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异常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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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管理制度处罚管理规定

品质管理制度处罚管理规定

品质管理制度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品质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利益,保障产品品质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员工,凡违反公司品质管理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第三条公司对于品质管理制度处罚管理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违规行为与处罚第四条以下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1. 违反产品质量标准或者生产规定的;2. 知ingly向顾客提供不合格产品的;3. 私自销毁不合格产品的;4. 虚报产品质量的;5. 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工艺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辅料的。

第五条处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2. 非正常调整;3. 免职;4. 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六条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1. 初步调查:由品质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调查,确认违规事实;2. 提请处理:将初步调查结果上报公司领导,提出建议处理措施;3. 确认处理措施:公司领导对建议处理措施进行确认;4. 实施处罚:品质管理部门对于经确认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第七条对于不同情况的处罚规定如下:1. 针对轻微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2. 针对较严重违规行为,可调整岗位,进行再次培训;3. 针对严重违规行为,可免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处罚执行流程如下:1. 处罚决策:确认处罚内容;2. 通知被处罚人:书面通知被处罚人,并告知相应处罚执行时间;3. 处罚执行:品质管理部门督促被处罚人执行处罚。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公司领导有责任监督品质管理制度处罚管理的执行,确保处罚决策合理、公正。

第十条品质管理部门有责任定期对品质管理制度处罚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统一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公司品质管理制度处罚管理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希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品质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公司利益,提升产品品质。

品质质量异常处罚规章制度

品质质量异常处罚规章制度

品质质量异常处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监控、产品质量管理,以及对品质质量异常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禁止以次充好、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消除产品质量隐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消费者需求,不得生产和销售劣质产品。

第六条对于存在品质质量异常行为的企业,将依据本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产品召回、停产整顿等措施。

第二章品质质量异常行为的认定第七条品质质量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生产和销售次品、伪劣产品;(二)生产和销售未经合格检验的产品;(三)生产和销售超出国家标准允许范围的产品;(四)生产和销售未经授权或许可的产品;(五)生产和销售有质量缺陷的产品。

第八条对于品质质量异常行为,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对于品质质量异常行为涉及的产品,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采取措施予以处理,防止继续对市场造成影响。

第十条对于发现品质质量异常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主动配合调查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于存在品质质量异常行为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措施:(一)警告: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企业警告,并督促整改;(二)罚款:对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企业,给予适当罚款,并督促整改;(三)产品召回:对于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的产品,要求企业立即召回,并进行处理;(四)停产整顿:对于大规模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暂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五)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作为一个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企业,产品质量是企业得以长期发展的核心因素之一。

因此,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非常重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是最谨慎的企业也不能完全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

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通过了一些相关法规和条例。

本文将介绍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是一项针对产品质量检验和处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检验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

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必须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的目的产品质量检验的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

产品质量检验可以帮助企业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同时,产品质量检验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销售和企业发展。

产品质量检验的类型根据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规定,产品质量检验主要分为工厂自检、委托检验和出口检验等三种类型。

工厂自检工厂自检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检验。

这包括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等的自我检验和检查。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自检机制和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产品进行自检和检验,并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委托检验是指企业将产品送往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企业要选择正规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检验机构支付检验费用。

如产品被检验出质量问题,则企业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出口检验出口检验是指企业出口产品前,要进行的商品检验。

企业必须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并出示相关的检验文件。

如产品被检验出质量问题,则企业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国家将对企业进行处罚。

不合格品处理与处罚制度

不合格品处理与处罚制度

不合格品处理与处罚制度引言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确保产品质量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合格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企业的持续发展,建立并完善不合格品处理与处罚制度已成为各类企业的重要举措。

1. 不合格品的定义不合格品是指未能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其主要表现为产品存在功能缺陷、外观缺陷、材料不合格、操作不当等问题。

2. 不合格品的分类•初步不合格品:指在生产过程中被发现但未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

一般情况下,这类产品的数量较少且能够及时进行处理和调整。

•过程不合格品:指在生产过程中被发现并已经进入到市场流通的产品。

这类产品数量较多,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改进。

•投诉不合格品:指顾客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并通过投诉或退货等方式使问题显现的产品。

这类产品对企业声誉和市场形象有较大影响,需要谨慎处理。

3. 不合格品处理流程•发现不合格品:在生产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品质控制部门或岗位,负责对产品进行检测和考核。

