的份额。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冲突就产生在这里,不少人混淆了对专有物的使用权和对共有物的使用权的概念,把两者混为一谈。
对楼房居民来说,进入自己单元门内那部分空间属于个人专有,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在美国等国家,房屋主人可以依法开枪击毙私闯民宅者。
共有物的使用权与专有物的使用权截然不同。
楼顶是不可分割的,楼顶下所有业主对楼顶的使用权作用到整个楼顶,对楼顶任何一部分的使用被视为是对楼顶整体的使用,因此,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经过楼顶下所有业主的同意。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对此规定得很明确,对楼顶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再有,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形成对某一空间的永久占有,事实上就成了个人专有,这就改变了楼顶共有物的性质,这与法律相抵触,除非所有业主同意在先。
我们可以参照楼道来理解楼顶的使用权问题。
楼道也是共有物,买楼时已分摊了楼道面积费用。
你买了楼道,但不能占有和排他性使用你购买的那份楼道。
你在楼道堆放杂物,堆放杂物的楼道空间就被你独占,排除了其他业主的使用,妨碍了便利、安全通行。
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通知

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通知
渭源县下岗职工再就业商贸中心各位业主住户:为了确保本工程屋面不因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使防水层破坏及各住户的利益受到损害,以便于我公司管理,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1、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向渭源县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并配合房产公司在所安装的太阳能上用油漆标注上用户单元号及房号,以便发生满溢、漏水时能及时联系处理。
2、用户安装一台太阳能热水器需上缴400元安装保证金(退)。
3、要求太阳能热水器发生满溢、漏水、跑水时,能随叫随到及时关水,避免不必要的危害。
4、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底座应衬上垫块,严禁不垫衬直接安置造成防水层破坏。
5、用户要随时检查屋面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溢漏水情况,特别是冬季,因冬季满水溢水会随防水层接头缝隙流入造成屋面防水层破坏,冬季漏水还会造成其它各种冻胀性破坏。
6、用户如不按要求安装或因热水器漏水,造成屋面防水层破坏,冬季使落水管、墙面、装饰物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冻胀损坏,以及造成其它方面的所有损失,均由安装该太阳能热水器的用户全权承担责任及经济赔偿。
7、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使用30天,经渭源县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退还安装保证金。
渭源县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禁止业主安装太阳能

他们禁止业主安装“太阳能”,主要是出于房屋的美观和质量的考虑。
首先,太阳能热水器的上下水管道需要从楼顶往下拉,如果一幢楼有几户人家同时安装,那么整幢楼乃至整个小区的外观就被完全破坏了。
其次,漂亮的小区屋顶是小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小区的屋顶还是开发商彰显自身所谓文化的重要手段,如果装上“太阳能”,不但会破坏小区的环境,还会影响小区楼盘的宣传和销售。
第三,安装“太阳能”时必须使用特殊螺丝在楼顶层面上打孔,容易破坏防水层,导致渗漏。
另外,由于输水管是从卫生间的排风孔走,安装不好易造成排风孔堵塞。
第四,楼顶上放置过多的热水器,楼体承重也会增加很多,如果在住宅规划设计时未考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重量,将埋下安全隐患,而且悬挂在楼体外的管道刮大风时摆来摆去也影响安全。
物业告业主买顶楼装太阳能热水器法院判令拆除案例