一旦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予以登记和分类,以便进行后续处理和分析。

•处理与分析:根据不同的不合格品分类,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初步不合格品,可以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产品达到合格标准。

对于过程不合格品,需要追溯到原因,找出根本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

对于投诉不合格品,应及时与顾客进行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以维护企业形象和顾客权益。

•处罚措施:对于质量管理责任人员和相关生产人员,应根据其责任和失职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调离岗位等,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并借此警示其他员工。

•整改和持续改进:通过对不合格品的分析处理,企业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定期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改进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4. 不合格品处理的重要性不合格品处理与处罚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合格品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品质管理奖惩制度1. 目的为降低公司产品成本,提高产品品质,激励优秀员工,减少人为损失,提升企业形象。

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产品所涉及的品质活动范围。

3. 定义3.1 轻微品质异常:产品在制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数量不超过3件/批次。

返工或报废金额小于100元的品质问题。

3.2 一般品质异常:指产品未出厂,下工序发现上工序造成返工或报废的品质问题;不良率小于20%,(返工板子数量大于3件小于5件/批次;损失金额大于100元、小于1000元)。

或出厂后发现不良被客户让步接收(一般为电路板或成品外观不良),未造成返工或退货的品质问题。

3.3 重大品质事故:(1)被客户严重警告或罚款。

(2)退货或返修(数量大于10件/批次)。

(3)产品报废(报废金额大于2000元)。

(4)违规操作造成贵重生产或检测设备损坏延误交期。

3.4 特大品质事故:(1)因品质问题而被客户取消供应商资格。

(2)因品质异常造成公司内部或出货后严重人身伤亡、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4. 权责4.1 品质部:负责本制度制订、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4.2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制订、修改、废止之核准。

5. 内容5.1 责任划分。

5.1.1 各生产车间小组(SMT、DIP、测试、组装、包装)必须对所加工、装配、自检的产品品质负责。

5.1.2 品质部应对经检验(来料检验、制程检验、成品检验、出货抽查检验)后的产品批量品质问题负责。

5.1.3 工艺资料人员,随线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应对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设计图纸、工艺的准确性负责。

5.1.4 库房人员应对仓储的物料保存、物料、成品收发准确性品质负责。

5.1.5 分管副总负有品质监督权,部门负责人负有品质监督责任。

5.1.6 送检人应确认产品为自检合格品后,方可送品质部检验,若品质部抽检不合格引起重工退货,送检人承担80%责任。

其上级主管人员承担20%责任。

品质部检验合格放行的产品,后工序或客户发现不良,且造成批退的,品质部相应责任人员承担80%责任。

产品质量异常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异常处罚条例
6.2.21对于检验人员所开出的各种不良标识单/标识卡/标识牌,其他部门有疑问者可找出相对应的检验员进行探讨,但不得私自涂抹、修改、隐藏、丢弃。如有发现给予当事人处罚50-100元/次。情节严重者从严加倍处罚.
6。2.22对过程有特殊要求而生产未执行的(例:冲压及旋压车间对产品摆放要求),违规操作对当事人处罚20元/次,对多次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6.2。9检验员判定该批物料不合格,经评估不予以接收.生产部门不及时配合返工(修)予以处罚责任主管50元/次,对于返工(修)物料检验员复检时同样问题又重复出现,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罚20元/次,第二次返工(修)再次出现同样问题加倍处罚,以此类推.
6.2.10冲压、旋压、机加、电泳等工序生产单位必须进行外观全检及关键尺寸全检(通止规或检具检测),在转序入半成品库前抽检,如果发现批量质量问题(不良比例超过10%为批量质量问题),对该工序的作业员、检验员、班组长予以处罚20—50元/次;如果超过5%而小于10%的质量问题则直接处罚责任作业员,处罚金额按挑选返工的工时扣除。
6。2.13客户投诉批量性品质问题,处罚出货检验员30元/次(经过不合格品处理报告评估超差放用的情况除外)。出货检验抽检发现批量质量问题,处罚责任检验员30元/次,生产部责任主管30元/次。
6。2。14因包装标识、条码错误、码放时未按要求(同类物料、同一版本)而遭客户投诉混料,对责任人处罚30元/次。
6.2制程控制
6.2.1首件检验合格,后续量产时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在规定巡检频次时间以内:作业员承担100%责任,如果没有造成产品报废,给予作业员处罚30元/次;在规定巡检频次时间以外,检验员负有漏检责任,承担70%责任,作业员承担30%责任。给予检验员处罚30元/次,作业员处罚20元/次。如果造成产品报废,处罚按该批材料费的20%-50%比例分摊;对于批量性的质量问题班组长及主管负有连带责任,视情况给予30—100元的处罚。

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条例

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条例

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条例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生产工作的质量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质量标准化相关规定的处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标准化制度,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大对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质量标准化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违法和处罚第五条违反质量标准化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质量标准化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1. 擅自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2. 擅自篡改、伪造质量标准、质量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文件;3. 擅自采用不合格的质量检测方法或者质量检测仪器设备;4. 擅自停用、拆卸、损坏质量标准化设备、设施等。

第七条对于违反质量标准化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2.经济罚款;3.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到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包括:1.暂扣违法所生产、销售的产品;2.责令公开道歉;3.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违法被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在官方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质量标准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章执法和监督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和频率。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质量标准化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具有质量标准化执法权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

1产品质量处罚条例

1产品质量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损失考核办法
编制:
审核:
审批:
日期:
产品质量损失考核办法
一、目的:
通过建立、实施质量考核,加强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的责任心,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不良率,提升顾客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

三、实施办法:
1、非批量不合格:
1.1、操作人员的首检、自检:
操作人员必须对本工序所加工的产品进行首检、自检;因漏检或未检验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操作人员承担本工序加工费5倍的经济处罚;例如:一产品本工序加工费:0.18元/只;因操作人员漏检或者未检验造成有10只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经济处罚:0.18×10×5=9元。

1.2、操作人员的互检:
操作人员有责任对上道工序流入本工序的产品进行互检,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检验项目为:外观检验;
因漏检或未检验造成不合格产品流入本工序加工;如果不合格品报废或者降级处理,本工序操作人员承担本工序加工费2倍的经济处罚。

2、批量不合格
2.1、批量不合格的界定:同批次不合格品50件且占批总量3%以上
2.2、质量事故分级;
a、一般质量事故:直接损失金额不大于1000元;
b、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3000元;
c、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1元以上;
2.3、批量不合格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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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奖惩罚罚条例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制定部门 :发行日期 :总 页 次 :制 定 审 查 核 准 文件状态受控违者必究修 订 记 录修订 审 核 批 准RC/ZJW11—2022A/0 品质部2022-4-289 页修 订 内 容 摘 要 版本/ 版次 修订 日期总次 页页次NO 。

2022—4 —28A/0 9 首次发行全部浙江人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RC/ZJW11-2022 产品质量奖惩罚罚条例9/1为确保IATF16949 体系文件运行有效,进一步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不断细化、改进工作;确保公司下达各项质量目标如期完成.对来料、制造、检验、物料周转、交货等过程中浮现的混料、漏工序、尺寸不良、外观不良、违规操作等质量问题进行考核,落实各环节的质量责任,特制定此考核管理规范。

本质量处罚条例合用于全部员工。

3.1 混料:指要求为同一规格的物料中浮现其它物料(现品票有标识而箱内有多种物料与实际要求的产品不符的情况)。

3.2 错、漏加工:错加工指已加工件的结构与产品实际结构不符,经返工后仍然不能符合产品实际结构;漏加工指漏工序或者工序加工中没加工完整,经发现返工后可以符合产品要求。

3.3 尺寸不良:所加工产品与产品图纸或者工艺尺寸要求不符。

3。

4 外观不良:是指产品加工后浮现毛刺、批锋、压痕、压伤、划伤等等表面不良现象。

3.5 罗纹质量问题:指罗纹孔通规不通、止规不止、乱牙、孔内砂眼超规、深度不合格、螺孔缺保护等.3 。

6 一次交验不合格:生产依据流转卡进行报检,流转卡上所记载的数量为一批,经过工序检验员检验,不良数量占本批总数的10%及以上为一次交验不合格。

3 。

7 一次交验合格率:计算方法为一定时间段内合格交验总次数除以总报检次数*100%。

3 。

8 漏检:漏检指生产制程加工产品时已经出错,经过检验确认仍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的质量事故;或者经工序检验点确认但实际同批次内还存在10%以上的不良品遗漏到下一工序的质量事故。