物业告业主买顶楼装太阳能热水器法院判令拆除案例去年夏天,张先生买下一套顶楼商品房,并在屋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
没多久,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张先生指出,这样安装违反了有关规定。
然而,张先生并没有进行整改。
一周后,物业公司向张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在3日内拆除。
接到拆除通知的张先生依然无动于衷,于是物业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中,物业公司据理力争,说屋顶是整幢楼全体业主共有的,现在张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
物业公司还拿出《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加以说明。
该《条例》规定,禁止在天井、屋顶以及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另外,他们小区在“住宅装修须知”中也有“禁止安装卫星天线接收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的规定。
张先生辩称,太阳能热水器不属《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其房屋对应的屋顶上,并没有妨碍其他业主,也不会对屋顶造成损害。
法官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所在的楼房屋顶,是该幢房全体业主共有,他们都对屋顶享有共同的权利。
张在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且这种行为对屋面有可能造成损害,物业公司要求张先生拆除并无不妥之处。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太阳能热水器,恢复屋顶的原状。
杨某夫妇均无工作,为了维持生计,杨某决定利用自己家住一楼,而且阳台临街的便利条件开个小卖部。
于是杨某便将自家的阳台拆改为门,以便开始经营小卖部。
杨某没有想到的是他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找上了门,要求杨某停止拆改,恢复原状。
杨某没有理会物业的阻止。
没过多久,杨某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杨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杨某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当中对业主的要求,应当遵守《住户手册》。
杨某擅自拆改阳台未按《住户手册》填写申请表,且违反了《住户手册》的规定,又对小区绿地形成破坏,因此判决杨某将阳台恢复原貌。
法律案例主题案件陈述(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为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址为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
双方原系邻居,因邻里纠纷导致矛盾激化,最终引发诉讼。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张某在自家楼顶搭建了一个约10平方米的阳光房,用于晒衣物和储物。
同年6月,李某在张某的楼顶安装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因李某安装不规范,导致热水器漏水,水流至张某的阳光房内。
张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协商解决,但李某不予理睬。
此后,张某的阳光房因漏水受损,张某遂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李某在张某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是否合法?2.李某是否应承担张某阳光房受损的赔偿责任?四、案件分析1.关于李某在张某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相邻业主同意,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上安装、搭建、拆除、改动、占用、妨碍使用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因此,李某在张某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关于李某是否应承担张某阳光房受损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因安装不规范导致漏水,给张某的阳光房造成损害。
李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李某在张某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2.李某因安装不规范导致太阳能热水器漏水,给张某的阳光房造成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立即拆除其安装在张某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2.李某赔偿张某因阳光房受损而产生的损失人民币XXXX元。
本案物业合同中禁止楼顶安装物品能否包含太阳能热水器

【关键词】【裁判要点】【案情概要及争议焦点】【裁判理由】【裁判依据或参考】【相似案件处理要点】本案物业合同中禁止楼顶安装物品能否包含太阳能热水器[日期:2007-04-24]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邱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案情]2002年1月26日,原告与北京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房地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佟麟阁大街16号院1幢14层1409号商品房一套。
2004年3月2日,原告与万基房地产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套房屋的座落由通州区佟麟阁大街16号院变更为通州区新华南路16号1号楼1409号。
原告入住时,与被告同时签订了《北京北方红旗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协议)及《北京北方红旗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装修规定),在装修规定中,双方“约定未经物业公司同意,禁止在楼宇外墙上及楼顶露天平台上安装花架、防盗护栏、窗框、天线或遮蓬等物件”。
2006年12月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在新华南路16号1号楼的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后被告将新华南路16号1号楼通往楼顶的通道门锁住,禁止原告在该楼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位于通州区新华南路16号院1号楼通往楼顶的通道门打开,允许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裁判要点]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规定中“未经物业公司同意,禁止在楼宇外墙上及楼顶露天平台上安装花架、防盗护栏、窗框、天线或遮蓬等物件”虽没有明确列明禁止原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根据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目的及汉语的通用语法,该条款中的“等”应表明未列举完全,应包括所有影响楼宇外观及安全的附属设施,同时,双方签订装修规定的时间是2003年前后,不能苛求被告对太阳能发展的预期,故对该条款应做扩张解释,“等”字应包括所有影响楼宇外观及安全的附属设施。
故判决:驳回原告白文荣的诉讼请求。
新房安装太阳能,顶层业主反对怎么办?