3.9 物料评审:在物料浮现异常或者存储超过保质期而生产或者市场又急需物料时,由品质部门或者技术部门签署意见,并向销售部门提出重新评审,由销售部门重新评估并作出最终裁决.产品物料评审单流程:生产/批准发现质量异常(品质开单) → 责任部门回复原因分析→生产副总确认→技术部制定返修对策 (判定结果) → 品质部跟进改善结果及效果验证→销售部对产品质量异常作最终判定(如产品判定结果为报废时销售部可不做判定) →总经理对以上判定作最终审核批准;4 。

1 致命缺陷(CR):有危害使用者或者携带者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之缺陷。

4.2 主要缺陷 (MA):丧失产品的主要功能,不能达成产品使用目的的缺陷 (尺寸不良、漏加工、压伤、毛边毛刺等)。

4 。

3 次要缺陷(MI):不影响产品使用目的的缺陷(轻微的外观瑕疵)。

4 。

4 模具异常:当模具发生异常时对产品及本身的造成的不良(如:模具缺损、松动、老化等)对会使产品产生主缺陷的不良现象。

4 。

5 设备异常:调试设备的状态是否按照设备的管理值进行设定,当设备设定值与规定值有差异时,需即将报上级或者设备管理人员确认,并即将住手生产.5 。

1 生产员工:负责按照产品图纸、工艺卡、生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严格执行生产首检、过程自检、互检,对生产过程中浮现的质量问题或者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班组长汇报。

5.2. 检验员:负责按产品图纸、工艺、检验SIP 检查验收产品;严格执行首件三检制度,加强巡检,配合生产做好工序控制,防止产品批量超差、批量报废。

对来料、生产制程、出货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异常情况应及时填写〈<信息联络单〉> 、〈<不合格品处理报告>〉对不良品进行标识隔离并及时向班组长、主管汇报.5.3.班组长、主管:负责组织落实、完成本部门班组的质量目标,负责对本班的质量事故进行初步分析;负责对本部门班组质量完成情况优秀的员工提出奖励申请。

5 。

4 品质部:负责受理各部门的质量奖惩申请及审查。

5 。

5 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对奖惩申请的批准。

6。

1。

1 进料检验时,IQC 未按要求采集相应的检验报告及对供应商资格进行确认(电镀报告、材质报告、可靠性测试报告、ROHS 报告、合格供应商清单中无此供应商等情况)影响产品交货的或者质量投诉,处罚责任人30 元/次。

6 。

1.2 IQC 在来料检验时错漏检,导致来料批量性不良流向制程,每批次予以处罚30元/次(包括未按要求进行可靠性测试验证)。

6。

2。

3 IQC 检验不及时造成生产延误(根据产品检验项目计算出单件产品所需要时间*检验数量=检验所需时间,检验时间自接受报检开始计算,实际检验完成时间超出检验所需时间则视为检验不及时),予以处罚30 元/次.各检验点的检验不及时同样按此方式进行处理。

6。

2。

1 首件检验合格,后续量产时浮现批量性质量问题,在规定巡检频次时间以内:作业员承担100%责任,如果没有造成产品报废,赋予作业员处罚30 元/次;在规定巡检频次时间以外,检验员负有漏检责任,承担70%责任,作业员承担30%责任. 给予检验员处罚30 元/次,作业员处罚20 元/次.如果造成产品报废,处罚按该批材料费的20%—50%比例分摊;对于批量性的质量问题班组长及主管负有连带责任,视情况赋予30—100 元的处罚。

6.2.2 作业员没有送检或者经检验(首检、巡检)确认不合格仍继续生产的,普通赋予作业员处罚30 元/次;若因此造成报废损失,作业员承担100%的责任,同时直接责任管理人员处罚20 元/次;作业员不送首检,检验员有权制止,应及时予以上报,及时上报赋予检验员20 元奖励,不上报制止赋予检验员处罚20 元/次.6 。

2 。

3 作业员不按生产作业指导书(含图纸、工艺等)作业,未造成产品报废每次予以处罚30 元/次,如果因此造成产品报废则承担报废物料材料费的20-50%,班组长予以处罚20 元/次.6.2。

4 首件确认时调机员或者操作员错误报检 (如加工侧面报检正面、计划要求加工为1。

1 版,而实物生产为1 。

0 并以1.0 版报检) , 调机首件中存在欺骗行为的(如:第一次首件送检不合格后,调机员更换程序后以复检形式送检,造成为了检验员的误判. )每发现一次予以处罚50 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批量报废,调机员负主要责任,检验员负漏检责任。