龙源期刊网 新房安装太阳能,顶层业主反对怎么办?作者:来源:《农村百事通》2014年第02期编者同志:前不久,我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位于五楼的二手房。
装修新房时,我打算在楼顶安装一个太阳能热水器,但没想到遭到了顶楼住户的强烈反对。
顶楼住户表示,其当初买房时,已和开发商约定顶层层面的使用权归其所有,故我没有权利在屋顶安装太阳能。
为了说服顶层住户,我使出了浑身解数,并承诺负责以后因热水器安装给顶楼住户带来的一切问题,可顶层业主还是坚决不同意。
请问我该怎么办?读者代阿里代阿里读者:顶层业主和开发商的约定无效。
你可到法院起诉,要求顶层业主不得妨碍你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中的共有部分。
据此,屋顶应属于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开发商和顶层业主有关顶层层面使用权的约定,因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故应属无效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从来信看,你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系对屋顶的合理使用需要,且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是于法有据的。
安徽练惜张杰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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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物业合同中禁止楼顶安装物品能否包含太阳能热水器
[日期:2007-04-24]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邱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字体:大中
小]
[案情]
2002年1月26日,原告与北京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房地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佟麟阁大街16号院1幢14层1409号商品房一套。
2004年3月2日,原告与万基房地产签订《补充
协议》,约定该套房屋的座落由通州区佟麟阁大街16号院变更为通州区新华南路16号1号楼1409号。
原告入住时,与被告同时签订了《北京北方红旗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协议)及《北京北方红旗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装修规定),在装修规定中,双方“约定未经物业公司同意,禁止在楼宇外墙上及楼顶露天平台上安装花架、防盗护栏、窗框、天线或遮蓬等物件”。
2006年12月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在新华南路16号1号楼的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后被告将新华南路16号1号楼通往楼顶的通道门锁住,禁止原告在该楼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位于通州区新华南路16号院1号楼通往楼顶的通道门打开,允许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裁判要点]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规定中“未经物业公司同意,禁止在楼宇外墙上及楼顶露天平台上安装花架、防盗护栏、窗框、天线或遮蓬等物件”虽没有明确列明禁止原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根据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目的及汉语的通用语法,该条款中的“等”应表明未列举完全,应包括所有影响楼宇外观及安全的附属设施,同时,双方签订装修规定的时间是2003年前后,不能苛求被告对太阳能发展的预期,故对该条款应做扩张解释,“等”字应包括所有影响楼宇外观及安全的附属设施。
故判决:驳回原告白文荣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及装修规定中没有明确约定禁止原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
用系统。
北京系能源紧缺又高耗能的特大城市,太阳能的广泛利用,有利于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原告、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及装修规定中“未经物业公司同意,禁
止在楼宇外墙上及楼顶露天平台上安装花架、防盗护栏、窗框、天线或遮蓬等物件”虽没有明确约定禁止原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但该“等”表明禁止安装的项目尚未列举完全,应包括所有影响楼宇外观及安全的附属设施,双方签订装修规定的时间是2003年前后,不能苛求被告对太阳能发展的预期,故对该条款应做扩张解释,“等”字应包括所有影响楼宇外观及安全的附属设施。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双方物业管理合同相关约定应做扩张解释。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现原告、被告对装修规定中“未经物业公司同意,禁止在楼宇外墙上及楼顶露天平台上安装花架、防盗护栏、窗框、天线或遮蓬等物件”的约定理解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该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禁止原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其中的一个“等”字表示已列举完全;被告认为该条款中虽没有明确列明禁止原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但该“等”字表明禁止安装的项目尚未列举完全,应包括所有影响楼宇外观及安全的附属设施。
根据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目的及汉语的通用语法,该条款中的“等”应表明未列举完全,同时,双方签订装修规定的时间是2003年前后,不能苛求被告对太阳能发展的预期,故对该条款应做扩张解释,“等”字应包括所有影响楼宇外观及安全的附属设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属任意性规定,且以不影响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虽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但同时亦规定,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应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且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装修规定中双方争议的条款应视为双方的另有约定。
同时,虽然太阳能具有节能、环保、节约等诸多优点,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建设设计单位对太阳能利用系统不熟悉及缺乏相应的设计和安装规范,已有的建筑物在设计和建设中没有考虑太阳能利用系统的使用,故对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后建筑的美观、楼顶的防水和管线的安装等问题未做相应解决,若每家每户的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管道都通过通风管道进入室内,那么势必影响通风管道的正常运转。
故对于原告的
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