按三七开分摊报废物料的20—50%的材料费。

6 。

2.5 经首检合格,量产过程中如擅自修改工艺参数(程式、刀具、工艺参数—配比、材料、浓度、温度等) ,对违章者予以处罚20 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产品报废承担100%的责任。

6 。

2.6 跨班组物料转序必须送检验员检验.若抽检发现不良件超过本批次数量的10% 时,计算班组一次交验不良,作业员必须自行挑选(或者生产部自行安排)并重新送检, 送检后抽检再不合格的,再次计算一次交验不良。

6。

2.7 故意将不良品放入合格品中送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予以处罚50—100 元/ 次(特殊是对于调机产品及未加工的产品等不良现象),或者为了逃避质量责任故意将不良品私自处理(如:分割成碎片或者隐瞒不报),如证实其行为属实,将从严处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50—100 元/次,同时如果是报废品还将按材料费的100%进行负激励;如果非故意造成,但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的(如检验发现有混料不配合挑选返工),赋予责任人处罚50 元/次。

6 。

2.8 后工序发现前工序批量性不良(加工及漏检等失误),处罚前工序责任人20-50元/次,若因此产生批量报废,前工序检验员承担70%的责任,作业员承担30%责任;当责任人无法找出时直接处罚责任班组长;如果是由于技术问题导致不良,由技术责任人承担20-50%原材料费用,此情况由品质部呈报公司经理酌情处理。

6.2.9 检验员判定该批物料不合格,经评估不予以接收。

生产部门不及时配合返工(修) 予以处罚责任主管50 元/次,对于返工(修)物料检验员复检时同样问题又重复浮现,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罚20 元/次,第二次返工(修)再次浮现同样问题加倍处罚, 以此类推。

6.2.10 冲压、旋压、机加、电泳等工序生产单位必须进行外观全检及关键尺寸全检(通止规或者检具检测),在转序入半成品库前抽检,如果发现批量质量问题(不良比例超过10%为批量质量问题),对该工序的作业员、检验员、班组长予以处罚20—50 元/次;如果超过5%而小于10%的质量问题则直接处罚责任作业员,处罚金额按挑选返工的工时扣除。

6 。

2.11 成品入库或者成品出货时发生品质问题,批量质量问题处罚责任作业员、检验员和责任班组长30—50 元/次,如果属于零星质量问题则直接处罚责任作业员30 元/次, 并扣除挑选返工的工时。

6.2 。

12 出货未经质量部门领导允许,越过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还擅自出货(含客户处不良换货),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罚100 元/次.6.2 。

13 客户投诉批量性品质问题,处罚出货检验员30 元/次(经过不合格品处理报告评估超差放用的情况除外)。

出货检验抽检发现批量质量问题,处罚责任检验员30 元/次,生产部责任主管30 元/次。

6.2.14 因包装标识、条码错误、码放时未按要求(同类物料、同一版本)而遭客户投诉混料,对责任人处罚30 元/次。

6.2 。

15 因少料、漏配附件、混料等而遭客户投诉,若属批量性事故,对检验员、作业员各处罚20 元/次;若属非批量性事故,则对作业员处罚30 元/次,如果分不清责任人由班组长按产线人员进行分摊。

6 。

2 。

16 检验员发现不合格品开单处理,生产班组长必须签字确认,对于拒绝签字的责任班组长赋予处罚30 元/次;检验员在检验过程中对产品误判,没有经过工程师确认评审的情况下擅自要求生产返工或者调机,而造成批量的产品不良对检验员予以处罚50 元—100 元/次。

6.2.17 仓库允收未经检验合格的物料(入库单上签字并同时在现品票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造成品质损失由仓管负全责,未造成损失违反品管流程予以处罚50 元/次。

并箱或者更换检验标识必须由责任检验员复检并作好检验标识,擅自更改造成品质投诉予以处罚50 元/次。

6 。

2 。

18 不合格品处理不及时,导致产品无法及时得到处理,主管签单延误,对责任主管予以处罚50 元/次,生产部门返工(修)延误予以处罚责任班组长50 元/次.6 。

2 。

19 浮现品质异常不合格品质改善,辱骂品质人员或者不配合领导工作安排的情况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罚50 元/次,屡教不改者从严处理, 以次累加,成倍进行处罚.6.2 。

20 送货员在运输过程中崩塌或者是粗暴搬运造成产品损坏,如果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从轻处理,处罚50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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